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论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分论的思维导图,总结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
编辑于2024-04-09 16:15:00刑法分论
基础理论
引
刑法观念
积极
消极
基本结构
刑法体例
一元
只能由刑法典规定
多元
犯罪分类
按照法益分类
按照犯罪的性质分类
自然犯
法定犯
罪名与罪状
罪名
来源
立法罪名
通过立法确定
司法罪名
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学理罪名
根据罪状所含罪名个数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多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概括罪名
非法经营罪:1234+其他……
罪状
描述行为方式
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
故意杀人的
叙明罪状
描述详细,贪污罪
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中的其他条款
空白罪状
引证其他法律条款,通常对应法定犯
描述方式的多寡
单一罪状
混合罪状
法定刑
绝对确定法定刑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死刑
没有裁决空间
否定了情节等量刑因素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刑不可知威不可测,违反罪刑法定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区分
法定刑
宣告刑
判处
执行刑
执行,要考虑减刑等因素
罪与罪之间的关系
竞合
罪状之间存在交叠,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罪名之间法条竞合
构成要件之间的交叠
特别法与一般法
构成要件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如青苹果与苹果,往往由于对象手段的特殊 典型如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原则上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但如果刑法特别规定,依照刑法规定
如149条,要求伪劣产品的诸罪中从一重
整体法与部分法
一个罪名是另一个罪名的组成部分,如芝麻于芝麻饼,典型如过失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罪,非法拘禁和绑架罪
整体法优于部分法
整体法更全面
交叉竞合
两个罪名构成要件存在重合,如苹果梨是苹果还是梨,典型如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诈骗,定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从一重
基本法与补充法
以拐骗儿童和拐卖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例
存疑,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之间的关系
可以看构成要件是否存在交叠
可以看一行为导致几个不法的结果,触犯了几个不同的法益
法条竞合
一结果
过失杀人和交通肇事罪都都指向人的死亡
想象竞合
两结果
一发子弹,一死一伤,指向两个不同结果
主要关系
排他
有A则无B
同一
交叉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赘文只有提示作用
法律拟制
269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暴力抗拒=抢劫
原本不构成某罪的行为,拟制为某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理论
公共安全
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不特定
损害后果规模较大无法预料和控制
排除规模小
(规模不确定)是指危害结果的规模,即可能伤害不少人,而非具体侵害对象不确定 所以,向楼下抛一块砖,确实砸死一个不特定的人,但损害结果至多一人死亡,故只论故意杀人
多数人
具有公众性和社会性
象征意义的许多人
单纯重大财产损失,而非公众生命健康不属于
投放只对猫狗有毒的毒药
具体判断
场景
公共领域
在私人领域往往难以形成
可以造成的损害后果规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本罪的基本犯为具体危险犯 造成实害会成立结果加重 本质在于:手段危险 并不能被认为是选择性罪名,罪名间彼此独立
整体构成要件
手段行为
危险方法
放火
决水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
其他方法
兜底
结果
具体危险犯
既遂
实害结果
结果加重
主观
故意
过失
放火罪
构成要件
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过失都能入罪
责任年龄
14岁
犯罪形态
没有未遂
可以中止
要避免严重后果
既遂
基本犯
实害犯
罪数规则
对故意伤害、杀人同时放火的
想象竞合
实施其他犯罪防火毁灭证据的
数罪并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兜底性条款,要运用同质解释 因此也成为口袋罪,要替啶程度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确定原则
要件
危险方法,性质相当
1、吸毒驾车案 醉驾、毒驾法定刑差距极大;重要的是方法的危险性 2、偷井盖显然不算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
一次性能造成大规模人员死亡
罪数规则
114、115兜底条款
一般法特别法竞合,特别法优先
危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危险犯为既遂标准
本罪其实本身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竞合
如果只是出现危险
定本罪
因为特别法优先
如果出现结果
可以从一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类似于结果加重=
本条无法包含到结果
高空抛物(不在本章)
具体危险犯为既遂
扰乱公共秩序
如果构成他罪
从一重(加重)
致人死亡、受伤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危及到公共安全
一次可以造成大规模死伤
危害公共安全
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
本质在于对象危险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最
恐怖犯罪
本质在于组织危险性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
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
涉枪罪
本质在于工具危险性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
不符合条件
私藏
符合条件消失后,不上交
罪数规则
成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兜底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出借
包括赠与、质押
借入者往往定持有
丢失枪支不报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主体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行为
丢失
包括被盗、被抢
没有报告
结果
严重后果
因果关系
主观
造成严重后果
客观的超过要素 客观上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不需要主观上认识到 主观上的超过要素 是主观上的构成要件,但不需要客观上实现
过失即可
共同犯罪
故意更有余地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er'f
前款的加重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共三档罪名
构成要件
客观
主体
除司机外,也可以包括乘客行人,具有监督职责者
如在高速公路乞讨引起交通事故;车主将机动车交给醉酒者
行为
违章行为
这也要求时空环境是交通用管理法规能够管控到的范围
结果
对结果有量的要求
一般违章行为
闯红灯
一死或三重伤
全部或主要责任
3死
同等责任
无力赔偿30万
全部或主要责任
违章行为+恶劣行为
包括: 酒后、吸毒 无照 明知安全装置故障 明知无牌或报废 严重超载 逃逸
一重伤
全部或主要责任
需要注意,如逃逸这样的行为可能并不伴随违章
行人闯红灯被撞到后逃逸,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果关系
重大损失的结果是由违章行为导致的
交警出具的责任书中会写明,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没有年检; 喝酒后,刹车失灵,阻断因果关系
主观
过失
加重:逃逸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可理解为不接受交警处理
逃逸致人死亡
一头有违章
有违章行为即可,但不一定要求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一尾有死亡
子主题
死亡因逃逸
逃逸之前并未死亡,并且即使送去医院有救助的可能
逃逸是故意,但是导致死亡的结果是不作为的过失
如果对死亡结果有故意
如果明知大概率会死,而不救助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如果隐匿罪迹最终导致死亡
作为的故意杀人
采取客观说,而非当事人主观想法
肇事后逃逸
一重伤逃逸,逃逸只能作为基本犯的条件,不能重复评价
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逃逸
方鹏:逃避法律追究,通说 张明楷:逃避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指示者构成
三种人指示违章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加重犯)
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
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种人指示逃逸致死,构成共犯
这里是共犯的一个例外,不在遵从共同故意的原则,而是共同过失 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乘车人
罪数规则
与重大飞行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是法条竞合
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前预防
构成要件
道路
没有要求公共道路,如地下停车场 封闭管理不是公共场所,不再针对不特定人
行为方式
前三者抽象危险犯;第四个是具体危险犯
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
校车旅客严重超载、超速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故意
要对醉酒状态有大体认识
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有认识
罪数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
交通肇事罪
要求一个行为,既是危险行为,又是引起肇事行为
否则数罪并罚
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轻罪的封锁效果
重罪没有附加罚金刑
要处罚金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罪数
想象竞合
交通肇事罪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大桥
重大责任事故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逻辑类似于交通肇事罪
在厂区内的
范围外
范围内
危险作业罪
逻辑类似于危险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
保护生命法益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对象
人
需要是活人
否定胎儿或尸体
自杀
自杀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
可以有效解决教唆、帮助自杀问题
曾文科
自杀不违法,只有教唆者系间接正犯的时候才构成
行为
杀
支配他人生命,大概率导致死亡
间接正犯、作为不作为皆可
故意
对死亡结果过失
适用过失致人死亡
拟制规定
仍是杀人故意,包容评价
绑架、抢劫
