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1-行政处罚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1-行政处罚法的思维导图,总结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等。
编辑于2024-02-19 22:49:56行政处罚法
总 则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特殊部分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都可以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都可以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管辖
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权利→下放到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适用
一事不再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4)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14-18)
间歇性精神病人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时效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简易程序
罚款
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过程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种类和依据
罚款数额
时间、地点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行政机关名称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普通程序
证据管理
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决定书送达方式
传真、电子邮件
听证程序
组织听证
与种类一样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程序组织
时间{5日/7日}
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应当制作笔录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唯一凭证)
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款
时间:15日
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作出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关分离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方式流程
时间:2日
交通不便地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不履行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最高不超罚款数)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可暂缓)
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计算
法律责任
对行政人员处分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