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非法学-刑法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的思维导图,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4-02-17 21:17:30刑法
总则
第一章: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形式、渊源
刑法典
狭义刑法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行政法规中的不算
广义刑法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目的
整体目的
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法益
章节目的
条文目的
具体条文的目的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
保护任务
政治
经济
权利
秩序
法益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犯罪之前
保护机能
对行为人不利
犯罪之后
保障机能
对行为人有利
全过程
刑法的体系
刑法典的体系
总则:5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你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
刑法条文结构
总则:一般性规定
分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制定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转调解释
生效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适用
司法解释
最高院与最高检
不包括其内部机构/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
无权解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注意区分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要求: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适用的规则
入罪时:举轻以明重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比较解释
历史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
法定化
立法机关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令
明确化
要求: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法律后果要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
合理化
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及刑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禁止: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体现
在刑事立法
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
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罪)及其法定刑(刑)
在刑事司法
废除了类推制度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定罪
平等的认定犯罪
量刑
平等的裁量刑罚
行刑
平等的执行刑罚
同案同判
平等的保护法益
审判、执行阶段
罪责刑相适用原则
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主要体现
使刑罚尽量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对累犯、未成年人……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
审判阶段
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对地对人)
国内犯
属地管辖
中国领域内:领土、领水、领空
旗国主义:船舶和航空器
犯罪地
行为地
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
共同实行行为
教唆行为
帮助行为
结果地
实害结果
危害结果
整体结果
部分结果
共同犯罪
沾边就管
例外
外交代表
港澳台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
国外犯
属人管辖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3年以下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受限制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国外针对我国公民犯罪
所犯的为重罪
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危害人类共同利益
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保留声明除外
我国刑法也将其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定罪量刑只能根据中国刑法
刑事判决
外国判决:消极承认
港澳台判决:中国犯人要积极承认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
新发取代旧法
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立法规定
溯及力的内容
从旧兼从轻原则
处刑较轻指法定刑,不是宣告刑:最高刑或最低刑较轻
适用的对象
未决犯
重新审判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跨法犯
罪名、构成要件及法定刑没变化:用新法
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用新法,酌情从轻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罚认为是犯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有一个解释:从新原则
有多个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
不适用于已决犯
第二章 犯罪构成
犯罪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定义
犯罪定义的类型
形式定义
实质定义
形式与实质相结合
犯罪定义的意义
法律意义: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实质意义: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基本特征
实质(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不处罚思想犯
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书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刑事违法性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
性质上看:构成犯罪不能情节显著轻微
程度上看:构成犯罪不能危害不大
但书的意义
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有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
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集中力量惩罚犯罪
与刑罚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一致,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程度方面做了规定
犯罪分类
犯罪的类型
亲告罪的类型
犯罪构成
特征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罪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刑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规定的
法定
意义
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区分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定罪
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量刑
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理论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联系实践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与修正
基本的犯罪构成
单独犯罪,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除了引用分则,还引用了总则的条款
修正“单独”和“完成”
标准与派生
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
派生的犯罪构成
减轻或加重形态
1个概念、2中分类、3大特征、4项意义
犯罪客体
概念
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既要被保护,也要被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体现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犯罪客体
刑法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意义
有助于认识犯罪本质,准确定罪量刑
种类
一般客体
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
同类客体
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
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
行为与对象同时存在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客体是必备要件,对象是选择要件
客体必被侵害,对象不一定被侵害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
排除了思想犯
有意性
无意识的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
行为的实质内容
本质
对法益增加或创设的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生活行为没有对法益增加或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形式
作为
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动作
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不作为
表现形式:消极的行为
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形式标准
找出积极举动
判断刑法是否处罚
处罚就是作为犯罪,否则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为作为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
实质标准
作为犯罪会明显升高法益侵害风险
不作为犯罪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纯正不作为
人的行为形式和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刑法明文规定,发条通常表述为“负有……义务”
不纯正不作为
人的为形式和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不一致的
来自刑法理论的推导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执勤的交警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医生对护士的监督任务
行为人自己先去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力: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处罚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
作为义务的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不纯正不作为犯
主观要件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危害结果
分类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的结果
被骗后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要件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被骗后气的自杀,死亡是诈骗罪的非构成要件结果
广义的危害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财产
非物质性结果
名誉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结果
直接结果
机器坏了砸死了人
间接结果
机器坏了砸死了人,还因为窝工造成的财产损失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开枪杀死了人
危险结果
开枪没打中人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抢劫普通财务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抢劫救灾物资(加重的)
危害结果的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