结果加重犯
对结果过失心态,但认定为故意杀人
想象竞合(刑讯逼供过程中不小心折腾死了)的提示,因为故意杀人一定法定刑更高,所以可以使用。 但如果对结果本身是故意,那么就是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等
数罪并罚
常态
犯罪事后杀人灭口
责任年龄12岁
罪数
间故意部分
故意伤害
保护法益:身体机能健全,而非身体完整性 剪头发没有问题
构成要件
伤害行为
行为对象
他人身体
自残原则上不为罪
但是特殊情况可构成战时自伤罪
伤害胎儿,胎儿出生
水俣病痛案
通说是肯定说
认为行为对象不一定在行为时客观存在
有些牵强
否定说也很有力
如果杀死,不会按故意杀人定罪
得出了毒性越强,反而罪名更轻的结论
结果
轻伤、重伤、重伤致人死亡
结果的未遂形态

故意
也有轻伤故意、重伤故意
对于重伤无伤害的评价
引入 加重的构成要件(相对于基本型的新要素)——有未遂形态的(入户抢劫未遂) 量刑规则(相对于基本型自身的要素在量上的衡量)——没有未遂形态(多次抢劫) 重伤因属于量刑规则的内容,因为没有未遂形态,所以不再关注主观的故意内容,而强调客观构成的损害
责任
12岁
被害人承诺
对重伤无效
器官移植适用另外责任阻却事由,如法令行为
罪数
结果加重
重伤、死亡
 第二行是因为过失没有未遂得犯罪形态,所以不以第三档量刑; 第四行主要考虑了杀人未遂,伤害既遂之间的法定性关系,使判决更加公正
拟制规定
对结果是过失心态,担认定为故意
基本平行于故意杀人的这一部分,但是多了一个
买血
主要针对全村得艾滋得案件
数罪并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子主题
遗弃罪
性犯罪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保护性自由的法益
构成要件
主体
女性主要是在生理上存在不足,但是完全可以作为间接正犯
对象
要求必须是女性
行为
违背妇女意愿
故意
强奸
要求知道对象是女性且是活着的
奸淫不满14岁幼女
合理以为幼女已满14岁
奸淫不为罪
强奸适用第一款
此时,妇女包括幼女
奸淫精神病患者、痴呆女性
认定为
责任阻却
14岁
婚内强奸
实质分离说
结果加重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3人)
同种数罪,法定加重,不并罚
2人?刑法暗涵两人就按基本刑即可
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
公共场所:不特定或多数人能够进出的场所 + 当众——三人以上
轮奸
同一时间内,共同对一妇女(幼女)连续进行强奸(奸淫)的行为 共同正犯, 盘面轮奸
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的意义——追究责任——部分既遂,全部责任 约定枪杀,只有一个弹孔,使用存疑有利被告
不要求所有人都有责任年龄,但要求至少有两人既遂
(携子轮奸)
片面轮奸
后来居上 偷偷迷倒,暗中观察,后来加入
加重的犯罪构成,存在未完成形态
一人既遂,另一人因警察来了未遂 所以后者成立强奸既遂,和轮奸的未遂
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
不能与第二款同时使用(已经评价) 此处伤害轻伤即可
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严重后果: 怀孕(结果加重犯,客观上必须和基本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能够预料到后果);被害人自杀(可以认为是异常的介入因素,刑法中将生命的价值重于性自由,理性人应当不会自杀;但应当关注当地的境况)
负有照顾指责人员性侵
是一种对性自由的抽象危险 主要针对查不清的情况,推定行为人因为优势地位而实质上地违反了妇女的意愿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要求长期有职责,才可以进行抽象危险的拟制
行为方式
与不满16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已满14岁是界限要素: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但却是以为对方已满14岁的,也成立本罪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因为立法上为了区分不满十四周岁的界限,所以并不是必备的构成要素,检察官只要证明了小于十六岁即可
不需要积极利用特殊职责
不讨论强制手段or对方是否同意
单纯猥亵不构成
故意
罪数
同时构成强奸罪,想象竞合
强制猥亵、侮辱罪
保护性自主决定权 此处侮辱妇女必须与性羞耻心相关;不同于侮辱诽谤罪(名誉),但可以想象竞合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主体和对象
男女皆可
行为方式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利用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侵害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
强制猥亵和强奸罪其实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一般法的关系
故意
不需具有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有的时候单纯是以报复为目的 内心倾向是考虑行为是否有猥亵性质的参考要素
罪数
加重处罚情节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加重处罚情节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是猥亵,不要求具有强制性
即使儿童同意,也构成本罪
强制手段也认定为本罪
奸淫幼女法条竞合
主观上有故意,但不需要有倾向
罪数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不同于多人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侵犯人的身体活动的现实自由 【睡梦自由案】:一直在睡,事实上没构成(现实自由);惩罚限制自由的可能 不需要认识到有人对自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构成要件
对象
不能活动者不构成本罪
婴儿
行为
各类方法限制自由
沐浴夺衣,高速跳车
欺骗
客观上没法走
有炸弹,动了就炸
构成
只是使被害人不产生空间移动的意思
校长谈话
不构成
主观
故意
索债型非法拘禁
要钱但不以绑架、抢劫论处
因为本身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罪数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结果加重犯
事实上是一个行为,造成结果 捆绑忘记给吃饭;
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实为想象竞合的提示 暴力致人轻伤,则为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
法律拟制(转化犯)
扇一巴掌,摔在地上死了(两个行为)
殴打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杀人故意
如果有伤害故意,但打的过程中过失致死
也拟制成故意杀人罪
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
殴打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真正身份犯)
数罪并罚
两个故意;两个行为
非法拘禁+拿菜刀砍死
绑架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益:被绑架人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行动自由及生命安全 与财产无关,与监护人利益无关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劫持或者以实力控制他人
谎称控制不定位绑架罪 与非法拘禁等罪名构成法条竞合
不要求被害人离开场所
偷盗婴幼儿作为第三款
解决否认婴幼儿自由的问题
主观
故意
控制他人
两个主观超过要素
短缩的二行为犯:主观的超过要素存在于绑架行为时 ——目的是否在现实众满足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犯罪人本来计划有两个行为,但是在刑法中不要求第二个行为既遂,有前一个行为即可) 绑走后,以此要钱,警察来了,就是既遂
利用给被绑架人亲属或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危担忧的意思
包括利用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绑架逃犯案】
与抢劫罪不同之处
本人
第三人
作为人质交换,引起担忧
拐卖妇女儿童
第三人
要人做人商品
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
勒索财物成功,本罪与敲诈勒索构成牵连犯,案本罪处理
敲诈勒索的结果是绑架的大概率结果
出于其他目的,动机控制他人后,产生了索要图的,定本罪
要求控制行为与目的同时
杀死后突然想到敲诈勒索
数罪并罚
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
不认定为犯罪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认定为本罪
故意杀害or故意伤害或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or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要先分析实行人, 25和15去绑架,一起杀害;给25定绑架罪第二款,15定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罪数
绑架可以被评价为非法拘禁
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不协调,吸收原则
绑架罪
最高无期
过失致人死亡
7年
15岁绑架过程中使用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无法构成绑架罪,但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何选择,要进行实质判断
非法拘禁的路径归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处理
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保护的债务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合犯:可以反别评价的独立行为,放在一起评价 有人认为我国没有结合犯(甲罪+乙罪=丙罪)抢劫强奸罪 我国是(甲+乙=甲,但甲的量刑更高)
不要求拿到赎金
没有实施绑架,直接杀人后谎称勒索财物
杀人+(诈骗、敲诈勒索想象竞合)
两个行为
绑架杀人后,勒索赎金
总结
 左下以故意伤害的基本型+绑架的基本型数罪并罚
子主题
承继共同犯罪
以控制为既遂,本身是继续犯
以脱空或者死亡为行为终了的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益:妇女儿童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
拐卖婴儿、亲生子女的,定本罪:民间送养行为区分
得到18岁以上妇女同一的,不定本罪;未征得仍成立
对被害人承诺的衡量
男性不构成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有一者即可
将被害人置于非法支配下
触犯上述几个行为,以一罪论不并罚
责任要件
故意+出卖目的(不是营利目的)
出卖目的也是主观的超过要素 出卖强调卖出去,营利目的强调赚钱,持续
是否实际卖出,不影响既遂认定
自己没有出卖目的,他人有,可以构成共犯
责任
妇女可以进行承诺,儿童承诺无效
罪数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乏要求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控制儿童为人质的,成立绑架罪
拐骗儿童罪
没有出卖、勒索财物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之外的目的,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
拐、骗分开评价
不限于欺骗利诱行为;包括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本以抚养为目的
包括的一罪,本身的目的刑法不评价,因为产生新的目的而构成更重的犯罪
后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后勒索的,以绑架罪论处
法定升格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同种数罪都不并罚? 故意伤害罪,没有强调次数,但多次构成轻伤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结合犯vs加重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否包括奸淫幼女
这关系到是直接适用拐卖妇女儿童的加重情节or数罪并罚
