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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学的思维导图,包含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介绍详细,知识全面,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1-03 21:55:12刑法
刑法总论
第一讲 刑法论
一部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生效),11个刑法修正案,一部单行刑法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义解释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
刑法的功能
1、保护法益
2、保障人权
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2)事前的;(3)严格的;(4)确定的
2、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标准=法益侵害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1)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旗国主义
2、属人原则:3年以下可不追究
3、保护原则:3年以上,双重犯罪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刑法的时间效力
(1)从旧兼从轻
(2)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有法条,无司法解释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后续出现新司法解释
犯罪论
第二讲 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
第三讲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否从事公务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既能、又能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一般不要求法人资格;私营企业要求
分支机构:(1)以自己名义;(2)违法所得自己所有
外国公司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单位意志:(1)集体决策;(2)领导依据职权决策
为单位整体谋利
两种排除情形
成立主要目的就是犯罪
成立后的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单位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定罪数额问题
处罚原则:(1)原则双罚;(2)例外单罚
单位无了
(1)注销、吊销、破产等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2)合并,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第四讲 危害行为
作为的危害行为
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有没有对法益制造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开创新的、更低的危险流,属于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危险实行者
主观上是否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对危险是否有控制能力
多数说:救人或贵重物品,由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行为人是危险实行者
危险认识能力
危险控制能力
都有,则行为人责任,否则是被害人责任
不作为犯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但方式可能是积极举动或消极举动
例:丢失墙纸不报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不真正不作为犯
判断标准
不作为: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不履行
作为:
(1)积极制造危险
(2)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成立条件
(1)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监护、监管关系)
父母对子女;家属对狂躁症患者;军官对士兵;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
夫妻、成年兄妹之间没有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前提:先行行为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正当防卫: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有救助义务
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
多数说: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作为义务
少数说:只有不法侵害人有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义务,如亲属关系
多个作为义务人存在先后关系
基于职务、业务、制定规定产生的义务,如警察、消防员、医生、救生员
基于自愿救助而产生的保护义务:自愿救助、产生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
(2)特定领域,两个条件
行为人是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依赖关系
(2)有作为可能(能为)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
(3)不履行(不为)
前提条件: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如无结果避免的可能性,在不构成不作为犯
(4)等价性(程度)
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构成犯罪:通过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来判断
例:母亲不喂养的持续时间
(5)主观要件:要求有故意或过失
就故意的不作为犯而言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故意,构成过失或意外事件
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排除犯罪故意
第五讲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某个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也称结果犯),例:生产、销售劣药罪
具体危险犯:某个犯罪的成立只需要具备具体的危险,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只需要具备抽象危险(又称行为犯),不需要实害结果,例:生产、销售假药罪
结果加重犯
定义:一个行为构成基本犯,同时导致了加重结果
构成条件
(1)法定性: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致人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的规定)
没有绑架罪
(2)一个行为: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3)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也即,造成加重结果的行为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第六讲 因果关系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
有介入因素的情况——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先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异常:第二步判断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行为
被害人自杀一般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两个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第三人行为
阻断救助行为: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则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疾病发作作为介入因素):判断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注:有因果关系不代表有刑事责任,还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例如血友病案
无法查明的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存疑时有利被告原则
行为人是两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的,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存疑时有利被告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构成条件
