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内容不完整,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编辑于2024-01-08 14:33:4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与行政法学
行政
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特征
执行性
公益性
整体性与能动性
过程性
法定性(合法性)与裁量性(合目的性)
效率性
受监督性
行政法
概念: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以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性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作用
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渊源
正式渊源: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
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
我国行政法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分类
法律主体不同:对内(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外(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形成原因不同: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复杂程度的不同: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特征
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
形态上的多样性
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特征:普遍性、适用性、价值性
重要意义
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制作,执行,司法适用等实践活动
弥补行政法规范漏洞,完善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及其运用,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自由权利保障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效益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监督与救济原则
第二节:依法行政原则
基本含义: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职权法定(基本要求之一)
法律优先(法律优先于行政)
法律保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绝对保留:某些事项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最高立法机关,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
相对保留:某项事务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的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第三节:行政合理性原则
比例原则
适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
必要性: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衡量性(狭义比例原则/平衡原则):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平等对待(非歧视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第四节: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公开
是现代社会行政活动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程序公正
基本要求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目的:规范行政主体适用法律作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透明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或制定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机会
行政主体在个案中就特定利害关系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最终作出决定前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应当建立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救济机制
第五节: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
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决定和作出承诺前,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复杂的情形,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行政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信赖保护
定义: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原则
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
须有信赖基础
须有信赖表现
须信赖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
存续保护
财产保护
第六节: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原则: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
便民原则:使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七节:监督与救济原则
监督原则
救济原则
第三章:行政组织法
第一节:概述
公共行政组织
定义: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利或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
分类
组织属性不同:国家行政组织和社会行政组织
管理权限不同:管理型的行政组织和服务型或自治型的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
概念
行政机关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指两人以上的组织体
行政机关存在的目的是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使用行政编制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独立对外管理,但其法律后果最终归于国家
分类
管辖事务和行政权限的宽窄:综合类行政机关和专业类行政机关
管辖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功能不同:决策类行政机关,执行类行政机关和监督类行政机关
存续时间长短:常设行政机关和非常设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法的界定
概念
行政组织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行政职能,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等
行政组织法的目的是建立现代公共行政秩序,实现对公共行政组织的系统控制
渊源
宪法对行政组织的规定
法律对行政组织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组织的规定
行政组织法的分类
适用范围:中央行政组织法和地方行政组织法
调整对象:国家行政组织法和社会行政组织法
调整内容:行政组织实体法和行政组织程序法
行政组织法的地位与功能
功能
为公共行政的组织提供法律支持
建构合理的行政组织实体制度
保障公共组织程序的民主,科学与正当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律制度
行政职能设置
国家安全职能
经济职能
社会职能
文化职能
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政府间的关系
纵向关系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规划权,组织权和立法权的配置
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地方的发展需要中央的支持,包括政策法律,项目资金以及改革试点权等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
横向关系
合作关系
竞争关系
帮扶关系
社会行政组织制度
基层自治制度
受政府委托或协助政府完成的事务
基层自治事务
公益事业单位的自治管理
社会自治制度
行政编制制度
编制
广义:一个组织的职能规格,该组织内部机构设置、各类机构的配置,人员定额和各类人员的比例结构等
狭义:一个组织的人员定额,各类人员结构及领导职数
编制分类: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会团体编制(社会编制),企业编制和军队编制
行政编制:国家系统中从事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设置、规格、职能、内部机构,人员规模和结构比例等的总和
行政编制法
概念:有关行政编制及其管理行为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行政编制法是规范行政编制的法
行政编制法是对行政编制管理事务的规范,涉及行政编制管理的主体,权限,标准和程序等内容
行政编制法主要是对政府系统内部事务的规范,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
行政编制管理主体
行政编制管理事项
行政编制的标准
行政编制管理的程序
法律责任
第三节:行政主体
界定: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类型
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管辖范围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对象不同: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和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行为
含义: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公务性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权力性
分类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为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定行政程序实施的各种行政管理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主体依准司法程序裁决争议、解决纠纷的各种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刑式、程序等做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
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加与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对相对人给予处罚、制裁的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其效力不负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负责其他条件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的实施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合议制机关的行为通过合议程序作出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范围内
行为不侵越其他行政部门的权限
行为不侵越上级行政部门的权限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浅证据确凿
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依据
行政行为合乎立法目的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行为符合法定步骤程序: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行为符合法定时限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内容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执行时服从事后可救济)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作出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确定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行政行为的失效