一是要考虑法益保护;二是要考虑法定刑相协调 考虑奸淫被拐卖14岁以上,能判死刑;为保障幼女一定要承认结合犯的成立——不能显得保护幼女的程度比保护妇女程度弱(但这是一种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可以将妇女解释为包括妇女(扩大解释)
是否包括违背意愿
此处奸淫应当限缩解释为违背妇女意愿
无法解释结合犯背后的刑罚理论
两罪加在一起后,作为结合犯,刑罚大大增加 如果解释为因为特殊地位而使妇女无法反抗,应当结合负有照护义务的罪名——法定刑显然不均衡
已满14不满16的人拐卖妇女、儿童
不成立本罪
但过程中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
构成强奸罪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结合犯 拐卖+强迫卖淫 结合犯是有顺序的,先拐卖后强迫;顺序不对的话就是数罪并罚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对手段的限制,但基本上都需要此方法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出于形势政策的考虑,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条约
出现认识错误
选择的罪名,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本想拐卖妇女,结果拐卖儿童,定拐卖儿童罪 但如果规定了两个条文,也并不该拘泥于此
具体、抽象认识错误的区别
不在于一个罪名
而在于犯罪构成,而后寻找共同性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益:妇女儿童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
构成要加
对象
十四岁以上男性
不能犯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获得同意
不叫拐卖
收买也不叫收买
故意
是否要出卖为目的
要出卖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的既遂
查不明
只能定收买,否则会疑罪从无
必要的共同犯罪
必须要多人才能实现
共犯主要针对任意的共同犯罪
此处只要每超出售卖的范围,九鼎收买即可,而非拐卖的共犯
罪数
除了出卖作为结合犯外,其余都是数罪并罚;由于包括的一罪,有限结合犯,在结合犯基础上进行加重情节的衡量
第五款
不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40已经涉及,主要针对一开始没有目的,抚养过程中产生,包括的以罪(包括的一罪,以其中中的乙罪惩罚即可,不需要数罪并罚) 否则,买的时候就有就比过程中产生的刑罚更轻
二三四五款
都是数罪并罚
可以体现收买不一定侵犯人身自由,这与拐卖不同
收买后强奸,有将其出卖
240一款三项
包括的一罪,包括整个过程
加重
收买后非法监禁,又将其出卖
240基本型
售卖后强制猥亵,又将其出卖的
240+237
没有规定在拐卖的家中情节中
从宽情节
只适用于收买
单独适用于共犯
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像危险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法益保护
人身权利,而非国家的司法作用
之侵犯国家司法作用,没有侵犯人身权利,不成立本罪
托人诬告,人身自由放弃;诬告虚构人;不成立本罪 外国诬告案,成立本罪
所告发事实偶然符合客观真实
本欲陷害,客观真的是罪犯;;与射杀稻草人类似 没有侵害法益,不构成本罪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他人
自我诬告不构成
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无责任能力者,成立本罪
虽然不定罪,也会带来很大麻烦
诬告单位犯罪,可能导致自然人受追溯的,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
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危险犯
要求刑事诉讼程序未开启前,开启后可能成立伪证罪
责任要素
故意+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一种学说:不是间接故意构成,而必须使直接故意才能构成
罪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真正身份犯
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适用非常少
实际上少
大概率会因为吸收犯(必经阶段)而被吸收
问题讨论
有人同一有人不同意的讨论
侵犯财产罪
概述
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个别财产:偷包后,放了六万在人家,想要强行买卖,仍然以包的价值作为数额 针对全体财产:在我国并不存在,在国外有:背信罪,委托他人投资,他人故意加害,要求必须造成较大损失,才算犯罪
取得罪
损人利己
移转罪
是否移转占有
夺取罪
盗窃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交付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移转罪
都是合法占有
侵占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会计将账户里的钱转到自己账户,据为己有
子主题
挪用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会计将账户里的钱转到自己账户,后又补上
毁弃罪
损人不利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最
不履行债务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可以由单位构成 真正不作为犯
保护法益
公私”财产“
原则:造成经济损失,就可以认定为存在财产损失,无论财产在民法上是否合法
挽回更大的、同等的法益
骗回盗品,不构成盗窃罪
单纯免除非法债务
骗免嫖资
非法债务ok
骗回嫖资
但如果是钱(物)构成
嫖资虽违法,但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构成诈骗罪
行为对象
财物
种类
物
财产性利益
积极财产增加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如债权
劳务本身和财产性利益的关系
有些劳务有明码标价,有些没有
特征
管理可能性
物权法对物的界定
要为人力所支配
转移可能性
只能骗;而不能偷
价值性
有一定主观性 虚拟财产
排除
商业秘密
欠缺移转可能性
损害他人占有,自己享有占有
种类
交换价值(客观价值)
使用价值(主观价值)
护照、身份证影响很大;精神价值
需要同时排除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才可以否定价值型
素材同一性
丧失的财物和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一样的
捡卡取钱:捡到后,ATM机取钱 丧失五千块钱债权,得到五千块钱现金,是不同的财物 现金银行占有;非法占有得到五千(日常观念不同是采取全体财产;银行和储户的免责条款) 存钱(现金——物);给卡(债权凭证);卡上记载(债权)三者有所不同
同种财产犯罪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处罚,不数罪并罚
2018:1500 2019:1000 2020:500 单独看每一个行为到不构成诈骗罪 zwk认为未经处理指已经达到刑事标准;因为每次都可以受到行政处罚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
zwk认为是量上的衡量,而非在要件上有质的变化
不是加重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规则
四步法
确定被害人
注意素材同一性
确定犯罪对象
损失了什么
原先占有状态
转移占有的手段
盗窃罪
本罪作为本章的第一个学习的罪名,是交付类犯罪的代表,众多理论集中于此
保护法益
两种说法
本权
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
合法占有状态 盗会质物
占有
受老师赞成
需通过法定程序回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包括了非法占有状态
本权的效力大于非法占有
偷回盗品:不构成犯罪 盗品虽是非法占有,但受到保护;效力不及本权 但是本权间无法对比 偷回质物,质权和所有权的对比,没有公式性理论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占有是重要的要素, 盗窃是转移他人财产的占有;如果不是他人占有,则是侵占罪
判断标准
客观的占有支配
客观支配要考虑事实上的支配,社会观念上的支配
可以参考方鹏
主观的占有意思
只要没放弃,就仍视为有主观的占有意思
即使被害人不精确地指导财产位置,只要没有反其财产的意思 就能认定仍有概括的站有意思
判断规则
直接支配
时空上紧密连续性,很容易恢复对财物的紧密占有
手机占座案,吧台充电
占有辅助人
码头搬运案(侵占:代为保管) 与委托的区分主要在于保管的时间 占有辅助人对财物没有占有,所以仍是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他人管辖专属空间
沙发戒指案
有管理人的场合,原物主一旦丧失占有,管理人获得占有(临时占有者)
管理人是管理、经营者,如果将其变卖,构成侵占 宾馆电脑被遗忘,新的住户进入占为己有,侵害了宾馆对电脑的占有,仍是盗窃 要求是有管理+专属空间,普通的公共空间不成立上述观点 在公交车忘记就是遗忘物;在出租车忘记,归司机占有
他人具有明确的占有意思
路边卖书案 放了二维码,彰显对书的占有
特殊情形
死者占有
肯定说
有占有
否定说
没有占有
折中说
处于其他目的杀害,临时起意拿财产——盗窃;第三人那财产——侵占
符合司法解释,但是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其他
存款
凭证
债权人
债权所指向的现金
银行占有
封缄物
快递包裹
区分说
主流观点
和包装一并处分
侵占说
打开占为己有
盗窃罪
非区分说
目的是保护的是法益,而不是惩罚行为人的获益
共同占有
合买电脑案
盗窃行为
使用平和手段,违反占有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务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不限于秘密窃取
要求主观秘密:行为人不知道占有人知道 病床盗宝案
违反被害人有关盗窃罪保护法益的意志
少年买烟,不是盗窃罪所保护的财产法益 商场拿手机后直接放钱,违反程序意愿
实现财产的转移
逃债 逃单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
误将他人占有之物取错,认识错误,阻却故意
对数额的程度
天价葡萄案 完全不需要认识的就不太合适
基本刑需要认识到、加重刑不需要认识到
以社会一般规范要认识到,没有认识到不予定罪
量刑规则:要求 想偷100w,实际偷了1000,按1000算,而不是100w未遂 想偷1000,实际偷了100w????看司法解释
对户的认识
多次有认识
不需要认识,以客观为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
排除意思
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务进行支配,用以区别盗用行为
盗用后毁坏——盗窃 偷盗后使物品的价值几乎殆尽——司考教材案——盗窃
利用意思
认定十分广泛 迷恋内裤、家具取暖——仍视为由利用意思 丢包灭迹——一般不视为有利用意思
区分盗窃罪和毁坏财物罪
非法占有目的存在于实施盗窃行为时,而不是占有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转移时想毁坏,后来留了下来——还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来用了起来——侵占罪 都不能定盗窃罪
在行为当时有,但不要求最后实现
移转就已经既遂,还没开始用or扔掉——都是盗窃既遂
犯罪形态
着手: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
入户盗窃
进入户内开始物色财物
着手和实行行为不一定是固化的关系(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 此处即已经着手,还没有开始实行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开始喝酒就已经是实行行为,真正道人旁边砍人才是着手
所取得的财务极为低廉,不能因为取得了财务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白纸、破雨伞
既遂
转移财产占有,导致他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
学说
保护法益不受侵害、而非禁止行为人收益;而学说无本质区别
失控说
控制说
更主流
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
即便不是想要盗窃的财物,也认为是既遂 真假币案(违禁品也算作财物)
既遂
罪数
行为样态
数额较大:交换价值(1000-3000)
不记名、不挂失:彩票的兑换价值,占有人一旦丧失则完全丧失 记名、可挂失: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
