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编辑于2024-03-19 18:48:03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2.1 票据概述
票据的定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单据或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保单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票据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自己承诺在特定时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证券,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性质
设权性; 无因性; 提示性 要式性; 流通转让性; 返还性 文义性; 有价性; 可追索性
票据的流通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持票人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出票人和付款人; 2、票据转让后,只要受让人是正当持票人,则其权利是完整的受法律保护的,且不受前手持票人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据的权利义务
票据权利--依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直接目的的权利
特点:证券性、单一性、双重性、期待性、无因性
种类:主票据权利、副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依票据所载文义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义务
特点:单向性、法定连带性、双重性
种类:主票据义务、副票据义务、辅助票据义务
2.2 汇票
定义
《英国票据法》 汇票是一项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字,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凭票即付或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确定的将来日期付出一定的金额给一特定之人或指定之人或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内容
汇票的内容包括绝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事项是必须具备的,缺少一项该汇票无效; 2、相对必要事项虽然也重要,但如果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 3、任意记载事项则相对不重要,只在需要的时候记载,有无记载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
(一)汇票的绝对必要事项:
1、表明其为 “汇票”的文字:如“BILL OF EXCHANGE” 注意:《英国票据法》对此项并无绝对要求。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注意:(1)无条件不是指完全不能附加条件,而是指不能附加影响票据付款的条件; (2)支付命令在汇票上必须有书面表示
3、确定的金额:汇票的金额由货币名称和金额两部分构成,金额一般保留两位小数。 注意:(1)“票据法”一般都允许在金额后面附有利率条款或汇率条款,但金额仍要是可确定的。 (2)在实际应用中,为防止涂改,金额必须同时用大、小写记载;如果大小写不一致,则《英国票据法》 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都规定以大写为准;而我国票据法则认为该汇票无效
4、出票人签章:汇票最重要的项目。 注意:《英国票据法》甚至认为只要出票人在一张空白票据上签章,该票据就已经确定了债务,其它必要事项可由出票人授权他人填写。
5、出票日期:即汇票签发的日期。 注意:《英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日期不是绝对必要的,若没有出票日期汇票仍然成立。
6、付款人名称:即出票人指定的付款人。 注意:《英国票据法》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付款人,但不允许两人中任择其一的付款方式。
7、收款人名称:也就是汇票的抬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限制性抬头:(不可转让) ① pay to A only ② pay to A not transferable ③ pay to A,且在汇票的其它文字中出现“not transferable”字样
(2)指示性抬头:(可通过背书进行转让) ①pay to the order of ② pay to A or order ③pay to A,且汇票其它文字无“不可转让”字样
(3)来人抬头:向任何持票人付款(交付即可转让) pay to Bearer pay to A or Bearer 《日内瓦统一法》和《中国票据法》禁止来人抬头方式。
小结:以上的七个项目是《日内瓦票据法》和《中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绝对必要项目,而《英国票据法》则只有5项,其中“汇票”字样和出票日期被认为是非绝对必要的。
(二)汇票的相对必要事项:
1、付款日期:是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的付款有两种情况: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即期付款:指持票人取得汇票后可以立即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方式。 远期付款:指持票人取得汇票后必须先向付款人做承兑提示,待付款人承兑后,持票人还须再等一段时间方能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并取得款项。 注意:即期付款只需要做一次提示,提示当日就是付款日期。而远期付款需要做两次提示,且付款日期分为三种情况:
(1)出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从出票日起算的一段时间后是付款日期。 (2)见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从付款人见票日(承兑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后是付款日期。 (3)定日付款(at afixed date):指定未来某一天是付款日期 另外:所有的票据法都规定,如果汇票没有载明付款日期,则一律作为“见票即付”处理。
付款日期的计算规则: ①如遇营业日及节假日,则顺延。 ②)对远期汇票付款日期的算法是“算尾不算头”,即出票日或见票日不算,付款日要算。 ③以月计算的情况,付款日应与起算日相对应,如果没有对应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天。 ④半个月以15天计。 ⑤月初为1号,月中为15号,月末为该月最后一天。
2、出票地:即签发汇票的地点。 出票地应为出票人所在地,一般与出票日相连。 注意:如果未记载出票地,则默认以出票人所在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付款地:即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注意:如果未记载付款地,则默认以付款人所在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以上为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
行为
出票(Issue)
出票人写成汇票,经签字交给持票人的行为。
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
付款提示
即期汇票:不需要承兑提示;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提示(第一次)。
注意:若持票人未在期限内进行承兑提示,将丧失对其前手及出票人的追索权,但对付款人仍拥有付款请求权。
承兑提示
即期汇票:只需付款提示(一次); 远期汇票:承兑提示后,需要付款提示(第二次)。
注意:若持票人未在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将丧失汇票的所有权利。
承兑(Acceptance)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付款(Payment)
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结
正当付款的条件: 1、善意地付款,不知道持票人权利的缺陷: 2、鉴定背书的连续性; 3、到期日付款。
注意: 1、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不得部分付款; 2、付款后持票人必须在汇票背面签字,并由付款人盖上“付讫”字样并收回汇票,汇票才被注销; 3、只有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之后,汇票才能被注销。
背书(Endorsement)
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1)对背书人(债务人) ①失去票据及票据权利; ②向后手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③担保承兑和付款。
(2)对被背书人(债权人) 享有票据的全部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前手越多,票据权利越有保障。
