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这是一篇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思维导图,总结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 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等。
编辑于2024-02-04 15:22:04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
总则
总体要求: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
适用范围:6大类,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乡村产业用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基本原则:先规划、后实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
规划管理
法定依据: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
规划布局:完善县镇村规划布局。县:划定三条红线;明确村庄分类布局。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机制。
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 10%的建设用地指标。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 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每个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600 亩。省份协调解决。市县要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支持探索革命老区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考虑设施农业用地用海需求和布局。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加大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
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
用地预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审批:包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成片开发建设”作为土地征收依据的,需按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森林法:需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出让方式: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划拨方式:一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按原地类管理: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利用与供应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做好项目用地节地评价,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明确工业用地的地价〔租金〕标准:地价计收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乡村振兴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露营旅游经营性营地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用地可以按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
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县域乡村闲置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村庄空闲地、厂矿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及“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综合整治;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盘活利用乡村闲置校舍、厂房等建设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等乡村养老服务设施。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
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批准。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自 2024 年起,每年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林权登记:将林权登记纳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加强林权登记与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
乡村自然资源保护
耕地利用优先序: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报批。
耕地“占补平衡”:“占多少、垦多少”;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进出平衡”: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落实“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
宅基地用地政策
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宅基地申请: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一户一宅。建新拆旧。
宅基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
设施农业用地标准: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 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 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 2 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 平方米以内”)。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入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和退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图入库
增减挂钩与土地综合整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土地综合整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土地保护法》《城乡规划法》)
非法占地的责任
非法转让的责任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责任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责任
破坏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任
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的责任
乡村违法建设的责任
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
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一般耕地“五不得”: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用地红线外种树建设绿化带;实施国土绿化;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 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
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 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