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学》马工程教材思维导图(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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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1-11 23:46:24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定义(莫江平):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实质/内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形式)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地位)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无效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行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是立宪的前提;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首要任务→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和统治关系合法化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宪法的分类
(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根据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二)其他分类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差异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宪法主体的差异
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近代:自由放任主义+公民基本权利:自由权 现代:20世纪初以来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施行的法律
+5种分类方式:宪法内容的长短、宪法有无序言、宪法的实际效力、宪法的意识形态内容、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
(一)宪法典&宪法修正案:√中国宪法的渊源
1787年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欧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典
(二)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国家;❌不是中国的宪法渊源
(三)宪法惯例:√中国宪法的渊源
(四)宪法判例:❌不是中国的宪法渊源
(五)宪法解释:√中国宪法的渊源
(六)国际条约:❌不是中国的宪法渊源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宪法的制定
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具有政治性、根本性、至高性。
·制宪权与修宪权有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始源性的国家权力,都可以创制其他的国家权力
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制宪权:人民;修宪权:宪法赋予
(2)目的不同:制宪权:制定新的宪法秩序;修宪权:使宪法适应现实生活
(3)主体、程序、方式不同:制宪主体不受规定,而修宪主体由宪法规定宪法规定
(4)地位、效力不同
·宪法制定与法律制定的区别:宪法制定依据的是宪法理念体现的制宪权,制定主是制宪机关; 法律制定依据的是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
2.制宪机关:又称为立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全体人民)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全国人大 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3.制宪程序: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宪法的解释
1.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有且仅有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由立法机关行使解释权→议会至上的英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
(2)普通法院解释制:(由美国首创,以美国为代表)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解释权,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
(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专门机关解释制)
典型形式①宪法委员会(法国)
②宪法法院(意大利、德国)
3.需要宪法解释的原因
(1)阐明宪法用语的准确含义
(2)补充制宪时留存的缺漏
(3)适应新的形势发展
(4)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的需要
4.宪法解释的种类
(一)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
有权解释(法定解释、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二)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
合宪解释:判断符合宪法
违宪解释:判断违反宪法
补充解释:补充性说明→使更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
(三)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
(1)语法解释
(2)逻辑解释
(3)历史解释
(4)系统解释
(5)目的解释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的修改
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1.必要性
①(弥补滞后性)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②(弥补认识能力的局限)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缺漏
2.限制: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或暗含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尤其是以下方面
①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精神
②国家的领土完整
③政体
3.修改方式
全面修改
部分修改
4.宪法修改程序
(1)提案。主体:①代议机关,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②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③混合主体。
(2)先决投票
(3)公告
(4)议决。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5)公布。我国:实践中,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我国的宪法惯例); 美国:由行政机关公布。
1982年现行宪法
1988.4.12
1993.3.29
1999.3.15
2004.3.14
2018.3.11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
内容
1.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
3.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4.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
5.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6.国家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关系
宪法规范
概念: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1.政治性——宪法的本质
2.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性——宪法的效力
3.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
4.宪法规范具有组织性和限制性——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约束国家权力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记住关键性文件
西:《人权宣言》《美国联邦宪法》&国家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地位、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宪法
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改
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
(3)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崇高目标和国家根本任务决定的
2.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3.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5.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章: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中国的国体、政体+人民民主专政(解释) →宪法1、2、3条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1.工人阶级领导,这是~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
2.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工农联盟是~的阶级基础
3.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4.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5.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社会主义制度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③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影响。
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得到充分落实;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权力的统一性(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
(3)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适合我国国情;(一院制、常委会)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选举制度
(1)普遍性原则(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平等性原则(①一个地方,一个投票权;无特权;②价值和效力相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例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①选民直接选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②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是国家机关)
政协职能
政治协商(决策前、中重要问题)
民主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
参政议政(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展开协商讨论)
2.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
选举民主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的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是指人民内部各方面的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基本原则
(1)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不是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比例、单纯以民主成分为基础;
(2)尊重历史传统;
(3)各民族共同协商。
4.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三级制: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区、州、县,没有乡)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1)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2)促进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3)维护国家统一;(4)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6.具体制度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②人民政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③自治权:
A.立法方面的自治权
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自治权; 自治区——报全人常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人常批准,全人常备案
