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刑法详细思维导图,必备复习资料分享,复习用、预习用,提高学习效率,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4-04-16 23:11:25刑法
刑法总论
刑法论
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第3条)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
民选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法定程序制定刑法
人权主义(自由主义)
基本内容
事前的罪行法定(时间效力)
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成文的罪行法定(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法必须由本国的通用文字表述;行政规章不得规定犯罪与刑罚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违反人权主义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明确性
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引起歧义;与罪状模式和条文字数无关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犯罪圈)
不应深入到伦理和道德层面;不应用来规制轻微的或极其罕见的法益侵害行为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刑罚量)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法(罪责刑适当)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解释
解释理由(可并用;过程)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刑法必须被体系性的加以理解,体系解释强调“协调合理”(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同类解释从属于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法条含义较宽时,需要利用目的解释进行限缩;法条含义较窄时,不能因为目的解释扩大处罚范围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两个事实需要在性质上、程度上、规模上有变化,还应判断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历史解释
尊重法条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而与时俱进
比较解释
国外的相关立法、理论、判例;国内不同民族、地区
解释技巧(唯一的;结论)
平义解释
缩小解释
聚众淫乱:限缩为“具有一定的公然性”
扩大解释
不能超出可能具有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不得类推;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eg:将串通拍卖评价为串通投标;将毒驾评价为危险驾驶罪
宣言解释(盗窃:不再限于秘密窃取)
法条含义不明确或法条解释存在争议,或以往解释存在不合理
反对解释
当存在AB两个相类似的事实时,如刑法仅就A事实作出规定,那么应当就B事实得出与A相反的结论
eg:生产销售假药罪:有疗效的药不是假药;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补正解释
eg:洗钱罪中“没收”补正解释为“没收或返还被害人”
刑法效力
刑法时间效力
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新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处理
刑法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沾边就管;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管辖;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境外犯罪;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犯罪论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通过感觉的、事实的判断就可以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有通过精神的理解、价值的判断才能够确定的要素(应尽可能避免过多)
法律评价的要素;经验法则评价的要素;社会评价的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构成要件要素:积极、正面的表明犯罪所需要具备的要素
消极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先有入罪再有出罪)
注意规定、处罚阻却事由不是消极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要看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是所有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表明行为人外在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主体、行为、对象、结果
主观: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
犯罪构成体系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必须是在犯罪开始前就已经具有;只针对正犯,帮助犯、教唆犯不要求具有身份
疑似身份犯但不是真正身份犯的情形
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的“社会角色”,不具有“壁垒性”
强奸犯的正犯不仅仅是男性,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单位
分类
纯正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由单位实施,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3个罪名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单位成立的目的与宗旨))
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的单位,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成立单位犯罪
需要把握的问题
独资企业、私营企业需要具备法人资格才能成立单位犯罪
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犯罪所得归机构;单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主观条件(利益特征)
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人谋取非法利益
客观条件(意志特征)
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流程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实施犯罪
法定特征
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法处罚为前提
犯罪处罚
原则双罚,例外单罚
单位只能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背后必然有自然人犯罪
危害行为(实行行为)
特征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是分则条文具体罪名所类型化的,具有法益侵害紧迫危险的行为
以下行为不是实行行为(降低危险或替代危险)
减少或避免法益侵害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没有作出贡献
法益本身存在危险时,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只要没有增加危险,就不存在实行行为(替代危险)
分类
作为(直接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直接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
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不真正不作为犯:即可是不作为,也可是作为
基于法益保护的思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既可以是受到作为行为的侵犯,也可以是受到不作为行为的侵犯
基于人权保障思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应受到限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客观层面
当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
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对危险的物、他人危险行为、自己先前行为的管理、监督、防止义务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可能产生救助、阻止义务(不超过必要限度则不产生)
对无助法益的保护义务
基于法律规范、职务业务、制度、合同、自愿接受产生的保护义务
对支配领域的阻止义务
建筑物内、车内、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能为
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而不为
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只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
主观层面: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中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区分故意或过失;法律认识错误不免责
行为对象(注意对象不能犯)
危害结果(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分类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性质:给法益带来的抽象、潜在、或然的危险
危险判断: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直接做出的设置,即直接将某种行为类型话为有危险的行为,只要行为完成,危险就自然出现
常见抽象危险出现,则犯罪成立的罪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非法劫持、私藏枪支、弹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高空抛物罪
常见抽象危险出现,则犯罪既遂的罪名: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
具体危险犯
性质: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距危害结果仅一步之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危险判断: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时间、地点、手段、部位等对危险作出甄别判断(法条中通常有“足以”字眼)
常见具体危险出现,则犯罪成立的罪名:劫持船只、汽车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常见具体危险出现,则犯罪既遂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害犯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的条件,关系到出罪与入罪的问题)
绝大多数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物质性实害结果
部分故意犯罪把实害结果作为构成要素(生产、销售劣药罪)
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结果加重犯(基本犯可以是过失也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
分则条文必须对加重结果专门规定 了较重的法定刑(法定性)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过失或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
果,即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具体的、特定样态的、特定时间地点的结果
危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主观层面可能不是故意或过失)
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未遂负责)
因果关系的认定
条件说:无A则无B,则A 是B的原因
必须是在特定的客观条件下判断
在医院门口和荒郊野外致人重伤,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的前提下,附加“相当性”要求(即需要结合经验常识加以判断)
存在介入因素的认定:只有“异常且大”时,因果关系才中断
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行为时的特定条件,不能适用“介入因素”中断的法则;且只能在客观层面认定,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要主观层面的故意或过失
常见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介入因素
被害人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自然事件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无A也有B,A也可能认定为B 的原因
