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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 法律篇 刑法 山东事业编考试,定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4-01-21 10:20:45刑法
刑法的概述
定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惩罚犯罪(手段),保护人民(目的)。
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罪犯的人权)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处罚种类相对确定。)
禁止习惯法。即依照习惯或民意判决。
禁止事后法。即现在的法律不是未来的法律。
禁止类推。即强奸男人不能类推定强奸罪。
禁止不确定。即犯某罪。不能判处其有期徒刑,而是应判处其有期徒刑多少年。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罪行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法体系合理)
制刑上要有合理的刑法体系。
量刑上要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刑上要合理利用减刑和假释。
犯罪一定违法,但违法不一定犯罪。
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之间基本不互斥。大使馆,领事馆除外。
这些管辖有顺序,而且只能适用一种。也就是说,用了属地管辖,就不能再用属人管辖了
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
对国内犯适用原则
属地管辖
适用对象:中国公民,外国人。
适用原则:我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
固有领域:
领水
领陆
领空
驻外使领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流动领域:
船舶
航空器(飞机)
悬挂国旗,旗国主义 不能做类推
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可
对国外犯适用原则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中国工作人员或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最高行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我国的工作人员或军人追究。
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如果在外国已经受到了刑事审判和刑罚处罚。我国也可以追究,但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但如果只受到了刑事审判而没有受到刑罚处罚,则不能免除减轻处罚。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
适用条件(三者同时满足)
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行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普遍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战争罪。
适用条件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约或参加了公约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先看地点
例如:朝鲜人甲劫持了美国的飞机。如果甲来到中国,则适用中国的普遍管辖。如果飞机飞到中国,则适用中国的属地管辖。如果飞机上的中国人被杀,则适用于保护管辖。
国内犯:属地管辖原则
国外犯:看主体
中国人
属人管辖原则
外国人
法益归属
我方:保护管辖
外方:是否为国际犯罪
是:普遍管辖
不是:无权管辖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规定的时间内生效。
法律公布不一定生效。生效一定公布,没公布一定不生效。
失效时间
有效期届满。
新法取代旧法。
法令废除。
溯及力
适用旧法审判
没有溯及力
适用新法审判
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取的原则:从旧兼从轻。(保护罪犯人权) 溯及力只针对未决案件,原则从旧。 适用新法的情形:未决案件且新法规定的更轻。 新法旧法规定一致时适用从旧原则。
犯罪与犯罪构成条件
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
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法无规定不构成犯罪。
法定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没有任何故意或过失损害结果,由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所引起,不构成犯罪。
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基本)
刑事违法性
应受惩罚性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概念
自然人
从轻:在法定刑限度以下减 从轻:在量刑范围内轻。 1、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为保护隐私,不公开审判。 2、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要么责定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3、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4、间接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负责,不正常时不负责。 5、醉酒的人要负责,因为他是完人。 6、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要负责,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刑。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2周岁(过了生日第二天,生日当天也是不满周岁。)
不满12周岁可以看成<12岁,12周岁以上可以看成≥12岁。不满不包含本岁,以上以下包含本岁。(法律中的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有被彩色笔标出来的条件必须都要满足
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责,其余不负责。(失火。过失杀人。抢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运毒都不负责。)(不需要最高检)
烧杀淫掠。伤投爆毒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周岁以上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人。
应当从轻或减轻,十二十八过失翁。 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教唆犯罪未遂心,老翁故意半癫疯, 应当减轻豁免除,防避过当胁从足。 犯罪中止看两眼,无损当免损当减。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盲聋哑人预备族 可以减免立大功。
单位
单位犯罪在主观上是为了单位或者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个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
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是单位犯罪。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具体实施的犯罪。
单位内设的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般独资企业想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需要有法人资格。但有一些大公司,他们的单位内设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很大,所以说这类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即使没有法人资格。
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定罪处论处的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并非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以单位的名义来实施的私分国有财产、私分罚没收财物等犯罪。
特性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有的单位犯罪要处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有的单位犯罪则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处罚原则: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对于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来说,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处其他惩罚。(不能没收财产,要考虑到普通员工需要发工资。)
