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况是: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利存在诉讼期间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的,影响债权嗯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热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必要的行为(目的在于中断诉讼时效,缓和危急情形)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判断的标准看其是否提起诉讼/仲裁,其他主张在所不问,没有诉讼/仲裁,就是怠于
3、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备注:1、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上,只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得具有人身专属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都是专属性,不问。2、如果债务人所怠于主张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也没有由他人代位主张的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怠于履行导致财产不充实,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代位,如果财产充实,不得行使代位,(没有说够不够还,就是不够,要证明够,就要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