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物权法2024张翔
2024张翔民法,物权法部分,民法中的物权法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合法权利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维护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秩序,保障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编辑于2024-01-18 21:36:16民法
物权法
物权变动
基于合同
公示原则
一个原则
以公式成立为原则
三个例外
适用公示对抗
动产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地役权的设立
两个特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
公式方法
登记
适用范围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
形式审查
机构不得
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
登记簿的查阅
赔偿责任
交付
一般原理
适用范围
部分动产物权
主观要件
当事人具有物权变动的意思
形式之一:现实交付
客观结合
意思+到手
拟制交付
汽车钥匙
形式之二:观念交付
简单交付
保管之物卖给你
物权变动时间点:买卖或质押合意达成之时
占有改定
动权不动物 且只针对所有权,不针对质权
物权变动时间点:“物权变动的合意”达成之时
指示交付
针对第三人占有
物权变动时间点:“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达成之时
需通知的第三人
非基于合同
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基于继承取得物权
继承开始,物权变动,无需登记
欲处分,先登记
否则,受让人不能取的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基于法律文书变动物权
引起变动的法律文书
物权形成之诉法律文书
变动时间点:文书生效时,无需登记
欲处分,先登记
否则,受让人不能取的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拍卖成立裁定书
变动时间点:送达买受人
欲处分,先登记
否则,受让人不能取的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以物抵债裁定书
欲处分,先登记
否则,受让人不能取的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变动时间点:送达债权人
不能引起变动的法律文书
考过的
物权确认之诉法律文书
物权给付之诉法律文书
基于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合法建房
建造完成,物权设立,无需登记
欲处分,先登记
否则,受让人不能取的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基于房屋拆除行为消灭物权
拆除行为完成,物权消灭,无需注销登记
欲处分,先登记
否则,受让人不能取的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债权效力
预告登记
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证书
条件
效力
失效
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房地关系
房地一体化原则
拥有房屋所有权以拥有土地权利为前提
所有权或使用权
例外
出资+未构成侵占
侵占建房的房屋归属问题
业主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专有部分单独所有权
共同部分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
住宅用房改经营用房的条件
经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权利与义务
分摊费用,分享收益
按建筑面积比例定 权利无法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共有权依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共同部分共有全随之转让
其他业主不享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业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范围
道路
绿地
设施
车位的归属
专门划分的
另行协商
建设单位对外出售,以满足业主需要为前提
占用公共部分
车位属业主共有
收益共有
共同管理权
方式
业主组成团体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业主与团体的关系
决定需服从
1年内,申请撤销
表决规则
参与人数:双三分之二
重大事项
事由
收钱
花钱
赚钱
通过比例:双三分之二
一般事项
事由:除重大事项以外
通过比例:双三分之二
相邻关系
合理使用型
情形
相邻土地通行
相邻用水排水
相邻修建
权利与义务
无需同意直接利用
影响最小
负赔偿责任
现状维持型
情形
历史遗留
权利与义务:原则保持不变,除非有合理方案
妨害排除型
情形
权利与义务:被侵害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
一般条件
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但拥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动产的占有可包含直接与间接
受让人善意
消极与积极
等价有偿的合法交易
动产额外需要过程正常
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
动产禁用占有改定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两年能要原则
留置除外
有偿无偿原则
拍卖/商店
先占
无主动产+占有
无主物的确定方式
静态
专属国家、土地的孳息、埋藏物,不是
动态-抛弃的成立
脱离占有+意思
占有的构成
实际占有+心态
添附
概念
附合、混合、加工
添附物的归属
附合
动产
擅自归对方,未擅自归价值较大,价值相当归主物
不动产上的动产,归不动产
不动产,房屋归土地
混合
归价值大的
加工物
原则归原材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