数额不大: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
数额不大
多次盗窃
两年三次以上
入户盗窃
户: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日常生活住所
包括日常生活的船只、帐篷 不包括宾馆等 宿舍被争议
非法入户,不限于以盗窃故意入户
入的时候有违法犯罪的目的
携带凶器
性质或用法足以杀人的凶器
需要证明要使用
不要求显示、暗示或使用
扒窃
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益
财产法益+人身法益
构成要件
行为
手段行为:抢
人身暴力或胁迫
从生命到自由 如过失名誉或财物,则是敲诈勒索
内容是声明、身体、自由
虚假的威胁也是威胁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or一般人的反抗
单纯利用他人不能反抗,只成立盗窃
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体系解释??? 罪行体系不同
当场
事后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
暴力对象
财物的原占有人或共管人(能够在占有上有更高效力)
误认第三人为车主,打伤第三人抢夺摩托不构成抢劫罪
结果行为:劫
劫(当场+强取财务)
手段和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并不是单纯的伤害+转移占有
手段和结果有双当场性
交付财物时,对人参暴力或威胁仍然存在 zwk补充:至少在实行行为时就已经有非法转移财产的故意(和方鹏观点有些冲突) 暴力行为过程中,产生意思则构成——捆绑劫财案 暴力的故意,后利用反抗被压制(为昏迷死亡)又想取财,需要新的压制反抗行为,才成立(对同时性要求较高的体现)——强奸后突然想劫财,扇一巴掌也构成 暴力故意致昏迷,无法成立盗窃罪 暴力故意致死亡,侵占罪
取财对象人
对象
双重对象
人身
财物
责任年龄
14岁
故意
抢劫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类推盗窃
犯罪形态
着手时点
开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
事后抢劫,也如此
不以前罪的着手视为着手
既遂标准
取得了财物或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需要取财和暴力胁迫手段有因果关系
下药外出案,包括的一罪,从一重(两行为两罪,但结果相同); 逃跑落财案,压制反抗行为与获得财物没有因果关系 钱包反击案,有因果关系
罪数
转化型抢劫(法律拟制)
构成
聚众打砸抢,毁坏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定位本罪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事后抢劫269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罪+暴力+目的
前罪
前罪不要求既遂,达到未遂程度即可
只要能被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
法条竞合仍视为盗窃、诈骗、抢夺范围 抢劫转化,抢劫本身包含盗窃; 在共同犯罪场景下,让丙在第一次抢劫后加入,所以抢劫也存在转化;否则会出现罪刑不均衡,因为盗窃后,使用暴力时有人加入,都成立抢劫
14-16司法解释持否定说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
与前行为有时间空间上的紧密性
现场回归不属于当场
一直被追赶,只要追赶未中断,就认为仍是当场
用GPS追,用车追,是否有当场性
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不要求暴力或威胁的对象是被害人或抓捕人,也不要求该对象认识到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目的
无论目的是否实现
所有的目的皆是这样的要求
取财过程中被人发现,暴力或威胁,直接适用263
转化型抢劫共犯
共同实施前罪
看是否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形成共同犯意or提供帮助
承继
承继的共犯
中途加入
看是否有抢劫故意
有
抢劫共犯
没有
甲盗窃后逃跑,第三人知情后为了使甲逃避抓捕,对所有权人实施暴力,构成故意伤害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
承继共犯,一人一脚,无法查明
存疑有利于被告
承继共犯,乙知情后而实施暴力
承继共犯,要求有一个人自始至终在犯罪过程中
甲定盗窃,乙定窝藏
不构成
索取债务
不是非法占有目的
可能是故意伤害、催收非法债务等
抢劫和绑架最的关系
向非法扣押本人,定抢劫
不同时空向第三人,绑架罪
同一时空第三人,想象竞合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绑架罪抢劫罪想象竞合
法定刑升格
入户抢劫
户
概念
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就可以,不同于入户后抢劫、在户内抢劫
暴力、胁迫邓青之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但取财行为不必发生在户内
需要对“户”有认识
入商店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
大中型交通工具
处于运营状态或拦截运营途中
不要求行为人身体处于交通工具上
事后抢劫,要求暴力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金融机构
运钞车、ATM机和机构中抢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量刑规则,没有未完成形态)
数额巨大需要认识
次数不需要认识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比较例外
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而不是抢劫机会中实施
强盗踩婴儿案; 强盗报仇案——数罪并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足以使他人误以为行为人是军警人员
服装、证件;
包括军人警察互相冒充
真军警人员
司法解释否定说
持枪抢劫
不是单纯的携带,需要向显示枪支
必须是真枪,可以没有装子弹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要求明知是特定物资(用途),但在特定物资发生认识错误仍视为有故意
抢夺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和抢劫间的梯度
法益
财产法益+(人身法益)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所夺取的财物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
拽别人身上的包
对财务使用了非平和手段
和扒窃区分
不需要乘人不备
拽包,
不满足上述条件,有公然性,只是盗窃罪
跌倒丢物案,盗窃有一定的兜底性
包括轻微暴力,但只是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压制反抗,成立抢劫罪
是否压制反抗是标准 飞车拖拽案,以疼痛感为标准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子主题
数额较大或多次抢夺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罪数
拟制为抢劫的总共有三条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法律拟制
凶器
性质上或用法上的器物
携带枪支,只能按普通抢劫处理,不再使用加重情节
防止对一行为的双重评价
携带
显示上的支配,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可以对物使用,但不能对人使用
过失导致人重伤、死亡
加重情节
故意导致
定抢劫罪
子主题
诈骗罪
交付型的财产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个罪名 通说和zwk有些出入
法益
财产法益+(意思决定自由)
zwk:我国没有单纯意思决定自由的罪名,有些不适用于我国的情况
骗回对方合法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定本罪
非法占有的,不定本罪
构成要件
基本构造
因果关系链条断裂,无法既遂
欺骗行为
错误认识
怜悯交付案
处分财产
取得财产
遭受损失
形态
开始实施欺骗行为,才是诈骗罪的着手
伪造证件属于预备行为,一个行为,想象竞合
又实施了诈骗罪,牵连犯想象竞合
五阶段
欺骗行为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有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以被害人未标准,国父筹资案 不作为:古董鉴定案
以被害人为标准
错误认识
有关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调虎离山案,偷走,不构成
欺骗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排除机器)
要求有正确认识的可能,否则构成盗窃罪 机器:许霆巨款案,利用机器故障
处分财产
基于错误认识有意识地将财产转移给他人
放弃占有,行为人拾取,定本罪
城管突袭
客观上对具体处分的财物本身有处分意识
借打手机
如果行为本身没有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只能定盗窃罪
强调错误认识,和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有处分的意思) 借打手机:盗窃 旧书藏宝: 点击转钱: 相机掉包:如果换包装——盗窃;换价格签——诈骗 多买金鱼:
被骗人有处分财物的意识
西装案 直接穿走——无处分行为 穿着上厕所,逃走——无处分行为 压身份证后穿走——诈骗 方便面——对性质无认识 西装盒or换价签——对性质有认识——构成诈骗
对被处分的特定物品的性质有认识
只认识到书,没认识到邮票
数量认识
藏金鱼,买十条藏了十一条,对多出的一条没有处分,只是盗窃
不要求对真实价值有认识
古玩
完全有可能盗窃罪的范围内评价为“实质重合”
盗骗错误案: 加油,自己设计了个加油卡,但实际上是真人在操控 主观上是盗窃,客观上是诈骗——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先看重合,后分开 所以二者之间有重合,可以定盗窃既遂,不因该评价为完全的对立关系
取得财产
积极财产的增加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取得利益,但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
从高速公路路旁偷跑
取得财产与处分财产必须具有同一性
素材同一性
骗钥匙偷车案 对于车钥匙是诈骗(是使服务人员对钥匙处分);之后开车是盗窃
欺骗他人免除非法债务、提供劳务,不构成本罪;只有合法债务才成立
遭受损失
交换目的,无论是否提供或期待对价
募捐灾民案:交换目的,募捐必须要捐出去 骗卖药品案:交换目的,买药是为了治病
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定本罪
白纸假币,面粉毒品,也构成诈骗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既遂
他人对财产转移占有
特殊类型
三角诈骗
行为人骗被骗人,被骗人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
被骗人与处分人是同一人
被骗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
保姆西装案 保姆有处分的权限
区分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抱狗案
对法院的三角诈骗,诈骗与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
利用借条案,骗法院错误判决 反过来被告诈骗
新型三角案件
偷换二维码 被害人没有处分权限,我个人也不太支持 对顾客的诈骗?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食宿诈骗
本无支付的意思,骗吃骗住,定本罪
诈骗对象是使用权
有支付意思,骗免债务
本有支付意思,趁机逃跑,不构成本罪
没有处分
本有支付意思,找借口逃跑
罪数
他人财物出卖给不知情第三人
买树苗,指着山坡说是自己的,买家挖了树苗 树苗:买家客观上构成盗窃;卖家用骗的方法,针对乙的树苗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钱款:没有得到合法财产,卖家构成诈骗
两罪想象竞合,针对骗的行为
盗窃财物后,利用所盗窃财物骗取第三人财物
先偷后卖
数罪并罚,先买后骗
盗取他人财物,利用此财物骗取被害人的其他财物
盗品退货案
敲诈勒索罪
可以联系抢劫罪
法益
财产法益+(意思决定自由)
基本结构
实行恐吓
产生恐惧
处分财产
取得财产
遭受损失
构成要件
实行恐吓
敲诈:暴力或威胁(但当场性);非暴力要挟手段 勒索:利用恐惧心理
使被恐惧人产生恐惧心理
不包括困扰
单纯造成困扰行为,不构成本罪