实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是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
故意杀人
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危险结果的意义
发生某些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是生产……不符合……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特点
客观性
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
相对性
必然性
基本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认定
对“因”的要求: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对“果”的要求: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不包括危险结果
不是假设的结果
对“关系”的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无介入因素: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有介入因素: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如果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异常的判断:自然世事件看概率;社会实践看评价;概率越高越正常;一般人越能接受越正常
介入对实害结果作用大,中断(近乎100%的作用)
介入对实害结果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易错点归纳
是否存在介入因素的判断
行为直接造成结果,无介入
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结果,必有介入
介入因素的类型
介入被害人行为
介入第三人行为
介入行为人行为
介入特定自然事件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时,不能中断因果关系;不作为的行为造成结果时,也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作用
决定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
影响故意犯罪的形态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归因而非归责:无因果也可能担责;有因果也可能不担责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的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
不满12周岁(<12)
起算: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
无法查明:骨龄鉴定
相对负
已满12周岁不足14周岁(12≤……<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特备核准:必须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行
已满14周岁不足16周岁(14≤……<16)
杀伤强抢毒火爆投,应当负刑事责任,是8种行为不是罪名
1.故意杀人:包括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仅限重伤、死亡结果,对轻伤不负责
3.强奸:奸淫幼女+拐卖妇女过程中的强奸
4.抢劫:包括准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不包括事后抢劫
5.贩卖毒品:仅限贩卖,不含走私、运输、制造
6.放火:要求危害公共安全才定罪
7.爆炸:要求危害公共安全才定罪
8.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故意犯罪,不要求有暴利
完全负
已满16周岁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不满18(12≤……<18)
应当从轻或减轻
满75周岁
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
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二者关系:辨认是前提,控制是关键,无辨认无控制,有控制有辨认
责任能力的认定
医学标准
没有精神病,有能力
有精神病,能力待定
法学标准
病罪有关,是精神病
病罪无关,不是精神病
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
限定责任能力: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
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辨认、控制能力缺一即可
醉酒: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日常喝多了),负责
病理性醉酒,酒精中毒,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责
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时的状态
关联问题
又聋又哑和盲人(双目失明)
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因生理缺陷,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
因生理缺陷,可能导致责任能力减弱
如果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不可以从宽处罚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概念
一般主体:达到范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A
特殊主体:A+B(特定身份)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构成身份):指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定罪身份是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定罪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国籍),也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加减身份):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事务具有公共性,事务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
食物具有行政职责性,从事的食物属于行政职务并承担行政职责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
一般不要求有,私企要构成单位犯罪,需要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
以自己的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单位
法律规定
法定性,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不成立单位犯罪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单位意志的体现
缺乏单位意志,不够吃单位犯罪
为了犯罪设立公司
设立公司为了犯罪
盗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个人私分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作为
不作为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的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
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没钱也不能处罚自然人
例外单罚:只罚自然人
单位变更
被合并后,追究原单位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醉酒责任人员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必须区分主犯、从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主管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职工,聘任、雇佣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犯罪故意
特征
认识因素:明知
对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明知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
直接故意:积极追求
明知必然发生
明知可能发生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or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为实现违法A放任违法B
为实现合法放任违法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点
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意志因素:对违法结果的态度不同
结果因素: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直接故意,结果没发生,也追责
间接故意,结果没发生,不追责
犯罪过失
特征
没有犯罪的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罪责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只处罚完成形态
过失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过失犯,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有预见义务
没有预见
特点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
发生的可能性
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解雇
同事预见
轻信能够避免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无故意无过失
结果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
特征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无故意无过失
结果由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
特征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相同点: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点: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
区分标准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
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
相同点
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希望结果发生
不同点
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明知结果
过于自信:预见结果
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避免结果的发生
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是否采取避免措施
本质标准:行为是否明显具有加害性
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都没有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点: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
意外事件无预见
疏忽大意:应当且能预见,但是没预见
主管责任不同:意外无罪,疏忽有罪
区分标准: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
无:意外事件
以当事人、一般人的认知能为参考
过于自信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都认识到结果,都反对结果
不同点:有无避免的可能性
有:过于自信
无:不可抗力
区分标准:有无避免的可能性
有:过于自信
无:不可抗力
犯罪目的与动机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动机不同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对罪名和罪刑轻重误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前提问题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处理方式:法定符合说
法定:法律规定
符合:指主客观相统一
分类
客体错误
侵犯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本质:主观认识错误,想侵犯A实际侵犯的B
处理
行为人就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行为人就实际侵犯的对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对象错误
本质:主观认识错误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打击目标错误)
本质:客观行为错误
处理
就预想打击目标是故意犯罪
实际打击的目标分情况处理
手段错误
用错了方法、手段
只能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因果关系错误
造成了预定结果,以为没造成
没准造成预想结果,以为造成了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浮动主题
浮动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