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
不法性:必须是人的行为,不能是天灾、野狗;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客观性:
作为或不作为的不法侵害都可以
故意或过失的不法侵害都可以
无责任年龄或无责任能力都构成
注意: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先采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万不得已可以反击,构成正当防卫
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防卫人有过失则定过失犯罪
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事前设置防卫装置:手段与不法侵害相当、不侵害其他法益、在不法侵害实际发生时才发挥作用,因此不属于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行为结束,也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包括继续侵害可能性、反扑可能性)。判断标准应以行为时判断、以一般人视角判断
意思条件: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构成
防卫认识:认识到自己正在制止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防卫行为主客观不一致
防卫认识不要说
所有偶然防卫均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故意型偶然防卫:坏行为+好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过失型偶然防卫:由于没有坏结果,无罪
没有多数说
防卫意图:制止不法侵害出于正当意图和动机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缺乏防卫意思的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挑拨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互相攻击
斗殴无防卫
斗殴有承诺:轻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两种斗殴可能形成正当防卫的情形
一方停止斗殴
一方突然升级斗殴:如升级武器
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谁先动手
在谁的地盘。在家做防卫准备,不能认为有防卫意图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对人的情况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反击
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可以防卫反击
对有攻击性的帮助犯,可以防卫反击
对物的情况:毁坏物品构成正当防卫,要求能够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必要性标准
相当性标准:不法侵害越严重,防卫级别可以越高
注:防卫过当要求发生过当结果
特殊的正当防卫: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
描述的杀人、抢劫等,均是犯罪行为,不是具体罪名
危害行为必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反例:投毒杀人、麻醉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等,不能实施特殊正当防卫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是与杀人、抢劫等严重程度相当的暴力犯罪:放火、爆炸、暴动越狱等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危险
(1)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2)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但:
对他人合法行为制造的危险不能紧急避险,如小偷逃脱警察追捕
负有特定职责的人面临自己的职务、业务带来的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如军人、消防员、警察
客观上不存在危险,构成假想避险,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与正当防卫类似
意思条件: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的两种观点
避险认识不要说
避险认识必要说
与正当防卫类似
避险意图: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
不得已条件:也叫补充性条件,避险手段只能是补充手段,不是优先手段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构成紧急避险,受侵害人对避险人的反击(知道避险人受迫),也构成紧急避险(绑架儿子逼父亲抢劫银行案)
限度条件:受保护的法益大于等于被侵害的法益
(1)在法益种类上: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之间不存在优先劣后关系
(2)财产法益之间可以等价对比
(3)生命法益之间无法对比:不能为保护多数人生命,而牺牲少数人生命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
(1)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面对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面对的是危险
(2)时间条件上,正当防卫要求的不法侵害紧迫性比紧急避险程度更高
(3)在限度的要求上,防卫限度要求更宽松,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避险的限度要求更严格
其他:
对正当防卫不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对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包括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避险、事后避险、避险过当
对偶然防卫能否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防卫认识不要说,有两种观点
对紧急避险不能正当防卫,因为是合法行为,对紧急避险的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对偶然避险能否正当防卫,有观点展示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1)承诺的权限与范围:财产、自由、名誉、轻伤范围内的身体权均可以放弃,重伤、生命不可以放弃
(2)承诺的时间:必须有现实的承诺,且在事前作出,事后承诺不成立
(3)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有理解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4)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胁迫的无效,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
欺骗导致被害人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男导演女演员案)
被害人自己认识错误
实行人不知道被害人认识错误,则承诺有效
实行人知道认识错误,如实行人实施欺骗,使被害人作出承诺或强化错误承诺,则承诺无效;如实行人只是单纯利用了被害人认识错误,则承诺有效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1)没有现实承诺
(2)推定被害人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标准,不以其实际意愿为标准
(3)为保护被害人更大的法益,牺牲被害人较小法益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均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注: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有时会与紧急避险产生竞合
第八讲 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
各种主观要件的区分: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
有;那么对结果的态度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注: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才可能存在放任的心态,如果危害结果必然发生,那么就是该行为就是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不可抗力
无;有无结果预见可能性
有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
意外事件
成立故意犯罪需要遵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同时客观决定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由犯罪客观要件决定,即一个要素如果不是犯罪客观要件要素,则不需要被认识到)
例:以为贩卖冰毒,实际是海洛因
故意杀人的被害人身份不重要
以为运输的是美元假币,实际是欧元假币