B.财政税收方面的自治权:管理地方财政
C.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
D.其他方面的自治权: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本地区治安的公安部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特点
(1)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具有群众性的特点,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又不从属于居民(村民)居住地范围内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而是一个具有自治性质的基层群众组织,自治是其最主要的特色;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民(村民)居住地区范围内的基层社区,而且其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有基层性的特点。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
概念: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而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即人权是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权利。
实质内容和目标: 人的生存和发展
历史发展
第一代人权: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权利,主要包括近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例如“天赋人权”
第二代人权: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提倡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正义、平等,这类权利要求对社会进行改造,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第三代人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国家和民族在反对殖民主义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决运动过程中提出的各种权利,包括民族和国家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
权利概述
基本权利的概念
概念: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固有权利:即人性所派生的,或为维护人的尊严而应有的,不可或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般主体:公民(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的唯一要件)(国籍的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因加入而取得)(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特殊主体:法人、残疾人、华侨与外国人
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受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但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等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热,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即享有一般主体或特定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的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是公民针对国家的防御权)
概念:基本权利的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规范 在法律上 所拘束的对象与范围
这种效力指的法律效力,即某一规范在制定时有上位规范的授权或者依据,它就在法律上具备拘束力,就是有效的。
基本权利的保障和限制
1.基本权利的保障的含义
(1)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各种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
(2)公权力不仅不加侵害不加侵害,还应尽量使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得到实现;
(3)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可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即国家应提供有效的基本权利救济机制
·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美国:绝对保障方式:其他法律规范不得加以任何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形,要求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模式
中国:相对保障方式:允许法律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加以限制
德国(在德国基本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民的社会权利,而规定了社会国原则)一方面存在具有实质性的宪法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宪法又将对某些基本权利的保障授权给法律
公民基本权利(背权利:了解基本含义和定义)
❤️平等权
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宪法所追求的平等经历了一个从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到实质平等(条件平等)的过程。
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平等、使用法律平等、地位平等、对待方式平等 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没有合理依据”“超出合理程度”的差别
特征:1.比较中产生;2.根植于一切权利之中;3.保障性
政治权利
(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内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含义: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宪法第36条】
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政教分离原则
3.各宗教一律平等
4.独立办教原则
❤️人身自由
概念: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内容:生命权的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是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也称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
概念: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
基本内容: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
概念: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内容: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监督权与请求权
1.监督权
具体内容:(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诉讼上”“非诉讼上”
2.请求权
具体内容:(主要)国家赔偿请求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受到损失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公民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其他义务:劳动、受教育、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第七章:国家机构:一般意义上的职权、任期、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及任期: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每届任期5年
职权:《宪法》第62条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6项职权,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第三,对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选举、决定人选和罢免的权力。
第四,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的权力。
第五,监督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权力。
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于每年第一季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主要工作程序:议案的提出→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决定人选→罢免→询问和质询
人大代表权利:选举、表决、提案、质询;言论免责权(县级以上);身份保障权(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任期、机构设置
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委员若干人(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任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机构设置:办公厅(秘书长领导);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职权
一、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立法权
三、法律解释权
四、监督权
五、重大国家事项决定权
六、人事任免权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机构、特首...... 关系、职权、权利任期......
第九章: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功能和基本方式
(1)宪法实施的功能
1.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2.保证人权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实现
3.确保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4.推动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5.传导宪法所承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
(2)宪法实施的方式
1.宪法的执行:依宪立制、修宪、释宪、立法、行政
2.宪法的适用:指宪法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活动。
3.宪法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遵循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的类型
(一)普通法院审查制: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因而也称“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
分散型体制 e.g. 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
优点:(1)结合具体案件;(2)启动主体广泛,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专门机关审查制
1.宪法法院模式:“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
2.宪法委员会模式
(三)代议机关监督制
1.英国模式
2.其他国家模式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职责:2018年修正案改“法律委员会”为“宪法与~”,专门性地开展宪法监督工作 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
对象:我国所有规范性文件
程序
⭐(1)审查程序的启动
第一,依职权审查。包括:备案、批准和移送审查。
第二,依申请检查。包括:经国家机关要求启动审查;经组织、公民建议启动审查;专项审查。
(2)审查方式和期限
第一,制定机关说明并反馈意见
第二,审查研究方式
第三,审查期限: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应在审查程序启动后3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报告
⭐处理
1.建议自我纠正
2.撤销
3.不予批准
4.责令修改
5.改变
反馈与公开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1.宪法监督的重要功能: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的领导
2.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统一行使监督权
3.注重备案审查→有利于维护统一的宪法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4.对于违宪的规范性文件,采用制定机关自我纠正与撤销并重的原则,这一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有利于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5.宪法监督的主体对法律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体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