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环境资源法复习
这是一篇关于环境资源法复习的思维导图,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编辑于2024-01-10 13:33:57环境资源法
第一章 绪论
环境与人类环境
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
人类有目的改造环境,环境又反作用于人类
人类与环境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共同前进
法律上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问题
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一环境问题
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
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二元论)
环境资源法的特点
综合性
学科
立法
调整方法、手段
技术性
科技发展
技术性规范
科技保证
公益性
解决人类自然矛盾
共同性
环境问题全球化,解决各国合作,法律共同性相互借鉴
立法
问题
环境资源法律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国家机关、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国家、组织和个人
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
环境法律关系客体
物、行为、精神产品、环境权益
环境资源
环境资源行为
环境法律问题内容
权利
义务
特征
权利义务不均等
目的一致性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宪法
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
行政法规、规章
实施细则
管理条例
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掌握
基本规则
目前特殊规定
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内涵
其他部门法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民法典 基本原则 绿色原则 评论解读+自己理解
民法典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物权篇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合同篇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侵权责任篇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刑法
污染环境罪
行政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国际条约
2016年9月3日批准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垂直管理
生态环境部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保护
并非负担所有资源保护 有些还在具体部门水利部门
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权属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特征
环资法确认的,独有的,普遍指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
内容
环境优先
环境利益>经济利益的价值位阶
原则体现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长江保护法》第三条: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原则理解: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坚持环境利益的优先地位,将经济发展置于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的原则。
规划优先、评价优先、救济优先
损害担责
原则体现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规定:“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综合利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及引进外资等方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经济政策和措施。”
原则认识和理解
责:强调是法律义务(包括法律责任)
理论基础:外部成本内部化
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有偿使用制度
预防为主
原则体现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年)已经提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水土保持法》第4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原则理解
环境问题爆发,难以消除恢复,不可逆转性
环境问题爆发,直接侵害人们生命健康,事后救济得不偿失
解决环境问题费用巨大,经济上不合理
原则内容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预防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强调预防同时不能忽视治理
综合治理
分工合作,统筹安排,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应对环境问题
公众参与
原则的体现
①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制度 静态 法律规定
机制 动态 实际操作
② 《环境保护法》第53条:“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路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
概念: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预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史
① 1969年始创于美国
② 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规定了这一制度
③ 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④ 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再次确立了这一制度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2018年修订
规划环评
法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评的程序
1.专家对规划进行环评并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
2.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意见
3.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4.环评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同送审批机关审查审批
无专门审批
5.规划实施后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的法律责任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环评
法条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
重大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
轻度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
影响很小、不要环评-登记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评的程序
建设单位同评价单位签订合同或自行评价
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对策措施实施
项目实施后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环评法律责任
s31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未报批、未批准:罚款1%-5%;行政处分;责令停止;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备案,5万元以下罚款
s32
环境影响书/表
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
违法后果
设区的市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50万-200万罚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5万-20万
接受委托编制 技术单位,违反规定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所收费用3-5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禁止从事环评编制工作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环评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追究刑事责任
终身禁止从事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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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收费 上级机关、检察机关 责令退还;严重 主管、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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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批准 行政处分、追究刑责(环境监管失职罪)
其他重要规定
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负责、评价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 技术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其他由省级政府决定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评价对象范围的扩展
规划环评亟需完善
取消环评资质有待实践考验
告知承诺制改革
定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方式。
适用范围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
理念
“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发展
进一步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制施行的范围
三同时制度
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环评、三同时
环评通过三同时落到实处
只有三同时没有环评,只能减轻污染危害,不能防止环境隐患且投资巨大
三同时、环评同时形成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重要规定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有部分仍由环保局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保局在对某工厂的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工厂擅自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但经过检测,环保部门发现该工厂的污染物排放并没有超标。 问:环保部门是否可以根据 “三同时”制度相关规定对工厂进行处罚?