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构成既遂,如:以为是甲,开枪杀人,结果是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行为对象是特殊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如绑架罪中绑错了人,构成绑架罪未遂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想打甲,不小心打死乙
具体符合说
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保障人权,两个结果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
侧重保护法益,拟制对被害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没有多数说
打击错误+偶然防卫(甲乙共同杀丙,甲失手打死乙):先考察打击错误(涉及甲乙、甲丙之间关系),再考察偶然防卫(仅涉及甲乙之间)
(3)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推下井想淹死,实际摔死),构成既遂
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猪八戒吃人参果噎死案),构成未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杀人假死+抛尸案):按照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分析,介入因素(抛尸)异常
多数说:前行为与后行为二因一果,前罪吸收后罪,定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后行为作用更大,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注:前行为包括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
结果的提前发生(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犯罪预备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主要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是否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是,则既遂
否,则未遂+过失,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但不包括因果关系错误,因为因果关系错误实际发生了行为人想要的结果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观点一致,不同罪名想象竞合
抽象符合说
将不同法益进一步抽象,认定既遂,是极少数说
包容评价关系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强奸→强制猥亵
绑架→非法拘禁
财产犯罪
抢劫→抢夺→盗窃→侵占(基于暴力)
抢劫→敲诈勒索(基于胁迫)
行为人在重罪、轻罪中有认识错误的,在主观和客观上重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轻罪
故意犯罪情况下的事实认识错误
第九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注:生日的第2天才算满1周岁
(1)不满12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两种是罪行,不是罪名
要求造成实害结果,重伤和严重残疾是并且的关系
程序上,要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8种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8种犯罪行为,不是8种罪名
包括法条竞合来的八种罪,例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包括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
拟制的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过失致人死亡
拟制的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务
例外:事后转化抢劫在此不作为8种罪之一
14-16周岁实施八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12至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年轻人更优待一些
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
又聋又哑、盲人:完全责任能力,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生理性醉酒:完全有责任能力,没有可以从轻、减轻的规定
病理性醉酒,是精神病的一种,完全无刑事责任
吸毒:完全责任能力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没有犯罪故意,认定为过失犯罪
明知吸毒后产生幻觉,利用实施犯罪,应认定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隔离犯:无责任年龄时的犯罪行为,有责任年龄时有救助义务
继续犯:犯罪行为持续至有责任年龄,需负刑事责任,例如非法拘禁
连续犯:无责任年龄的犯罪行为不负责任,有责任年龄的犯罪行为需负法律责任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例外:原因自由行为,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了犯罪,主流观点认为应负刑事责任
(1)欲强奸,故意使自己无责任能力,但实施了抢劫,犯强奸罪犯罪预备
(2)欲强奸甲,故意使自己无责任能力,但强奸乙,构成既遂
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而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范的罪名,如非法持枪罪、非法经营罪、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等
法律认识错误中的法律特指刑法,不包括行政法,对行政法的认识错误,导致对构成要件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审查顺序:先事实认识错误,再法律认识错误,阶层化审查
两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
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
不知法者不免责
例外情况:是否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自然犯出现法律认识错误,一般都认为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法定犯: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可能会导致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注意:只能是有权机关,不包括律师、专家等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如不能期待,即使行为人违法犯罪,也不能谴责
近亲属窝藏、包庇行为
盗窃者销赃行为
第十讲 犯罪形态
注: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无犯罪形态
注:犯罪形态是终局性形态,互斥
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着手犯罪,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例:打车去买刀)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风险,但未达到紧迫的程度
注意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意志外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
已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关于着手的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抢劫: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强奸: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盗窃:入户盗窃情况下,翻墙不算着手。屋里没人则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则进门后算着手
诈骗:为了诈骗伪造证件不是着手,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算着手
保险诈骗罪:制造事故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是着手,向保险公司咨询索赔事宜也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特殊问题
隔离犯的着手,看邮寄物在途中是否有危险,有则寄出即为着手,否则收到打开时为着手(毒饼干和炭疽粉末的区别)
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被利用人着手则间接正犯即为着手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
不能犯的分类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区别:主观上都有犯罪故意,但不能犯的客观行为上没有对法益制造危险,未遂犯在客观行为上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观点展示
