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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介绍了法的概念、 法律关系、 法律规则、 法律责任、 法的渊源等。
编辑于2024-01-30 09:38:22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
①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认可②权利义务性③国家强制性④普遍性 ⑤规范性:行为规范,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⑥程序性⑦可诉性
法与社会
法与政策
法是在总结党的政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
法与道德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一般→个别,法对本人行为所起的导向、引路作用
评价作用
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
预测作用
eg.银行放贷,预估人们相互间怎样行为及行为后果,从而对自己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教育作用
个别→一般,通过个别违法案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强制作用
制裁、约束违法犯罪
社会作用
政治职能、社会职能
法律体系
国内法+现行有效+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其次是调整方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多个法律部门有机统一
法的分类
国内法&国际法
主要表现形式:国际条约
以法的创制主体、适用范围、渊源分类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文字形式的习惯法
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分类
根本法&普通法
宪法&其他法的统称
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制定程序分类
一般法&特别法
对一般人、事项、时间、空间范围& 对特定人、事项、时间、区域
以效力范围分类
实体法&程序法
权利和义务&流程
以内容不同分类
法律关系
含义
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事实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分类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件
不以人意志转移,eg.自然灾害、生老病死
法律行为
以人意志为转移,eg.合同
构成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
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二者可分离(无人/限人有前者无后者)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人身利益、行为、智力成果、权利本身等
内容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要素
法律规则
分类
内容不同
权利规则/授权性规则:①权力性规则(公民)②职权性规则(机关)
义务规则:①命令性规则(应当)②禁止性规则(不得)
复合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内容是否明确
确定性规则
最常见
委任性规则
委托给其他机关
准用性规则
引用其他规则
强制性程度
强制性规则
必须作为/不作为
任意性规则
个人自行选择
法律责任
分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免责情形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情势紧迫+国家机关不能及时+自助行为+法律/道德认可)、 人道主义免责(没有能力履行责任)
法律制裁
依其法律责任实施 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关系
1||| 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2||| 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的渊源
含义
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制定主体
①市一级立法(地方政府和地方法规)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②市一级地方法规报省级常委会批准生效 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人常批准;自治州、县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位阶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冲突与解决
一般规则
①上位法>下位法②特别法>一般法③新法>旧法④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从旧兼从轻)
具体解决规则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旧的特别
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
国务院
认为适用地方法规
认为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人常裁决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见刑法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①公布之日②自行规定时间③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后
终止时间
明示废止
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
规定了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立即失效
默示废止
与新法相抵触的旧法自动失效
法的实施
执法+司法+守法,立法不属于
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
法的适用 法院、检察院
基本原则
①司法公正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
守法
法的遵守
守法主体
全社会成员
守法范围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法律渊源、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守法内容
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宪法
基本理论
概念和特征
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内容上,规定了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
序言
正文
总纲
公民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国歌等
我国没有附则部分
形式上,①法律效力最高②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核心价值理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①集中体现统治阶级(人民)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③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 ④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和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人权原则
生存权、发展权
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
权力制约原则
监督
历史
世界宪法
最早实行宪政→英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
中国宪法
旧中国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8清政府《钦定宪法大纲》
唯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新中国
一个宪法性文件→1949临时宪法《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
54(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75、78、82(现行)
五次修改 6565+2018
国家基本制度
国体与政体
国体/国家性质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 政体体现国体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地位:主体
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要巩固和发展
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归国家,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归集体,其他自然资源可国有可集体
非公有制经济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地位: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支持引导