违反“三同时”,但仅能警告,要有后续行为,才能处罚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① 排污申报登记
② 确定本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③ 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④ 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区域限批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点
①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②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达标排污的费用
③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促进企业研究开发
④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形成无污染、低污染的工业布局
⑤ 排污权交易有利于遏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利己行为
⑥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有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
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税收制度
目标: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象: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特殊规定
不缴纳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污水处理厂纳税问题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减免措施
暂予免征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理解范畴)
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
有利于克服地方政府干预问题
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
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
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诉讼主体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章程规定
检察院
公告期间为三十日期满,不提起诉讼,检察院向法院起诉
有更强的调查取证能力
诉讼成本负担能力更强
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公益案件,由检察机关担起来
有更加专业的诉讼团队
管辖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
反诉
不予受理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诉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国土空间规划制度
组成部分
主体功能区划
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海洋功能区划
环境保护规划
制定主体
自然资源部
第四章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
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的特点
不是具体独立的责任
体现对社会公益、个人私益综合保护
人对环境责任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主观方面)
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
违法行为
不要求行为违法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惩罚性和公益诉讼除外
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
精神损害
环境权益损害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
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实施原因
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易灭失。
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完全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
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
原告证明
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
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被告证明
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外来原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
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第三人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司法解释(必考其一)
司法解释1:生态环境侵权的案件范围
正面规定
侵权人因实施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环境的
排放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环境的
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的
反面规定
因下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
未经由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介质,直接造成损害的
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
不动产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造成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损害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司法解释2:关于数人侵权
两个以上侵权人+每一个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每一个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按份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部分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
部分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
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3:关于环境侵权中的帮助侵权
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帮助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过失:按份责任
重大过失:连带责任
不考:司法解释4:关于第三方治理中的损害赔偿
排污单位将所属的环保设施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运营,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排污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追偿权利
排污单位将污染物交由第三方治理机构集中处置,第三方治理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第三方治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排污单位选任、指示过错责任
重大过错:连带责任情形
司法解释5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侵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举证责任:被侵权人
(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
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的
(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他人死亡、健康严重损害
重大财产损失
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
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资源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
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仲裁
环境纠纷协商
环境行政调解
环保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仅仅是调解
对其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并非行政诉讼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三个层次)
行政强制措施
可能造成污染,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
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
有具体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罚款
按日计罚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启动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地方性法规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是否处罚
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日期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违法排放的污染物不同,不影响认定
即使如果有证据表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到复查日之间部分日期排放达标,也不影响认定,不减少这些日期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不连续,重新作出处罚
责令停产
行政拘留
恶劣,但没有到刑事责任
移交公安,采取自由罚(10-15,轻5-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触发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污染环境罪)
构成要件(准确掌握,万一考)
主体:一般主体(到刑责年龄有刑责能力的人+单位)
主管:故意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客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刑责 准确掌握
严重污染环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竞合
同时构成多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分论
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9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8+7
明确土壤污染管控修复责任主体
土壤污染管控修复责任
1.土壤污染责任人是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
3.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组织实施土壤管控修复
主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修复措施
跟踪评估
农用地+建筑地
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了解)
优先保护类
永久基本农田
安全利用类
严格管控类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制定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名录
实施修复
移出名录
后期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
建立河长制(主观题)
问责
巡河
看一篇河长制发挥作用评论文章
完善核心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一级
二级
准保护区
大气污染防治法(选择)
重点治霾
空间质量标准-PM2.5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重污染天气应对
启动应急预案
工业源
扬尘源
移动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尾气治理
尾气排放标准只有国家标准,没有地方标准
补充
国家没标准,地方制定需要备案
国家有标准,地方标准更严格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权属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一种类型
无人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集体组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国家
土地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农村、城市郊区土地归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
不包括海水
费转税
水资源特点:总量不少,人均不多;空间分配不均,时间分配不均
虚拟水战略
水资源管理模式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
统一管理监督
重要流域设置流域管理机构
被授予水资源管理监督职责
eg.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
用水秩序
生活用水
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航运
干旱、半干旱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
水法核心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
住在河边,家庭用水,无需许可
有偿使用制度
资源水价+工程水价+污水处理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
森林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第一次立法体现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
森林的分类
公益林
防护林
特殊用途林
商品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能源林
确定植树节
建立林长制
完善森林权属制度
国家所有,除非法律规定集体所有
所有权、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生态保护
生物安全法
湿地保护法
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
地球之肾
国际环境法
效力高与国内法,除非法律保留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直接渊源
国家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
间接渊源
司法判例、学说
国际宣言与决议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
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COP28 了解 谈判结果、进展 大使:谢振华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转型脱离化石燃料”
阿联酋共识
黄河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 浏览总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湿地保护
黑土地 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深厚、良好 永久农田
区域限批制度意义
环境资源法独立法律部门
独立的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手段
有自己特殊任务、目的
完整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