即确认是否存在适用于特定个案的自然科学的因果法则,而后认定“具体的因果关系”
“合法则”是指依据当代知识水平(即最高科学水平)所认可的法则性关系;如果经验法则与科学法则并不矛盾则经验法则也可以包含在“合法则”中
合法则的条件说否定“无A则无B”的条件说,是由B找到A,经过科学法则的认定,得出A 是B的原因
出题人观点
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存在客观、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性、侵害性、现实性)
假想防卫的处理:看过失,则是过失犯罪,无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财产型犯罪中,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当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认定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于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都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问题:应当与预想到的不法侵害相当,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对象条件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在场的教唆犯或附带攻击性的帮助犯进行防卫(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
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手段)+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故意或过失: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减免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行凶: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人生安全;未使用凶器,但依据不法侵害人人数、打击部位、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不包括轻微暴力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针对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人身安全”:仅指生命权、健康权和性自由权,不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认识:既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意志:即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偶然防卫:无防卫认识+无防卫意志+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
行为无价值(防卫认识必要说)
既看行为也看结果,违法行为=主体基于恶意实施的攻击行为,如果结果是恶的,成立犯罪故意既遂
行为所引起的侵害法益结果、特定的行为形态以及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之类的主观心理也都纳入判断的基础,即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应分别判断
依据“行为无价值”说,成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认识,即认识到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有在这种认识基础上,行为人的防卫才能具有“善”的动机才能评价为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不具有防卫认识,不成立正当防卫,属于犯罪行为,但毕竟结果是好的,也不能成立犯罪既遂
故意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过失的偶然防卫,无罪
结果无价值(防卫认识不要说)
只看结果,违法行为=造成坏结果的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能以行为所引起的侵害法益结果为基础加以判断,只要结果是好的,行为就是好的,一切都是正当的。即以法益侵害说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依据“结果无价值”说,成立正当防卫,既不需要防卫认识,也不需要防卫意志,只需要在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就是好的行为,即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命题人观点)
主观主义
看主观,违法行为=带着坏的思想所实施的任何行为
刑罚针对的是行为人对法益的敌视或轻视态度,以及在此态度下实施的行为本身;即思想是坏的,行为就是坏的,一切都是坏的
依据“主观主义”说,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防卫认识也需要防卫意志;偶然防卫成立犯罪
紧急避险(避险过当须结合具体行为确定罪名)
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时
起因条件: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有主动物自发攻击两种观点
结果无价值论:动物袭击将对人造成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动物的自发行为没有主人的主观要素,如同自然现象,成立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条件:另一法益,不一定是第三人的法益
避险限制:必须是别无他法、迫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别无他法”: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只需要考虑方法问题
避险限度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法益衡量标准
人身权大于财产权
生命权大于健康权、身体权
财产冲突以财产实际价值比较
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原则上是可以同等的
同等不包含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
足以排出危险所必须的限度
避险禁止: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主观条件: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考偶然避险的观点展示)
结果无价值:成立紧急避险
行为无价值:不成立紧急避险。主观是故意,按照故意犯罪未遂处理;主观是过失,不成立过失犯罪
被害人承诺
范围:财产,名誉,自由,轻伤以下健康权和身体权;生命权、重伤和轻伤不可承诺
时间条件:行为时现实承诺,事后不可承诺
承诺能力: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承诺的主观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行为人知道
事实认识错误的承诺无效
动机认识错误的承诺有效
因欺骗(作为欺骗和不作为的欺骗)使被害人 产生事实认识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推定的事后承诺
主观有责阶层
故意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
需要认识的因素
行为主体:在真正身份犯中,需要对自己的身份具有认识
行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内容和社会意义
对象:成立故意犯罪应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行为结果:既包括侵害结果也包括危害结果(只需要认识到结果的性质)
因果关系:需要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认识(不需要认识到因果发展进程中的其他因素)
无违法阻却事由
不需要认识到的事实
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对于表征刑事可罚性的量化因素(数额、情形)
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考虑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明知会(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真希望、推定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违反结果预见可能性)
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能力)≠已经预见
因疏忽没有预见
发生了危害社会结的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违法结果避免义务)
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
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
对象错误(身份识别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方向偏离):行为本身误差,导致欲攻击对象与实际对象不一致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结合考察:先考虑打击错误后考虑偶然防卫
法定符合说:故意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竞合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进程的错误):故意犯罪既遂
事前故意(结果推后发生)
多数观点: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少数观点:按照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竞合,并罚
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发生)
未着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竞合
已着手
多数观点:故意犯罪既遂
少数观点: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竞合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
主客观有重合:包容评价,想象竞合从一重
主客观无重合:各自评价,成立哪个算哪个,想象竞合从一重
法律认识错误(看客观层面触犯何种罪名)
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但可酌情减轻罪责)
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对犯罪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无能力(控制能力、辨认能力)
年龄
年龄计算基准:公历,生日当天视为未满,年龄指行为时的年龄(如行为人在结果发生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计算不作为的时间)
最低刑事年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
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两杀、两强、两毒、两火),应当从轻或减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转化为事后抢劫)
绝对负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两段从宽:16--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75岁以上,故意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的应当从轻或减轻
精神障碍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各种神经官能症(神经衰弱、焦虑症)
性变态(恋童癖、性虐待癖)
抑郁症
行为人责任能力丧失前后所实施的是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行为人应当负既遂责任
行为人责任能力丧失前后所实施的是不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行为人应当对前行为负责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生理功能:盲聋哑,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欠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
修正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着手之前(预备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着手之后主动放弃犯罪
放弃可以重复实施的加害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着手后因意志意外的因素未能得逞
客观上能够达到既遂状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而选择放弃=被迫放弃=犯罪未遂
客观上不能达到既遂状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而选择放弃=自愿放弃=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产生实害结果
共同犯罪:违法的连带性,责任的个别性
共同犯罪问题处理的关键问题
以“违法”为重心,客观违法层面整体判断,主观有责层面分别判断
以“正犯”为中心:
以“因果性”为核心(对行为、结果的因果性分别判断)
分类
正犯(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支配的作用)