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行政行为不恰当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不利于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了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立法
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分类
权力来源不同: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行使行政立法权主体不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内容不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行政立法的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行政法规的起草
规章的起草
征求和听取意见
审查
决定与公布
第三节:行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含义: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以行政立法合法有效为前提)
具体体现
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行政立法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行政立法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生效要件
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
经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限届满
新法废除旧法
行政立法应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
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法规、规章的备案:向上级政府与同级人大备案
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既改又撤下级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撤销)
人大常委会撤销
国务院改变或撤销
地方人大常委会撤销
省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
授权机关撤销
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审查研究情况进行反馈公开
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 (该行政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是增进相对人的权利)
第一节:行政给付
概念: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法律特征:财务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
行政给付的形式与制度
行政保障制度: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发生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赋予其实质利益的制度
行政救助制度
灾害救济制度:包括洪涝灾害救济,防震减灾救济,地质灾害救济,森林火灾救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济等
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农村特困户救济
行政补助制度:由行政补贴制度,行政助长制度两大类组成
行政奖励制度
贡献类奖励制度
举报有功类奖励制度
第二节:行政许可
概念: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征:事先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
行政许可法立法形式
分散式
集中式(中国)
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
可以设定许可事项
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组织、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权利的事项
有关确定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的事项
有关组织的设立需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我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律的设定权(人大)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地方人大)
行政许可的规定: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范围内作具体化规定的行为
不得超越设定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不得改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主体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
这些组织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
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方是依法被设定拥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受委托方也是行政机关
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委托许可需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前提
受委托许可的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机关
委托方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信息公开并监督受委托机关的许可行为
受委托机关不得再行将许可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听证会
决定
期限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由国务院实施的行政许可适用特别程序
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处罚
概念: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特征:制裁性,处分性,不利性,法定性
行政处罚法:有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处罚法的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
法律的设定: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
国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必须是行政机关
必须是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些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这些组织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
这些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中的受委托方必须是符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组织
……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行政处罚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则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原则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原则
新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
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
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法定依据
处罚较轻
一般程序
处罚较重的案子
情节复杂的案件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听证程序
听证适用条件
实体条件(处罚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程序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况下)
听证具体程序
第二节: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
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的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
特征: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法定性
种类: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财产征收,税的征收,费的征收
行政征用
概念: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的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
特征:受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补偿性,法定性,应急性
种类
对交通工具与通信设备的征用
对房屋、场地与设施的征用
对劳力的征用
对其他财产的征用
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公益原则
补偿原则
合理原则
第三节: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特征: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从属性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
法律和法规直接设定的行政机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委托”的原则
程序
一般程序
事先报批和决定
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内容、理由和救济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自制现场笔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执行程序
当场告知或立即通知家属
紧急情况下补办手续
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查封,扣押措施的执行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特征
在主体上,行政强制执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的一种强制行为
在客体上,行政强制执行是有权机关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从行为的过程上考察,行政强制执行不是一个暂时性的中间行为,而是一个最终封闭的行为
方式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
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划拨,变价,收入提取,拍卖,变卖,强制交付,迁出房屋,退出土地,代履行,加倍罚息,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的辅助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
催告和送达
陈述和申辩
记录,复核,处理
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的送达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受理,审查,裁定,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正是在相对人于规定的期限内不作为的前提下才发动的
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行政规划
概念
静态: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务后,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
动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需的各项部署和安排的行政活动过程
特征
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
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
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内容具有非完结性
第二节:行政指导
