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2-行政许可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2-行政许可法的思维导图,总结了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重点)等。
编辑于2024-02-19 22:50:31行政许可法
总 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特殊情况可以改变生效的许可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
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不是赔偿)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类型
一般许可
无数量的限制,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准许
特别许可
转让原本属于国家的资源或者专营权的许可行为。如排污许可
认可
行政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为许可。如律师资格、教师资格证等
核准
行政机关对某种物品是否达到特定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如电梯运行标准
登记
行政机关确认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如企业登记
行政确认-拓展(记住案例即可)
确定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
认可
对个人或组织已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产品质量认证
证明
学历、学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原产地证明
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户口登记、婚姻登记
鉴证、鉴定
纳税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
可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权限范围
经常性行政许可
按照等级效力执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
国务院以行政法规
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
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除临时性行政许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
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应向本级人大及人常申请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设定的)
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职权范围内
授权
对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
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应当负责监督
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
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
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费用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重点)
申请与受理
申请
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方式
信函
电报
电传(电话不可以)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示范文本在公共场所公示
不受理的情况
时间:5日
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立即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 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作出决定,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期 限
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日
20+10
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5+15
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可以延长十五日
听 证
需要听证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程序
5+20+7
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益性: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
30
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补充:(过期为续期视为无效)
特别规定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