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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物权的基本原理

24法考 民法 专题六物权的基本原理 重点如下: 1.动产和不动产区分的意义: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一律由法律规定(登记),并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改变。 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但有例外(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2.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物在呼唤主人 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 3.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权占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借用合同且借期尚未届满-有权占有)

编辑于2024-03-09 15: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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