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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概要》中的税收制度概要,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此脑图框架清晰,重点明确。欢迎点赞收藏~
编辑于2024-01-07 18:47:10税收制度概述
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
分类
广义的税收制度: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
狭义的税收制度: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等。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概念: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项内容。其中,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是解决向谁征税、根据什么征税和征多少税这些问题的。
纳税人(向谁征税)
税制中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正规称呼是“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
分类
按经济实体的形式分类,可将纳税人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支配的财产,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公司、企业、单位等。
自然人是指公民或居民个人。
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实际或最终承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税种中,纳税人与负税人可以是一致的,也可以是不一致的。如果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在税制建设中应尽量使纳税人与负税人保持一致,以便使税收负担落到明处,从而有利于政府贯彻各项税收政策。
课税对象(根据什么征税)
课税对象是税制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可以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为什么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础性要素
(1)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因为课税对象的不同,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2)由于课税对象不同,各种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同,因而对经济的作用也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制结构,往往都是以课税对象为依据确定的。
(3)其他税制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以纳税人这一要素来说,国家开征一种税所以要选择某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正是因为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或者是发生了规定的课税行为。可见,纳税人同课税对象相比,课税对象制约着纳税人。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
课税对象同税源、计税依据的关系
税源
税源的确切含义应当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但是,很多税种其课税对象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消费税,课税对象是一些应税商品,而税源则是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的销售收入。可见,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制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同课税对象有着密切联系,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
其课税对象的量同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消费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有些税种,两者则不一致,其计税依据只是课税对象的一部分,如个人所得税,其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而计税依据则是从中作了一定扣除后的余额。可见,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目的物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课税对象的量包括价值数量和实物数量,与此相适应,计税依据可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形式。
税目
税目也是从属于课税对象的一个要素,是在课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类别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并不是每一种税都要划分税目。
税率
税率是对课税对象规定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
三种形式
定额税率
按定额税率征税,税额的多少只同课税对象的数量有关,同价格无关。定额税率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一般来说,定额税率不是普遍采用的税率,特别是在流转课税中采用定额税率时,一定要考虑价格变动对税收的影响。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固定的征收比例。
分类
单一比例税率
在所得课税中采用单一比例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在流转课税中采用差别比例税率。一般来说,凡通过规定税目将课税对象划类的税种,都采用差别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随着其数量的增加,征收比例也随之升高的税率。这种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采用,特别是对个人所得征税时经常采用。
分类
全额累进税率
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级制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都按照相应级次的税率征税。
特点
一是对具体纳税人来说,应税所得额确定以后,相当于按比例税率计税,计算方法简单;二是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各级课税对象数额的分界点,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差悬殊,甚至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现象,使纳税人税收负担呈现跳跃式递增。
纳税人甲和纳税人乙全年应税所得额分别为29 800元和30 1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确定的税率,按全额累进税率征税时,纳税人甲应纳税额=29 800×10%=2980(元);纳税人乙应纳税额=30100×20%=6020(元)。两个纳税人的全部所得额都是按相应的比例税率征税,纳税人乙全年应税所得额比纳税人甲仅多300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3 040元。
超额累进税率
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级制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分别按照不同级次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将各级税款相加,即为全部应纳税款。
特点
一是计算方法复杂,纳税人的课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的级次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二是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在课税对象数额刚刚跨入较高一级的级数时,不会发生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课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
我国现行税制中,凡采用累进税率征税的,在累进方法上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为解决超累税率计算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采用了速算扣除数的办法。
速算扣除数 = 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采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超率累进税率
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各种税制中,最宜采用累进税率的是所得课税,但也不是必须采用。流转课税不能采用累进税率,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是否有可能和有必要采取累进税率,要具体分析。
边际税率是指对课税对象数额中的增量部分征收的税额占课税对象增量部分的比例。实际上,超额累进税率表中的每一级税率就是相应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边际税率。平均税率是指全部应纳税额占全部课税对象数额的比例。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都不是各种税实际采用的税率,而是在理论研究中分析纳税人税收负担时使用的税率,学习中因经常会遇到这两个概念,故在此予以说明。
税收附加、加成与减免税
税收附加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一种收入形式。正税是指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的各种税收收入。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
加成征收
加成征收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与加成相联系的还有加倍,即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
我国现行税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有加成征收的规定。
减免税
减税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免税是对应征税款免于征税。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对课税对象确定的征税起点,达到起征点的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是根据税制的规定在课税对象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对个人所得征税时,通常都有免征额的规定。
区别在于:实行起征点规定时,只有达不到起征点的才能享受免税待遇,达到起征点的则应按规定纳税;实行免征额规定时,无论课税对象数额是多少,每个纳税人都可以按规定扣除等量数额的课税对象,对扣除的部分免于征税,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每个纳税人都能享受一定数量的免税待遇。
纳税环节
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是对商品课税的税种所作的规定。除商品课税外,非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财产课税、行为课税等税种的纳税环节都比较简单。一般来说,在哪一环节取得收入就在哪一环节征税。
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也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征收时间上的体现。
不同性质的税种以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也不同
一是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同。如流转税,据以征税的是经常发生的销货收入或营业收入,故纳税期限比较短。企业所得课税,据以征税的是企业利润,而企业利润通过年终决算才能确定,因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二是应纳税额的大小。同一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
三是交通条件。交通条件好、到银行交款方便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纳税期限长。
三种形式
按期纳税
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来确定纳税间隔期,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
按次纳税
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个人所得税中的某些应税项目、耕地占用税等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形式。
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是为了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
一般来说,流转课税大都采取“按期纳税”形式;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如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遇公休或节假日,可以顺延。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明确规定纳税地点,一是为了避免对同一应税收入、应税行为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二是为了保证各地政府按规定取得收入。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经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或回业户所在地申报纳税,或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或临时经营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