特别行政区制度
高度自治
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①制定本地实施法律报全人常备案②基本法不能立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央政府授权的可自行处理的对外事务(外事权¹外交权)
中央与特区关系
全人大
①决定特区的设立及其制度②制定并修改基本法
全人常
①解释基本法②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③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外交、国防、任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
自治区(省)、自治州(市)、自治县
无自治乡
自治机关
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无人大常
自治地方人常主任或副主任有一个本地公民,自治区、州、县一把手是本地公民
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自治区人大制定报全人常批准不用备案,其他报上级人常批准,并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变通执行权、治安权、变通执行税收权、开支自主权、对外贸易权、财政自主权、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乡村)、居委会(城市)
不属于国家机构
村委会设立: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支持帮助(无领导),村委会对政府协助
政党、政协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职能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
条件:中国公民、满18、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被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有选举权)、精神病人(有选举权)
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同票同权原则
直接和间接选举
县、乡→直接选举,选民选代表
国省市→间接选举,代表选上一级代表
秘密投票
无记名
同意、不同意、弃权、另选他人
文盲或残疾,可委托他人代写;选民外出,委托其他选民;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3人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
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适用法律 ②立法不平等③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不排除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最基本民主权利
政治自由:言论(首要地位)、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无罢工)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控告、检举、申诉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
①信仰自由,不是传教自由或宗教自由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非经检察院批准/决定or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人格尊严
公民住宅权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检查除外
其他
取得赔偿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赔偿(vs补偿)
财产权(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除依法征收外→补偿)
休息权(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除外)
即使权利又是义务:劳动权、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和自由: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
公民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
国家机构
概述
包括:①全人大、全人常、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②国家主席(主副)、中央军委 ③国家监察委、地方监察委(省市县)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结构形式/中央与地方关系:单一制
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
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地域代表制(为主)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结合,每届任期5年
代表选举:双过半(来的人过半、投票过半)
会议制度
①全人常召集②全人常或1/5以上全人大提议可提前③主席团主持会议(限定团)
职权
法
修改宪法
修宪:全人常或1/5以上全人大提议,全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
监督宪法实施
基本法律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人
选举
三席三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国家监察委主任
决定
三提名: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务院其他、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其他
事
根本紧急重要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撤销全人常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人大代表权利
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 发言表决免责权(畅所欲言) 人身特别保护权(逮捕或刑事拘留→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或闭会期间本级人常许可,乡、镇报告乡、镇人大)
全国人常
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利
常委会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职务,每届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2届
职权
法
解释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非基本法律
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解释法律
人
决定
三高其他
闭会期间:国务院其他、中央军委其他
事
条约+荣誉+特赦
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经济计划、预算等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vs国务院去缔结)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常 省→省人大、省人常 市→市人大、市人常 县(区)→县人大、县人常 乡→乡人大
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vs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
职权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根据全人大全人常决定,宣布国务院总理及其他任职或免职
根据全人常决定,代表国家对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荣典权)
行政机关
国→国务院→部/委/行 省→省政府→厅 市→市政府→局 县(区)→县政府→局 乡→乡政府
国务院
是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每届任期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2届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国务院全体成员
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职权
制定行政法规
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编制和执行行经济、计划、国家预算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区域划分(见总结)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每届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领导体制
实行主席负责制,对全人大全人常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四级
高级人民法院:国→最高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省高院,市→市中院,县→基层人民法院
审级制度
四级两审终审制
领导体制
监督关系:最高→地方,上级→下级
工作原则