主观说(少数说):行为有无危险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
客观说(多数说):以客观判断
客观危险说(少数说):以事后、专业角度判断
具体危险说(多数说):以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例:1毫克毒药案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一:自动性,即能够继续犯罪而自动放弃犯罪
客观层面能否继续犯罪
纯粹主观说:完全以犯罪人主观判断为标准(例:丑女案)
纯粹客观说:以客观的、物理条件来判断(例:亲妹妹案)
客观说(多数说):以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判断是否能继续
主观层面的自动性
主观说(多数说):能犯而不犯可以推定为自动放弃
限定主观说(少数说):在主观说基础上加一个限定条件,即犯罪人自动放弃必须是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
两种常考情形
计划侵害陌生人,遇到普通熟人放弃成立中止,遇到近亲属放弃成立未遂
害怕当场收到处罚(例如警察已经迫近、现场有报警系统),是未遂;害怕未来被抓(当场不会被抓,例如现场有摄像头),是中止
认识错误的情况
无论是自己产生的认识错误,还是被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只要是对“能否继续犯罪”产生的认识错误,即按主观说进行判断:主观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则定未遂
对能否继续犯罪的条件上没有认识错误,或有认识错误但未放弃犯意,则该认识错误不重要
特定对象不存在的情况
特定物不存在(例如盗窃保险柜,打开发现钱很少)
特定人不存在(例如杀父仇人说不是他杀的,凶手另有其人)
特定对象不存在导致的不能犯罪,属于被迫放弃,均认定未遂
成立条件二: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行终了的情况:只需要自动放弃犯罪(彻底放弃犯意,而非暂时停顿,例如中途出门叫同伙帮忙,不是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防止措施还要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成立条件三: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多数说认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与危害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例:下毒后打120,结果实际被邻居送医救活)
发生了危害结果,在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结果发生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则不能定既遂。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行为,只要救助行为存在有效的可能性,则可以定中止
犯罪中止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损害结果的认定:不是指既遂结果,而是刑法要处罚的结果(杀人造成了轻伤,则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需判断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还是后续中止行为造成的结果,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结果,中止行为造成的,应认定没有造成损害。中止行为的损害应单独处罚
犯罪既遂
既遂的认定
时间阶段:既遂结果必须由实行行为导致,预备行为导致实害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既遂
因果关系: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既遂(例:识破诈骗仍给钱案;敲诈勒索被警方钓鱼案)
其实就是根据两阶层构成要件的客观阶层去判断,时间阶段其实就是要求具有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具有专属性,仅定既遂(例:想偷冰箱改偷彩电)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具有人身专属性,需并罚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四个犯罪形态都是终局性的结束,不是暂时的停顿,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
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几种需要注意的情形
(1)既遂后悔过行为、返还行为、财物被夺回不影响既遂
(2)两阶段,需判断第一阶段是否已经呈现终局性形态(例:劝说晚上再来案)
(3)杀人后返回现场并救助的情形,需判断是否出现终局形态(例:回现场找凶器案、开煤气杀人案)
(4)重复侵害行为(例:连开数枪,最后主动放弃)
个别考察说:前几枪未遂,最后一枪中止
整体考察说(多数说):应整体看,最后一枪才出现终局性形态,定中止
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需考察前后行为在时间上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例:前一晚盗窃未遂,第二晚盗窃中止)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分类和原理
分工分类
实行犯(正犯):对法益直接侵害
数量分类: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方式分类:正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狭义共犯:对法益间接侵害
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结构分类:
任意共同犯罪:可以单人实施犯罪,但由多人共同实施
必要共同犯罪: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重婚罪、聚众斗殴罪
对向犯:行为结构上处于对向或相向关系
(1)罪名和法定刑相同:重婚罪
(2)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行贿罪与受贿罪
(3)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对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共同犯罪的原理
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共同犯罪就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特殊现象,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仅需要考察客观违法阶层
共同犯罪指“共同去犯罪”,不是“共同的犯罪”
犯罪共同说
完全共同说:方方面面都相同
部分共同说:就两人相同的部分构成共同犯罪(例:一人劫财一人劫色,就故意伤害罪构成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只要是一起制造违法事实,就是共同犯罪,不需要有相同特征,也不要求共同的罪名
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客观上一起实施实行行为(意思联络+实行行为),主观上不做要求,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可以有/无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客观阶层
正犯行为。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作用大于帮助犯,定共同正犯(例:甲抱住被害人乙伤害、甲开保险柜乙拿钱、甲堵路乙杀人)
意思联络
没有意思联络,为同时犯
有意思联络为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和犯罪故意是两回事,没有犯罪故意(过失)也可以形成意思联络(例:打野兔案)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主观阶层:对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故意、过失均不作要求
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故意”,不赞成过失的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对主观阶层不作要求
间接正犯
客观阶层为引起+支配,主观阶层必须是故意
客观阶层
(1)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
(2)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年龄、能力者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例:医生护士毒针案,甲欺骗乙前方是狗熊)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B罪的目的。例:日本屏风案,面粉冒充毒品,雇凶殴打血友病妻子案)
欺骗被害人自损
(3)法定身份: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犯真正身份犯,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例:指使虐囚案,监管者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实行囚犯为帮助犯)
