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4 客观要件二: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04 客观要件二:行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作为犯的分类,危害行为。
编辑于2024-01-25 17:37:3304 客观要件二: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客观特征)
行为是人身体的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没有付诸行动,不是危害行为(思想无罪)
有意性(主观特征)
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
例:梦游、癫痫、无意识的反射举动等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有害性(实质特征)
法益侵害性
如:同性恋,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判断
(一)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
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生活行为
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例:甲送乙一袋枣,希望乙噎死。乙结果真噎死。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例:甲看到石头砸向乙的头,甲推了乙一把,石头砸到了乙的肩膀,甲无罪(甲可以大力推,使石头砸不到乙,但甲故意想让石头砸中乙的肩膀,即甲有伤害故意,即便如此,甲也无罪)
替代危险(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例:P35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五星考点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未成年、精神病患者,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避免能力
判断条件
都满足
被害人自己对结果负责
例:甲向湖中扔钱,乙去捡淹死,乙自己责任与甲无关;
反之
行为人负责
例:P36,甲防火烧乙房屋...;甲赠送乙毒品...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判断条件
都满足
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反之
被害人负责
例:P36、P37
不作为犯的分类
行为的分类
作为,指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的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1)丢失枪支不报罪;(2)遗弃罪(不履行抚养义务);(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不作为”的判断,消极地不消除危险(有义务,不履行)
例:加开车撞伤乙,甲不救乙开车逃跑,乙因无人救助死亡
“作为”的判断,第一步:积极地制造危险;第二步: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能够直接导致实质伤害结果的危险)
例外: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
例: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因为:其一,维持持有状态,不是消极无为,属于积极举动。其二,其行为本身就是在侵害法益)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不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例:警察疏忽大意,忘记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死亡,属于过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警察看到甲在杀人,故意不组织,属于故意不作为犯罪,构成滥用职权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法考官方立场:是“实质二分说”,不是“形式的四分说”
例:P39
实质二分说
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1.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如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
2.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如监护关系、监管关系
3.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要产生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一)正当防卫
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谁有作为义务?不法人、防卫人都有。
(二)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P41,甲紧急避险撞老大爷
(三)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例:P41,甲盗伐树木,砸到乙
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4. 特定关系
法益保护依赖行为人
(一)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作为义务人先后关系。 若第一位作为义务人不救助甚至侵害法益,不能期待第二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
例:P41
(二)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例: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等等
(三)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产生条件:第一,自愿救助。第二,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产生依赖关系
例:P42
5. 特定领域
基于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需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例:P42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客观条件两方面判断)
(三)不履行(不为)
前提条件:结果避免可能性(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法益侵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结果仍然发生,履行该义务就没有意义,也没必要处罚行为人了)
例:P44
(四)等价性(程度)
参照作为犯罪的程度,从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
判断客观危害程度时,应考察行为人对危险的支配程度
(五)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故意不作为
(一)事实认识错误
例:甲自己孩子落水案例P45
(二)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