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原则)的思维导图,包括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1:22:33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原则)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只能减轻其责任,不能免责
受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个人劳务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无过错责任 可向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接受劳务一方为过错责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加害致提供劳务一方损害,提供劳务一方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与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中加害他人或者受人加害,定作人无责。但定作人对定作、选人、指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技术服务者
通知——删除规则
删除、屏蔽、断开链节等措施
网络侵权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追偿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过错推定: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侵害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过错责任: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而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不包括建筑工程、动物、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电力、人体器官和信息产品等
对外承担责任主体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者有最终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销售者者的最终责任、运输者和仓储者的最终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补救措施:1.投入流通后,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2.补救措施不力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仍然担责; 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付的必要费用 3.惩罚性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事故主体为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事故必须是机动车发生在道路上 3.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须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机动车之间,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损失10%的责任 受害人(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内人损害:无过错责任(客运合同对于人身损害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此处存在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侵权责任(好意施惠,无偿搭乘)无偿搭乘的,减轻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减轻
医疗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结构承担赔偿责任
有减责或者免责事由
医疗机构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共同侵权: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有意思联络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按份责任——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不足以发生损害结果,共同因果关系
连带责任——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可以单独导致损害,聚合额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责任
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 1.责任主体: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①战争、暴乱、武装冲突等情形 ②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不免责)
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 1.责任主体: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战争和不可抗力不免责)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致人损害
1.责任主体:经营者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4.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1.责任主体:占有人或使用人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4.减责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 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1.责任主体:所有人 2.无过错责任 3.管理人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所有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 1.责任主体:非法占有人 2.无过错责任 3.连带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所有人与管理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的; 1.责任主体:管理人 2.无过错责任 3.免责或减责事由: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般规定:1.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3.减责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
绝对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①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不能免责)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减责,不免责
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对动物园使用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要求第三人过错应于动物危险相结合造成损害,且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1.因质量缺陷倒塌(内因): ①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举证责任) ②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③追偿: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设计、监理等单位)追偿,这些单位不是对外承担责任主体 2.因其他原因倒塌(外因): ①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对外承担责任主体) ②归责原则:过错责任2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①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负有维修或者管理义务) ②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③第三人侵权:因第三人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责任主体:施工单位 ②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③加害行为是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2.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责任主体:管理人 ②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1.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无过错责任) 2.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