单位犯罪构成条件
主体
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称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独资企业想要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需要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主观
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或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而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对结果的发生不反对。)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
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财富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做题时带有专业性质的,带有生活常识的,可能会考疏忽大意。比如护士打针的时候没有做皮试。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做题时看见经验类表述倾向于选过于自信,比如司机开车认为自己经验丰富。
要么误以为发生结果的可能性很小,要么过高的估计了自己的能力。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起。
意外事件指的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指行为人没有遇见也不可能遇见。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只为刑事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例如盗窃,偷的是手机,手机是犯罪对象,侵犯的是财产权,财产权是犯罪客体。 故意杀人,杀的是人,人是犯罪对象,侵犯的是生命权,生命权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甲盗窃的是备用的铁轨枕木,而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铁轨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必不可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队就没有犯罪对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比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是自用。 4、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属于不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样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他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
分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
1、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发生的危险有阻止的义务,如出租车内女孩被强奸,司机不阻止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2、从事的正常风险行为不产生救助义务,如甲乙相约打篮球,乙受伤,甲就没有救助的义务,因为乙的风险不是由甲导致的。但如果甲乙相约去水库玩耍,甲将不善于游泳的乙拉到深水区玩耍,乙忽然沉默甲自己游上岸,没有就乙则构成不作为犯罪,因为乙的风险由甲直接导致。 3、在自己监控领域内,比如家里或车上发现风险。有救助义务。 4、紧密共同体产生救助义务。成年人结伴登山探险等风险比较高的运动行为会产生救助义务,如果一起做日常行为,则无救助义务。但如果是一个成年人和小于18岁的未成年人,则任何活动都有救助义务。
作为
指积极的行为,指的是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消极的行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前提: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赡养抚养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执勤交警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具有救助义务,医生,消防员和动物饲养人等。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合同),如保姆,保镖。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我把邻居家的孩子带出去玩。或捡到弃婴回家就具有抚养义务,不得中途抛弃。
正当防卫不产生救助义务,防卫过当产生救助义务。
紧急避险产生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条件
有义务。
有能力。
没有做。
导致危害发生。
四者要同时满足。
犯罪结果
指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有因果关系不代表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意外事件。
犯罪排除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模式是为自己和为他人。
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来源于人。
构成要件。
防卫起因。
不法性。
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
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对过失行为可以正当防卫,比如司机开车睡着了,眼见下一秒就要撞上我,我可以一脚踹飞。
可以针对不作为犯罪去防卫。比如有人撞伤了我,但他准备逃跑,不打算送我去医院,那么我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强行要求他送我进医院。
现实性。
客观上,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第一,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第二,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防卫对象。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可以是其人身,也可以是其财产。甲打乙乙只能反击甲,不可以伤害甲的孩子,丙也可以反击,实施侵害的甲。
防卫意图。
防卫目的要正当。
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在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逃跑,或另一方手段突然升级,有可能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可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已经发生且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构成正当防卫。
事前防卫:他人尚未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预先实施了打击的行为。——故意犯罪
财产性违法问题的特例问题: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限度。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偶然防卫:通说不成立正当防卫。
甲故意枪杀乙而乙,刚好瞄准丙故意实施杀人。但甲对乙的行为不知情,甲将乙杀害后,偶然的保护了丙,但这种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事前安装具有杀伤性的防卫装置行为,也属于防卫行为。
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犯罪。
私拉电网
防卫装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
没有不法侵害,该防卫装置导致无辜第三者受伤,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中的民事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侵权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条件。
避险起因
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人为or现实)
避险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意图
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对象
