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一般原理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综合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法 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文件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编辑于2021-07-24 09:04:35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综合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法 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文件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事业单位考试《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从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印制装订要求、公文各要求 编排原则、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公文的特定格式、式样等展开论述的思维导图。
按照时间轴,从三个阶段,分别阐述党史重大事件,知识全面详细,干货满满,轻松应对考试,现在不收藏,还在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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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综合基础知识的思维导图。法 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文件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事业单位考试《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从它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印制装订要求、公文各要求 编排原则、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公文的特定格式、式样等展开论述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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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一、 法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
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a. 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不调整思想
b.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A.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B.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C. 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
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适用,包括对象普遍性和效力重复性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成文法)或认可(不成文法)的:
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即法的国家意志性。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3.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4.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最主要特征
并非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 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 即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法与道德
区别
1. 产生时间不同:
道德产生于法之前
法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消亡而消亡
2. 发展前途不同
法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3. 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属于制度的范畴
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4. 规范内容不尽相同
法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双向调整
道德以义务为内容单向调整
5. 实施途径不同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来实施
6. 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靠制定/认可
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7. 调整范围不同
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和道德共同调整, 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 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8. 调整对象不同
法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
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道德对行为和思想都可调整
联系
1. 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3.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4.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5.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6.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二、 法的分类
1. 根据法的创制与表现形式为标准
成文法 (制定法)
不成文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法理)
2. 根据法的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除了宪法的其他法)
3.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
《刑法》
特别法 (效力高于一般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4. 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
程序法
5. 根据法的创建和适用主体为标准
国内法
国际法
三、 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 的概念、特征
1. 概念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
社会关系
人与人
思想意志关系
国家意志
2. 特征
1. 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
合法性是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违法关系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eg:因赌博欠别人钱,法律是不会管的, 所以不属于法律关系
2. 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 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2. 法律关系的分类
1. 平向法律关系 横向
优先选择平向
指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2. 纵向法律关系
指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典型
3. 法律关系三要素
1. 主体
1. 自然人
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2. 法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3. 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
4. 国家(特殊情况)
eg:刑诉,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
eg:民事,发行国债
eg:国家赔偿
2. 客体
1. 含义
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g:一本书的买卖关系中,客体是书和价金
2. 种类
行人勿至
I. 行为(债权)
不是钱本身,V
债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导致债产生的一定是合法行为(判)
合法:合同 无因管理
侵权(违法))
不当得利 (不算合法)
1. 合同
约定之债, 意定之债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 侵权行为
法定之债
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限民,在教育机构受损害
10岁,学校受伤
学校,有过错承担, 没有过错,不承担
在一般侵权行为中, 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 才负赔偿的责任, 如果没有过错, 就不需负赔偿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家养)
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 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 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 不当得利
法定之债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 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要件
1. 一方得利
财产增加
明显增加
卡上多了2000元
隐形增加
eg:该给出去的💰没有给
花钱请人打扫房子,结果别人请的帮我打扫了
2. 他方受损
3. 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获利及受损均无法律根据
结果:返还
原物+孳息
4. 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 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
主观
单纯为他人,可构成
单纯为自己,不可构成
既为他人,也为自己,构成
eg:发现邻居失火, 害怕殃及自己, 构成无因管理
做好人好事的目的纯不纯,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客观
有利
特定的受益人
eg:张三为避免路人滑倒,扫积雪,不构成无因管理
eg:看见路上的井盖不见了, 花钱把井盖弄好, 构成无因管理, 受益人是市政管理部门
条件
1. 有管理的行为
2. 有管理的意识
eg:误以为是自己的,管理了,不构成无因管理
3. 没有义务
4. 有特定的受益对象
特定的受益对象如果被误解了, 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我以为救的是张三的🐶, 结果却是李四的🐶, 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对李四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后果
管理人
故意/重大过失
担责
管理人在管理中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只有~担责
故意
重大过失
受益人 (被管理人)
支付必要费用
成本费用
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费用
债的消灭原因
1. 清偿
2. 提存
3. 抵销
4. 免除
债权
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
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II. 人身利益(人身权)
III. 物(物权)
物权的客体是物
IV.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无形性, 不是书,是里面的知识
3. 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1. 概念
权利
可放弃、转让
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义务
不能放弃、转让
指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 权力来源于权利
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 这是民主共和国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石
2. 权力服务于权利
国家权力运行的唯一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 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易于膨胀、滥用和异化, 必须运用权利制约权力