直接正犯:亲手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正犯:通过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直接正犯(故意引起+支配力)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年龄、精力的优势----智力的优势)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实力优势)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力优势)
利用行为时承担责任的人(信息优势)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有故意但无目的的人
具有轻罪故意的人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实力或信息或智力优势,如邪教)
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一起实行)
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实施一定犯罪,但实际上只有一部分共谋人实施了该犯罪,未参与人则是共谋共同正犯
共同的谋议+他人的实行
共犯(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起间接的作用)
教唆犯:故意引起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制造违法事实
教唆对象
具有规范意识和一定的责任能力,不要求具有完全刑事能力
特定人,否则为“煽动”
构成要件的纵向穿梭是教唆,数量、程度的横向推进是心理帮助(欲犯重罪,教唆同种性质轻罪,属于降低犯意,不构成犯罪)
教唆行为
(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
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被教唆人的主观条件:过失、故意
教唆犯的处罚
被教唆者已经实施了所教唆的罪: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或从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
当被教唆者未能达到既遂:依据“共犯独立性说”和“共犯从属性说”针对不同情形确定
实行犯的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对于教唆犯而言都是打击错误
帮助犯:故意促进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制造违法事实
帮助方式:作为、不作为
帮助内容:物质帮助、精神帮助
帮助犯的其他问题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如何评价
正犯行为的紧迫性
帮助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作用的大小
帮助者对正犯行为的确定性
正犯无犯罪故意,帮助者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依据“共犯从属性说”,也可成立帮助犯
如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不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则不宜认定为帮助犯
未遂的帮助犯和帮助犯的未遂
未遂的帮助犯(被帮助者未遂)
仅仅帮到了未遂,被帮助者用其他方法既遂
被帮助者本身未遂
帮助犯的未遂(帮助者未遂):无罪
被帮助者未做任何事情
帮助行为未与正犯行为建立物理或心理上因果关系
正犯着手实行与帮助行为无关的犯罪行为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独立性说:共犯的可罚性在于共犯行为本身,不要求正犯具有违法和可罚性
共犯从属性说:共犯的可罚性依附于正犯,共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共犯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
实行行为的从属
犯罪形态的从属
共犯的从属性仅在客观层面评价,主观层面需单独评价
特殊形式
片面的共犯:单向意思联络
片面实行、片面帮助、片面教唆
肯定说:全面肯定片面实行犯(片面正犯)、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的身份
否定说:只承认片面帮助犯(片面实行、片面教唆可降级评价为片面帮助)
承继的共犯:中途参与
承继的共同正犯、承继的帮助犯
责任承担
后者对前者的犯罪(罪名)承担责任
后人对加入前,前人犯罪的加重结果不承担责任
前人对后人加入后引起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共犯的刑责
主犯
首要份子:按集团全部罪行承担(集团≠集团成员)
其他非首要份子:按所参与、组织、指挥的罪承担
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次要作用:次要实行犯
辅助作用:帮助犯
胁从犯
身体完全受控制
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紧急避险
共犯其他问题
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
质的过限(非重合性过限)
量的过限(重合性过限)
客观:共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过限部分是否具有高概率的风险
主观:非过限人对于过限部分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共犯中止: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有效性(消除、制止或阻止结果发生)(不考虑退出者的主观认识,只看客观的最终结果)
共犯的脱离:自愿放弃或被迫放弃+消除原因力
脱离者不再对既遂结果承担责任
自愿脱离
非自愿脱离
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持续犯)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害同一法益
犯罪行为对法益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既遂后,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类型
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意义
追诉时效: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正当防卫时机:既遂后允许正当防卫
犯罪继续期间,他人参与可成立共犯
新法溯及力:跨越新旧刑法时,全案适用新法
法条竞合犯:罪名之间具有触犯必然性
特征: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数罪名之间具有包容性
类型
甲罪是乙罪的特别法
加重构成要件是基本构成要件的特别法
处理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重法优于轻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间存在的关系
对立关系
交叉关系:想象竞合
独立关系:想象竞合
包容关系: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罪名之间不具有触犯必然性
特征: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处断原则:从一重
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想象竞合具有偶然性,而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现实化
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
特征
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的行为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分类
法律预设同类行为必须反复多次实施才成立犯罪
营业犯(赌博罪):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法律预设同类行为通常会反复多次实施,反复多次实施以一罪论处;如果仅实施一次既达到犯罪成立标准,犯罪也成立(走私罪)
结合犯:法定性。如拐卖+强奸=拐卖
特征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独立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与加重犯的区别:结合犯是两个以上行为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特征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数个行为触犯相同的罪名
意义
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新法溯及:新旧刑法都认定为犯罪,全案适用新法
牵连犯(必须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稳定关系)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具有牵连关系(方法与目的、原因与结果)
原则:从一重;例外(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吸收犯:事后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如盗窃后销赃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
吸收组成部分
吸收当然结果
数罪并罚:原则上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异种数罪:只要没有形成吸收关系、牵连关系,则并罚
同种数罪
原则上并罚
当犯罪只有一个幅度的法定刑时,并罚
虽有两个以上幅度的法定刑,但不能将同种数罪行为作为升格条件的情节时,一罪论处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罚
当一个罪名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名下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时,并罚
行为人个人实施某种犯罪,同时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承担责任时,并罚
相隔时间长的同种犯罪,并罚
例外:不实行并罚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包含了多次犯罪
数额(数量)较大作为起点,并针对数额(数量)巨大、数额(数量)特别巨大的情形规定了加重法定刑
刑罚论
静态刑罚
缓刑、死缓、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判决确定之日(判决生效之日);其余主刑、附加刑:判决执行之日(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之日)
主刑
管制3-2-3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起算: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执行:限制自由,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
报告活动、离开市县报执行机关;必要时,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的人
禁止令:“可有可无”、“因人而异”、“不强人所难”
期限
原则:等于或短于管制(缓刑)期限
例外:判处管制,禁止令不少于3个月(折抵刑期后少于3个月的,不受此限制);宣告缓刑,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执行:管制(缓刑)执行之日
拘役1-6-1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罚不超过1年
起算: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执行:剥夺自由,公安机关就近看守所执行;每月回家1-2天,参加劳动发放酌量报酬
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15年(数罪并罚时:总和<35年,并罚不超过20年;≥35年,并罚不超过25年)
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执行:原则监狱,剩余刑期少于3个月,在看守所执行;应参加劳动(无报酬),接受教育改造
无期徒刑
无刑期限制;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无刑期折抵
参加劳动(无报酬),接受教育改造
死刑
限制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份子
限制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生日当天视为不满)
审判是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5周岁,以特别残忍(≠特别恶劣)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限制适用程序: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报最高院核准;死缓两年执行:可以由高院核准
限制执行制度:如非必须死立执,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7日之内执行
死缓两年执行
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缓刑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无故意犯罪:缓刑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重新计算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2年考验期满后,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过失犯罪:将过失犯罪所判处刑罚与原判死缓并罚,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
