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资源税
这是一篇关于资源税的思维导图,包含纳税人、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
编辑于2021-07-23 16:40:2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特点
专款专用
附加税
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征收范围较广
基本规定
纳税人
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范围
市区、县城、镇、税法规定征收两税的其他地区
税率
一般规定(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
市:7%
县城、镇:5%
其他:1%
特殊规定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1%
撤县建市
市区:7%
市区外:5%
跨区建筑服务、销售出租不动产:以预缴增值税为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税率缴纳
中国铁路总公司:5%
按两税缴纳地:
受托方代收代扣的
流动经营无固定地点的
计税依据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滞纳金和罚款不计入
税收优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不征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退还
因两税减免发生的退税
不退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出口退税
2019.1.1-2021.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教育费附加
3%
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免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其他与教育费附加一致
资源税
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开发销售第一环节征税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
进口不征 出口不退
开采、生产环节,单一环节计税
税目、税率
原矿为征税对象
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层气、铀、钍、地热水气矿产、天然卤水(然气、水气、铀、钍热油加卤水)
选矿为征税对象
钨、钼、重稀土、轻稀土、钠盐、钾盐、镁盐、锂盐(钨钼稀土钠钾镁锂)
从量计征
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
从价计征
开采销售一般规定
销售额(不含税)
运杂费
坑口、洗选地到车站、码头、购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建设基金、装卸、仓储、港杂费,取得发票、合法凭证的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开采、生产自用
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分配、连续生产非应税品
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率)
从量定额
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
外购货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准予扣除外购金额、数量;不足扣减的,准予结转下期扣减
准予扣减外购金额/数量=外购原矿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
免征和减征
免税
开采原油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
从低丰度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稠油、高凝油,减征40%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和减征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省、自、直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20219.1.1-2021.12.31,省、自、直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以内减征
其他减免
2014.12.1-2023.8.31,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
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有减免税和非减免税的,按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
销售应税品
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自用
已送
纳税期限
按月/按季申报
月度/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以按次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纳税地点
矿产品的开采地/海盐的生产地
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征税对象
中国境内购置并使用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购买自用、进口自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自用、其他自用(抵债、拍卖、走私、罚没)
税率
10%
计税依据
购买
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税)
进口
组价=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
进口车辆涉及税种
关税
关税完税价*关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成交价格+境外运费+境外保险费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时
自产
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受赠或其他方式
车辆购置时相关凭证
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
减税条件消失应纳税额
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认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不满一年不计算)
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免税
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车计划的车辆
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人员自用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其他减免
免税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2021.1.1-2022.12.31,购置新能源汽车
农用三轮车
妇女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车辆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
减税
2018.7.1-2021.6.30,购置挂车减半征收
退税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每满一年扣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