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国际法-6-条约法
这是国际法中第六章条约法的内容。条约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编辑于2024-04-14 11:17:59条约法
概述
条约有效成立的要件
1、条约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实质要件:缔约主体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和符合国际强行法。 2、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3、重点在于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1)缔约能力或称为缔约资格,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拥有的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2)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拥有缔约能力的主体,根据其内部的规则赋予某个机关或个人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原则上讲,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例如,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家元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美国的缔约权由总统和国会共同行使,日本的缔约权由政府内阁、国会及天皇共同行使,等等。 (3)全权证书(外国怎么知道你是有缔约权的人,需要出示全权证书)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一国派驻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除非另有约定,谈判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仅限于这五种人的正职。
条约的缔结
一般程序
1、总结图示  (1)批准或核准 批准或核准都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条约的确认,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方式,个案中应当履行批准还是核准程序取决于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通常与条约的重要性程度有关。若某项条约规定批准或核准才是缔约国表示同意受拘束的方式,此前缔约代表的谈判、签署、条约的通过等均不导致缔约方受条约约束,也不导致条约的生效,必须等到条约规定数目的国家履行批准或核准程序后条约才生效,同时对已经履行批准或核准程序的缔约国产生拘束力。 举例说明:2015年12月12日,195个国家的代表在法国就温室气体的减排通过了《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175个国家的领导人或代表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协定。【只代表我们是原始缔约国,并不代表该协定生效】但是,《巴黎协定》本身规定其将在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55%的至少55个缔约国交付批准、核准或加入书之日起30天生效。2016年9月3日,中国作为第 23个批准国向联合国交存了《巴黎协定》批准书,此行为表示中国同意受《巴黎协定》约束,但《巴黎协定》本身尚未生效,当然也不对中国实际产生拘束力。2016年10月5日,《巴黎协定》满足了上述规定的生效条件,30天后的11月4日《巴黎协定》正式生效,此时才对已经交存批准书的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实际产生拘束力。 (2)我国《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应当履行批准程序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范围,包括:a.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b.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c.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中法引渡条约没说生效方式,根据国内法我国走批准程序,等法国走完他们国家程序后,该条约生效);d.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e.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f.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不属于所列范围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则应履行核准程序。 口诀 条约和重要协定:和好领界要批准,引渡协助法不同…… (3)一个条约签署就生效,所以就没有其他程序了。 (4)开放性条约有加入和接受的方式来进入,没说怎么进入就是封闭性条约,只对原始缔约国生效。
条约的登记
1、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已生效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但未经登记条约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受影响。(登记不影响生效,只是联合国机关不能援引,比如中日两国签一个条约没登记,当发生争端的时候,国际法院因没有登记而不能援引)
条约的保留
1、总结图示  (1)条约的保留是指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 (2)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对中国还没生效就可以做出保留) (3)举例说明:由于各国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国际交往中常常出现国籍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现象。为了解决此类冲突,有关国家缔结了一个《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该条约一共31条,其中第6条规定缔约国应当承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双重国籍。在签署该条约时,甲国对第6条提出了保留,表示甲国拒绝承认双重国籍。对甲国的保留,乙国表示同意,丙国表示反对,但丙国并不反对条约其他条款在甲丙两国之间的适用。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保留的上述第4种规定:(1)乙国接受了甲国的保留,故甲国将不承认乙国国民的双重国籍。并且,条约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对等,故乙国也将不承认甲国国民的双重国籍。最终的结果就是甲乙两国相互不承认对方国民的双重国籍,两国之间条约仍然是31个条款,只是保留所涉及的第6条被保留的内容所取代。(2)甲国提出保留,丙国表示反对,因此在甲丙两国之间,既不能说相互一定承认双重国籍,也不能说相互一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二者之间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并无定论(双方就此问题未达成一致的协议)。最终的结果就是条约第6条在甲丙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条约在甲丙两国之间只剩下了第6条以外的30个条款。(3)在乙丙两国之间,条约的31个条款在二者之间正常适用,因为乙丙两国仅仅是对甲国的保留表态,其本身并未作出保留。
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效力
1、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的冲突
 (1)如果一项条约本身有关于冲突解决的有效规定,则适用该规定解决条约冲突问题。例如,根据《联合国宪章》,如果联合国会员国间所订立的条约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无论其在《联合国宪章》之前或之后,《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应优先。 (2)如果条约本身没有关于冲突解决的有效规定,但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适用后约取代先约的原则。例如,甲乙两国相邻,于1990年和 2015 年先后签订了两项边界条约,除非条约有明确相反的规定,否则甲乙两国边界应以2015年条约为准。 (3)如果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遵循:a. 在同为先后两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b.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c.在仅为先约帝约国和仅为后约缔约国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的解释
1、总结图示  有效性解释向前条约有效的方向去解释,不能做出条约无效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1、多边条约的修订 条约修正的法律后果:(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3)在同样接受修正本的成员之间适用修正本,在接受修正条约与不受修正条约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举例说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形成的国际公约,甲乙丙是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1925年《巴黎公约》依据公约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修正,形成1925年修正本,该修正本的主要内容是在原条约仅保护注册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了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容,明确驰名商标的保护无须以注册为条件。1925年修正本形成后,甲乙两国明确表示接受修正本,而丙国认为修正本使得商标保护水平过高,拒绝接受修正本。1985年,丁国加入《巴黎公约》,加入时对其受公约哪个文本约束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修正的规定,(1)丙国拒绝接受修正本不意味着它退出了《巴黎公约》,丙国仍然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其受原文本约束,修正本对丙国没有约束力。(2)丁国在加入《巴黎公约》时有权选择其想适用的文本,但由于丁国未做任何意思表示,其应当受修正本的约束。(3)在同样接受了修正本的甲乙丁三国之间适用修正本,即既要保护对方国民的注册商标,也要保护对方国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是,在接受了修正本的甲乙丁和未接受修正本的丙国之间,适用《巴黎公约》原文本,即只需保护对方国民的注册商标,无义务保护对方国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