继承是将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
(2)继承主体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3)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继承的客体
(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的开始与接受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
1、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比如未成年子女或未婚成年子女)
2、都有其他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3、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互相不发生继承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产生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产生继承权
产生基础: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指定
主体:自然人,继承权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权的主体
客体:是被继承人遗产,不是身份或者其他人身权益
限制:继承权不得转让。继承权是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因此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放弃
时间限制: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方式:①继承人以书面方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
②继承人为表明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③在诉讼中继承人口头向人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要制作笔录,由放
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赡养、扶养等)的
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
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溯及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否既遂)
②为争夺财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一起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破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有34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亦发生效力,其直系晚辈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特征:
1.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
2.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限制
4.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限于遗嘱人死亡或中止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遗产的处理
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1.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税务。
2.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