捡卡索钱案
恶害
身体、生命、自由还包括名誉和财产等
客观不要求实现,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真实意思
不要求恶害具有违法性
检举勒索案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特殊问题
权利行使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考察手段、目的正当性
恢复本权
原物返还请求权;债权实现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成立,尊重意思自治;如果是捏造出来的可以成立、
上访
存在真实民事纠纷
超过请求范围+非法手段
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存在真实纠纷
非法手段
敲诈勒索
罪数
与诈骗罪
想象竞合的可能
又骗又吓唬
与盗窃罪
盗窃罪的范围实质重合
与抢劫罪
程度差异,考量是否有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一人敲诈勒索故意、一人抢劫故意;实施抢劫行为,在敲诈勒索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情形
恶害当场会实现,才有可能成立抢劫罪
加害的权益
与绑架罪的关系
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
没有绑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想象竞合
实际绑了,成立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牵连犯
先绑后杀害,后要钱
要钱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前后行为要数罪并罚
侵占罪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益
所有权和财产性利益
没有侵犯占有 交付性犯罪主要侵犯的法医是占有;而侵占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据为己有侵犯了所有权
亲告罪
没有例外,绝对亲告
构成要件
行为类型
代为保管物侵占
方式
法律行为
借卡存钱后买东西
变卖
事实行为
侵占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
没有要求返还的权利,赃物
肯定说
通说
否定说
侵占窝藏或者代为销赃的赃物
赃物国家收缴,没有要回的权利
肯定说
否定说
不知情
270
侵害原所有权人的利益 遗忘物埋藏物——扩大解释为脱离占有物 客观上二款,主观上一款,评价为二款——具体认识错误
知情
312条
脱离占有物侵占
对遗忘物、埋藏物的扩大解释
遗忘物
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占有的财物
错误快递,也可以构成侵占
埋藏物
埋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他人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
老屋藏金
故意+不法所有目的
有排除意思,没有利用意思
本罪的适用
作为犯
还是作为犯
非法占为己有
真正的实行行为
拒不交出,拒不退还
变卖拒还案,既遂时间
只是对行为的判断
特定物必然没法还,种类物强调交出、退还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系
客观上使他人占有之物,误以为是委托物或遗忘物而占为己有(或相反)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侵占罪重合
为了在抽象认识错误当中达成重合,从而达到既遂,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盗窃罪特殊之处是要求被害人的占有,而侵占罪不要求占有,故可以在侵占罪重合 如果在主观上是侵占,客观上是盗窃(车上拿包案);或者相反(误以为他人占有)主客观重合于侵占 强奸罪和侮辱尸体罪,活人被评价为尸体
与存款汇款取款相关问题
系统错误
ATM
盗窃
骗人
诈骗
他人存入
据为己有
侵占
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
行为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和贪污 贪污要求更高
行为方式
非法占为己有
可以各种方法
窃取、骗取、侵占
张明楷认为只包括侵占
注意规定183第一款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非利用工作的机会
偷看密码,而后偷钱,只是铍铜盗窃罪 骗取奖金案:诈骗罪 司机运货案:看司机的情况,是否有旁边的人监督——占有,职务侵占;占有辅助,盗窃
责任+非法占有目的
不具有归还财务的意思的,成立本罪
作假帐,潜逃
具有归还财物意思,挪用资金罪
行为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后产生,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益
行为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真正的身份犯
包括非法途径被录用或没有获得正式编制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定第二款
行为对象
资金
存款、证券
排除物
行为内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单位
包括准备设立阶段
他人
归个人使用
扩大解释
借出名义、借出对象,过程获利有一方为个人则属于
解带给他人就是一种个人使用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行为方式
客观用途上
本想赌博,但最后没用,只是放着——客观上就是其一
数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
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但是程度较小就可入罪)
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也有可能只是违法,不犯罪
赌博
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旦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职务侵占
需要对主观进行证明 此处只有排除意思,没有利用意思
认定占有目的的典型
潜逃
假账
客观上不能归还,挪用后主观不还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益
行为对象
他人所有之物及财产性利益
行为时是否占有不影响本罪
可以被承诺阻却
但可能构成别的伐罪
防火烧房案
行为方式
毁坏含义
物理毁弃说
效用减损说
放鸟、扔戒指案——成本极大
合理性
财产的效用已经大大减损
恢复效用,需要巨大成本 纽扣乱混案
毁坏不一定是物理毁坏,不一定针对物
抛售股票案
高买低卖
对于数额较大;情节恶劣的补充
法官的自由裁量
教堂涂鸦,厕所涂鸦,无法确定数额
方式
物理上
心理上
银盆撒尿案
隐藏他人财物
故意
利用意思
构成盗窃、侵占
(zwk)盗窃罪等与毁坏财物在效用减损,有实质重合
对共犯问题有帮助
罪数
而后毁损事后不可罚
以盗窃罪论
破坏生产经营罪
其他方法不限于毁坏财物方法
反向刷单案,第三人雇佣刷单,造成平台屏蔽
其他方法要同类解释
国外侵害业务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保护法益
公共财产+职务廉洁性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不正当途径担任
协助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时的基层组织人员
如村民委员会、居委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团体委托经营财产的人员
抗灾看管粮仓 只在贪污罪中有效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职务上便利
要求是权利或方便条件,而非单纯的机会
包括利用有隶属关系的职务便利
183第三款
侵吞、窃取、欺骗或者其他手段
公务活动或者外交中,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可以定本罪
侵吞
排除毁坏
公共财物
一般原则
民法规则
不要求单位占有具有合法性
例外
九十一条第二款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责任要素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罪数问题
共犯
公司、企业等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非法占有的
只用一方职务便利
贪污或职务侵占的共同正犯
用两方
按照主犯性质定罪
不能分清,可以贪污罪追究
类似于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差不多,都以主犯论 既然都是主犯,从重
数额计算
不按分赃数额,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是特别关系
数额如果不到起刑点,应当认定为财产犯罪
处罚
终身监禁
要求先判死缓后,两年后,可以判处终身监禁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益
公款安全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不包括受托类主体
数额
3
非法活动
5
营利活动
5
其他活动
行为方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
归个人适用
使用人、名义人、牟利人任意一人是自然人都可入罪
个人不限于一个人,对于单位而言的少数人
不限于金钱上的利益,利益可以是合法or不合法
行为对象
不限于现金,但不包括公物
第二款有例外
故意
不能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的话构成贪污罪
存疑从轻
罪数规则
看客观的使用性质
买房赌博案 最开始虽然只是想买房,但只要赌博即是非法活动
情节的合并
共谋给他人使用,共犯
如果因受贿,挪用公款
数罪并罚
三个挪用
挪用资金
挪用公款
挪用特定款物
贿赂犯罪
表格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法益
和财产法益关联不大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关键在于贿赂和职务行为是否有对价关系
构成要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不包括受托类国家工作人员
认定主要靠编制+行为背后的职权
事后受财
没有直接的关联,只要在职时仍可认定
事先约定离职后收受
约定时是实行行为
事先无约定,离职后收受,不成立受贿罪
行为
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财物
排除劳动和服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包括本人职权
也包括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职权
受贿行为
索取
不需要附加要素
收受
要加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素
385第二款
归个人所有
不限于本人
给第三人也可以入罪
本身和给行为人,行为人再转手没有区别
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是一种默示的许诺
许诺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
本身也构成诈骗罪
但许诺的内容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
诈骗罪和受贿罪想象竞合,诈骗罪更重
没有关联
诈骗罪
事后受财
要求保持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故意
既遂标准本身也是对故意的一种考量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
收受贿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索取一定有故意
既遂标准
实际支配(占有)
是否适用,是否开始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
购物卡过期,也是犯罪
罪数
斡旋受贿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被斡旋的人员的公正性,斡旋人的不可收买性
构成要件
主体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
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
谋取
不正当利益
罪数
斡旋人承诺+收受即可既遂
如果二人都知道,就是共同犯罪
没有收受财物,介绍贿赂罪
本身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行贿罪的帮助犯