附加刑:可附加主刑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金钱(现在或将来))
单处、选处、并处、并处或单处
缴纳方式:一次、分期、强制、随时、延期、减免缴纳
先民后刑:民事优先
财产没收(只能附加适用)(现有财产、一次性缴纳)
没收范围
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人道主义)
家庭财产不得没收(罪责自负)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判决生效前犯罪分子所负债务
需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经债权人请求
财产刑并罚
罚金刑的并罚:并科
没收财产的并罚:部分+部分=并科,部分+全部=吸收
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并罚:分别执行,先罚金后没收财产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权利的内容
选举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应当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终身
有期徒刑、拘役、独立适用:1-5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10年
管制:与管制同期
起算
独立适用:判决执行之日
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主刑执行之日
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管制: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假释:假释之日
驱逐出境
独立适用:判决确定之日执行(也就是判决生效之日)
附加适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数罪并罚
并罚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死刑=死刑,最终为死刑的执行死刑
无期+无期=无期,最终为无期的执行无期
有期+拘役=有期
并科原则
有期和管制、拘役和管制: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管制
有附加刑的,附加刑必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同种有期自由刑)
有期徒刑:刑期总和<35年,不超过20年;总和≥35年,不超过25年
拘役:最多不超过1年
管制:最多不超过3年
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既漏又新: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象条件
可以型: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应当型: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孕妇、已满75
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
缓刑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罚以上1年以下。最低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最低不少于1年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故前罪是缓刑,再犯新罪无法成立累犯(仍有犯罪前科)
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考验期满发现漏罪:单处漏罪
缓刑期内,违反监管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买车小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必须执行
动态刑罚
量刑
累犯
一般累犯
成立条件
主观条件:前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的5年内(主刑执行完毕)
年龄条件:前后罪行为人年龄都已满18周岁
假释、缓刑与累犯
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原刑罚未执行完毕,撤销假释、缓刑,数罪并罚)
假释期满之日起5年内犯罪,可成立累犯。成功的假释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也不成立累犯。(成功的缓刑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特殊累犯
前后罪均是故意犯罪,且是国、恐、黑之一
前后罪的刑种、刑度、时间均无特殊要求
前后罪行为人年龄都已满18周岁
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无时间间隔限制)
累犯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从轻或减轻;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投案对象: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投案时间:尚未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前
投案方式:本人或委托他人代投或信函、电话、电报或送子归案
投案动机:真诚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或摄于法律威力走投无路
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时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枪支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关于送子归案
关于形迹可疑
罪行虽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
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加成的交通工具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自首
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保安,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首
认定为自首的,是否从宽、从宽幅度应适当从严把握
如实供述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供述自己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行为事实但对行为性质加以辩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犯罪证据、凶器拒不交代的,不影响人情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但一审宣判前又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应认定为自首
不退还赃物的,原则上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特别自首(准自首)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异种罪行
坦白(原则:可以从轻;因如实供述避免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
立功:揭发他人犯罪(不包括同案犯),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犯罪人(包括同案犯)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地域有较大影响
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
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犯罪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分子利用本人职务质变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不得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不得认定为立功表现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址、联络方式等,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
刑罚执行
减刑
对象条件: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实质条件
可以型: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应当型:重大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经过减刑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
无期:不少于13年
死缓:不少于15年(死缓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缓犯的限制减刑
对象条件:判处死缓的累犯;判处死缓的8类重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限度条件:可以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
缓刑期满减为无期的:再减不得少于2年
缓刑期满减为25年有期的:再减不得少于20年
假释
对象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适用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认真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限制条件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罚1/2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实行社区矫正
成功的假释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前罪被假释,再犯罪可能成立累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更有利于被告人)
刑罚消灭
赦免
追诉时效(从犯罪成立之日/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追诉时效为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追诉时效为10年
法定最高刑10以上,追诉时效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超20年确有必要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延长(无限延长)
公检法立案或受理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中断: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
刑法分则
分则概述
分则条文构成:罪状+法定刑
罪状模式
简单罪状
叙明罪状
引证罪状(刑法内引用)
空白罪状(外部引用)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一定刑种、幅度)
浮动法定刑(主要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依据一定标准浮动)
罪名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罪名内部不会数罪并罚)
概括罪名(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复杂)
注意规定: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只具有提示性
法律拟制(分则有两个法条可能是法律拟制,也可能是注意规定)
人身犯罪
生命健康
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的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部分暴力性犯罪中的暴力并不包含故意杀人的故意
部分暴力性犯罪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包含故意杀人
抢劫致人死亡
强奸致人死亡
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
绑架致人死亡
特殊情形处理
相约自杀自杀无罪,得到允诺杀人,允诺无效
欺骗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自伤的
无罪共犯从属性说;观点二帮助自杀有罪,生命不能随意放弃;帮助自伤无罪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自伤的-----间接正犯
故意伤害罪
传染疾病方式的故意伤害
故意传染淋病、梅毒、艾滋病:不具备高度扩散性,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传染鼠疫、霍乱、SARS、NCP:具备高度扩散行,定以危罪
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传播性病罪
犯罪结果: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犯罪主体
16周岁以上,且有辨认控制能力:故意犯罪致人轻伤
14周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12周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
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罪数
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客观上: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无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