审理案件除特殊情况,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
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双重负责制
最高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
地方检察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eg.省检察院
省人大、省人常
最高院
工作原则
独立行使检察权
监察委员会
最高监察机关
组织体系
四级
国省市县
每届任期5年,国建监察委主任连任不得超2届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
最高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
地方监察委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监察委负责
工作原则
独立行使监察权,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相互配合
总结
法律法规
宪法→全人大修改
法律→全人大+全人常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设区的市
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
职权
一动员
全人常
二紧急状态
全人常→全国+个别省 国务院→省内部分地区
三建置&区域划分
全人大→省级建置 国务院→其他 省政府→乡镇全部(建置+区域划分)
任期届数
有届数限制
正副职→全人常、国务院 正职→三高
领导体制
领导
全人大&全人常、行政系统、上下级检察院、上下级监察委
监督
同级权力机关&其他机关、上下级权力机关、上下级法院
两个毫不动摇
刑法
概述
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依法而定)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优先)
我国领域内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即可
我国船舶、航空器内
不包括国际列车
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交途径解决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外国犯罪
3年以下有期,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必须追究
保护管辖
外在外伤中
普遍管辖
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犯罪
特征
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②刑事违法性③应受惩罚性
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犯罪一定是违法
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满16周岁
全部犯罪
满14不满16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满12不满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 or 特别残忍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
精神病人
全疯
不负刑事责任,责令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
清醒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
应当负,可以从轻或减轻
不满18,应当从轻或减轻;不满16不刑事的,责令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 满75不死刑,特别残忍致死除外,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醉酒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
①单位主体的意志②双罚制为主(单位罚金+人),单罚制为辅(人)
犯罪主观方面
对结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希望+无所谓)
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过失(不希望/否定)
①疏忽大意(不小心没注意,压根想不到)②过于自信
犯罪客体
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VS 犯罪对象:具体的物、生命、自由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只处罚行为)、有意性、危害性
分类
①作为:不当为而为之②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义务)
危害结果
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因果联系
正当防卫
构成要件 缺一不可
起因:现实的不发侵害,假想x
时间:正在进行,但财产犯罪可追及
主观:防卫意图,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x
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防卫与侵害行为相适应
防卫过当
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
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暴力犯罪,防卫致伤亡,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紧急避险
概念
不得已+损害小权益+保护较大权益
构成要件
起因:现实危险(人/动物/自然灾害)
时间:正在发生
对象: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避险意图
限度:损害利益<保护利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
避险过当
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应当减轻或免除
不适用人群:职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共同犯罪
含义
2人以上(自然人/单位都可)+共同(意思联络,不约而同x)+故意
绑在一起
种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
①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按主犯处罚,次要作用按从犯②被教唆人未犯罪,教唆人可以从或减③教唆不满18,应当从重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①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②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 ③犯罪中止,没造成损害应当免除,造成损害应当减轻 ④犯罪既遂
一个犯罪只有一种形态;犯罪预备只发生在着手之前,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中止可发生在任何一阶段
解题思路:先判断阶段,再分析原因
刑罚
种类
主刑
只有5种,死缓和死立执不是独立刑种
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死刑不适用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②审判时怀孕妇女③审判时满75(特别残忍致死除外)
死刑执行和核准
死立执→都要报最高法院核准;死缓→高级法院核准
死缓2年期内
①故意+严重→死立执②故意→重新计算死缓期 ③没有故意→无期④重大立功→25年
附加刑
罚金(法院)(vs罚款)、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法院)、外国人驱逐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
涉及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国有职务
适用对象:危害国家安全/烧杀淫掠;管制、拘役、有期可以剥夺,无期、死刑必须剥夺(终身)
执行期限
管制: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等
拘役、有期:主刑执行完毕算起,且同时适用主刑期间
无期、死刑:终身,减为有期的→3年以上10年以下
具体应用
累犯
一般累犯
犯罪时满18+前罪和后罪都故意+前罪和后罪都有期以上+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的5年内
特殊累犯
前罪和后罪都“国恐黑”+前罪执行完毕后任何时候
累犯应当从重 不得缓刑、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犯罪后未被控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共犯需供述全部)
投案后又逃跑不算自首
特别自首
被控制+供述尚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
立功
供述他人罪行
可以从轻
缓刑
构成要件
①拘役/3年以下有期②犯罪轻有悔过可以缓刑③不满18、怀孕妇女、满75应当缓刑④不能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不少于 2 个月
有期: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不少于 1 年
考验期限内,依法社区矫正(管制)
法律后果
不再执行
考研期内没有违反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考研期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