谋取利益行为构成犯罪
数罪并罚
徇私枉法罪可能例外
处罚
数额
个人承担责任的数额
终身监禁
索贿从重处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
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构成要件
图表
关系密切包括制约关系
利益是不正当利益
犯罪形态
要求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许诺,但不要求其对索取、收受财物知情
罪数
受贿罪共犯
有通谋
则直接是受贿罪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本不知情,但国家工作人员许诺前知情
如果是不正当利益,老婆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只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官员不知情的办事or要求把钱退回
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法益
与受贿罪相同
构成要件
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 有可能是因为——实在的构成要件 也可能是为了——目的,主观的超过要素
任何性质、任何形式,包括机会上的不正当利益
排除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应受贿中索取的情形
没有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没有获得由事实勒索行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能够得到的利益(需要因果关系) 超额退赔案
受贿人收受财物,行贿人被索取财物
双方都会主张 虽然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会有矛盾,但刑事案件还是追究个人的责任
罪数
虽然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但并不是一定会永远同时成立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益
构成要件
主体
自然人与单位
行为方式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本罪行为对象行贿
对象
发条柚所列举
但如果明知对象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或知情,以行贿罪论
此时国家工作人员也构成受贿罪,且共同犯罪 但如果行贿人本身强调告知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行贿罪; 主客观不一致,行贿者本想瞒着国家工作人员,妻子与其坦白,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 夫妻二人受贿罪;行贿人客观上行贿,主观上只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重合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罪数
和利用影响力行贿罪是对向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有点类似过错推定原则
保护法益
廉洁性
构成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
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内容
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
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工作财产,非常好的辩护事由
真正不作为犯
罪数
讯问过程中
即使查明了巨额财产的来源
也必须维持原来的判决
如是贪污受贿
不存在重复评价 不说明来源+贪污受贿的法益 整体效果类似于“抗拒从严”
不能推翻原罪
可以再定罪
惩罚
追缴
查明犯罪,不能重复追缴
渎职罪
滥用职权
概述
保护法益
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和值得信赖性
所以主体更加限定,国际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主体
只有398有例外 第二款酌情出发 军人会特别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机构
真正的身份犯
立法
行政
司法
监察
中宣部??
工作
从事公务
人员
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罪数关系
法条竞合
39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一般规定
398-419是特别规定
故意
徇私枉法
过失
滥用职权or徇私枉法
过失裁判,无法定具体罪行
渎职并收受贿赂的
虽有牵连性
原则上数罪并罚
有例外(徇私枉法)
利用职务行为放纵他人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共犯的
想象竞合
一般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
构成要件
主体
行为
以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是值得、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客观的超过要素
重大损失
主观
故意
玩忽职守
构成要件
主体
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客观超过要素
主观
过失
罪数关系
两罪关系
故意与过失的分别
故意可以被归入过失
具体犯罪
徇私枉法
与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保护法益
刑事受追溯的正当性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由侦察、监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需要具体承办案件和指示,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正犯
否则只是共犯 高级法院院长,指挥中级法院院长,高法院长只是教唆犯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正犯
行为
对象
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的整个案件
即使只是在民事部分,仍可入罪
故意+徇私、徇情动机
罪数
收钱+徇私枉法
牵连犯
从一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益
构成要件
主体
负有二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
主观
故意或过失
很少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概述
构成要件
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犯罪构成
主观
有犯罪故意
不要求获得非法利润
保护社会法益,不在于个人是否买卖获得利润
同时构成诈骗罪
想象竞合
罪数
法条竞合
149第一款
注意性规定
149第二款
法条竞合
原则上特别法优先
此处法律规定
从一重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主体
不是身份犯
行为方式
销售金额
5w元以上
实际所得和应当所得
卖了10w,没有收款,也可定罪 未销售,三倍15w以上,定未遂
药品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
对象
假药
没有药效
行为
生产、销售
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实害犯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劣药
药效不足
假药可以被评价为劣药
妨害药品管理罪
具体危险犯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
具体危险犯
食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象
食品
一般人认为是给人食用的
不一定商店出售
不要求加工制作
有毒
有害
与有毒相当的会造成食物中毒或严重疾患
禁用农药、瘦肉精、地沟油(不了解毒性)
排除恶心
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构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罪
走私罪
法益
监管秩序和关税收入
图表
构成要件
主体
个人单位皆可
方式
绕关
瞒关
航班会发表
变相通关
154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退税制度,为鼓励外贸,不收进口原材料的关税,未许可未补缴构成犯罪)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同理)
间接走私
155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惩罚直接购买,不惩罚间接
水上交易
罪数
基本罪和……
走私货物、物品
需要一年内曾因走私被基于两次行政处罚后有走私
认识错误可以认定为本罪
共犯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不同物品构成不同走私犯罪的
数罪并罚
应报海关要报海关,把走私理解为不作为犯 两个义务,两个不作为 禁止
暴力、猥亵方法抗拒缉查
走私罪妨害公务罪
数罪并罚
走私毒品罪中有加重刑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真正身份犯
其他单位
包括常设性组织
如村委会(未协助国家工作)
也包括组委会、承包队等
行为
子主题
子主题
罪数
原则上因受贿而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例外
虚假证明文件罪
从一重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要件
主体
自然人、单位
对象
工作人员
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子主题
排除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没有规定, 当然解释 类推解释,是对于行为人有利的类推
什么叫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法益
货币的公共信用
不是货币发行权 机关违背上级多印
构成要件
行为
是否改变同一性
伪造货币
没有制作、发行权的人,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加货币
融金再造 碎币重圆
变造货币
币种转换 面额雕刻
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形态、含量不同的的货币
足以使一般人误认
对象
境内外正在流通的货币
主观
故意
不需要流通目的
假币道具案
罪数
伪造后有出售或者运输
牵连犯
要求同一批假币
从重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
构成要件
行为
持有
支配之下
使用
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
对方不知情
和出售假币罪形成对比
证明资本实力的,不属于使用
可以是外表合法也可以是非法的
对象
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
罪数
有其他罪名构成假币犯罪的,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
啥原因来着
使用假币兑换真货币的
不知情+正常汇率
知情+非正常汇率
出售假币罪
为自己使用而购买、运输
未使用
持有
使用
使用假币
购买假币罪的成立要求有出售的目的
主观的超过要素
与财产犯罪
存ATM又取出
两个行为,两个法益
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盗窃
盗窃后持有
只认定盗窃罪
已评价假币
盗窃后使用
数罪并罚
抽象认识错误
想偷财物,偷假币
在盗窃罪内重合
与持有数罪并罚
zwk:没有评价假币本身
废纸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
成立诈骗罪
不成立假币类犯罪
对象不能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使用假币罪不一定针对人,故二者不完全重合,只是可能重合
洗钱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法益
金融管理秩序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自洗钱
包括上游犯罪人
数罪并罚?