(1)记名背书:又称特别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除了签章之外,还同时需要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字样。
(2)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只在汇票背面签章,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任何持票人都可将已作空白背书的汇票转变为记名背书,
注意: 汇票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了来人抬头的汇票,被背书人仅凭交付即可将汇票再次转让。 《中国票据法》规定禁止来人抬头的汇票,因此也就不允许空白背书的方式。
(3)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是指“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
作成上述限制性背书的汇票,禁止被背书人把汇票再进行流通或转让持票人只能凭票取款。
贴现(Discount)
持票人将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汇票转让给银行或贴现公司,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票据买卖业务,资金融通业务 贴现息计算: 贴现息三票面金额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的计算:从贴现日至到期日,“算头不算尾”
拒付(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
拒绝证书(Protest)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当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追索(Recourse)
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该汇票已按期经过提示; (2)拒付已通知出票人和所有前手; (3)请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
可行使追索的期限:《英》:6年 《日》:1年 我国:2年 注意:我国票据法特别规定针对出票人的追索有效期为2年, 针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有效期只有6个月。
保证(Guarantee)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附条件的保证,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注意: (1)汇票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保证是无效的; (2)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责任是相同的,一旦被保证人不履行应尽的责任,保证人就必须代替被保证人履行责任; (3)可以只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保证; (4)保证人付款后,有权向被保证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种类
1.根据出票人是否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根据承兑人是否为银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按收付款时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2.3 本票
定义
我国票据法中对本票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本票与汇票在定义上存在以下区别: (1)本票是一种支付承诺,因此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 而汇票是一种支付命令,因此汇票的付款人可能是出票人自己,也可能是他人, (2)我国票据法中只规定了即期本票,而汇票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
内容
1.表明其为本票的文字 2.无条件支付承诺 3.确定金额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日期 7.收款人 8.付款地点 注意:我国票据法规定,上述必要事项中,以红字标明的是绝对必要事项。
当事人
1、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人,也是本票的付款人(主债务人) 2、收款人即拥有本票所有权利的人,即本票的债权人,本票的其它当事人与汇票类似。
票据行为
本票除没有承兑和贴现之外,其余的票据行为与汇票相同,即出票、背书、提示、付款、追索、保证等与汇票的规定是一样。
种类
1、根据本票上抬头做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记名本票:票面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且有限制转让的条件(only),这种本票是不允许转让的; (2)指示本票:有收款人名称且有“凭指示”字样(order),这种本票可以凭背书进行转让; (3)无记名本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可自由流通。 注意:我国不承认无记名抬头的本票。
2、以本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注意: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根据付款期限不同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 注意: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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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支票
定义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与汇票在定义上的区别: (1)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个人、企业或金融机构; (2)支票一定是即期的,而汇票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远期。
内容
1.“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 4.出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 6.付款地点 7.写明“即期”字样 8.一定金额 9.收款人 以上红字部分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绝对必备项目
当事人
1、出票人:自始至终都是支票的主债务人 注意:个人或企业只有与开户银行签订了使用支票的协议才能使用支票,并且支票必须是由银行统一印制的。
2、收款人:是支票上记载的享有支票权利的人。 注意:收款人必须按期提示付款(我国票据法规定必须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未及时提示,则银行可以拒付。
3、付款银行:一般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注意:支票的付款人并不是支票的债务人
4、代收行:收款人有时不是自己拿支票去取款,而是委托自己的开户行向付款行代收票款,受托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注意:代收行必须和收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这样票款收到后就能直接划入收款人在代收行的帐户
种类
(一)根据支票抬头不同划分:分为记名式抬头、指示性抬头和无记名式(来人)抬头三种形式的支票。 注意: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收款人并不是支票的绝对必要事项,因此对于来人抬头的支票也就不限制了。
(二)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划分: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 2.转帐支票:只能用于银行转账 3.普通支票:既可支付现金也可转帐
(三)根据支票上是否划线划分: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国外的划分方式)
1、非划线支票:这种支票的支付方式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转帐。 非划线支票由于可以支取现金,一旦错付则票款很难追回。
2、划线支票:在支票左上角划有两道平行线,只能用于转帐。由于划线支票的收款人无法直接从付款行取得现金,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收款,这样即使错付也多了一条追回的线索。
拒付与止付
拒付:是指银行对于不符合付款条件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的行为。 止付:是指出票人向付款行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银行不再对该支票付款的行为。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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