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 - 2-国际法律责任
本章是国际法中国际法律责任的部分,包含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等知识点。欢迎点赞收藏!
编辑于2024-04-05 10:17:34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
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等是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 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是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没有完整主权、领土,不符合国家的四要素,但国际上也承认是一个主体。(法考不会考)
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和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中,国家的构成必须具备4个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
国家主权豁免
1、管辖豁免权的放弃 明确放弃,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 (1)明示放弃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 (2)默示放弃是指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诉”行为。特别要注意的是,派代表出庭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管辖豁免。若代表出庭是为了抗议管辖权或声明国家享有管辖豁免权,则不意味着放弃管辖豁免;若代表出庭就案件所涉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构成“诉”行为,意味着放弃管辖豁免权。(默示放弃就是你在外国法院开始走诉讼流程了) 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对应国家的“诉”行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 2、国家主权豁免是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 3、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里有一个特定的要求,意思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放弃,不可以理解为以后所有别的案件中也都放弃了。 4、  限制豁免还是理论阶段,所以是未生效,做题的时候记得对现状分析时只考虑绝对豁免就行了。 5、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
1、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法律行为。(国际法主体对其表态) 2、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4、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并不取决于承认主体的措辞,而是要看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如果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不管承认者的措辞如何,都属于对新国家的承认,反之则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逐步分裂为15个国家,当乌克兰宣布成立时,中国外交部的措辞是中国承认乌克兰新政府的合法性,尽管如此,中国对乌克兰的承认构成对新国家的承认,因为被承认对象经历了领土的分裂,再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许多国家对我国承认的措辞都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这些国家的承认构成对中国新政府的承认,因为我国没有出现领土变更,是在既有领土内的政权更迭。 5、法律意义的承认方式 (1)明示承认; (2)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A.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外交关系的建立以互设使馆为标志。B.正式接受领事。C.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D.正式投票支持参加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等行为。 领事,是由一国政府派驻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的外交官员,其任务是保护本国及其侨民在该领事区内的法律权利和经济利益,管理侨民事务等。 港澳台是作为三个独立的主体加入WTO的,那能否说明港澳台是主权国家,不能,因为WTO不是仅对国家开放的国际组织。 WTO中文全称世界贸易组织,英文全称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47年10月30号出生于日内瓦,当时他叫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的诞生为缔约国前期带来了三项礼物,第一大幅度的降低了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税,第二扫平了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障碍,第三取消了贸易国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通俗点来说就是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从今往后,关税一律少收,最好不收,清关手续,一律从简,能简化的手续,一律简化,最好简单的像国内跨省贸易那样简单,大家从此开始吃一锅饭,当一家人,从主导者的老大美国作为家长,高人一等,其他大家一律平等,不许搞山头主义和特殊化待遇。 关贸总协定签订以后的40多年里,全球贸易总额增长数10倍,但是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关贸总协定取得的最大成就在于,它提供了一套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要知道关贸总协定达成以前,各国出现的贸易争端,解决起来的流程还是比较统一的,无非就是讨价还价,交换筹码,这是文的,如果谈不拢,那就提高贸易关税,搞贸易制裁,这是介于文和武之间的。如果还解决不了,那就出动军队,动武解决,既然能够动手解决了,大家就不要再继续逼逼了,反正也逼逼不出来什么结果,就是打着打着,打出来两次世界大战。 但是有了关贸总协定之后,一切都变得与众不同,在多重贸易缔约国之间,贸易的体量更大了,机会更多了,效率更高了,很多以前在双边贸易中当中无解的矛盾,放在关贸总协定的体系当中,就有了回旋的余地,大家发现这个东西不是小好,是大好。 于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开放市场,简化程序,降低关税的热情,一下子就被点燃了,根据记载,发达国家平均关税从1948年的36%降到了90年代中期的3.8%,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低了12.7%,这种大幅度的减少关税,在国际贸易发展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但是与wto相比,关贸总协定的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多边的贸易协定,本身也有不足和欠缺。 简单来说,当年游戏制定规则的都是高富帅,你要他们在定规则的时候没有往里面加点私货,那就太不够资本主义了,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慢慢开始发现。关贸总协定的规矩明显有利于发达国家,因为完全提倡自由贸易,对于后进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很不公平的,很难发展本国的工业,普遍都沦为了基础原材料输出国,我举个例子来讲,假设中国和越南签署贸易协定,双方完全互勉关税,大家可以想象一下,越南的本土制造业会不会就被瞬间冲垮了,虽然说越南的人工成本很低,但是我们的产业链更全,规模更大,市场效率更高,产品技术含量更高,边际成本更优,所以反馈到最终就是,产品的竞争力更好,也就是更加的质优价廉,性价比更高。如果没有贸易协议,那么越南可以通过在中国上大量增加关税,提高中国产品的交易成本和终端价格,从而压低中国产品的性价比,最终实现保护本企业的目的。但是,有了贸易协定之后,关税不能再用了,于是发达国家工业品进来,携资金、技术、经验等优势,一下子就把不发达国家的本土企业都冲垮了,这就导致协定内的缔约国强者更强,弱者更弱,散发了十足的马太效应范,所以在关贸总协定的最后的一段时间里,获得了富贵俱乐部这样的一个雅号。 随着缔约国中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不满的声音开始越来越大,最终1995年1月1日,坐标还是日内瓦,关贸总协定获得了一系列的加持,转生成了wto。Wto对于关贸总协定进行了批判性的继承和吸收,保留了其精华,剔除了其糟粕,对于发展中国家与保护和倾斜,它是现代国际贸易体系中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国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进行谈判的平台。 6、法律意义上承认的后果。 对新国家的承认原则上是无法逆转的,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国际法上的继承