减刑
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期限
①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罚1/2②无期:不少于13年
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假释
条件
有期/无期+已执行刑期1/2以上(无期13年)
特殊情况→最高法院核准,可不受刑期限制
不得假释
累犯/严重犯罪+10年以上有期、无期
考验期限
有期:剩余未执行完毕的期限;无期:10年
考验期限内,依法社区矫正
法律后果
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假释期满后,未违反规定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期内,违反规定
追诉时效
追诉期限
最高刑<5→5年 最高刑≥5<10→10年 最高刑≥10→15年 最高刑无期、死刑→20年
20年后有必要追诉,需报最高检察院核准
计算
一般犯罪:从犯罪之日计算;连续犯罪:从犯罪终止之日计算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
刑法分则 据犯罪客体分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性
危险驾驶罪
故意
飙车、醉酒驾驶、载人+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交通肇事罪
过失
违反交规+发生重大事故+重伤死亡/重大损失
①仅逃逸→交通肇事 ②藏匿/遗弃被害人+死亡/严重残疾→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③指使驾驶人逃逸→交通肇事共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
危害公共安全
vs故意杀人→具体对象
重大责任事故罪
过失
生产、作业中违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上)
强奸罪(男→女)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女性
不满14→强奸罪
满14不满16+特定职责
同意→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不同意→强奸罪+负有照护(择一重)
满16
不同意→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残致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控人+人质+第三人要钱 (绑架完成为既遂)
之后撕票/伤害→绑架罪
偷盗婴幼儿
单纯偷盗→拐骗儿童罪 出卖→拐卖儿童罪 勒索→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控制人为既遂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
致人伤残/死亡→故意伤害/杀人罪
虐待罪(家庭成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告诉才处理
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
遗弃罪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
遗弃公共场所→遗弃罪 遗弃荒山野岭→故意杀人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可能会还
公诉前积极退款退赔,可以从轻或减轻
信用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还
伪造/虚假身份骗取/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拾得)/恶意透支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罪
保险诈骗罪
保险费(交的) vs 保险金(赔的)
投保人(丈夫)被保险人(妻子)受益人(女儿)
情形
故意虚构保险标、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残/疾病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控人+抢财
以抢劫罪论处
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②携带凶器抢劫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拒捕/毁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的 ④聚众打砸抢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盗窃罪
秘密
抢夺罪
公开
无控人,直接取财
诈骗罪
被骗→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
被敲诈→被害人害怕→处分财产→损失
侵占罪
占为己有,拒不返还
告诉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
占为己有,不还
挪用资金罪
挪用
①数额大,超3月未还 ②进行营利/非法活动
①公司/民企/单位②利用职务上便利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vs职务侵占罪
挪用公款罪
vs挪用资金罪
①国家工作人员②利用职务上便利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
行贿罪
给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的
被勒索+没获得利益→不是行贿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来源
刑法修正案
妨害安全驾驶罪
①行驶中+他人暴力②行驶中+司机擅离职守
管制/拘役/1年以下有期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
冒名顶替罪
顶替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就业安置待遇
高空抛物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非法债务
危险作业罪
有现实危险
生产、作业中,违规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应当
从犯未成年人中止了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
民法
民事概述
人身关系(人格、身份)、财产关系(归属、流转)
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法律的适用原则
依照法律→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证明>登记>其他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视为具有
死体视为自始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人)
满18且精神正常
16以上,靠自己劳动收入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纯获利/与年龄智力相适应→有效 其他→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效
住所
户籍登记/经常居所(连续居住满1年)
监护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离婚不影响)→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成年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其他个人/组织(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有争议→由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
完人(成年人)→书面形式确定自己丧失能力后的监护人
宣告失踪与 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失踪
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自失去音讯之日计算(公告3个月)
设立财产代管人
重新出现
法院撤销宣告,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返还+报告财产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满2年、意外事件不可能生存不受限制
死亡日期:法院宣告判决之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财产关系:财产按遗产办理继承
重新出现
身份
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再婚/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除外, 子女收养关系有效
财产
有权请求返还,无法返还应适当补偿
法人
概念
法人为组织,法定代表人为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民事责任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无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分类
营利法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公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村/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出资人/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民事行为