主观阶层:必须是故意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关于是否构成犯罪方面的共犯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多数说):如果实行者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构成犯罪,则从犯也不构成犯罪
共犯独立性:对共犯应独立判断,不考虑主犯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犯罪形态方面的共犯(共同犯罪,包括实行犯、协议共犯)从属性
实行犯在预备阶段,共犯/共同正犯的形态就只能在预备阶段(犯罪预备或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实行犯在实行阶段,共犯/共同正犯的形态就只能在实行阶段(未遂或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实行犯既遂,则共犯既遂
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阶层
j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他人已有犯罪意图,再教唆,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有犯轻罪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犯,则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则教唆者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心理性)帮助犯
他人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有犯罪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罪,构成新罪的教唆犯
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注:正犯既遂教唆犯一定既遂,说法不正确(例:杀看门老大爷案)
主观阶层:必须是故意
过失引起他人犯罪,不构成教唆犯
引起他人过失犯罪,不定教唆犯,直接定该罪(女友要求喝醉男友开车,肇事,定交通肇事罪)
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
教唆犯起主要作用的,定主犯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
教唆犯的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间接教唆犯,构成教唆犯(例:甲教唆乙去教唆丙)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17岁盗窃
教唆15岁(明显有规范意识和自主作案能力)盗窃
教唆8岁盗窃,定间接正犯
第29条第2款“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里“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指的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否则根本没有着手犯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犯就直接不构成犯罪了
帮助犯: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阶层
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可能性
例:保姆照顾被绑儿童案、开锁师傅向帮助犯提供了一把假钥匙(帮助犯不知)案,均不构成帮助犯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参与到正犯的危险流中
例:帮助犯送钥匙途中钥匙被偷、帮助犯把钥匙放错信箱,都不构成帮助犯
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
帮助行为需要连接到正犯的危险流中,同时考察帮助行为作用到正犯的那种犯罪形态(预备还是实行),是否真正帮助完成既遂,来判断帮助犯究竟构成预备、未遂还是既遂
心理性帮助也是帮助犯
(1)杀人奖励现金案,构成帮助犯
(2)屋外望风悄悄逃离,构成帮助犯既遂
(3)提供备用钥匙,实行犯直接靠自己的钥匙开了门,定既遂
(4)提供钥匙,实行犯发现不好用,之后用自己的钥匙开门,定未遂
主观阶层:必须有故意,过失不构成帮助犯
例:甲欲杀人,骗乙盗窃,门外望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犯和盗窃罪帮助犯(因正犯未盗窃),乙只能包容评价为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民事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
(1)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2)客观行为是否给犯罪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例:盗窃撬门头昏眼花难以为继,及时递咖啡;两人互殴五金店老板卖羊角锤)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继承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甲迟到,乙致人重伤,甲取财,共同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中途参与:继承的共同犯罪,不为自己参与前的行为负责
事后参与:不构成共同犯罪,构成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责任划分:对参与前的犯罪行为不负责(例:甲入户抢劫,后通知乙望风,乙构成抢劫罪继承的帮助犯,但不适用入户的加重情节)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的处罚
分析按分工分类法(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处罚一般按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
实行犯、教唆犯可能成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只能是从犯、胁从犯,不能是主犯
主犯
定义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有多人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结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其他情况下首要分子和主犯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主犯的处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注:不是按照“全体成员”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与主犯的关系:共同犯罪可以只有主犯,但不能只有从犯
处罚可以轻于主犯,但不必须
胁从犯
一开始被胁迫,着手实施犯罪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定主犯
如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犯罪。(例:劫机分子持枪胁迫机长开往指定地点)
第十二讲 罪数
一个行为
基本原理
保障人权:不重复评价
保护法益:不遗漏评价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如非法拘禁、窝藏
注:继续犯在既遂后、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可以构成继承的共同犯罪,这点与其他犯罪不同
法条竞合
一般法(A)与特别法(A+B)的关系
判断标准:触犯此罪名,一定触犯彼罪名
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处理规则:择一重罪论处
与法条竞合的关系:法条竞合是A与A+B的关系,想象竞合是A与B的关系,触犯的必然性不同
与法条竞合的动态变化:特殊法未遂/中止、一般法既遂,则想象竞合。例:杀人罪中止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既遂,想象竞合
加重犯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刑法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邢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类型
结果加重犯,例:抢劫致人死亡
情节加重犯,例:入户抢劫
数额加重犯,例: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财物
对象加重犯,例:抢劫军用物资
犯罪形态
基本犯都是故意犯罪,存在未遂、中止、既遂
加重犯的加重部分可能是故意,也存在上述三种犯罪形态
基本犯犯罪形态与加重部分犯罪形态不一致时,二者想象竞合
基本犯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再适用未遂、中止的规定从宽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想象竞合
两个行为
结合犯
两个独立犯罪,法律拟制结合成一个犯罪:甲罪+乙罪=甲罪,乙罪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与加重犯的关系
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区别:加重犯是一个行为,结合犯是两个行为
四种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二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前罪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交通肇事罪+逃逸至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定义:基于同一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