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避险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小于避险的损害
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人身权>财产权 生命权不可比较
生命平等无价不可交换。 例:泰坦尼克号沉没后。杰克在冰冷的海水中守护着木板上的rose,如果杰克为了自保将rose推入海中,自己爬上木板幸存,那这不是紧急避险,而是故意杀人。 可通过牺牲他人人身权益来保护生命。 例:某事宜犯罪团伙以杀害相威胁,强迫某人强奸女大学生,某人无奈照办。某人为保护生命而牺牲他人的性自主权,由于生命法益大于性法益,故某人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例外
不适用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要求的人,比如消防员和警察。
紧急避险中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国家法律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如拳击比赛。
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有限制)
个人利益。
财产。
生命健康。(轻伤及轻伤以下可以,重伤或死亡不可以。)
名誉。
自由。
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
行为。
结果。
因果关系。
不同类型的罪行既遂形态。
故意杀人罪:造成人死亡。
放火罪。火苗独立燃烧
绑架罪。绑了。
盗窃罪。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既遂或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抢劫罪。具备抢劫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两者之一的属于抢劫既遂。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到手,即为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某些直接故意犯罪中。) (同一种犯罪不可能出现两种以上终局形态。)
看网课例子
犯罪预备(欲而不能) (准备阶段)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人并未打消犯罪意图。)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而不能) 实行、结果发生阶段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对所侵害的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威胁。)
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而不欲) (准备、实行、结果发生阶段)
1、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准备、实施阶段)
2、犯罪结束后,有效的预防结果发生。(必须是犯罪人,自己去防止。)
中止的特性
中止的有效性。
行为状态结束后产生悔恨心理进行救治。如果客观上没有有效的防治犯罪结果发生为既遂。
中止的客观性。
行为人必须真实的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犯罪。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但要在既遂之前。
犯罪既遂后又还原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
基于恐惧嫌弃之情而放弃的具有自动性。
担心被发觉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罪行为的。具有自动性。
基于目的的障碍而放弃犯罪行为不具有自动性。
行为人还可以继续实施行为而放弃的,可以认定自动性。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
主体要件。
二人以上。
二人都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要件。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实施。)
主观要件。
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必须是故意犯罪。)
事前具有意思联络。
排除情形。
同时犯:没有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实行犯过限: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甲乙两人商量去丙家盗窃,甲望风,乙入室,盗窃后乙发现丙长得很漂亮,就强奸了丙。盗窃构成共同犯罪强先超出共同故意以外,不构成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或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例如,20岁的张三让十岁的李四去偷东西。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忙销赃,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责任承担。
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一人着手,全部着手,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如果想退出共同犯罪:(既要消除物理上的因果性,也就是说,脱离者必须将其提供的物理上的资助撤回,也要消除心理上的因果性,脱离者必须让其他同案犯认识到,接下来他们要孤军奋战。 1、参与者:提供工具的要收回工具。没有提供工具的应明确告知撤回影响力。 2、组织者:阻止事件发生。
分类。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处罚原则: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参与成员全部罪行。)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处罚原则:对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处罚原则:应当减轻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胁从犯
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的,而尚有选择的自由。
处罚原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教唆犯
教唆犯
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施犯罪的情况。
处罚原则
1、教唆不满12周岁的人犯罪,不是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 2、教唆14到16周岁的人犯烧杀淫掠伤投爆毒的罪,是共同犯罪,教唆犯犯其他罪不是共同犯罪,是间接正犯。 3、教唆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是共同犯罪,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一分类下,相互排斥不同分类可以相交。 但帮助犯绝不可能是主犯。 实行犯不可能又是教唆犯,帮助犯。 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刑罚的体系。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但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 也可以独立适用。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中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主刑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甲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六年以后又发现其曾经还有一次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对甲该如何执行? 答:先并后减的原则。八年加四年,一共是12年。也就是说,此时应当判8到12年。减去已经执行的六年,应当判2到6年。 发现新罪,先减后并。 例:甲因为盗窃罪被判处八年。执行六年后,在监狱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对甲如何执行? 答:先减后并。八年减去六年等于二年。在二年的基础上又并上新罪四年。为4到6年。
管制(三个月到两年,数罪并罚≤三年。)
数罪并罚:甲有一个盗窃行为,判管制两年,还有第二个侵占行为,判管制两年,数罪并罚≤三年。 数罪并罚的应判最高刑以上和总和以下。
不关押,社区矫正。(由各个地方司法局派给最基层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自谋生计,同工同酬。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可以适用禁止令。
判处管制或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的内容以预防犯罪为主,但不得妨碍犯罪人正常的社会生活。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抵刑期二日。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行政机关批准。