含义
意思表示
分类
①单方、双方、多方②有偿、无偿③诺成性、实践性(是否交付实物)④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
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自始无效)
①无人实施的②恶意串通③违法违背公序良俗④双方均虚假意思(阴阳合同)
可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
情形
重大误解
认识错误,属于过失
显失公平(趁人之危)
①必须是有偿行为②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吃亏)③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欺诈(骗)
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胁迫
时效
①知道/应当知道、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②重大误解自知道/应当知道90日内③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效力待定
①限人超越能力行为 ②无权代理行为
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 30日内追认
同意→有效
拒绝/未作表示→无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
附条件:可能发生/不发生,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
附期限:一定发生,自期限届满时生效/失效
民事权利
物权 (不特定人)
物的概述
特征
①客观存在②能被人支配与控制③具有效用
分类
①动产/不动产②原物/孳息
物权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先设立优于后设立)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①不动产:合同+登记 ②动产:合同+交付
公信
善意取得制度:A的物委托给B(有权占有无权处分),B依法合理价格卖给善意的C,物权归C
所有权 (自己的)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权利
种类
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等)、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建筑物区所有权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⑧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参与表决:面积占比2/3以上业主且人数2/3以上业主 决定:⑥-⑧→参与表决面积占3/4以上业主且人数3/4以上同意;其他事项→参与表决面积过半数且人数过半数同意
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对共有物处分: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对共有物份额处分: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利/2人以上协商/2人以上按份额比例
外部关系
连带责任;偿还债务超过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
全体同意、连带责任
认定
约定;约定不明,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遗失物
自知道/应当知道2年内请求返还,合法购得遗失物请求返还时应支付费用可追偿
自发布招领公告起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用益物权 (他人的)
含义
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适用、收益使用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种地)
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
自登记时设立;附着土地上的一并处分(房地一体);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
地役权
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合同生效时设立
居住权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遗嘱,按合同约定,依法占有、使用
①无偿、登记时设立②不得转让、继承、出租③届满/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动/不动产)
抵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
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除外③公益设施⑤有问题的(有争议、查封、扣押、监管等)
设立
书面形式订立
生效
不动产→合同+登记,动产→合同
禁止流押
顺位(2人以上债权人)
登记时间→已登记先于未登记→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可以转让,不影响抵押权,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质押权
转移占有 (动产)
动产质权
合同+交付
权利质权
禁止流质
留置权
已经合法占有
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后履行债务期限60日以上,鲜活易腐动产除外
债权 (特定人)
产生原因
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①无因②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③管理他人事务④主管知道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可请求适当补偿
eg.抢救落水儿童
不当得利
一方利一方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
返还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孳息
民法典中 的合同编
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引诱,不具体;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
要约:内容具体(多少钱,买多少个)
承诺: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网购以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到期未支付全款1/5经催告仍未支付,可请求支付全款或解除合同
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财产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不可撤销:经公证/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 非自然人之间(一方/双方),约定不明/明确需确定利息
保证合同
保证人: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公益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租赁合同
期限:不得超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合同:租赁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为不定期租赁
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承租人可自行维修,费用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过错除外
买卖不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房屋按份共有人>承租人(物权>债权) 优先承租权:承租人
其他
合伙合同
1个/数个合伙人不出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中介合同
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产生
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作品②作品完成之日,不论是否发表
保护范围
独创性+一定形式表现
不适用:官方性、事实性、通用性成果
归属
视听作品
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制作者,其他→署名权+获得报酬 剧本、音乐可单独使用 其他视听作品,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制作者
职务作品
一般归作者,组织优先使用,2年内未经组织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利用组织条件归组织,作者享署名权
eg.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①按约定②约定不明→受托人
美术、摄影作品
原件所有权转移不改变著作权归属,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
汇编作品
归汇编人,但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
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其他为作者终生+死后50年,合作作品截止最后死亡作者死后50年
专利权