处理方式
如果罪名保护的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定一罪
如果保护的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多数说认为应数罪并罚
法条规定多次实施按照一罪处理的,则定一罪
“多次”是犯罪成立条件:盗窃、抢夺、敲诈勒索
“多次”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抢劫、强奸
吸收犯
定义: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仅成立重行为罪名(例: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仅定盗窃枪支罪;制毒后持有毒品)
吸收犯不是法律规定的产物
成立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例:盗窃后销赃,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例:盗窃普通财物,发现是枪支,之后持有;盗窃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
牵连犯
定义: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手段)用来骗取财物(目的)
成立条件:手段与目的要用通常性的特征
反例:盗窃军人制服,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盗窃国家公文招摇撞骗;抢劫枪支/刀具用于杀人
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并且可以从重
刑罚论
第十三讲 刑罚体系
刑法措施
主刑
特点:
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管制
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采取社区矫正;不强制劳动,同工同酬
期限(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3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刑期2日
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
拘役
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短期自由刑
不强制劳动,酌量给予报酬
期限(1-6-1):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强制劳动,酌量给予报酬
刑期折抵的问题
同一犯罪行为的先行羁押可以折抵
限制自由的先行羁押(包括行政拘留、海关扣留),抵自由刑1日,抵管制2日,反之亦然
不限制自由的取保候审、非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可折抵
不同犯罪行为的羁押(行政拘留)不可折抵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强迫劳动,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死缓
适用对象的限制,三类人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对“审判时”扩大解释,包括审前羁押、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阶段,只要在这个期间有过怀孕状态,即使后面流产了也不适用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
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两类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死缓的累犯
死缓的8种罪名(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毒、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缓期满后起计算
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折抵死缓期间
死刑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附加刑
总体原则: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一罪可以适用两个附加刑,但不能对附加刑再适用附加刑
罚金
适用方式
单科: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选科: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并科: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主刑适用,要么单独适用,例:并处或单处罚金
没收财产
范围: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区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属所有财产的界限
没收全部财产时,应给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执行机构:一审法院
执行顺序:赔偿被害人>民事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可以分别执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没收财产是一次性执行,只能没收当下财产,且不能减免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两类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
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注:如已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再附加适用
起算时间
独立适用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之日起算,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期满恢复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改判的有期)时,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或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算
注:拘役没有假释
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但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之内
注:有期徒刑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但不能少于1年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
适用方式: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罚措施
从业禁止
起算日期: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违法所得一切财物
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以行为时为准,不受行为后变化的影响。例:后续炒股亏了,不影响违法所得金额
违法所得财物产生的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注:挪用公款的金额不是违法所得,因为挪用的公款需要退回,获利的部分是违法所得财物
措施
追缴:尚存的违法所得财物进行追缴
注意与没收财产的区别:没收财产是犯罪分子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已被用掉无法追缴的,责令退赔
注:共同犯罪的犯罪所得金额是总金额,但不向每个犯罪分子追缴全部犯罪所得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犯罪工具,例:刀具、走私用的交通工具、非法行医的医疗器材等
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例如走私的货物、行贿的财物、聚众赌博的赌资
具有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例:驾车撞人,车不一定是犯罪工具;房屋容留卖淫,房屋不应被没收;穿皮鞋踢人,皮鞋不应被没收
单纯宣告有罪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在同一个刑格幅度内从轻或从重
减轻处罚:在刑格以下处罚
注:减轻不包括本数,从轻包括本数,3-5年徒刑,3年是从轻,2.9年是减轻
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处罚,且只能下一个刑格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根据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减轻
免除处罚:宣告有罪,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不同于无罪判决,免除处罚的前提是有罪
免除刑罚处罚,不意味着免除非刑罚处罚
注:免除处罚不等于单纯宣告有罪
