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民法总则部分思维导图
吐血整理!2020民法总则部分思维导图,用于考研。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花费了一天时间整理,希望有所帮助。
编辑于2019-07-22 14:28:08民法
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于他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合法原则:《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同合法原则。
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禁止权利滥用体现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力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a)合法行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类。 b)不合法行为; 2)自然事实:分为事件和状态;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a)好意施惠; b)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c)法外空间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作为整体,有时也可作为特殊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注】客体主要有五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例如,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物的分类主要有: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 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4)根据物是够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2)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1)依据权利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人身权、财产权;2)依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所做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绝对权和相对权; 4)依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 5)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重点法条:1:《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2)不得滥用权利造成他人的损害。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的特征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民事义务是一种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法律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义务的分类:1)以民事义务发生根据为标准做的分类: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根据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做的分类: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既具有过错责任也具有无过错责任。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民事责任的分类:1)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监护
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a)未成年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b)成年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 【注】没有依法取得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居委会和村委会担任。 2)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指定监护; 4)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医嘱指定监护人; 4)意定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申请主体可以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受理部门是人民法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公告期为三个月,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死亡:一般情形下落不明满四年,战争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次日起计算。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没有期限的限制。公告期分别为1年和三个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人概述
法人:《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捐助法人; 3)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重点法条:《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就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次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机构组织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具体包括1)法人的分立,包括创设分立和合并分立; 2)法人的合并,包括创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 4)其他事项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1)法人解散,根据《民法总则》第69条法人解散的是由有:第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的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第二,法人的权利机构决议解散;第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第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后清算:1)清算义务人。2)清算义务人责任、3)清算程序及职权。4)剩余财产处理; 5)法律后果。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给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可以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除上述条件之外,还包括: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合伙人为两个以上50个以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变更主要指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承担责任、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不是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事由。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和决议行为; 2)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6)主行为和从行为; 7)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8)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默示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
意思表示的生效:1)由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以对话的形式,以非对话的形式。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3)以公告方式做出的意思表示; 4)意思表示的撤回。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两大类。有意的不一致包括单独虚伪表示,同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无意的不一致包括重大误解。 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例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实质生效要件包括: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现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特点: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合法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条件划分为: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分为积极条件和小姐条件。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模式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延缓期限和接触期限。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同谋虚伪表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执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1)重大误解,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对价金的误解,对当事人的误解, 2)欺诈。 3)胁迫;4)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四个方面: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一是代理人需有代理权、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 三是代理人再进行代理行为时候,有独立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本代理和再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再法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在指定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代理人是多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4)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况: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1)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1)代理人无权代理;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代理和代表有区别。
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无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金、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