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刑法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刑法的思维导图,经济刑法是指规定违反经济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刑事法规范。
编辑于2024-01-03 15:35:43经济刑法
总述
概念
广义说
经济刑法乃指一切与经济活动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刑法规范
狭义说
经济刑法是以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或制度为保护客体[指市场经济中活动的主体]的刑法规范
折中说
经济刑法是指规定违反经济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件及其法律后果的刑事法规范
中国学者代表性观点
特点
发展和调整
空白罪状
选择性罪名
一罪处罚
经济刑法的发展
经济刑法的研究对象
原则
必要性原则
概念
是指立法者只有在必要的条件下才将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谦抑原则
夏商周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
秦汉唐时期
清末时期
成立要件
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危害社会行为的应对,不可避免的适用刑法
预防原则
概念
基于防范风险和维护安全,让刑法履行公共机制应履行的风险监管职责
具体体现
必要性
实效性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
相同点
目的一致
方式和实现途径基本相同
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活动阶段不同
应对的犯罪种类不同
因不同的社会时期而有所不同
刑事责任确立原则
立法上侧重刑罚的经济性(刑罚的经济性)
司法上侧重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定性)
共同经济犯罪
概念
共同经济犯罪是共同犯罪和经济犯罪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市场经济关系的行为。
主体
在犯罪中的作用
主犯
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经济犯罪集团进行经济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经济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自然人或单位
分类
首要分子
骨干分子
从犯
概念
是指在集团经济犯罪或共同经济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分类
实行从犯
参与实施共同经济犯罪行为,但在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称实行从犯
帮助犯
是指并未参与实施具体的经济犯罪行为,但在共同经济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称帮助从犯
胁从犯
概念
处置
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组织犯
实行犯
帮助犯
教唆犯
概念
犯罪成立条件
客观
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产生某种犯罪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意图的产生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
教唆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使其实施犯罪,并且对此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处罚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经济犯罪
概念
广义经济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财产罪
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中观经济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将侵犯财产罪限定为职务活动有关的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
将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限定为利用职权的职务犯罪(贪污罪)
狭义经济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经济犯罪与传统的侵犯财产罪及贪污贿赂的职务犯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
共同特征
特征
发生领域的特定性
复杂性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界限难以确定
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行为难以界定
经济犯罪往往有保护伞,增加了查处案件的难度
隐蔽性
经济犯罪具有法定犯的特征
经济犯罪具有智能化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巨大
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的损失具有扩散性
经济犯罪诱发腐败
犯罪构成
概念
具体构成
客体
概念
社会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经济犯罪客体和经济犯罪对象的关系
客观方面
概念
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
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犯罪金额
犯罪后果
犯罪情节
犯罪行为本身
经济犯罪的数额
概念
分类
犯罪指向数额(实行数额)
犯罪所得数额(结果数额)
挥霍数额
追缴数额
主体
自然人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从事某种特定职业
负有某种特殊义务
单位主体
特点
组织性
一定数量的个人,以一定的目的所组合起来的集合体
独立性
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分离的,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法性
成立目的
设立程序
主体类型
负责人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主观方面
罪过形式
故意
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某种特定市场经济关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分类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关系
区别
认识
意志
结果
统一性
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某一特定市场经济关系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单位经济犯罪的罪过形式
群体性、双重性(单位、个人)
故意
过失
罪过特征
犯罪目的
概念
经济犯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经济犯罪行为,达到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结果的心理态度
表现形式
非法占有、传播、牟取不正当利益、牟利、营利
犯罪动机
概念
是指推动行为人进行经济犯罪的内心动力,它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和区别
经济犯罪的停止形态
经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经济犯罪的预备形态
主观上有犯罪目的
开始实施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所实施的预备行为在预备阶段停止下来
停下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经济犯罪的未遂形态
主观上为犯罪的故意(直接故意)
已经着手实行某种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经济犯罪的中止形态
时间性:发生在经济犯罪过程
有效性:没有发生犯罪既遂
自动性:出于自身意志自动停止犯罪
经济犯罪的完成形态
概念
经济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经济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某种经济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某种经济犯罪的完成形态
分类
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经济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危险犯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足以造成特定结果的危险状态的经济犯罪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结果犯
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足以造成特定结果的危险状态的经济犯罪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既遂
经济犯罪罪数
行为说认为,应以行为的数量作为认定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应以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数量或结果的数量作为认定罪数的标准
主观说或犯意说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数量为标准认定行为的罪数
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认定行为的罪数
罪的认定
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存在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始至终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合法权益
不论持续时间长短,以一罪定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后果,两者为因果联系
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犯罪行为所致,则不成立
至少存在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重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数个行为数个罪
连续犯
概念
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经济犯罪行为,从而触犯了同一罪名的情况
特点
数次实施了某种同一性质的经济犯罪行为
每次或每个行为都能构成独立的经济犯罪行为
数个或数次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数个行为数个罪
牵连犯
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某个经济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构成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所实施的数个行为都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进行的
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且其基本行为是经济犯罪行为
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牵连关系
概念
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目的与结果的关系
认定
主观上必须有牵连意图
内在的因果关系
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区别
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
继续犯的行为虽然持续一定的时间,但不间断
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经济犯罪的法条竞合
概念
经济犯罪的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经济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包容关系的法律条文的情况
包容关系
全部包容(法条重合):数个法律条文的内容具有重合关系
部分包容(法条交叉):数个法律条文的内容具有交叉关系
形式
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
同时因对象、手段等形成的法条竞合
处理原则
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
重刑法优于轻刑法
经济犯罪的刑罚
经济犯罪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本质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之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方面
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也是任何刑种所具有的属性,而且是刑法所特有的属性
理论学学说
报应论
目的论
经济犯罪的刑罚其本质是对经济犯罪的惩罚性,既不是怼已然经济犯罪的报应,也不是简单地对未然经济犯罪的预防
经济犯罪刑罚的功能
对犯罪人的功能
惩罚
个别威慑
教育改造
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一般威慑
教育鼓励
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分类
管制
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特点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
特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口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概念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特点
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
特点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经济犯罪自由刑
死刑
概念
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
特点
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分类
死缓
概念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特点
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20年。
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终身监禁: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死刑立刻执行
概念
立即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
子主题
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院)
罚金刑
罚金是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没收财产刑
概念
没收财产刑是强制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没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
种类
特别没收:法律限定没收的对象,而且被没收之物是和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的。
一般没收:将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一部或全部收归国有。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特点
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期限
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开始计算时间
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对象
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中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采取暴力方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中国刑法中的经济犯罪没有资格刑适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