种类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前2需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后者需适于工业应用
授予条件
不授予: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及获得的物质、标识作用的设计
保护期限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
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权
保护范围
声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
保护期限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可续期
同天多人申请类似,按①先申请②先使用
财产继承权
遗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开算
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生前属于集体归集体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顺序:有一无二,①配偶、子女、父母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儿先死父后死孙继承父(白发人送黑发人)
父先死父兄弟(无儿无女)后死,侄子侄女继承
转/再/连续继承
父先死,遗产分割前儿又死,孙继承
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
代书、录音、口头、打印、录像遗嘱均需2人以上见证人
口头遗嘱危机解除后无效, 须书面/录音录像立遗嘱
遗嘱人可撤回、变更遗嘱;多份遗嘱,以最后遗嘱为准
无效:限人、无人、受胁迫、欺骗、伪造、篡改部分、他人财产
遗产处理前 可书面放弃 否则视为接受
遗赠
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知道受赠后60日内做出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放弃
遗赠抚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人身权
人格权
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口诀:小女(荣誉)生隐姓埋名(名誉)去健身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完整性)、健康权(功能)
完人书面形式同意器官捐献, 完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书面共同决定
姓名权、名称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
肖像权
主要行为:①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②恶意丑化、污化(ps)
名誉权
社会评价
隐私权
真实性
身份权
社会和家庭关系
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三包:包修包退包换)、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
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超过部分无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付定金的违约,无权返还定金 收定金的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max{定金+违约金}vs{双倍定金}
侵权责任
特殊主体
无人、限人侵权→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委托人有错再担责
用人者侵权→在哪干活,谁担责
eg.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
网络侵权→网络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连带责任
教育机构
无人受损害:有证明无措→不担责 限人受损害:有错→担责
第三人(校外人)侵权:第三人担责,未尽到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侵权
产品缺陷
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
谁开车谁担责,所有权人有过错再担责
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担责(用人单位)
饲养动物损害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担责,第三人过错的,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动物园担责,有证明尽到职责不担责
高空抛物
侵权人担责,难以确定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
不能证明设置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施工人担责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过程中(不诚信)
婚姻家庭关系
结婚
有效
①男女双方自愿,男22女20 ②亲自登记
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无效
①重婚②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③未到法定年龄
可撤销
①胁迫:受胁迫一方在胁迫终止后/恢复自由之身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②隐瞒重大疾病:自知道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关系
个人财产
①婚前财产②收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③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专用的生活用品
约定财产
书面形式约定
离婚
方式
协议离婚
离婚冷静期:申请→30日内可撤回→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离婚
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调解→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重婚/与他人同居、暴力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感情不和分居2年
离婚后
子女
①不因离婚而消除关系②不满2周岁由母亲抚养③满8岁尊重其真实意愿
债务
看用途→一起用一起还,自己用自己还
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
女子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
收养
被收养人
未成年人
收养人
①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②满30③有抚养能力④未患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⑤无违法犯罪记录
无子女可收养2名,有子女只能收养1名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要40周岁以上
收养8岁以上未成年需征得同意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与生父母关系消除
诉讼时效
种类
普通3年,最长20年
过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自愿/同意的不得请求返还
起算
应当知道/债务分期最后一期/未成年满18岁
中止
遇到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6个月
中断
主动
权利人提出/义务人同意履行,重新起算
届满后果
不告不理
注意区分
行政法
概述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相适应
行政应急性原则
特殊紧急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程序正当原则
①行政公开②公众参与③回避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①行政信息真实②保护公民信赖利益(朝令夕改x)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管理方)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eg.大学)
授权(独立)vs 委托(不独立)
行政相对人(被管理方)
行政行为
特征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分类
内部与外部
行政处分 vs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抽象(不特定对象)与具体(特定对象)
行政法规、规章 vs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羁束与自由裁量
征税
依职权(主动)与依申请(被动)
征税 vs 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
授益与损益
行政许可 vs 罚款、拘留
行政许可
概念
①行政相对方申请②赋予法律资格/权利③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①依申请②对一般禁止的解除③授益性④要式行政行为
设定
范围
特许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等经营许可
认可
考试、考核等,eg.教师资格证、律师资格
核准
检验、检测、检疫
登记
eg.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等
