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有关出版的准入制度
出版中级考试_基础_第四章_第二节 有关出版的准入制度,介绍了法人准入、产品准入、职业准入、岗位准入四个方面的内容。
编辑于2021-08-02 15:29:36四章 第二节 有关出版的准入制度
一、法人准入
实行法人准入制度是对进入出版物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进行管理,不仅包括出版物市场主题进入市场的条件和程序,还包括出版物市场主题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从而完善出版物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加强对出版业的宏观调控
出版物市场主题
出版单位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而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审批制
印刷复制单位
从事
出版物
包装装潢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
的印刷经营活动的单位
许可制
发行单位
从事发行,包括
批发
零售
出租
展销
等活动的单位
许可制
设立
出版单位
采取审批制,实行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制度
审批程序
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
还应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必须依法经过出版主管部门批准
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条件如下: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国家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所规定的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条件;
其他条件
审批出版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
总量
结构
布局
的规划,有利于
加强管理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获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向所在地的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登记
并领取出版许可证
持证按规定
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经批准设立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还应持出版许可证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相关手续
图书、音像、电子和互联网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
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
由原登记的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注销互联网出版单位登记的还要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情况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并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或提供网络出版服务,以及假冒出版单位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等行为
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甚至民事责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复制单位
对印刷复制单位的设立,实行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制度
我国将印刷企业按照印刷业务范围分为
出版物印刷企业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
设置不同的审批条件, 实行分类管理。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审批最为严格
发行单位
对发行单位的设立,我国对出版物
批发
零售
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变更和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
变更是指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定变更某些事项、中止出版活动或者提供网络出版服务、注销登记时,应该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或《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印刷复制单位
申请兼营或者变更印刷复制经营活动,或兼并其他印刷复制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复制经营者
应依新申请设立印刷复制单位的规定办理
变更名称、法人或负责人、住所或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终止印刷复制经营活动
应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发行单位
变更登记事项,或兼并、合并、分立的,应依《出版管理条例》到原批准的出版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依《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递交相应材料
二、产品准入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以保证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规定
出版物须按规载明
作者
出版者
印刷者 复制者
发行者
的
名称
地址
及
书号
刊号
及
在版编目数据
出版日期
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刊期
出版物的
规格
开本
版式
装帧
等须符合国标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法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书号
中国标准书号
刊号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都是出版物的标准化识别代码,是出版物的
身份标志
出版单位经过国家授权将之标于相应的出版物上,既是为了表示出版物的合法性,也是为了保证出版生产活动有序开展
书号的组成
中国标准书号是由以ISBN为前缀的5段、13位数字组成
主要用于
图书
音像制品
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中国大陆:ISBN 978-7-5064-2595
中国台湾:ISBN 978-986-95414-7-3
美国:ISBN 978-0-374-29882-1
1、EAN·UCC前缀:ISBN产品识别编码 2、组区号:中国为“7”,国际ISBN中心分配 3、出版者好:标识出版者,长度2-7位,由中国ISBN管理机构分配 4、出版序号:由出版者顺序分配 5、校验码
刊号的组成
主要用于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其结构由两部分组成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由前缀ISSN和8位数字组成)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由前缀CN和6位数字组成)
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的前2位数字为地区代码;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内连续出版物序号范围
一律从0001到9999
0001-0999,报纸的序号
报纸只有CN号没有ISSN号
1000-5999,印刷版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6000-8999,网络连续出版物的序号
9000-9999,有形的电子连续出版物(光盘)的序号
国规
书号、刊号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书号、刊号不得“一号多用”
严禁买卖书号、刊号
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 书号实名申领制度
按规完成书稿“三审”程序后,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书号实名申领信息系统”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信息,按书稿实名申领书号
书稿出版后要及时报送有关出版物信息,并按规定送交样本
禁止“一号多用”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
同一种图书的不同版本
相同内容不同开本的图书
相同内容不同文种类别图书
应分别使用书号
多卷丛套书
分别定价
可分开销售
每卷/册分别单独用书号 分别统计品种
全套只有一个总定价
不能拆开销售的
只用一个书号
一刊一号,
同一内容,不同
载体形态
格式
的电子出版物,应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网络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明显标明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标识或网址信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的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各种非法出版物
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另,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三、职业准入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国家对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实行 一考多用
初级资格
可聘任助力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中级资格
可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每年举行一次
高级资格
副编审、编审
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职业资格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
守宪守法,认真观测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报考不同级别的人员必须在学历和工作资历方便符合一定条件
不得参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违反出版法规收到严厉惩处者
有刑事犯罪纪录者
中级申报的学历或职称条件
大专学历,从事出版工作满5年
本科学历,从事出版工作满4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从事出版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从事出版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从事出版工作0年
获得初级须满4年后才能报考中级 非出版中级,须满从事工作满1年
5 4 2 1 0 4 1
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接受继续教育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接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
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及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职业资格登记
已取得证书者,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职业资格登记;
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登记分
首次登记
续展登记
变更登记
三种情况
已按规取得责任编辑证书者,无需办理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但应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手续
职业资格登记
取得者,3月内单位统一申报登记;未及时登记,按规参加继续教育,保留5年内申请登记资格
首次登记应提供: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逾期不办续展登记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续展登记时,需提供:
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手续
四、岗位准入
重要岗位实行岗位准入制度
重要岗位包括
社长
总经理
总编辑
副总编辑
主编
副主编
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
责任编辑
行政领导岗位实行
持证上岗制度
均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无论在职还是拟任,都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规参加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或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应岗位的岗位培训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由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用印,分别由指定的培训机构颁发,在全国出版行业有效,有效期为5年。
重岗持证上岗率,列入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内容,不达标的,年度核验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
责任编辑实行
注册制度
对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
具体要求:
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首次注册
审核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人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出版主管部门同意注册,则颁发责编证书
续展注册
3年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
责编证书持有者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变更注册
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
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失效者, 如能按规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编续展注册的资格
违规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限制报考
被取消职业资格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三种处罚
被限制报考
1.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2.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3.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4.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开始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5. 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6. 利用通信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记录期限为5年
7.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8.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9.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长期记录
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被取消职业资格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成绩证明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成绩证明无效
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已经资格登记的,如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版主管取消职业资格,注销资格登记和责编注册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
取消资格并注销登记 其3年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出版单位聘用未取得责编证书人从事责编工作,或未按国规履行专业人员登记、责编注册手续,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同时还可处罚3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有其情形
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责编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达岗位职责要求者;
存在出版主管部门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责编证书,3年内不得申请责编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