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未经本人同意强迫欺骗人或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理
遗弃罪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使得被害人生命面临紧迫危险,则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竞合
性犯罪
强奸罪
强奸妇女(已满14周岁)(3--10年)
实行行为(性交时间、对象、地点、方式及其他附随条件)
违背妇女意志:事实上妇女对发生性关系不自愿;行为人明知妇女不自愿
以暴力(物理控制)、胁迫(精神强制)等手段,压制妇女反抗
目的行为:奸淫妇女
犯罪主体:已满14周岁(妇女即可以是帮助犯、教唆犯,也可以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仍强行实施奸淫
奸淫幼女(不满14周岁):即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可成立强奸罪(3--10年从重)
实行行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幼女
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主观:故意,必须明知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明知:明知一定为幼女、可能是幼女、不管是否为幼女
客观上不满12周岁的幼女,无需任何证明,直接认定为“明知”
12--14周岁:从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做出判断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加重情形(10年以上至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当众: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或可能知晓(不要求3人以上,不含同案犯)
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是指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时间上要求具有连续性,空间上不要求同一场所
一人既遂一人未遂:先适用强奸罪既遂,而后构成轮奸未遂(升级法定刑)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或造成幼女伤害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结果加重犯)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实行行为:行为方式不要求采取暴力、胁迫
对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主体:负有监护、照看、收养、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
罪数:同时构成强奸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已满14周岁的人
猥亵男性包括性交,猥亵女性不包括性交
猥亵儿童罪
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
猥亵男性包括性交,猥亵女性不包括性交
人生自由
非法拘禁罪
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直接拘禁:直接拘束他人身体
间接拘禁:采用无形方法,使其难以离开
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其他自然人
非法拘禁过程中发生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所需基本暴力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过失)
超出非法拘禁所需基本暴力导致重伤、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
非法拘禁中另起犯意,又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故意)
绑架罪
索财型绑架、人质型绑架
行为对象:任何他人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绑架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既遂标准:以勒索财物或取得非法利益为目的劫持、控制他人
结合犯(绑架过程中另起犯意)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既遂)=绑架罪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致人轻伤
观点1: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命题人观点)
观点2:结合犯(未遂)
致人重伤
观点1: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观点2:结合犯(未遂)
观点3:故意杀害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命题人观点)
绑架罪+故意伤害(轻伤):数罪并罚
绑架中致人重伤、死亡
绑架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
绑架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合法债务、非法债务)
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控制、支配被害人后,以杀害、伤害被害人,向利害关系人威胁的,定绑架罪
为索取债务,将债务人扣押,向与债务人无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第三人索债的,定绑架罪
为索取债务,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的第三人扣押,向债务人索债的,定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出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贩卖
对象:妇女,不满14周岁的男童、女童
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责任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
加重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不论妇女是否愿意)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骗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用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近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
主观:故意,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罪数:收买后,又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从宽处罚的规定
对妇女,按照其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地:可以从轻或减轻
对儿童,无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从轻
“从宽处罚”只针对收买行为,不能针对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行为
拐骗儿童罪
行为:采取蒙骗、利诱或其他方法,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
对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主观:故意,具有收养为子女或提供奴役性劳动的目的
诬告陷害罪
行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告发;情节严重
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歪曲事实
捏在他人一般违法事实,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必须是诬告特定的人
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成立本罪
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实施导致可能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成立本罪
主体: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既遂:公安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程序时既遂
主观:故意,明知自己所告发的是虚假犯罪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过程中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虐待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被害人自杀
名誉、隐私、信息
侮辱罪:侵犯他人外部名誉
诽谤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络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等
婚姻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
如两份婚姻均是事实婚姻(不包括同居),则不构成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结婚
民主权利
财产犯罪
概述
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
合法占有(绝对保护):所有权及其本权(质权、留置权、租赁权)支撑的权利
非法占有(相对保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
面对所有权人的恢复权利,不是法益,不受保护
面对司法机关的追缴,不是法益,不受保护
面对第三人,是法益,受到保护(禁止黑吃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排除:严重妨害主人的利用(一时盗用骗用并立即返还的不具有可罚性)
虽只是一时使用,但不打算归还,使用后毁弃
具有返还的意思,但侵害 相当程度的可用性
具有返还的意思,而且侵害的可用性程度相对轻微,但具有消耗财物中价值的意思
利用
自由使用
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不限于遵从原本的用途进行利用
非法占有型
盗窃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平的手段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和平手段:既不对人暴力,也不对物暴力
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具体情形
数额较大:1000-3000元以上
多次盗窃:两年内3次以上
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隔离的场所
携带凶器抢夺
性质上的凶器:携带+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罪
用法上的凶器:谢大+盗窃+为了犯罪而携带=携带凶器盗窃=盗窃
所携带凶器不能对人使用,可以对物使用
明示、暗示带有凶器,或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扒窃
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
针对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着手与既遂
着手: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迫危险
既遂:失控加控制说
空间上:财物出于自己实际控制的范围内,可以与之保持一定的空间距离
状态上:要求取得控制达到平稳状态
诈骗罪
实行行为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维持、强化错误认识)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处分财物=处分的行为+处分的结果
客观上有处分的行为,即转移占有(不一定是物理上的控制)
主观上有处分的意思,即对于转移占有和转移占有的财物性质有认识(“财物性质的认识”只需要认识到“是什么”,不需要认识到财物的价值和数量)
行为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取得”,既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也包括消极财产的减少
“数额较大”:3000---1万元
“财物”: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和财产性利益
特殊诈骗
三角诈骗
受骗人属于犯罪人阵营:犯罪成立盗窃罪
受骗人属于被害人阵营,犯罪成立诈骗罪
受骗人中立
受骗人对于被害人财产有强大处分权,成立诈骗罪
受骗人对于被害人的财产无强大处分权,成立盗窃罪
无钱饮食、住宿
原本无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伪装成具有支付的意思:诈骗罪
原本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在饮食、住宿后,采用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
观点1:构成盗窃罪,盗窃财产性利益
观点2:不构成盗窃罪,属于民事纠纷(命题人观点)
一物二卖
偷电
抢劫罪(直接的伤亡风险,主观上故意)
基本型
实行行为
方法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方法;
暴力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及其他具有保护占有目的意思的人
