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十五第一审思维导图
2021 《刑诉》左宁(背诵 精讲)精华整理,包含了公诉一审、自诉一审、简易程序、裁判、裁定、决定、简易程序等。
编辑于2021-07-31 09:46:23专题十五:第一审
公诉一审(最重要)
庭前审查
受理案件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内容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审查方式
形式性审查(不审查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
审查处理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
退检
口诀: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庭前审查后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亲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不管不在)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又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时特告死)刑诉法第16条第2-6项,应当退回检察院
应当依法受理
已经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依法受理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庭前会议 (可开可不开)
召开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召开庭前会议条件:多、杂、大,可召开
启动方式
依职权召开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依申请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参加人员
主持人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控辩参加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被告人参加
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由法院决定,并非被告人的权利
会议内容
1、庭前会议只处理程序事项,不调查事实和证据
2、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会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不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内容:管辖、回避、不公开、排非、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申请无罪轻罪材料、申请其他人员出庭、涉案财物权属、附民调解等
召开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建议撤诉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
给台阶
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开庭后,没有台阶
处理结果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
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1、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
2、在庭审中反悔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开庭10日前
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开庭3日起
1、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开庭五步 ☆☆☆☆☆
开庭
开庭地点
主要在法院,也可以在其他事宜的场所设置法庭
旁听禁止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被害人不来 (不影响)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不来 (征得同意 强制法援)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但被告属于应当提供法援的除外 (盲精未无死缺)
不公开审理,当庭宣布原因
应当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性
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戒具 (新增)
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法庭调查
发问规则
1、发问“先控后辩”“先人后物”(言词类-实物类)“先刑后民”“逐项出示” 这里的“控”是指大控方,不仅包括公诉人还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2、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证人等出庭条件
依申请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应当通知
依职权
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对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公检法,谁请谁补助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口诀:疾病远离国外,无需出庭可视频
证人拒不到庭的后果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VS兄弟姐妹仍可强制
1、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VS对被害人、鉴定人、 侦查人员不得强制到庭
2、对证人不能拘传或传唤
拒绝出庭、出庭拒绝作证——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拘留(司法拘留)——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拘留
刑事拘留
公安
3+7
3+4+7
流多结30+7
检察院
7+7+3
监委会
10+4
司法拘留
拘证人
10
拘旁听
15
法院院长说了算
询问证人的规则
依申请
①一般先向法庭陈述证言
②经审判长许可,由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一方发问 (谁申请谁先问)
③发问完毕后,对方也可以发问
依职权
发问顺序由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1、原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不可抗力、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可以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VS中止审理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分别发问、不得旁听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法院不可以搜查,搜查是公安的活
单独质证
对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质证
证据偷袭 (一般熟悉)
公诉人/辩护人出示开庭前未移送的证据
1、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
2、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3、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补充侦查
2次为限
期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发现新量刑证据的处理
审判期间
1、合议庭发现被告可能有 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
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2、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法庭辩论
程序具有可回调性
若发现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可以从法庭辩论回调至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辩论
量刑建议书是随起诉书移送法院,但发表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开始后宣读公诉意见时提出
最后陈述
应当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
程序具有可回调性
在最后陈述过程中发现了有争议的事实
可以退回法庭辩论,甚至法庭调查
评议、宣判
评议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宣判前撤诉的处理
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
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
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员宣判
署审判本案的 合议庭成员的姓名
宣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难点)
1、变更起诉:起诉A罪(事实、被告人)——起诉B罪(事实、被告人)
2、补充或追加起诉:起诉A人或者A罪——起诉(A+B)人或(A+B)罪
属于检察院职责,无需法院同意
法院发现新事实的处理
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补侦,应通知检察院
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补侦
检不同意或未回复——法院应当就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注意:检法认定事实不一,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
法院应当就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其他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
采纳与例外
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例外:不够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一致
