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7-公务员法
这是一篇关于行政法7-公务员法的思维导图,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 工作人员。
编辑于2024-03-10 17:08:19公务员法
总 则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应履行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合情合理原则
享有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合情合理原则
职务与级别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职级)
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
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
国家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录 用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录用
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考 核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
平时考核
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的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
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委任制
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职务升降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职务空缺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
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奖 励
奖励分类
嘉奖
记三等功
记二等功
记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惩 戒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分
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分类
警告
六个月
记过
十二个月
记大过
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开除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培 训
培训
初任培训: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在职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交流与回避
交流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方式
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回避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执行公务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工资福利保险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辞职辞退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退 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申诉控告
申诉
申诉程序
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申诉情形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申诉处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职位聘任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人事争议仲裁
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