概念: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特征: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主体优势性,相对单方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实质合法性,事实行为性
基本功能
补充和替代功能
辅导和促进功能
协调和疏通功能
预防和抑制功能
动员和号召功能
构成要件:指导主体,指导对象,指导内容,指导方式,指导后果
基本分类
助成性指导
信息服务型指导
技术帮助型指导
规制性指导
直接规定型指导
前置程序型指导
调停性指导
协调解纷型指导
积极能动型指导
形式:抽象行政指导行为、具体行政指导行为、抽象具体两可型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程序的缺陷
行为不够透明
动机不尽纯正
关系尚未理顺
保障变成强制
责任不甚明确
救济缺乏力度
第三节:行政协议
概念: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未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权利和义务前有较多特殊性的履行机制的协议
特征
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
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先权
采取多种法律救济手段
功能
扩大行政服务领域
代替行政干预手段
增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平等性
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减小行政活动风险和行政活动成本
形式: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公共工程合同
行政主体的权利
主导性权利
对协议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
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相对一方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协议权
对严重违约构成违法的相对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利
在情势变迁情况下,单方变更与解除协议的权利
对行政协议的解释权
行政协议相对一方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
享受优惠或照顾的请求权
给予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必要或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不可预见的意外和特殊困难补偿请求权
统治者行为的补偿请求权
订立行政协议的基本方式:招标,协议
订立行政协议的基本程序:共同协商,听证方式,书面形式,公开信息,说明理由,参与保留,保护第三人
行政协议的救济制度
司法外救济途径:协商或者由政府出面调处,仲裁,行政复议
司法救济途径
第十章:行政司法
第一节:行政司法概述
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后处理特定争议的活动
特征
行政司法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行政司法的客体是某些特定的争议纠纷
行政司法的程序是准司法程序
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司法制度的意义
行政司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系列保障,其权利和利益的程序,防止其权益受到行政恣意,滥权的侵犯
行政司法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提供了一种程序监督和制约机制,有利于避免行政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
行政司法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
行政司法有利于及时、快捷解决争议,保障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节:行政司法的主要形式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主要客体是民事争议
行政仲裁
民间仲裁:非国家机关的民间团体主持的仲裁
行政仲裁: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
相对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更具灵活性和快捷性,行政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而行政裁决通常不是终局的
种类
劳动争议仲裁
社会保险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
行政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程序
当事人提起行政仲裁的申请
行政仲裁申请的初步审查受理
仲裁前的准备
调解
做出仲裁裁决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为解决争议而主持的调解,是行政司法中运用最多,最普遍的方式
第三节:专门行政裁判制度
概念:在行政机关内设置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受理和裁决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
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门行政裁判的受案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的争议案件,而无一般司法管辖权
程序
裁决争议申请的提出
初步审查
作出裁决
第14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
概念: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给予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性质
一种层级监督制度
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特征
行政复议是一种经申请而启动的制度化程序
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行政复议的组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
行政复议的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社会稳定需要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标
社会稳定需要将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
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依法受所作复议决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行政主体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主体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申请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被申请人
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不作为
相对人已经向行政主体提出过履行职责的请求
被请求行政主体具有所请求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请求行政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或不作答复
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国防,外交的国家行为
人事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调解(2024年实施)
第三节: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
附议机关的确定
没有垂直管理关系的找同级机关
有垂直管理关系的找上级机关
复议申请规则: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的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
申请的限制
行政穷尽原则:申请复议并已经被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最终原则:向法院起诉并已经被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不服可提起诉讼,诉讼不服不可提起复议
复议前置规则(应当先复议再诉讼)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11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意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
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转送
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法律规定停止强制执行的
第四节: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审理:基本程序
简易:书面审理
当场决定
警告和通报批评
3000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普通:当面或互联网、电话
复议申请的撤回
撤回条件
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
撤回种类
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改变所做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撤回
撤回后果: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最终效力
复议中止和终止
复议中止
申请人自然死亡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
作为申请人的发言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复议决定
种类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和责令重做决定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
变更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确认和责令重做决定
赔偿决定
驳回决定
第16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审理行政争议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特征
行政诉讼与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
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
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消极后果进行补救,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诉讼当事人不同
诉讼权利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二者所适用的原则不同
诉讼范围不同
结案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
诉讼主体不同
诉讼目的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法院审查的内容不同
判决内容不同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解决争议的功能(基本功能)
权利救济的功能(最后的救济手段)
监督行政的功能(外部监督)
第17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受案范围的设定方式
判例法式:根据以往案例
制定法式
概括式
列举式: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
混合式(中国)
肯定列举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侵犯公平竞争权的
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
否定列举的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最终裁决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做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呈报,咨询等过程新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基本原则
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案件的管辖
跨区域管辖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前提)
移送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但案件尚处在第一审程序之中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协商不成
管辖转移: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