累犯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内又犯罪的人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已满18周岁
(3)刑度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一般累犯的注意事项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附加邢是否执行完毕在所不问
前罪有数罪的,只看故意犯罪的刑罚是否构成有期徒刑以上。例:故意犯罪判拘役+过失犯罪判有期徒刑,不是累犯的合格前罪
前罪刑罚中的管制是否执行完毕在所不问
前罪要求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
假释期满后5年内犯罪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后犯罪不构成累犯,成功的缓刑是指原刑罚不再执行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的起算日期:刑满释放之日。释放当日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还包括赦免
累犯(包括特殊累犯)的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
不能适用假释
如果是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中任一类罪,前后罪不要求一致
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也包括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同上
前罪有数罪,其中一般犯罪判有期徒刑,三种罪判拘役,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未执行拘役,则再犯三种罪不构成特殊累犯,因前罪的三种罪的刑罚没有被执行
特殊累犯和一般累犯的比较
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条件一:自动投案
投案时间:犯罪成立后-被动归案前
注: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犯罪人罪行都不影响时间窗口
投案方式: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半路截胡,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坐等警察上门(自己报案或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证据证明程度问题,司法机关仅因形迹可疑进行盘问,主动交代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在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送首:监护人或亲友将未成年人或亲属送到司法机关,没有明显反抗的。如明显反抗、捆绑押送,则不算自动投案
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有关个人(单位负责人、被害人)
投案彻底性: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
前罪被动归案,逃跑后又主动回来,不构成前罪自首,构成脱逃罪自首
前罪自动投案,逃跑后撤销自首,且构成脱逃罪,再主动回来,一方面恢复前罪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自首,想象竞合
条件二:如实供述
如实的标准
主观标准(主流观点):诚实地把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出来,即使与事后查明的客观犯罪事实不一致也算如实
客观标准:必须与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
注:关于法律适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
供述
供述内容: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全部事实(例: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供述抢劫罪行,但隐瞒持枪抢劫的情节,可以成立自首)
供述内容除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自己的个人信息,如这些信息不影响定罪量刑,则不影响如实供述(例:贪污犯隐瞒自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属于如实供述)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翻供,撤销自首;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特别自首(准自首)
定义: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主体: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措施包括监察机关留置措施
B罪行与A罪行必须是不同种罪行,一般而言不同罪名即可
例外:两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具有吸收、牵连关系的,属于同种罪行(例:A受贿B滥用职权、A出售假币B购买假币、A组织卖淫B强迫卖淫)
注:如经查证A罪不成立,则B罪无论是否同种罪行,都成立准自首
自首的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自首,各算各账
交通肇事罪:逃逸后又归案算自首,没逃逸直接投案也是自首
单位自首
单位可以成立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主管人员自首,视为单位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只能认定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坦白,视为自首
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自动性内容不同:自首是主动投案,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自动性时间不同:自首是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犯罪中止是犯罪实施后,终局形态形成前,两者起始时间相同,截止时间不同
立功
情形一:揭发他人犯罪
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条件即可,不要求符合主观阶层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认定立功
自己过去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获取的,或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认定立功
犯罪分子亲友检举,不成立犯罪分子立功
不能揭发共同犯罪人,但可以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包括告发其他罪犯对自己的犯罪
情形二:协助抓捕犯罪人
打电话发信息约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到指定地点
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联系方式、藏匿地址
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如新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犯罪前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系方式等,不算立功
共同犯罪中的自首和立功
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是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不算立功
两种立功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特殊情况:对向犯虽然属于广义的共同犯罪,但揭发对向犯的共同犯罪罪行,属于自首+立功的想象竞合,一般认定自首,因为只交代了一件事情
购买大量毒品自己吸食,后主动投案,供述了持有毒品的事实,以及购买的方式
购买枪支,自动投案交代买枪事实以及卖家
一个构成自首+立功并存;一个构成自首+立功想象竞合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吸收其他主刑
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吸收其他主刑
有期徒刑(作为最高刑)吸收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
死刑+死刑=死刑
无期+无期=无期
有期+有期
拘役+拘役:1-6-1
管制+管制:3-2-3
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附加刑问题
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仍需执行
相同的附加刑,合并累加执行
不同的附加刑,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已判决的是数罪并罚的,漏罪与并罚的刑期合并,再减已执行刑期
漏罪判处拘役的,先并后减,由于拘役被有期吸收,因此其实没影响
漏罪判处管制的,分别执行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新罪判处拘役的,如旧罪还未执行完毕,则将拘役吸收;如旧罪已经执行完毕才发现新罪的,执行拘役
新罪判处管制的,分别执行
倒挂关系:前罪是数罪并罚,减完后超过20年(22),又犯新罪(8),累加不超过35,但此时下限是22,不能认定为20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先并再减再并
