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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2-05 20:16:32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事实
考情分析
重点是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并要求理解,基本上以客观题方式考查。2021年大纲对民事法律事实分类做了变化。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概念
简称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客观现象是否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时间的经过,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战争和封锁禁运,人的出生、死亡、成年、失踪、精神失常、支付彩礼、婚姻中的忠诚协议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等,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而属于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只有通过法律事实,才能使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变化。
包括
(1)主体变更: 即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发生变化;
(2)内容变更: 即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范围和性质上发生变化;
(3)客体变更。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概念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
两种情形
(1)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且在当事人之间不会因此而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某一法律关系的消灭,同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概念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具备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注意⚠️
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概念
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1、事件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等。
不当得利是事件。
2、状态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持续占有某物、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注意⚠️
当事人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完全自由选择,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而自然事实则与人的意志无关。
(二)行为
概念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主体是民事主体,不仅仅是人。
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因为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使得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包括
①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要有意思表示。
(2)法律后果由当事人的意思来决定。
2、准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行为人在法定条件业已满足的前提下,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
① 意思通知: 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
② 观念通知(事实通知): 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
③ 感情表示: 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所作出的宽恕的表示。
特征
(1)要有意思表示。
(2)准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也有意思表示,但其法律后果并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决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3、事实行为
概念
是行为人主观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
包括 (午觉先在床上亲,受扇之后来十发)
①创作作品的行为; ②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行为; ③侵权行为; ④无因管理; ⑤先占; ⑥收取收益; ⑦拾得遗失物; ⑧发现埋藏物; ⑨善意取得等。
与前两者的区别
(1)无需将意思表示于外。
(2)法律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图示】
【总图示】
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一)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1、概念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2、常考类型
(1)搭乘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4)约定请人吃饭; (5)相约玩游戏、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 (6)为人指路等。
3、好意施惠关系之法律效果
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因此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仍能产生侵权责任,但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责任。
4、无偿搭乘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 1217条)
(二)婚约
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支付彩礼
“支付彩礼” 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自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彩礼,原则上不能请求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因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民法之外的空间
(1)起床、刷牙、散步;友情关系、师生关系、爱情关系等,属于法外空间,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预言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2)婚姻中的忠诚协议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四)戏谑行为(缺乏真意)
概念
戏谑行为,就是戏言,是指表意人基于游戏目的而做出表示,并预期他人可以认识其表示欠缺诚意。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构成要件
(1)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
有正当的理由期待对方正确理解自己的意思,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
(2)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3)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
考情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由民法调整,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请掌握该判断标准。 曾经以案例分析考查,须掌握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
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民事法律规范;
(2)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事实。
注意⚠️
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民事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并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更或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由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不同。经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所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权型法律关系,而不是隶属型法律关系。
(2)在权利和义务内容方面,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往往都享有权利,并且都负有义务。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关系、保证关系,这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单务性决定的。
(3)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与其他主体的地位也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损失多少,填补多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分类标准
民法以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或称人身权和财产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详述
1、人身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区别。但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也有联系。
(1)因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而发生的关系,属于人身法律关系;因发明以及因创作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是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法律关系。
(2)名誉权,就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反之,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也可能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
2、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因此财产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1)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等都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属于人身法律关系。继承权法律关系是与人身法律关系密切相关的财产法律关系。
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①在财产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可以依权利人的意志转让。
②在人身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
如不能把姓名权转让给任何人。当然也有例外,如营利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
(2)保护方法不同
①在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②在人身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以恢复权利人被侵害的权利。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③如果侵犯人身关系的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失,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关系的主要方法。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详述
1、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得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权利主体确定。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都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只有这三个)
2、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和义务人都特定。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其他第三人对权利人则不负有积极义务。