暴力程度:压制被害人反抗
胁迫:暴力性,当场性(当场使用、当场交付财物)
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
当场:犯罪时间、空间上不间断的延续
劫取:违背意志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
财物:财产性利益
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既遂标准:劫取财物或致人轻伤以上,只具其一则既遂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分
抢劫罪:自赎;绑架罪:他赎
出现第三人
场外第三人,首先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图
以当场劫取财物为目的,抢劫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
行为人意图不明确→场外第三人对拘禁事实是否知情(知情:绑架罪;不知情:抢劫罪)
在场第三人
转化型抢劫
事后抢劫
前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公共交通工具上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足以压制反抗)
时空条件:当场
入户、在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被发现,又为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关键看暴力发生位置,若在户内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则成立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否则为普通抢劫
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附加,使凶器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性质上的凶器:携带+抢夺=携带凶器抢劫=抢劫罪;
用法上的凶器:携带+抢夺+为了犯罪而携带=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
不能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进行胁迫(可以对物使用)
加重抢劫
入户抢劫
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非营业时间认定为“入户抢劫”
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
场所间有明确隔离,进入生活区:入户抢劫
无明确隔离,营业时间内实施抢劫,不是入户抢劫,非营业时间实施抢劫,定“入户抢劫”
入户目的:未经允许进入户内,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
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从事旅客运输服务(单位班车、校车也算);不含小型出租车
必须是运营途中或运输途中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资金、有价证券、客户资金、正在使用的运钞车
不含:办公用品、个人物品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指两年内3次以上抢劫
数额巨大:3万至10万;以实际劫取到的财物为依据
以“数额巨大”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同时认定为“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以加重情形的未遂犯处理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故意、过失
事后抢劫中,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制服、携带枪支、军警证件进行综合审查
还要结合时间、地点、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判断
军警人员利用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依法从重处罚
持枪抢劫(真枪、不要求有子弹;要求使用或向被害人显示持有)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客观是军用,主观以为是普通或客观是普通,主观以为抢险物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抢劫(普通型)
客观上是军用物资,主观上以为是抢险物资,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侵占罪
实行行为
合法占有:“保管物”、“脱离物”(遗失物、埋藏物)
非法侵吞(现金:拒不返还;现金以外的财物:拒不返还或已经处分)
行为对象:自己占有的财物或无人占有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
实行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方便进出单位、易于接触财物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有本单位的方式
侵吞:基于职务原因而独自管理的本单位财物
行为对象:本单位财物
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
村委会等基层人员
日常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时:成立职务侵占罪
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成立贪污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
威胁: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物
内容:侵犯人身、毁坏财物或其他财产性权益、揭发隐私、毁坏名誉、追究责任
恶害相加的时间:当场或日后
恶害相加的对象: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恐惧: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交付
向本人交付或第三人交付
财物:被害人所有或保管的
现实交付或简易交付
数额较大:2000---5000元
多次:两年内3次以上
虚假的威胁→陷入错误的恐惧→交付财物: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聚众哄抢罪
抢夺罪(间接的伤亡风险,主观上为过失)
公然: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通常来不及反抗
夺取:针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对物暴力,强行夺取
数额较大:1000--3000元以上
多次:两年内3次以上
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破坏型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不支付型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贪污贿赂犯罪
公饱私囊型
贪污罪
实行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权利与地位与财产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侵吞:独自占有;窃取:与他人共同占有;骗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对象:基于行为人的职务原因而占有的本单位公共财物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等专项基金的财物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100%国有独资)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
依法履职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
协助从事行政管理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具有行政职责性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只有贪污罪)
被委托人原本不是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的内容是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被委托人不因委托而成为国家工作人员
只是例外的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较大”:3万以上不满20万元
挪用公款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权利与地位与财产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或特定款项的便利条件
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
归个人使用(不限于1个人)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是,谋取个人利益的
刑事可罚性起点(3种类型可包容评价)
非法活动型:数额3万元以上;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营利活动型:数额5万元以上;(含存银生息)
超期未还型:数额5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
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权钱交易型
受贿型
受贿罪(财物:有价值的有体物、无形物及财产性利益)
普通受贿(本人职权或下级职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包括合法利益、非法利益)
索取贿赂:只要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贿赂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只需要达到承诺即可)
经济受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离职受贿:为他人谋利+约定+离职后收受贿赂
斡旋受贿(不能是上下级关系)
索取或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不是100%属于你的利益)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类型1(在职型)
主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关系密切人:包含有一定掣肘、制约关系的人)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力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承诺谋取即可)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知情)
类型2(离职型)
主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人、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关系密切人:包含有一定掣肘、制约关系的人)
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承诺谋取即可)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知情)
单位受贿罪
行贿型(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一般主体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一般主体
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重点要看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贿赂是否知情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人、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居中型:介绍贿赂罪
渎职犯罪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 :故意
实行行为:擅权、越权、弃权
结果:本罪为结果犯;成立本罪要求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人员伤亡: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主体: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法或受委托形式股价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合同制))
玩忽职守罪:过失
实行行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
结果:本罪为结果犯;成立本罪要求造成“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刑事审判活动中
实行行为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刑事审判活动(含附民诉讼)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此罪判彼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犯罪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徇私利、徇私情