他洗钱
如果没有事前同谋
只有洗钱罪
如果事前同谋
数罪并罚
上游犯罪
行为方式
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包括报酬
如给帮助犯假文件的报酬
对上游犯罪查明即可,不需要针对上游犯罪作出裁决
也不要求对上游犯罪最终被判处特定的罪名,只要有事实即可
如想象竞合的问题 合同诈骗案
故意
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
上游犯罪具体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
罪数规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来与洗钱与特别法一般发的关系
法条竞合
自洗钱能够入罪,而自己掩饰或隐瞒本身缺少期待可能性(事后不可罚)
想象竞合
金融诈骗罪
保护法益
金融秩序与财产
构成要件
主体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主体需要注意
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油价证券诈骗罪单位不能为主体
行为
满足诈骗罪基本要求
主观
集资诈骗罪
行为方式
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向社会公众
社会不特定对象
不包括亲友或单位内部 但明知上述主体也在向不确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放任的;吸收社会人员为单位员工的是例外
表现为虚假承诺汇报,但该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
承认了风险,彩票集资案 真的去买了不为罪,需要没买
主观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否则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类似于贪污和挪用公款罪之区别
认定
司法解释
携款潜逃
隐匿销毁账目
贷款诈骗罪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单位单位
只是合同诈骗
主观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否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骗得内容不同
隐藏不想归还的意思
隐瞒没有贷款资质(仍然想还)
非法占有目的在转移财物行为时存在
否则只是民事案件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对象
信用卡的概念
对信用卡的扩大解释
包括没有透支额度,但有存取现金功能的支付卡
行为方式
发条规定的集中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要求通常使用
信用卡质押的排除
没有变造
骗领信用卡本身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最
可以与信用卡诈骗构成牵连关系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可以是持卡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不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原则是他人真实有效的卡
例外在于解决认识错误的问题
以为他人卡真实有效,实际上使用了伪造的卡,可以在冒用上重合
违反持卡人意志
不需要现实持有他人的信用卡
扫码支付 主要是随科技发展,电子设备可以和信用卡绑定
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仍是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主体
针对持卡人本人
催收不归还
持卡人认识到即可
如持卡人搬走,但直到银行肯定会来
主观
非法占有目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性质
在机器上用,前后都只是盗窃罪
肯定是盗窃罪,注意规定
对人,前行为盗窃,后行为诈骗
事后不可罚or欠缺期待可能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法律已经如此规定,行为人就不应该做 事后不可罚,而这保护的法益不同
拟制为盗窃罪
不能类推
必须是盗窃,不能是其他行为
必须是以冒用的方式使用,否则仍是信用卡诈骗罪
不用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共犯问题,第三人使用
对于盗卡者
仍可视为使用,盗窃罪既遂
对于第三人
第三人使用,要求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偷来的卡,且知道在使用偷来的卡
如果不知道偷来,主观上知道是别人的
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知道偷来而使用的
盗窃罪的共犯
承继的共犯
盗窃后,不使用
不为罪
司法解释
盗窃他人信用卡资料后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并使用后又透支的
5w存款,2w透支额
盗窃罪
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为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行为不同,对主体的规定也不同
着手的认定
骗取保险金
前面的许多行为可以视为预备
如果预备行为本身是犯罪
伪造证件
牵连关系,只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防火中罪、杀人罪等重大事故
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由单位进行,前预备行为无法由单位构成
需要相关的自然人承担预备行为责任
该自然人和单位都要承担保险诈骗罪
罪数
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保险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构成法条竞合
保险诈骗罪是加重的特别法条,保护法益更高,本身法定刑应当更高
导致适用特别法最高刑没有一般法条高
承认立法错误
or法教义学,罪责刑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是基本原则优于 法条竞合的罪数原则 能不能否定法条竞合???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行为
纳税人直接逃税
扣缴义务人
最后学校去交
纳税人
骗回
出口退税
故意
过失不为罪
法律后果
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罪数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勾结
构成逃税罪共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想象竞合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补缴后仍然要收另一罪的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
罪数
与逃税罪
两个行为
数罪并罚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的部分
应缴100w,骗回200w
数罪并罚
一是效果与前者完全类似,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可以将两罪理解为作为(骗取出口退税)和不作为(逃税)
没有超过
应缴100w,骗回70w
逃税罪(70w)
虚假发票
牵连犯
侵犯知识产权罪
概述
行为主体
自然人与单位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保护法益
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
是需要保护的合法权利
构成要求
行为方式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发行
218销售只是零售
批量销售或大规模销售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主要是署名权
假画写名家
名画写自己
不包括署虚无人的情况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故意+营利目的
知识产权本身
也包括广告等方式间接收取费用的
免费放在网页上,增加点击量,从而获利
罪数规则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
想象竞合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原理: 伪造后,运输出售有牵连关系, 但要求同一客体
侵犯后销售,仅以侵犯著作权罪论
同一批
如果没有同一性
数罪并罚
未实施本罪,单纯销售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从他人处获得货源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非法获取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非法使用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非法适用,指有权获知的人,但却适用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连锁效应,当秘密被告之后,该信息对接收者是否还是秘密? 本条规定仍是秘密,仍要保护
罪数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具备“为境外”的目的
可以以侵犯论
获取时没有,后来提供
只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处
包括的一罪 没有侵害更多的法益
既遂以获得秘密为标准,不在于是否为境外成功提供
扰乱市场秩序罪
行为主体
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要件
保护法益
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行为方式
合同是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主观
故意+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
区别在于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先给小额,后潜逃
与逃债的区分
罪数关系
与民法是包容关系
与诈骗罪法条竞合
与金融诈骗罪法条竞合
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
除非罪责刑不均衡
想象竞合
通说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子主题
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以暴力威胁手段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他人借贷可定本罪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若超出正常交易
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
强迫交易罪
非法占有目的,以交易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价格、费用悬殊的财物
抢劫罪
暴力、胁迫要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罪数
与故意伤害、抢劫罪、敲诈勒索为一个行为
想象竞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执行职务时或与执行职务密切联系的阶段
职务的执行必须是具有合法性的
客观上,实体上与程序上均合法
足以阻碍即可,不需要客观上阻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欺骗
要求结果
行为对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不包括军人
主观
故意
客观要件都要体现在主观上
要求知道在”依法“执行公务
主观说
合法,是事实规范,而不是评价的规范
罪数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造成轻伤
想象竞合
法定刑相近
秩序类犯罪,评价更完全
法定刑不同
择一重罪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对人暴力
可以是对物的暴力
罪数
法条竞合
招摇撞骗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冒充
不以骗取某种利益为要件
罪数
与诈骗罪关系
想象竞合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等,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
吓跑
招摇撞骗
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抢劫罪(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冒充治安联防队员,为上述行为
治安联防队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敲诈勒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此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买卖民事判决书,不为此罪???