缓刑
基本要点
性质:附条件地不再执行,而非执行完毕(与假释相区分)
对象条件: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包括3年),也包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
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因为没必要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实质条件: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般犯罪人满足上述条件可以缓刑,优待对象应该缓刑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
注:是否缓刑与罪名没关系,即使是严重罪名,只要3年以下均可以适用
缓刑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
只适用于主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刑罚不再执行,不等于执行完毕
失败的缓刑:缓刑被撤销,三种情形
(1)发现漏罪
不论故意过失、同种异种罪行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可以再次缓刑
缓刑期满发现漏罪的,缓刑已经成功,只能另行起诉
(2)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不论故意过失、同种异种罪行
不论是在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结束后才发现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不能再次适用缓刑
(3)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撤销缓刑,也不构成累犯
(4)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对象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缓刑不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死缓
普通死缓,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不少于15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25年的:不少于20年
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
假释
对象条件:无期、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两种禁止适用的罪犯
累犯
犯八种罪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故意杀人
强奸
抢劫
绑架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八种犯罪范围内数罪并罚超过10年的,不得假释
八种范围内数罪并罚不超10年,与其他罪并罚最终超10年,可以假释
不属于两种禁止适用情形的死缓犯,减刑为无期或有期的,可以假释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不正当手段意图减刑、假释的,不认定有悔改表现
财产刑,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必须进行社区矫正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刑法分论
分论概说
罪名
罪状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人身犯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4、遗弃罪
5、强奸罪
6、负有照护义务人员性侵罪
7、强制猥亵、侮辱罪
8、猥亵儿童罪
9、非法拘禁罪
10、绑架罪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1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3、拐骗儿童罪
14、侮辱罪
15、诽谤罪
16、诬告陷害罪
17、刑讯逼供罪
18、暴力取证罪
19、虐待被监管人罪
20、重婚罪
21、破坏军婚罪
2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3、其他
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图示
保护法益
行为对象
非法占有目的
1、侵占罪
2、盗窃罪
3、抢夺罪
4、抢劫罪
5、敲诈勒索罪
6、诈骗罪
7、职务侵占罪
8、其他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法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保护的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质上是渎职犯罪
实行行为:权钱交易行为,单纯的收钱或单纯的办事,均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交易标的
(1)请托人的财务(贿赂):只包括财务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及其他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例如子女找工作、写论文、直接献身等)
(2)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利用:职务行为与贿赂形成对价关系
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谋取利益的受益人可以是请托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交易方式
事前型交易
索取贿赂
成立条件:实施索贿
既遂条件:要到了钱
收受贿赂
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明示、暗示承诺办事
明知具体请托事项,不拒绝财务,视为暗示许诺
收受下属、被管理人员财物3万元以上,视为承诺为其谋取利益
既遂条件:收到钱
可以是自己收,也可以是第三人收
第三人明知是贿赂而收钱的,成立共犯
事后型交易
办事时没有受贿意图,事成后收钱,构成受贿罪
离职问题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后收钱,构成受贿罪
在职时没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变相贿赂
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收受干股,如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以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未转让登记,以实际股份分红计算受贿额
合作投资、未实际出资:以出资额作为受贿金额
委托投资,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受贿金额为“收益”数额
赌博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
其他情况
受贿后因相关人事被查处,退还或上交的,依然构成受贿罪
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及时退还、上交,不构成受贿罪
既遂标准:接受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
客观收到,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
既遂只要求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所有权(用自己的银行卡行贿,之后挂失取回,构成受贿、行贿既遂及盗窃)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无论处置方式好坏
两人共同受贿,构成共同犯罪,两人受贿数额均为整体数额
财物数额问题
三档: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
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以为低,实际高,只能就低
主观以为高,实际低,按高额未遂和低额既遂想象竞合
收受违禁品:按非法交易的财产价值计算
受贿数额为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罪数问题
(1)受贿罪与渎职罪
收钱(受贿罪)+办事(渎职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受贿罪+徇私枉法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受贿罪与贪污罪
区分:财务的来源属性。受贿罪收受的是个人钱财;贪污罪是公共财物(P354案例:不符合条件申请补助,行贿4万元,获得补助10万元,两人均构成行贿/受贿+贪污罪并罚)
联系
想象竞合
吸收犯:收钱免债,贪污吸收受贿,因为收的钱实际上是贪污款中的一部分
这个案例跟上面骗补助的案例为什么结论不一样,可能是先行贿、后行贿的区别
(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立关系,想象竞合(案例:官员威胁立案调查)
(4)受贿罪与诈骗罪:中立关系,想象竞合
在请托人给钱后作出承诺,但之后敷衍了事,不构成诈骗罪
索要财产、虚假承诺,同时构成诈骗罪及受贿罪,想象竞合
4、行贿罪
5、斡旋受贿
6、利用影响力受贿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经济犯罪
社会秩序犯罪
渎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