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习笔记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本图讲述了刑法的概述、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希望梳理的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8-01 18:46:43刑法
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即对任何人犯罪,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效力问题)
根据《刑法》 第 6 条的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原则(针对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
根据《刑法》 第 7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针对外国人在境外犯罪)
根据《刑法》 第 8 条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即该法是:
①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②行为触犯的是重罪(最低刑在三年以上); ③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根据《刑法》 第 9 条的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即该法是:
①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 ③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我国一般没有)
刑法的追溯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效以前未经审判的或判决尚末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因此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未判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 已判决的案件)则不存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刑法总则
犯罪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 危害社会的, 依法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种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要件: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无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 十一)新规
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14 周岁以上,不满 16 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对于这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烧杀淫掠,伤贩爆头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注意: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明知道该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要实施该危害行为。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知道实施的行为有危险而实施(但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
危害行为:
作为:用身体积极的实施;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行行为。
二、排除犯罪的行为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对于防卫过当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 :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六、刑法的具体运用
减刑
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受刑人都可适用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度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以前是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
累犯
概念: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一般累犯:
概念: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犯罪人。
成立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特殊累犯:
概念: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后罪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3.前后罪不受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限制。
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有期5,特累危恐黑
缓刑
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即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依法进行社区矫正:
遵守:不执行了;
不遵守:缓刑撤销;
缓刑期间犯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主要特点和本质:
主要特点:
是判决被告人一定的刑期,但是刑罚先不予执行,在刑罚执行之前给被告人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要求犯罪人遵守相应的规定。考验期满后,根据考验期的表现再决定要不要把判决的刑期执行。
本质:
是给犯罪人一次不执行刑罚也就是不用坐牢的机会。如果表现不好或者是违反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将会撤销缓刑执行正式的刑罚。
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对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
对象应遵守的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⑤接受社区矫正。
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禁止条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的期满和撤销:
成功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 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严重的违反了缓刑考验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
对象: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
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后);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
禁止性条件: 累犯不得假释;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即被撤销的假释。与缓刑的撤销一致,也分为三种情形: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考验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处理模式与缓刑的撤销也是一致的。
自首和坦白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条件: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 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法律后果: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概念:是指没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律后果: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管制——不超过3年;
拘役——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
综合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
综合刑期超过35年,最高不超过25年;
原则:
(1) 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采取吸收原则。
(2)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和管制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 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追诉时效
五、常见罪名
概念: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抢方向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以下是刑法分则中几种常见罪名。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是只限于在陆路的公路交通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如:飙车、超载、超速等
交通肇事罪(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绑架罪(胁人质以令第三方):
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人身自由+求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抢劫罪(暴力手段;人身自由+求财):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不会反抗,或不知不敢反抗),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罪(带凶器抢夺,定抢劫,不定抢夺):
《刑法》 第 269 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抢夺罪(求财):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1k+),或者多(3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共场所)的行为。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诈骗罪(受害人主动拿出来):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无暴力)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是当场索要)。
非法拘禁罪(人身;索债):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贪污罪(公务员贪公共财物):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客体)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一般 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 382 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普通老百姓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共犯
挪用公款罪(公+公):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公+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既遂不可逆,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四、刑法论
含义: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管制
性质:限制自由
刑期:3月-2年-3年
主要内容:
执行社会化(不予关押);
同工同酬;
遵守会客、迁居、言论自由限制等法定义务。
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
拘役
性质:剥夺自由
刑期:1月-6月-1年
主要内容:
就近关押;
酌量劳动报酬;
每月回家一两天。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
性质:剥夺自由
刑期:6月-15年;20年-25年
主要内容:
强制劳动改造;
使用最广泛。
执行机关:监狱
无期徒刑
性质:剥夺自由
刑期:~
主要内容:
强制劳动改造;
可通过减刑、假释与有期变通。
死刑
性质:剥夺生命
刑期:无了
执行机关:法院与监狱
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执行、核准:
①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③判处死缓的,在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死刑立即执行
附加刑:
罚金
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
结论会是出游
(3)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4)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必须剥夺的对象:
(1)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故意犯罪的中止形态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犯罪停止下来的情况。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还没干,想干但干不了了
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没有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已经干了,而且想干,但是干不了了
犯罪中止: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
已经干了,干的时候自己不想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