323
拘役(一个月到六个月,数罪并罚≤一年)
数罪中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短期自由刑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可以探亲
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报酬。
161
有期徒刑(六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多做练习)
数罪总和不超过35年的最高可判20年。 数岁总和超过35年的最高判25年。
强制劳动改造六个月到15年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数罪如何计算:数个罪中最高的刑期以上,数罪刑期总和以下。 举例:甲犯a罪判十年,b罪判18年,则他的刑期就要在10到18年间。(要高于最高刑期。并低于总和刑期) 甲犯a罪被判十年,b罪被判15年,c罪被判五年。则他的刑期应是15年到30年。 甲犯a罪被判十年,b罪被判12年,c罪被判15年,则他的刑期应该是15年到25年。
无期徒刑
先行羁押的时间无法折抵,即使减刑成有期徒刑,也不能折抵。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强制劳动改造。
自由行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死刑)
死刑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最高院核准立即执行,死缓可以由省高院核准。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过失犯罪可以不是)
死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立执和死缓。)
关押期间有过怀孕状态的妇女。
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老人,但特别残忍,致人死亡的除外。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终身监禁
对贪污罪,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期缓刑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附加刑
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 同一犯罪人在数罪并罚时,可能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
数罪中被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罚金(法院)
罚款是违法,罚金是犯罪。
罚金数额不受犯罪人当前拥有的财产的限制。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公安)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终身)
危害国家安全。
无期。
死刑。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以担任国企的职员,也可以担任非国企的领导。)
期限
独立适用的。一年到五年。
附加管制适用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执行。
附加拘役和有期适用的一年到五年。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始算。其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解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益。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如果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甲在这五年内也没有政治权利,所以说他相当于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六年。 如果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他在这五年内也拥有政治权利。
如果判了有期,但没说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内以及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都有政治权利。
附加死刑无期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主刑减为有期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三年到十年以下。
执行期限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相等并同时执行。
死缓(死刑)、无期:终身被剥夺政治权利。再减为有期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单独适用、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没收财产(法院)
没收的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为违法的财产该追缴的已经追缴,该退赔的已经退赔。其没收的是没有用于犯罪的部分或全部财产。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而不能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公安)(既是刑罚,也是行政处罚,仅适用于外国人。)
刑法的裁量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实施前后罪时,都需要已满18岁。
一般累犯。
前后都是故意。
有期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犯罪主体年满18岁。犯两个罪的时候都年满18。
特殊累犯。
前后所犯的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和黑社会。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一定要两个罪,都是危害国安恐怖和黑社会的罪行。 没有五年内的时间。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刑罚执行完毕后,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自首
既要自动投案,也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并且愿意接受法律审判。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属于自动投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仍可以认定自首。
投案对象包括单位及所在单位,司法机关,公检法等,或个人,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或村长。
犯罪后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投案,但被纪委调查在其身边,发现赃物或犯罪工具等。而交代犯罪行为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分子因病因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或者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属于自动投案。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家长亲友语言规劝陪同下,投案的只要犯罪人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按自首处理,亲属绑过去的,不算。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如实供述(供述他人的可能成立立功。)
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需要全部的事件细节,不要求退赃,提供犯罪工具,可以为自己辩解的。
共同犯罪:需要供述共犯罪行。如果只交代自己的罪行,不交代共犯,则不成立自首。
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自动投案路上被抓,如实供述,属于自首。
特别自首
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认定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其他罪行应是异种罪行。)
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自首和如实供述的,可以成立自首。 2、被亲友采取强制捆绑的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和如实供述的,可以成立坦白。 3、亲友待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没有拒捕行为和如实供述的,可以成立坦白。
自首是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 坦白是被动归案并如实供述。 自首和坦白,两者不成立对立关系。
立功
