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有产者、富人把持的英国政府,用了一系列血腥立法来压制和剥削被剥夺者,以保障社会稳定和有产者的既得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曾对此作了深刻的分析批判。
1530年和1536年法令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游民,一律逮捕鞭挞,或系在马车后部,鞭打至流血为止,再令其起誓劳动,遣送回乡。第二次违抗法令者,则遭鞭打并要削去半只耳朵。第三次违法者处死。
1547年法令规定,凡流浪者在一个月之内找不到工作的,一旦有人告发,就将其判为告发者的奴隶,主人有权以锁链和皮鞭强迫其劳动。此类奴隶逃亡14天以上,则被判为终身奴隶,并要在其额头上或者背上烙上S标志。主人有权出卖或者转让他,逃亡3次的奴隶要被处死。若一流浪者连续3天不干活,则被遣送回乡,在胸前烙以V标志,并以锁链系之服役。
1563年英国政府《关于各业工匠、工人、农业仆人和徒工的立法》规定,以上各色人等,根据本立法,都必须强制去受雇于任何农民,从事农业劳动一年。凡仆役没有此项证明擅自离去者,即逮捕入狱或鞭笞。
据说仅英国国王享利八世统治时代,被处死的失地农民就有7万多人。当时,英国的总人口也才400来万人。
这是英国历史上耻辱的一页,它反映了资本在英国国内原始积累z丑恶的一面,它同英国及欧洲资本主义在国外的积累,即资产阶级在美洲、非洲、亚洲的殖民掠夺一样,是一场血雨腥风。
以剥夺自耕农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圈地运动,为建立近代资本主义大农业、大牧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