权利: 私权利, 法无禁止即可为
权力: 公权力, 法无授权即禁止
3.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 从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2.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主要程度, 以及他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3.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
一般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和义务
4. 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主权利
第二项权利和义务
从权利
5. 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 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
个体权利和义务
集体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力和义务
人类权利和义务
4.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1.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 最主要的条件有2个
1. 法律规范
2. 法律事实
2.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关系
法律规范
《民法典婚姻编》
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
➡️
法律关系
夫妻关系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的前提条件; 他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2. 法律事实的种类
1. 含义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2. 法律事实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实(小)和客观事实(大)) 并不具有一致性(判)
(有法律意义的社会事实) 判断是否是法律事实, 就看跑到法院去告, 法院会不会管
a. 法律事件
不以意志为转移
1. 社会事件 相对事件
罢工
革命
战争
2. 自然事件 绝对事件
生老病死
自然灾害
b. 法律行为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 作为
2. 不作为
补充
事实行为
eg: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创作、 修葺建筑、发现埋葬物、 拾得遗失物、写书取得著作权…
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要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事实行为: 指行为人 不具有设立、 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图。 但依照法律的规定, 能引起 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
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
必备要素
依据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民事事实行为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产生后果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取得著作权
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发生后果
有效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概要
民法领域发生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都可以叫做民事法律行为
四、 法的渊源 法源 法的表现形式
补充
我国行政区域规划
含义
简称:法源
也叫:“法的表现形式”
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根据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不同,分为
1. 宪法
制宪机构
1954.9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制定
人民
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
解释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监督
全人+全常
2. 法律
全人
基本法
全常
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 国家主权的事项
2.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个基本政治制度
4. 犯罪和刑罚
5.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 民事基本制度
8.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垂直领导: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局、安全机关
9. 诉讼和仲裁制度
10.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
省、地级市 人大+常委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 国务院支持地方性法规,则按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支持部门规章,则交由全常定。
别人家的孩子和自家孩子打架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裁决
自家孩子打架
小弟打架找老大
5.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
6. 行政规章
a. 部门规章
国务院小弟
b. 地方政府规章
省、地级市政府
7. 国际条约
补充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法律位阶 (法的效力大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
制定主体
适用范围
制定时间
新法一但生效,旧法就自然失效
五、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依据
依据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含义
指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构成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商法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
社会法是旨在保障社会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益的法律, 又称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广义的社会法包括
1. 劳动法
2. 社会保障法
3. 妇女权益保障法
4. 未成年人保护法
5. 残疾人保护法
6. 义务教育法
7. 环境保护法
8.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 反不正当竞争法
6. 刑法
7.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七大基本法律部门构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单)
主要标准包括
1. 法的部门要齐全
2. 不同法律部门内部基本的、主要的法律规范要齐备
3. 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要做到逻辑严谨、结构合理、和谐统一
六、 法的效力
1. 法的空间效力
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一经公布施行, 在全国发生效力
包括
领土
领土延伸的
本国驻外使馆
在域外的本国船舶、
航空器
领水
领海
领空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法 在所辖地区生效
2. 法的时间效力
含义
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以及法律实施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
生效
①通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有的法规定了生效时间
失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有的法完成自身规定的任务后失效
③宣布废止
④规定失效时间
溯及力
含义
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 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合没有溯及力
要求
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
国际上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 我国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不溯既往, 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3. 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以外仍受中国法律的调整和保护。 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为了处理好本国主权与他国主权的关系, 有的适用外国法, 有的适用中国法
属人主义原则 国民主义原则
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用中国的法律, 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属地主义原则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国, 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
例外
eg:大使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 按照中国刑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适用中国刑法, 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主义原则
双重犯罪才定罪
现在适用
以属地的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 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折衷主义原则 结合主义
补充
一、成文法~不成文法
1. ①所谓法的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 法律创制的结果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表现形态主要是成文法。 ②所谓认可,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政策等以法律效力, 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 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③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于有无立法程序。
2.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
全世界共有5大法系
1. 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
成文法系
是继承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
多为不成文法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3.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且已经形成
法律移植:我国活的抄外国活的
法律继承:我国活的抄我国死的
4.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 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的1787年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起源地,英国宪法被人誉为“近代宪法之母”
最先出现的法是不成文法
二、法的作用
1. 规范作用
手段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
对单个人的作用
1. 指引(自己)
2. 评价(他人)
3. 预测(你我他)
4. 教育(大多数)
5. 强制(一小撮)
违法者
教育枪瓶子
2. 社会作用
目的
社会作用是从 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
对整个社会的作用
1.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2. 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三、法的三要素
1. 法律概念
2. 法律规则
明确
3. 法律原则
模糊、抽象
四、法的三价值
1. 自由
核心
法律最本质的价值
最高的价值目标
2. 正义
法的基本标准
3. 秩序
工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