(不够罪、不追责)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不情愿)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不承认)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不一致)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调整量刑建议
①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②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异议
检察院可以调整建议,调后仍不当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庭前或当庭调整
调后仍符合速裁程序条件的,继续速裁
宣判的情形
法检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定性不一
法院有权独立下判决
法检认定的事实一致,但罪名定性存在异议
法院有权按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判决,不用受制于检察院起诉的罪名
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共有三种判决: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未达刑事年龄、精神病)
公开宣判与送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
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应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代、诉代、辩护人及可以送达被告人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无需送达侦查机关
其他程序
量刑相关程序 (新增、重点、必考)
怎么提
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口诀:法定酌定,清楚充分——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否幅度
均可
数罪共犯,分别建议
数罪
个罪分别建议+数罪并罚总和建议
共犯
各被告人分别建议
提出方式
原则: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例外:适用速裁程序,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量刑意见
除了检察院外,其他人(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诉代)提的都是“量刑意见”
VS量刑建议
怎么查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
不需要调查、辩论
简易程序
认罪
围绕量刑开展
不区分调查、辩论阶段
普通程序
认罪
主要围绕量刑开展
区分调查、辩论阶段,只是可以简化
不认罪
围绕定罪、量刑
调查
先审查定罪,再审查量刑
辩论
先辩定罪,再辩量刑
出示证据
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分开出示,先定罪后量刑最后综合
社会调查报告质证
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进行质证
调查核实量刑证据
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调查,也可以要求检补充调查核实,必要时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
控辩双方补充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利于被告的可庭外征求意见
申请调取,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量刑辩论
辩论熟顺序“先控后辩”
怎么判
认罪认罚,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作出裁判
之前没认成(消极不认、被动没认成),现在当庭打算认
延期、中止、休庭
延期审理原因众多,无需背过
通过中止审理倒推
中止
中止审理的原因
口诀:天灾人祸——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唯一列外: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或 不能抗拒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延期审理”
法律文书
延期审理用“决定”,中止审理用“裁定”
是否计入审限
延期审理一般计入(补侦、精神病是例外),中止审理不计入审限
休庭
应当休庭:回避、评议、换人、程序
违反庭审秩序
处罚
情节较轻警告训诫,不听制止责令退出-强行带出,情节严重1000罚款或15日以下司法拘留——上级复议,不停止执行
重要提示
1、没有“责令具结悔过”的方式
2、没有“藐视法庭罪”
3、司法拘留只有两种
对不出庭证人司法拘留10日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司法拘留15日或罚款1000
律师惩戒
出局后还可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被动出局、金钱处罚——具结保证仍可担任
出局后不可再担任辩护人、代理人
主动出局、司法拘留、再次赶走——不可再任
一审审限
3个月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1、可能判处死刑
2、附带民事诉讼
3、交集流广
+X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审限重新计算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监督
不可当庭提意见,庭后再提
不可以公诉人名义提意见,以检察院名义提意见
自诉一审
特点
口诀:5个可以,两个不行
自诉案件可以(5个可以)
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简易程序
第三类自诉案件(共转自2个不可以)
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口诀:可调和撤反简,公转自不调反
审查(启动)
审查处理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必须是“无法告诉”可代为,不好意思的不行
提起自诉的方式
可口头、可书面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的时间
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后的处理
证据不足
在立案前
先软后硬: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在立案后
可软可硬: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程序
并案审理
被告人事实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调查取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及时调取
法院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已收集的证据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
当事人不到庭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经2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裁定中止审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对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
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注意法院要审查“自愿性”
提起反诉
1、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2、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应当告知“另行起诉”(注意没有先行调解这步)
3、第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4、第二审期间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销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审限
被告人羁押的
和公诉一样
未被羁押的
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条件: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没有异议
不能适用的情形:盲精、重大、无罪
注意: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同意
简易转普通
简易转普通口诀:不够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不够罪)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负责)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不承认)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不清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1、审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2、只能简易转普通,不能普通转简易
被告人最后陈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宣判与审限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一般应当在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1个半月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基三清,认同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无罪辩
速裁转普通
速裁转普通口诀:不够罪、不追责、不情愿、不承认、不简单
(不够罪)(不追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情愿)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不承认)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不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1、程序由简转繁,应当重新开始不允许转化后继续审理 2、检察院发现不宜速裁,应当建议法院转为普通或简易程序
判决、裁定、决定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区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