结婚登记→行政确认,不是行政许可
权限
经常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临时性: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满1年提请本级人大及人常可继续实施
不能设定:部门规章、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实施
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
①自己或委托代理人提出②必须书面形式
受理
不属于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当场/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起视为受理
受理/不受理均要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听证程序
启动
依职权
依申请
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主体20日内组织听证
设计
听证通知
行政主体听证7日前通知
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
审查材料人员、利害关系人回避
听证公开+听证制作笔录,根据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费用
行政主体承担
费用
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许可收费
行政处罚
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公开性)
财产有关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资格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经营行为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性)、责令关闭(永久)、 限制从业(最重,终生不得进入该行业)
自由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设定
减着记
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可下放到乡镇
2个以上机关有管辖权的,按最先立案
发生争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适用
不予处罚
①不满14②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
③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④初次违法+及时纠正+后果轻微
⑤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⑥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5年
从轻/减轻处罚
排除法
程序
一般性规定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听取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公民200、组织3000以下罚款/警告
当场作出
一般程序
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在场7日内告知送达
听证程序
①依申请②财产、资格、经营行为有关处罚 ③费用:行政机关负④回避:非本案调查人主持听证 ⑤被告知后5日内申请听证⑥行政机关听证7日前通知
行政机关自行政处罚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
罚缴分离是原则
收到处罚书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是例外
①100以下罚款②事后难以执行③交通不便,当事人提出
“2+2”日上缴: 执法人员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2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一事不再罚
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罚一次款; 处罚部门可多个,罚款只能一次,其他部门可选其他处罚方式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之前)
暂时性限制(还没定性/惩罚)
eg.查封、扣押、冻结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后)
种类
直接
直接划拨存款、拍卖、收缴财物
间接
代履行(代执行)
他人代履行义务,义务人支付费用
执行罚
加收罚款、滞纳金等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复议
特征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②向行政复议机关提申请 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④并作出行政行为
范围
①具体行政行为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直接对抽象行为申请复议,但可附带审查,不可对行政立法和国务院的决定、规章申请复议或审查
排除范围
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国家行为(外交、领土、主权等)、刑事侦查
复议机关的确定
垂直领导机关→上级主管部门
eg.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税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上级人民政府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
对复议不服可起诉/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不能作被告)
部门派出机构→该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eg.乡派出所→县公安局/县政府
程序
申请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提出,书面/口头
处理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殊情形可停止: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的
书面审查
决定
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30日
行政诉讼
特征
①诉诸法院②双方当事人、参与人参加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④并作出司法行为
诉诸地位不能互换 (行政相对人告行政主体)
排除范围
①内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③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为;④国家行为;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仲裁行为;⑦法定终局裁决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中级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
地域管辖
一般案件→被告住所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原机关所在地(择一)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原告所在地
向2个以上法院诉讼的,按最先立案
参加人
原告
行政行为相对人
诉讼公民死亡→近亲属提诉讼
诉讼的法人/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组织提诉讼
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委托的行政机关
eg.A委托B,A是被告
经复议案件
维持原判
共同被告(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改变原判
复议机关
不作为
择一告(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
程序
起诉
书面/口头
直接起诉→知道作出行政行为起6个月内提出 先复议后起诉→15日
立案
7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证据
证据类型
书证(内容上)、物证(外观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机关特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机关)
举证责任
被告负有主要责任(不是全部)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自立案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审理可不公开,但一律公开判决
简易程序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立案起45日内审结
适用:行政行为当场作出、2000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适用: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确定被告 ¯ 确定被告级别 ¯ 确定地域
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只有①警告②500以下
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