构成要件
对象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不包括公司、企业的
不包括武装部队的
不包括身份证件
社保卡、驾驶证、身份证……
单独定罪
法条竞合
行为方式
伪造
有形伪造
没有权限
无形伪造
有权限去做,擅自以名义
原件、复印件都包括
一般人足以误认即可
变造
对真实的国家证件,进行非本质内容的改变
买卖
对象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的
罪数
与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牵连犯
牵连犯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不是为了保护将来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盗用
未经被顶替着同意
冒用
被顶替者同意
干扰了他人的公平
行为对象
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只此三个重大节点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
法益的出发点在于公共安全,不太满足不特定人的要求
但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担忧
行为方式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
罪数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
达到与放火、爆炸等同等程度
无需结果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有结果
既遂
无结果
未遂
过失致人死亡、重伤
需要结果
只是单纯违反
定本罪
法定刑低 扭转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识(需要一定规模、不特定人的程度)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必要的共犯
不要求斗殴各方在3人以上
“众”不要求责任能力
不是复行为犯,单一行为
故意
不要求双方有故意
处罚
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
首要分子
组织、策划、重要作用
持械聚众斗殴的。
不包括单纯的携带
哪方带,惩罚哪方
需要首要分子、积极分子知晓持械
罪数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
过失拟制为故意
对任何一方造成,都构成
只针对首要参加者,和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积极参加者
一般参加者和围观者不适用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与债务问题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不是必要共犯
起哄闹事
要有煽动性、蔓延行、拓展性
影院争座案 不会加入
公共场所
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变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变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传播更恶劣的信息,法定刑却比寻衅滋事罪弱; 所以网络空间不能视为公共场所,刑法对其评价不同
主观
故意
是否需要动机?
不需要特殊动机
只是事出无因
但如果事出有因,可以排除本罪
如医患关系
罪数
其他罪名
想象竞合
刑罚相近
寻衅滋事
不同
从一重
法定升格
组织、领导、参加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组织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行为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非法控制
本身是犯罪,还是是其他犯罪
数罪并罚
组织者、领导者
按所组织性质承担全部罪行责任
必须是组织性质 否则无需负责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保护法益
社会法益,而不是具体个人
行为方式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侮辱
公然贬低
诽谤
捏造并公开散布
行为对象
英雄烈士
已经牺牲、去世的
英雄的烈士、已经不再世的 包含尚未评价
针对在世的
个人法益
针对某个集体、部分在世,部分不在世
想象竞合
统一适用侵害英雄烈士荣誉罪
赌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赌博罪
保护法益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勤劳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所维系的公共秩序
主观
故意+盈利目的
罪数
与诈骗罪区别
是否改变输赢结果随机性
开设赌场罪
包括网站、赌博机器等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中国公民
过境外
包括提供网络条件,空间上没有出国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证人包括被害人
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缺乏期待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增加现实司法秩序的障碍——不能再增加;够构成共犯、间接正犯 通说:不能够构成共犯、间接正犯
行为方式
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虚假
主观说
行为无价值
违背记忆,不看与事实的关联
客观说
结果无价值
看与事实关联 伪证故意,偶然成功,不入罪 更有利于法益保护
结果
足以影响案件结论
主观
故意+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
罪数
与诬告陷害罪
立案前
诬告陷害
保护公民个人权利
立案及以后
伪证罪
保护司法秩序
兼有二者
行为不同、法益不同
数罪并罚
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款对人;第二款对物
构成要件
行为
阻止作证
或指示他人作证
对象
他人不限于证人
故意
对伪证有认识
非限定说or限定说
是否限制于刑法中
罪数
有未遂
伪证罪教唆犯的正犯化
阻止与他人作伪证,不构成本罪
306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未规定阻止作证
可以适用307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要件
对象
当事人自己不成立本罪
行为
毁灭
证明效力减小(包含隐匿)
伪造
无需区分伪造、变造
毁灭有利、伪造无利,构成本罪
本身为保障公正审判的法益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如果经当事人同意
阻却违法性
罪数
帮助犯的正犯化
可以脱离正犯的实行行为
对象是物,如果对人
妨害作证罪优先适用
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构成要件
主体
正犯共犯自己窝藏、逃匿的,不构成本罪
没有期待可能性
犯罪的人
有犯罪嫌疑者
例外法律拟制
卖淫、嫖娼,通风报信,构成本罪
亲属窝藏、包庇
一般不成立
没有期待可能性
行为
窝藏
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保证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or明知但拒绝提供
可以定窝藏罪(不作为犯)
可能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亲人阻拦自首
包庇
假证明
刑事诉讼之外(肇事顶包) 如果是在刑事诉讼之中,则成立伪证罪
罪数
单纯知情不举的,不构成犯罪
311条除外
间谍
取保候审保证人除外
事前同谋,成共犯(心理上的帮助)
事后则不能在成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法益
违法状态过程中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追回、取证等困难
包括卖回
构成要件
主体
本犯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不具有违法性?or欠缺期待可能性
影响共犯问题
对象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不包括犯罪工具和犯罪衍生物
制造毒品罪中的毒品是犯罪衍生物,所得物是指行为时该物就已经存在
罪数
与洗钱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也有人说法条竞合,洗钱罪是特殊法——但实际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法完全包括洗钱罪(自洗钱)——司法解释是从一重
没有本犯,没有脏污犯罪
本犯是指有该当构成要件+违法性
无需有责
无需宣判相应的罪名
事前同谋,共同犯罪论处
不再定本罪
赃物处理
隐瞒真相,对善意第三人
诈骗罪
代为销赃,隐瞒真相
本罪与诈骗想象竞合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本罪
同一个犯罪的人,触犯妨害司法罪中数罪
多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包括的一罪)
从一重
脱逃罪
行为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行为
脱逃
包括移转过程中
不作为方式
获准回家,不按时返回
拘役,准许回家
既遂,摆脱实力控制
一直被追捕最后被抓回来,只是未遂
妨害国境管理最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妨害文物管理最
妨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盗伐林木罪
保护法益
林木资源
没有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与盗窃罪想象竞合
没有侵害林木资源,只是侵害他人财产,按盗窃罪论处
没有导致树木死亡
滥伐林木罪
自家树
无采伐许可证
砍他人
有许可证
砍他人
超出地点
盗伐
超过数量
滥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概述
保护法益
公众健康
不会因被害人承诺阻却责任
数量不会以纯度设算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再犯第六章第七节中任何犯罪,都从重处罚
如符合累犯,累犯优先适用
行为主体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以犯罪论处
构成要件
行为方式
走私毒品
正常走私
间接走私
直接购买155
走私多物品
数罪并罚
贩卖毒品
有偿转让
不要求有偿是对价
介绍,代购受偿也构成
着手
开始贩卖
既遂标准
实际转移
假毒品
不能犯
运输毒品
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
和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性
排除只是想自己吸食
制造毒品
加工、配置
以具体危险为标准 剂量问题,有危险 配方作物,无危险
故意
可以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
不以营利为目的
处罚
子主题
非法持有毒品
构成要件
事实上管领或支配
单纯吸食不入罪,数量过多要有一定求
主观
知道是毒品即可
性风俗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保护法益
性的自我控制权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
不要求营利目的
当然,卖淫本身需要有盈利目的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构成要件
行为
下载不属于复制
单纯购买不认定为
利用互联网
故意+牟利目的
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
不具有目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罪数
走私想要贩卖、传播
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