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都属于相对法律关系。主要就是债权关系那些。
在绝对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时,也会产生相对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和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就会在权利人和侵害人之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
3、区分意义
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及其义务,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在绝对法律关系不能正常实现时,也会产生相对法律关系。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分类标准
根据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详述
1、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指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
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显然,它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就是一种物权关系。
2、债权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其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3、区分意义
区分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意义,在于明确物权和债权作为两类基本的财产权的不同特点。正是根据这种分类,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种财产法律制度。
【总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作为整体,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集体”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集体
(二)分类
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2)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赠与关系、保证关系,这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单务性决定的。
(3)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既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又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既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又有收取价款的权利。因此,在这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当事人的这种双重主体身份,是由这些法律关系的双务性决定的。
2、单一主体与多数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单一主体、多数主体之分。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如甲、乙、丙是房屋的共有人和丁签订合同,此时出卖人即是多数人。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多个人时,则他们同时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可见,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客体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人身权益。
具体情况下的客体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物和权利,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
2、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押等;
3、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和行为;
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如生命、肖像、名誉、隐私等;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二)物及物的分类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物具有非人格性,独立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必须为有体物。
(1)物具有非人格性,固定于身体的假手、假牙、假眼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但独立的作为医院出卖标的物的假手、假牙、假眼则是物。
(2)日月星辰是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是物理上的物,不是法律上的物。空气不是法律上的物,但空气被分解为氧气后存放于医院之氧气罐中则能为人力所支配,是法律上的物。
(3)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应具有独立性。
(4)尸体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如遵照死者的遗愿依法对眼角膜、肾脏等器官的捐赠,此时即可成为民法上的物。
(5)各种能源,如光能、电能、热能等,由于能够为人所控制,能够成为民法上的物。
2、物的分类
(1)根据物是否具有可移动性, 物可以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
分类
普通动产
是指不能在机关进行登记的。
特殊动产
是指能够在某些机关进行登记的动产。特殊动产只有三大类: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②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
区分意义
二者的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不同,在二者之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也不同。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不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留置权,动产上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根据两物之间的关系, 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概念
在为同一所有人所有,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即为主物,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即为从物。
房屋与大门、车与车轮是一个物,无所谓的主物和从物之分。主物和从物必须是两个物。
两个物必须属于同一所有权人,才有主物和从物之分。
区分意义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
概念
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
苹果树上的苹果,未收割的庄稼是否是孳息? 不是。孳息和原物必须是两个物,若未与原物分离,则仅是一物,无所谓的原物与孳息的分类。
孳息的分类
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后者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孳息的归属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名师总结—孳息归属】
(4)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 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①特定物
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被特定化的种类物;(两种情况)
特定物并非仅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果权利人将种类物指定化,即便不是“独一无二”的物,也属于特定物。
②种类物(如💰)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意义
一是,物权变动。 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 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
二是,风险负担。 在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之时。 在特定物之债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
风险移转
三是,替代履行。 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改负赔偿责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内容的设立 (自愿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设立,也可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如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考情分析
重点把握民事权利的行使,须与诚信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结合起来复习。 民事权利的分类,特别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辦权的分类,是民法学的基础,只有掌握了民事权利的分类,分则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性质方能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民事权利
(一)法条
1、《民法典》第130 条规定: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2、《民法典》第131 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3、《民法典》第132 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从性质上看,任何民事权利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但它并不是生活中的一切利益,而是权利人的个体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的结合。
(2)权利所体现出的一定的利益,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这一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发挥其积极性、 主动性的行为自由。
特征
(1)民事权利是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从情人节开始期待)
1、人身权、财产权和综合性权利
(1)分类标准
依据权利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分为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利。
(2)概念
人身权,是指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民法典》第五章第109条—第112条规定的是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有物权、债权等。《民法典》第五章第113 条—第122条规定的是财产权。
还有一些权利不能简单概括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例如股权等,叫作综合性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
(1)分类标准
以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义务主体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2)概念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绝对权和支配权基本等同,只不过是分类标准不同。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积极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债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分类标准
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概念
①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也是绝对权。
②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故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③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包括永久的抗辩权和一时的抗辩权。
分类
永久的抗辩权
如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一时的抗辩权 (又称延期抗辩权)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VS否认权
否认对方的权利,属于狭义的抗辩或否认权。如权利障碍的抗辩,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权利消灭的抗辩,债已经清偿(即无请求权)。
否认权不承认对方的请求权,抗辩权承认对方的请求权。