与受贿罪的关系: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据重罪定罪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与受贿罪的关系: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据重罪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过程中过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过程中故意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职责却无刑事追诉权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辅警、协警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实行行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行为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公安机关执法时需要注意)
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
销售: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
提供: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无偿提供
假药:成分不符,无疗效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非食品原料”和禁用
使用“瘦肉精”不能喂猪、不能卖猪、不能杀猪。单独生产瘦肉精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危险犯
妨害药品管理罪
实行行为
具体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成立本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实害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行行为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
不合格产品
结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的,以未遂定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劣药:轻微瑕疵,可能不影响疗效
结果: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轻伤以上、轻度以上残疾)
依据民间传统配发私自加工药品或销售,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命令禁止销售、生产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超范围、超限量滥用添加剂、农兽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提供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为(数量较大)
绕关走私:绕过海关
瞒关走私:隐匿、伪装、假报,非法盗运、偷带、邮寄
变相走私:国家基于特定事由,允许特定种类的货物、物品免税或减税进境,行为违反规定未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用于特定事项上,而在境内牟利。实质上变相掠夺国家的关税利益
特定的保税货物、物品
特定的减免税货物、物品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购买;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上收购运输贩卖
刑事可罚性起点:税额较大(10万元)或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共犯: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发票、证明、运输、邮寄等直接帮助,以共犯论
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以暴力、猥亵方法抗拒缉私,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混合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等,数罪并罚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双向禁止
走私武器弹药罪(武器不含仿真枪、管制刀具)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假币指伪造的货币,不含变造的货币)
走私淫秽物品罪(具有牟利、传播的目的)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单向禁止(如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只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破坏金融秩序管理秩序罪
货币类犯罪
伪造货币罪:从无到有的创造或完全翻新
变造货币罪:对真币进行小修小补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假币仅指伪造的货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不特定对象)
以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宽恕事由: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攻速钱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洗钱罪:自洗钱也成立本罪
法定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毒黑恐走贪金破)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洗钱行为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主观:故意,明知是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高利转贷罪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伪造信用卡(伪造金融票证罪)或者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使用的,触犯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定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持卡人名义骗取财物
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恶意透支(合法持卡人本人)
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效催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后进行
采取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故意逃避催收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天以上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约定
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不能否认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本人使用、不知情第三人使用,按信用卡通常方式使用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也成立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数额认定: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
抢劫信用卡并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成立抢劫罪
一方抢劫信用卡后控制被害人,知情的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支付宝、余额宝、微信
未绑卡
将钱直接转给自己,成立盗窃罪
对人使用
观点1:存在身份识别错误,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
观点2:不存在身份识别错误问题,属于盗刷微信钱包,构成盗窃罪(命题人观点)
绑卡
直接将卡里钱转出
观点1:(命题人观点)该行为并未使用信用卡账号、密码,不能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盗窃罪
观点2:破解微信、支付宝密码,从而支配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的资金等同于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即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继而使用,无论对人还是信息系统,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商场消费
观点1:商场存在对于行为人身份识别的错误,可以认为行为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观点2:商场不需要UI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识别,不存在冒用的问题,属于盗刷他人信用卡,成立盗窃罪
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绑他人的卡:盗窃
蚂蚁花呗
冒用他人名义通过支付宝认证,开通花呗而骗取借款的:贷款诈骗罪
冒用他人已经认证的蚂蚁花呗骗取贷款
观点1:如认为不需要阿里工作人员审核,而是直接通过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公司资金,成立盗窃罪
观点2:如认为需要阿里工作人员审核,则认为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对花呗公司属于诈骗,成立贷款诈骗罪
蚂蚁借呗(需要审核,成立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
集资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处罚阻却事由:税务机关通知后补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
实行行为
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信息络向公众传播
出版他人享有专属出版权的图书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信息络向公众传播(首次制作人)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网信息络向公众传播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美术作品作者)(可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
避开著作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
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修11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
假冒注册商标罪:修11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实行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服务上使用;情节严重
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完全相同,也包括基本无差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仅有细微差别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之间的间距,不影响提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罪数
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假冒这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成立假冒注册商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品醉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需许可而未经许可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多为作为犯罪、故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仅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执行相应职务
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国安、公安;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罪数:实施抗税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妨害公务罪同时触犯时,只成立原罪。其他数罪并罚
袭警罪
实行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
加重情形: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顶替他人呢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资格
招摇撞骗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不限于财产性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是撞骗,不包括暴力行为
聚众斗殴罪
要达到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加重情形(3--10年)
多次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查不出直接直接责任人员:首要分子承担
