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法
这是一篇关于商法的思维导图,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编辑于2024-01-15 19:27:21商法
第一编
商事主体
概述
概念
按照商法规定,有商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特征
商事主体由商法规定
资格依法取得
类型须符合法律规定
范围有明确限制
商事主体同时具有商事行为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商事能力)
商事主体的资格和身份经商事登记取得
商事主体以从事商事经营为要件
商事行为的种类
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
商法人
概念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特征
法人性
依法设立
设有组织机构
享有独立财产
有责任能力
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其设立依照商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常以注册登记方式进行 。
营利性
商主体必须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团体性
两个以上出资人
普通有限公司
2个以上50个以下 共同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2个以上200个一下 发起人
例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分类
外国商法
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我国法律
所有制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合营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商个人
概念
商个体、商自然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特征
商个人身份的双重性
资格的适法性
责任的无限性
行为的营利性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组织,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合伙
概念
为实现共同盈利的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属于商事合伙
特征
成立基础:合伙契约
契约标的:共同经营
商合伙目的:提供有偿服务赚取利润
合伙人之间:受托信托关系
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
与民事合伙区别
设立目的不同
民事
相互协助,协助性
商事
协助性+营利
成立依据不同
民事合伙
合伙合同关系
商事合伙
营利实体
业务中心不同
民事合伙
互助精神 仅有内部业务,原则上没有对外业务
商事合伙
内外部业务都有,外务业务为主
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与商标区别
构成要素不同
保障对象不同
商标
特定商品、服务项目
商业名称
特定营业行为
法律依据不同
商标
商标法
国家商标局
商业名称
公司法、企业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商业名称构成
行政区划+商业名称+行业或营业特点+组织形式
商业名称与字号
字号是商业名称核心部分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的全称
商业名称权
基于商事登记而对其使用享有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性质: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权能与保护
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
变更权
转让权
商事登记
概念
为取得、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特征
创设性
公法性
要式性
强化对商事主体监督、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种类
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除农村承包经营户外,所有商主体设立都要设立登记
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采取核准主义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准则主义
分支机构设立需要办理设立登记
效力
对登记人
主体资格、经营资格
第三人
取得对抗效力
程序
申请、审查、核准、公告
原则
强制登记
必须登记
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
全面审查
必要登记事项 形式审查+注册备案
登记公开
登记申请公开
登记程序公开
登记事项公开查阅
公告
商行为
概念
商人经营或者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追求私益
行为的有偿性
追求资本不断增值和经济收益最大化
营利与营业
营利
商主体获利
将利益分给投资者
盈利:资本增值,产生利润,并未把利益分给投资者
营业
行为人采用经营组织、运用营业财产,进行持续性活动
行为人经营活动的
反复性
不间断性
计划性
第二编 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的概述与特征
两个以上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社团性
有限:2-50
股份:2-200
突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股东和股权一般具有多元性。
法人性
企业法人,独立财产
以自己名义从事民商事行为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营利性
公司的分类
立法分类
有限公司
人资两合公司
股份公司
资合公司
再分类
有限公司(二分法或三分法)
普通有限公司
独资公司(含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公司(二分法)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独立人格
子公司
独立
分公司
无,诉讼主体资
独立名义
子公司
有
分公司
无
经营能力
可独立开展业务
不能脱离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授权
独立财产
子公司
有
分公司
无
责任承担
子公司
独立
分公司
先以自己财产承担,不足总公司补充
营业执照
子公司
有
分公司
有,分公司所在地申领,总公司备案
与母公司/与总公司
子公司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
可相互担保
分公司
总公司在某地的办事机构
公司法概述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部分经营关系
法律渊源
法律:民法典(2020 年 5 月通过, 2021 年 1 月施行施行)、公司法( 2013 年修订)、《外商投资法》( 2019 年 3 月 15 通过,2020 年 1 月施行)等
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 年 7 月公布, 2022 年 3 月实施)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5部:公司法司法解释(一)【2006出台】、(二)【2008出台】、(三)【2010出台】、(四)【2016出台】(五)【2019出台】;2014年根据公司法的修订,修订了解释(一)(二)(三);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三、公司法的制定与修改
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一次修正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
2013年12月第三次修正
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
四、公司法的体例结构
三大部分:总则 分则、附则(共13章)
分则:共11章,可分为三部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具体规定,共4章:有限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份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各类公司的共同制度,共5章: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与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与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与减资;公司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责任各一章。
二、公司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概念
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获得法人资格所从事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原则上准则主义,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公司的设立 v 公司的成立
发生阶段
设立
公司成立前
成立
发生于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之时
设立行为被法律认可的法律后果
行为性质
设立
发起人与发起人/认股人 之间
私法行为
成立
发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
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商事行为权利能力法律事实
登记主管机关行政行为,公法性质
法律效力
设立
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成立
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
设立
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
成立
登记、审批机关是否认可、批准,行政诉讼
公司设立的基本制度
设立形式
发起设立
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外部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募集设立
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不少于35%),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
股份公司
发起人
公司设立行为具体的实施者;设立过程中属于合伙性质
有限公司:1-50
股份公司:2-200,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义务
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认购公司股份或出资义务
权利
章程署名权
非货币财产出资
设立事务的执行权
制定章程或章程草案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设立中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合伙)
合同责任
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该发起人/公司承担,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
公司有证据表明,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且合同相对人知情,公司免除责任,发起人承担
公司未成立
发起人连带责任
无过错承担后可向有过错追偿
均无过错: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侵权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行为致人损害
职务行为: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
公司或无过错,可向有过错追偿
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给公司造成损害
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效力
设立完成
公司依法核准登记,获得法律主体资格
设立失败
子主题
设立瑕疵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被宣告已成立的公司无效或被撤销
(二)公司章程
概念与特征
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制规则,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反映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特定的法律文件,公司设立、运行的根本规则
全面反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自制性
公开性:股份公司,章程对投资人公开,向一般公众公开
产生
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一致同意
股份公司
发起人制定,经创立大会通过,大部分股东同意
章程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没有
任意记载事项
章程的修改
董事会提出——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份公司
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
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该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
表决通过章程即变更,并非登记生效
章程变更不能损害股东的固有利益
章程的效力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未约定,正式制定后生效
失效时间
未约定,公司终止时自动失效
对人效力
对内效力
对内有拘束力
公司、股东、董监高
不包括普通员工
外部债权人
对外效力
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越权行为不仅仅因为越权而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
无效
内容违法
可撤销
股东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
程序违法
程序违反公司章程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未对表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三)公司名称和住所
名称
唯一性、排他性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三、公司的能力
权利能力
固有性质的限制
法律的限制
行为能力
始于公司成立,终于公司消灭
与其权利能力 同等性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平等
公司、投资人责任能力分离
四、公司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