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5-行政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5-行政诉讼法的思维导图,这部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编辑于2024-03-10 17:07:13行政诉讼法
总则
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不全)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人民法院不受理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管辖
很重要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省xx厅,或部门
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省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法院。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证据
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起诉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面凭证,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
递交的起诉状时,只对起诉状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查,只要起诉 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
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 补正的内容。
审理和判决
一般程序
1.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不停止执行
裁定停止执行情形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4.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审判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一审普通程序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执行诉讼请求的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期限
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 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
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二审程序
程序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符合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合情合理原则
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 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拒绝履行,采取的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行政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