认定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案件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立功。他人:如果是同案犯,就必须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指的是使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追究。
线索来源不能是非法途径获取,不能是之前的职务业务工作中获取。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重大立功
揭发的案件很重,可使罪犯被判无期或死刑。
缓刑
缓刑和死缓是两回事。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使被宣告返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内涵
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仅指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附加刑,附加刑必须执行。)
可以缓刑的条件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看罪名,只看刑期)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不得适用缓刑。
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应当宣告缓刑
满足可以缓刑的条件,并且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已满75周岁的人(审判时)
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得少于两个月。)例:拘役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要四个月到一年,拘役一个月缓刑考验期要两个月到一年。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得少于一年。)例:有期徒刑两年缓刑考验期应是两年到五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是一年到五年。)
判决之日起确定起计算。
后果
缓刑考验期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也没有犯新罪,没有违规行为的,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或缓刑考验期后发现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不撤销,缓刑直接处罚漏罪。
刑罚的执行。
减刑(附加刑不适用减刑。)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可以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
应该减: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限度条件。
减刑后应实际执行的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减刑
死缓减刑
死缓正常表现改判无期。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
死缓有重大立功表现可改判25年。
死刑减为死缓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终身监禁。
累犯和暴力性犯罪要限制减刑。
假释
一个成功的缓刑,不会成为累犯的前罪。比如甲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缓刑期满后的第三年,甲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没有出现问题的结果是不再执行。累犯指的是前罪执行完毕的五年内,这里边没有前罪执行完毕。 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执行四年后假释,假释期满后的第三年甲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是否构成累犯?构成累犯。因为假释是执行完毕。甲的故意伤害罪是在执行完毕的第三年内。构成累犯。
内涵
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限制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和25年有期徒刑,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禁止条件
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行为,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间要进行社区矫正。
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裁定是否假释。
后果
既没有发现漏罪,又没有犯新罪,也没有违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考验期内有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已有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用来折抵刑期。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或假释考验期后发现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减并同以上
考验期届满,发现漏罪的,不得撤销假释决定,仅处罚漏罪。
重要罪名。
抢劫罪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比如甲喝多了,倒在路边,乙走过拿走了甲的财钱包。(制造状态的定抢劫罪。只是利用状态的定盗窃罪。) 为了抢而杀人,在抢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的定抢劫罪。 抢完后灭口的竟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暴力方法
暴力内容: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行为。也包括用酒灌醉,催眠等方法。
胁迫方法
语言或动作手势。
一般要求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敌程度。)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14岁即可)
转化性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性抢劫需要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例:15岁的甲在抢夺以后,为了逃避追赶,用石块将乙打成重伤,甲是故意伤害罪,因为15岁的甲不对,抢夺罪负刑事责任,所以他也无法形成转化性抢劫。
例:假抢夺到项链后,以为项链是假的,回头伤害了乙。乙被打成了轻伤,甲要定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因为他没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只是因为生气,所以不转化为抢劫。
在实施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确认抢劫罪。
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施损毁名誉,损毁财物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构成抢劫罪,但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罚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其不备,公然夺取。
所针对的仅仅是财物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行为不要求秘密进行,也可以是公开窃取,比如在公交车上偷钱包,明知道有人看着自己。
得手即为既遂
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成立盗窃罪既遂。
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藏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成立盗窃罪既遂。
在商店行窃
如果财物体积很小。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
如果财物体积很大。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失控+控制
甲住六楼,带着十克拉的钻戒擦窗户,不小心钻戒掉了。贾娜喊道,那是我的别动,正在楼下学习的乙一个箭步,将其装进兜里。甲在六楼,一直看着并报警,在小区门口将乙抓获,这时构成盗窃罪未遂,因为一方取得了控制,淡定一方未失去控制。
甲开了新店,卖金戒指乙假装买戒指,趁甲不注意时顺手拿走戒指。甲几分钟后发现丢失并报警,保安在门口将乙抓住,此时构成盗窃罪既遂。
甲开了新店。卖金戒指。乙假装买戒指,趁甲不注意时,顺手拿走戒指,甲立马发现并怀疑乙并报警。保安在门口将乙抓住,这时构成盗窃罪未遂。
特殊规定:盗窃银行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识得或抢夺或诈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构成抢劫罪。
构成情形
数额较大(1000元到3000元)