④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I、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行使后不得撤销、变更。
II、选择权、介入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抵销权、效力未定合同的追认权、否认权、合同解除权、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等都是形成权。(选姐姐彻底追,分否)
III、形成权是最有power的权利,所以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在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该权利的,权利随之消灭。
4、主权利和从权利
分类标准
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概念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债权是主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典型的从权利是担保物权、担保债权。
5、既得权和期待权
分类标准
根据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概念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其购买的物品在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之前所享有的权利就是期待权。
【名师总结】
(四)民事权利的行使
1、概述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等方法。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2、行使原则
(1)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禁止权利滥用: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认定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民法典》第132条)
(3)诚信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五)民事权利的保护/救济
1、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详见侵权责任编)
2、公力救济
概念
公力救济,又称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民事主体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判,或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通过法院实施公力救济,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诉:
(1)形成之诉
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撤销合同关系、解除合同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等形成的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形成权。
(2)给付之诉
请求履行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等,主要针对请求权。
(3)确认之诉
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如确认合同效力、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等身份关系等,一般请求确认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
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概念及特征
概念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2)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一样,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同样也体现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民事义务规定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即义务人必须这样做或那样做。如果没有义务人的这种必要行为,既不能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也不能维护国家所需要的社会秩序。
特征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3)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民事义务是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的义务,若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或约定范围内的义务,不必额外履行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因此可以与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对应。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独立的分类。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分类标准
这是以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做的分类。
概念
(1)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
(2)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分类标准
这是根据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做的分类。
概念
(1)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务。
给付财产、完成工作等。
(3)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为消极义务。
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特征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对性。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侧重于补偿,而非惩罚。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有些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民事主体有过错为要件。 (规则责任)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排休、陪陪婷、消消饭)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6)修理、重作、更换;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8)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适用的责任形式。
(9)支付违约金;
修理、重作、更换;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属于财产责任。
(7)继续履行;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注意⚠️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围攻才无子弹)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其他责任
分类标准
以责任的产生原因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概念
(1)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侵权责任,是指因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3)其他民事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
区分意义
这种分类区分的意义在于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有所不同。
6、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分类标准
以主体的数量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
概念
(1)共同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的责任。
分类标准
以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
概念
①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按份人赔偿各自部分钱款后,对受害人的债务清偿。不能向其他人追偿,按份责任没有内部的追偿关系。
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内部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还是不能确定的,推定份额均等。
③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起应负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补充责任具有顺序性。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由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责任。
【名师总结】 责任形式
(2)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民事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1、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分类标准
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概念
(1)财产责任,是指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损失等。
(2)非财产责任,是指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3、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分类标准
以责任的范围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概念
(1)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名师点睛】
4、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分类标准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为标准,侵权责任可分为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概念
(1)自己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加害行为人自己承担的责任形态。这种责任形态的责任人与加害人是一致的。
(2)替代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由与加害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承担,或由与致人损害的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承担的责任形态。这种责任形态的责任人与加害人并非同一人,与致害物也并无直接联系。
替代责任是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替代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替代责任人与加害行为人之间存在监护、隶属、雇佣等特定关系。如在监护人责任中,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被监护人,而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就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监护关系;再如在用人者责任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因为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存在隶属关系。
5、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分类标准
以侵权责任是否由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承担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概念
(1)单方责任,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
(2)双方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
三、民事责任的抗辩/免责事由
(一)概念
又称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二)具体情形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分类
(1)法定的免责事由
(2)约定的免责事由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分类
(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甘风险、自助。
(2)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
章节总结
口诀总结
1、常见的形成权
选姐姐彻底追,分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