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年法考】刑法No.5讲客观要件三结果
2024综合两位大咖老师的思维导图,参加考试的同学们必看!客观要件三结果分享!掌握上述术知识要点,轻松高分通过考试!
编辑于2024-03-28 04:37:19客观要件三『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和实害犯
法益侵害事实(违法事实)
1| 实害结果
具备实害结果
实害犯=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害结果。
2| 危险状态:实施行为➡️産生不同状态危险
抽象危险犯
只需具备抽象危险
认为实施该行为就会,产生立法者认定的抽象危险犯
⬅️立法者描述行为
不需法官的具体判断
(2017年第2题)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粉面子当避孕药案中,狗剩对他人的身体 排除实害结果,排除具体危险,
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2010年第15题)
具体危险犯
只需具备具体危险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
2015年第4题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
需要法官的具体判断
行为犯和结果犯
1| 行为犯
行为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受贿罪
绑架罪
危险驾驶罪
诬告陷害罪
伪证罪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具体危险犯
即使结果未发生,也可构成犯罪的既遂
2| 结果犯
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结果犯=实害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
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的实害结果(财产损失)的归属问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
滥用职权罪
2017年第2题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案例∴强奸重伤案 狗蛋儿,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一个行为
基本犯(A罪)
定基本犯(A罪)
加重结果(B罪)
B罪成为基本犯(A罪)的 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234条)
伤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
奸
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2015年,卷二,8题,B选项]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罪(第238条)
禁
债权人非法拘禁债务人到楼上,债务人自己心里压力大, 无还债能力跳楼自杀,债权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2015年卷二,8题)[C选项] 因为自杀行为是中断因果关系
【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40条)
拐
【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夺
司法解释
【非法行医罪】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医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死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3条)
劫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第257条)
暴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60条)
虐
在刑法中,侮辱、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 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2002年第43题
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2017年
主观要件
基本犯都是故意犯
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对伤害是故意
对致人死亡是过失
如果对被害人,死亡是持故意心理
意杀人罪
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的
四种情形
1| 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2|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3|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4|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例1:甲为抢劫乙,将乙杀死拿走财物,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2017年第二题。
例题二。甲欲强奸妇女。使用暴力不顾其死活的将妇女打成重伤昏迷,进而进行监淫,之后妇女因为伤势过重死亡,甲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
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vS结果加重犯之相同点:结构相同 想象竟合→有法律特殊规定→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无法律特殊规定→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
同时触犯2个罪名(A罪与B罪)
无法律特别规定
正常处理即可,在A罪与B罪中择一重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法律规定的特别产物
甲用绳子捆绑人质乙,出去向乙的家人要钱, 回来后发现乙已经死亡,原来绳子捆的太紧了,窒息致人死亡, 甲的一个绑架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A罪和过失之人死亡罪,B罪。
1|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法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加重处罚到死刑,生成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
2|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该规定, 那么该结果加重犯便要还原为想象竞合犯。 也即甲的一个绑架行为同时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定普通的绑架罪。
想象竞合是原生态做法
因果关系
因的辨认
加重结果
⬅️基本犯实行行为
⬅️其他犯罪行为
暴力行为➡️大多数能致人
重伤
死亡
暴力行为 是基本犯实行行为→Y/N
行为与目的 同时存在原则
带着基本犯的 目的 实施的暴力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带着其他犯罪 目的 实施的暴力
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
例题一。
A,甲想要抢劫乙。乙进行反抗′,甲为了抢劫到财物,用榔头敲死乙,拿走财物,甲的杀人行为是为了截取到财物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B,甲抢劫到乙的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乙, 当甲抢劫到财物后,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截取财物,不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不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例题二。
A,甲欲强奸乙女,乙女进行反抗,甲为了制服乙女,将,乙女打成重伤,进而进行奸淫,甲的伤害行为是为了强奸,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重伤,在本节开头强奸重伤案中,狗蛋殴打小芳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奸,因此不属于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构成强奸罪致人重伤,而构成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2007年第12题,甲欲强奸乙女,乙激烈反抗咬断甲的舌头,甲极其愤怒,将乙女直接杀死杀死甲的行为,甲的杀人行为不是为了强奸妇女乙,而是为了奋泄愤报复,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而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甲不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罪, 而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注意假若带着奸尸的目的而杀死乙女,该杀人行为不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 因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的对象是活着的妇女。如果带着奸尸的目的而杀死 则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和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C,甲欲强奸乙女,练过散打的乙女将甲制服。 欲将甲扭送至公安机关, 甲为逃避逃跑。掏出弹簧刀将以女统成重伤甲, 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数罪并罚,2023年试题。
因果关系的判断
例如,甲重伤乙女后,感到后悔,送乙女去医院。 途中因丙违章导致车祸,车祸导致乙女死亡, 由于甲的伤害行为与乙女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甲仅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丙的违章行为。 原因:丙介入因素异常&很大→丙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题
2015年卷二,8题
A项,暴力程度上: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A项,客观恶劣性质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D项,非主线任务,危险流分两段: 甲→乙,抢劫罪, 甲→丙,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