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近身盗窃)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侵占罪和盗窃罪
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
甲将电脑遗忘在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占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盗窃罪是变别人所有为自己所有。
甲将电脑遗忘在出租车上,下一个乘客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
贪污罪
对犯贪污罪的呃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和假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财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上述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叫贪污罪。但如果是在国有公司,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可能会成为职务侵占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贪的是所有权,不打算归还。
区分贪污罪和盗窃罪。
国家工作人员甲打开乙的保险柜,把钱拿走,甲定盗窃罪。
甲用锯子把自己保管的国有公司的钱盗走,甲定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职务指的是有主管控制管理的权利。(仓库保管员将仓库中的单位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但如果是单位的出纳进入工厂车间偷走了一些工厂的原材料去变卖,则成立盗窃。)
分拣工,搬运工,卸货员没有管理权,不属于职务。(快递员等行为是业务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他们无权决定什么,只负责跑腿送货。) 仓库保管员出纳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属于职务侵占。
受贿罪。
只能定自然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被动接受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是受贿罪。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但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是行贿。(甲给乙送钱,为了正当利益(希望其秉公执法。),甲不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单位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虚构事实or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知,让对方基于错误认知,处分财产。(基于信任自愿交付)
甲在餐厅吃饭,偶遇孔某甲,借故自己手机没有电,想借孔某手机打电话,谎称信号不好,一边通话一边走,最后拿着手机跑了。这构成盗窃罪,因为存在虚构情况,并非自愿行为。
孔大妈在回家途中偶遇一陌生男子,该男子声称孔大妈儿子和自己是好友,他儿子找自己办事,需要送一个金手镯,孔大妈信以为真,将自己的金手镯摘下,并送给对方。这构成诈骗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兜底罪名
敲诈勒索罪
对他人实施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让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然后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以将来使用暴力或用名誉来威胁受害者,不要求暴力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要求暴力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暴力更大。
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被迫处分财物。
诈骗罪:自愿处分财物。
绑架罪
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利用第三者对被绑架者的担忧。)
行为人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属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迫使其在一定时间内交付赎金。
行为人通过绑架人质,要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提出某种非法要求。(不包括偿还债务。)
行为人通过绑架人质以勒索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应成立非法拘禁罪。
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另定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为绑架罪。
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告知其近亲属的定为绑架罪。
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可能成立抢劫,非法拘禁等。
花花将孔某绑了。逼迫孔某向孔某索要100万定抢劫罪。
花花将孔宝绑了,让孔某给家属打电话送来100万,否则毁其容颜则定绑架罪。
绑架后又对被绑架人实施强奸,侮辱,猥亵,抢劫,盗窃等其他行为的数罪并罚。
区分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要区分行为人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挪用的相关罪行。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
非法活动。(嫖娼。)
数额较大+营利(投资)
数额较大+三个月(打赏主播。)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如果是单位犯罪,只处罚主管人员。
如果是将专款挪用至公用,则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如果是将专款挪用给私用,则成立挪用公款罪。
非法拘禁罪
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前款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索取非法债务,暴力胁迫跟踪恐吓骚扰,针对本人,定催收非法债务罪。
内容。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的。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如给债务人家里送花圈,泼油漆。
并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加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
催收非法债务罪加非法拘禁罪。择一重罪处。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继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属于过失犯罪。
必须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每百毫升小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是饮酒驾车。
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的驾驶行为,是醉酒驾车。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妨碍安全驾驶罪
司机打乘客。
乘客打司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高空抛物罪,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犯罪主观
女孩不满14岁时,不管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
女孩已满14岁时
女孩同意不构成强奸。
不同意构成强奸。
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已满14岁不满16岁女孩发生关系,哪怕女孩自愿,也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公司企业单位人员。
职务侵占罪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万至20万是数额较大。
20万至300万是数额巨大。
30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挪用公款罪
客观行为
1万至3万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归其他公用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违法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与之相对应的是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