查的出直接责任人员: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一起承担
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
实行行为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时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处罚: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从一重
高空抛物罪
要求达到情节严重
高空属于相对高空,从地面往井下抛物亦属于高空抛物
从地面向上抛下,不属于高空抛物
可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情节严重;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从一重罪处罚
帮助对象因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时,不影响成立帮信罪
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同时具备的条件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组织者按照组织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行为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淫乱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既遂标准:实际偷越出入国(边)境罪
罪数:犯本罪中,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都只成立本罪一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实行行为:刑诉中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记录
行为对象: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定罪或量刑)
时空条件:刑事诉讼中。即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
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
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影响刑事诉讼能否启动的鉴定阶段”
犯罪主体:已满16周岁的证人、鉴定人、翻译、记录人(证人可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
妨害作证罪
实行行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为证
证人: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仅限于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翻译)
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司法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时空条件: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实行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实物证据的行为(当事人不能包括自己)
毁灭:不限于物理上的消失,还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价值减少
伪造:制作处不真实的证据
主要情形
单独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为当事人公共毁灭、伪造证据的
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的
唆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窝藏、包庇罪
实行行为
窝藏:帮助犯罪人逃匿;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向;提供化妆用具
保证人在犯罪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明知其藏匿点、联系方式,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成立窝藏罪
包庇:积极向司法机关做假证明帮助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
故意顶替犯罪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故意向司法机关提狗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认定窝藏、包庇罪,以被窝藏、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主观:故意,明知时犯罪的人
罪数:对同一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又实施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或作伪证,依照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并从重处罚,不实施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的人之间互相实施窝藏包庇的,不成立此罪
虚假诉讼罪
实行行为:捏造事实,提起民诉(含刑事附民诉讼)
危害结果:妨害司法秩序(抽象危险犯)或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结果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实行行为: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
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主体:仅限于本犯以外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故意,明知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盗掘古墓葬罪等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等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实行行为(主观:故意,明知时毒品)
走私:进出国边境;
贩卖:有偿转让;(代买代卖)
运输:使毒品离开原存放地;运输毒品必须现在在国内
制造:原料到成品、化学提纯、初级到高级、私人定制
不要求毒品数量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数罪并罚,实行累计计算
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针对不同宗毒品分别了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毒品累计i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利用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后在犯毒品类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继续犯)
实行行为
持有:一定时间内事实上的支配;不要求单独持有、直接持有
数量较大: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主观:故意,必须明知自己持有毒品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毒或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卖淫罪犯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组织卖淫罪(卖淫人员达到3人以上)
组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卖淫
被组织者既包括男性,也包括女性
卖淫: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
行为的方式具有强迫性
既遂标准:被强迫者实施了卖淫行为
传播性病罪
身份犯:必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等严重性病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或感染艾滋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而卖淫、嫖娼的;或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毒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
淫秽物品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不特定或多数人。不特定:事前难以预料,事中难以控制。多数人:10人以上
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具体危险犯)
行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故意使对象物独立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火灾: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主体:已满14周岁
既遂标准:引起火灾的具体危险
投放危险物质罪(具体危险犯)
客观方面: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的方法;程度相当(瞬间爆发性,损害结果随时扩大或增加)
交通型犯罪
交通肇事罪
认定(利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成立本罪)
客观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陆路、水路
单位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违法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主体:一般主体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不成立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
基本情形(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完全或主要责任
类型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公私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力偿还的
类型2:重伤1人+①酒驾、毒驾②无证驾驶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肇事后逃逸(此处逃逸是罪名成立的条件,而不是升格条件)
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
加重情形(需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级加重:交通肇事罪+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
二级加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
罪数问题
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伤重,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作为)
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应将后行为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
客观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可由单人实施)
醉酒驾驶(80mg/100ml)
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载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主体:一般主体
罪数
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又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行为人不顾周围拦截继续驾驶车辆又撞死撞伤多人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妨害安全驾驶罪(具体危险犯)
实行行为:乘客打司机或司机打乘客
如实施本罪行为,给交通运输带来现实、紧迫、具体的危险(如激烈晃动、偏离路线),泽同事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等
恐怖型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帮助犯的正犯化)
实行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个人
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招募运送人员
主体:单位、自然人
既遂标准:提供的帮助被接收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本人或他人)
实行行为
准备凶器、危险物品、工具
参加或组织恐怖活动培训
与境外恐怖组织(人员)联络
策划恐怖活动或其他准备
犯罪形态:预备行为实行化(同样存在犯罪预备,如筹钱)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罪
枪支类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不作为犯,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
破坏型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