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主体责任”是法律拟制出的利益平衡条款,在一定条件下由与劳动者之间并无劳动关系的主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亡)赔偿责任。
旨在保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出现拖欠劳动报酬、因工伤(亡)时的合法权益
建设领域
总承包将工程发、分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分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用工单位
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
用人单位
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征求意见稿):7条、8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条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