1、国家继承图示  条约继承和债务继承是考点,其他了解即可。 2、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就实质而言,是被继承国的有效条约对继承国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般来说,与领土划界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条约、道路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条约继承是由协议按照协议走,无协议,则继承和领土有关的条约,如苏联解体前和中国划的界依然有效,友好同盟等条约就无效。) 3、国家债务的继承:国际法上有义务继承的仅限于“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依据平等条约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债务。(地方债不继承) 4、财产继承、档案继承,有协议按协议,无协议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例如中国假如南北分立了,很多南方文物都在北京博物馆放着,那文物该给南方国家,因为这文物与南方关系最密切。 5、分离和独立不一样,向台独那就是分离主义,台湾独立是分离行为,独立是殖民地是该地人民摆脱殖民政府而独立,不继承原殖民地政府的债务。
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2、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举例说明 联合国是在1945年依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并依据《联合国宪章》开展活动,《联合国宪章》属于政府间协议,故联合国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Wto依据1995年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成立并活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是政府间协议,故WTO也是政府间国际组织。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由瑞士一个民间团体成立的,因其章程理念受各国认同,所以在多国都有分会设立,他就是依据瑞士国内法成立而来,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红十字会不是国际法主体,因此受中国国内法约束。 三国法,政府间国际组织记住两个即可,一是联合国,二是wto。
联合国体系
1、  联合国大会有四个部门,又直接领导秘书处。 (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是由全体会员国组成的大会,可以讨论联合国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联合国大会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内部事务就是联合国只对自家的事有约束力,其他的没有) (2)安理会: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为维持世界和平会作出一些决议。   通过决议效力可见,联合国中最有实权的是安理会。 通过职能可见,安理会有权派出维和部队,且其他机构的决定,也由安理会去执行,比如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就是安理会。 表决制度中投票权的行使举例说明:俄罗斯要打乌克兰,安理会投票定性是否为侵略,俄罗斯不能投票,美国提个决议草案,采取行动出动维和部队到俄罗斯,这个时候俄罗斯可投票,且有一票否决权,当时俄罗斯给否了,所以联合国没有出动维和部队。 决议的性质中,将表决国际法官人选定为程序性决议,是因为5个大国之间常有摩擦,很有可能各自推荐的法官候选人都因“大国一致”的原因5个常任理事国都没被选上,可能会导致便宜了非常任理事国。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协调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兼经济社会工作的机关。 (4)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 (5)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国民。法官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4人。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这些提名编就法官候选人名单,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大会(2/3以上)和安理会(9票以上)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平行选】 (6)秘书处:秘书处是联合国的常设行政管理机关,为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提供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计划和委派的任务。 秘书长是先由安理会选出3~5个秘书长候选人,将候选人名单报到联合国大会那里,各会员国投票,一个候选人简单多数通过,即一半以上通过就获选。【先后选】
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国际法律责任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国际责任制度的发展
1、  联合国成立以前的国际法叫传统国际法,成立后的叫现代国际法。 传统国际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二战以后在国家承担国家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负有责任的国家领导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即创立了“双罚原则”。 纠正图示一个错误,是“反战争罪”不是“战争罪”。 绝对赔偿是指无论是否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你都要赔偿。 外空行为:美国发射火箭,飞天上一半就炸了,可能是遇上突发不可预测的恶劣天气,但炸到了其他国家就要赔偿,而且是承担全部责任,马斯克私人发的火箭炸了也要美国承担责任。 核污染:日本排核废水说因为地震不可抗力,不排不行了,那不管,是绝对责任,但如果真造成我国海洋食品损失,我国只能先找那个日本的公司索赔,国家只是负补充责任。
传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行为归因于国家
1、国家机关(包括中央或地方、国内或驻外)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例如甲乙两国组织在太平洋进行联合国军事演习活动期间,甲国一支海军舰队交由乙国支配,该海军舰队接受乙国指挥,误射导弹,制丙国损失,该行为应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由乙国对丙国承担国际责任。 5、判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例如甲国发生叛乱运动的组织,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该叛乱团体目前已经武力控制了甲国境内的部分地区。2016年该叛乱团体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外国国家以及侨民的财产,对这些外国国家和侨民的损失,甲国无需承担国际责任,若叛乱团体最终分离甲国部分领土并成立的新国家,受损的外国国家和侨民有权要求这个新国家为其曾经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如果过错可分,那就是单独责任,如果不可分,那就是共同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个人行为归因于国家的判断标准: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 (2)其他个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行为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是履行国家授予的职务行为。(最典型的就是警察这个职业)
违背国际义务
1、国家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当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上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当性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当行为,国家也因此无需承担国际责任。 2、根据国际实践排除行为不当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同意:是指受害的主体事先自愿的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方实行某项与其应付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其相互关系上便排除了不当性。 同意应该是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的,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范畴。例如,不得利用别国的同意而进行军事干涉或武力侵略,从而侵犯他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对抗:广义的对抗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针对其他主体所做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广义的对抗根据是否采用了武力又可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对抗措施和自卫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他国对本国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用;其二是适度性,一国对抗行为的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