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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4-16 23:20:54刑诉法
总论
基本理论
概述
诉讼目的
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出现犯罪应毫无遗漏加一发现并予以处罚,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核心要义:犯罪必追,程序服从实体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发现实体真实时,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
核心要义:犯罪必追,但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
正当程序主义
刑诉对案件事实认知能力有限,只要在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所能认定的事实即为真实事实
核心要义:只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案,结果就是真实的
犯罪控制与程序正当
犯罪控制模式
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作为刑诉的目标与评价标准
核心要义:不仅惩罚,而且高效惩罚;程序服从实体
程序正当模式
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核心要义:重程序,保人权
家庭模式
强调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强调刑事司法的教育功能
中国理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与刑法的关系
工具价值(通过机关、权责、证据、程序等设计促进刑法罪责刑的实现)
明确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和程序(有序性保障)
明确专门机关的权利职责及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基本框架)
程序系统设计,避免、减少案件实体法的误差(防冤假错案)
明确证据收集方法与运用规则(手段规范、运用程序规范)
特定案件特殊程序,提高针对性和效率性(司法效益)
明确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组织保障)
案件处理程序繁简有别,保证效率(繁简有别)
独立价值(精神、弥补、限制)
刑诉法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
弥补刑事实体法补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审委会、合议庭
阻却或影响(限制)刑事实体法实现:不立、不诉、不判
刑诉构造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
适用于偏重追求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启动和推动诉讼程序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
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
中国模式(控辩式构造)
从超职权主义向控辩式构造转变(目前是职权主义)
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控审分离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
诉讼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
适用于偏重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混合式
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
代表国家:日本
刑诉价值(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秩序
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有序,行使刑事司法权受刑事程序规范
公正
公正是刑诉的核心价值
诉讼本身应当公正;通过诉讼公正维护社会公正
效益
司法效率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诉讼职能
辩护职能
协助承担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代、诉代
行使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承担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控诉职能
辅助承担者:被害人、自诉人的法代、诉代
行使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承担者:公诉人、自诉人
审判职能
形式阶段:审判
承担主体:法院
基本理念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并重,二者具有各自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对立统一,同等重要
诉讼效率: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刑诉阶段
公诉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自诉案件:立案------审判------执行
刑诉法基本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罚把握
认罚考察
考察重点:悔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重点两悔,结合“三赔”)
言行不一的处理:毁伪串扰,匿转拒赔,从宽不给
不影响认罚的情形:不简速,不影响(程序选择权)
具体标准
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侦查阶段:嫌疑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基本标准: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宽把握
从宽要求
可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实体上从宽处罚,程序上从简处理
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依法不予从宽处理(三特别,不足轻,不从宽)
从宽依据
刑法、刑诉法基本原则,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
可从宽的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从宽不起诉,法院从宽免刑罚
认罪把握
全案不认罪处理:供述不全,认罪免谈,供述部分可从宽(此处从宽依据是坦白,而不是认罪认罚)
基本标准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动认罪)
个别异议或辩解处理:认主个异不影响,辩解接受不影响
听取被害人意见
三解效力
应当将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是否从宽看“三解”)
被害人异议:被害方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
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帮助
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无委托又拒绝,应当允许,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告知约见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口头、书面形式
通知值班律师:无委托,应通知
从宽幅度把握
两大原则:两认为大(认罪认罚>仅有坦白,认罪认罚>只认罪不认罚)
自首坦白同时认罪认罚的从宽:一口价,应砍大(只能一次)
共同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的从宽:谁两认谁从宽,注意量刑平衡
四优原则:主早彻稳(主动、尽早、彻底、稳定)
促进当事人和解与被害人谅解
促进中,应向被害方明理释法,充分听取被害方意见;符合救济的,应积极协调
应当促进:能和解(指符合和解程序)又两认,公检法要促进
可以促进:两认不和可谅解。谅解意见应随案移送
辩护人职责
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认罪无赔对从宽的影响
无力赔无两解:两认无两解,从宽应少些(和解调解)
不合理无两解:被害不讲理,一般不影响
适用阶段:刑诉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适用范围:所有案件
法定不追究
六种法定情形(显不告诉他,特效死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
审判阶段:庭前退回检察院/庭后终止审理
已死亡且无罪:无罪的缺席审理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开庭后宣布无罪
审查起诉阶段:法定不起诉
自侦案件,发现有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谁立案谁撤销)
立案阶段:不立案
检察监督原则
提前介入侦查和调查
介入职权
对收集证据、法律适用、案件性质等提出意见
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
监督侦查活动是否违法
介入方式:依申请、依商请(介入监察委调查只能依商请)
介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
违法监督的规定
普遍性违法,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情节较重的,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情节较轻的,检察人员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
庭审活动监督:庭后提出,报告检察长
贯穿于刑诉全程
具体制度
刑事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证据能力)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审判阶段的排非
庭中排非
二审排非
处理方式
排非后的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事实无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或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撤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未对排非申请进行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应排除而未予排除,二审可以依法排除
对一审排非有异议
控辩双方对一审审查调查结论有异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审理
检察院在一审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一审法院依法排除后,二审中检察院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一审未申请排非的
应当说明理由,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调查方法
公诉人+①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②有针对性的播放录音录像③提请法院通知调查、侦查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经调查、侦查签名,加盖单位印章。(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未经签名或盖章,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嗯,可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时间规则
法庭审期间,庭决定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宣布当庭调查。
但为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庭前审查结果公布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排非决定
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排除前和排除后,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调查、侦查人员出庭
依申请:控辩双方申请法庭通知
依职权:法院依职权通知
依申请
一般应在庭审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庭审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提供线索或材料+法院庭审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庭前排非的处理
召开庭前会议
可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检察院:出示证据对合法性加以说明
法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庭前会议结果
控辩有争议,庭审中调查
控方撤证据
辩方撤申请
依职权
审判人员+可能存在非法取证+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排非告知
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裁判写明排非审查调查结论,并说明理由
排非标准:确认排、存疑排
证明责任:检察院
侦查阶段排非
依申请(侦查机关、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线索或材料+调查核实+书面告知调查结论
依职权
针对重大案件,检察人员侦查终结前可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全面审查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发现非法取证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排非
排非后果
随案移送,并写明为非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因排非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公安、国安机关可要求本级复议、提请上一级复核(先复议后复核)
排非告知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依申请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线索或材料+调查核实+书面告知调查结论
依职权
审查起诉期间+发现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自行调查取证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被告人后又作出重复性供述
原则:前后供述一并排除
换人后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排除之前供述,之后供述不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式非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暴力相威胁本人或近亲属+难以忍受痛苦
殴打等暴力手段+难以忍受的痛苦
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排除
侦查阶段送押体检
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发现有伤,应当拍照或录像,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排非中的辩护
值班律师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排非与举证
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线索或材料
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的事实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诉讼行为、特定事实行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有关个人品格方面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与犯罪相关的个人品格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补强证据规则
口供补强
证言补强
生理精神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未完全丧丧失正确认识表达能力的
亲密关系、利害冲突的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形式
书面传闻证据(庭外证言)、言词传闻证据(道听途说的证人证言)
效力:无法定事由不得定案
自白任意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证据种类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证人保护
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真实声音、外貌等出庭作证措施
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等
将被保护人带至安全场所
住宅和人身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
保护对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保护条件
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
案件范围
国安、恐怖、黑社会、毒品
不得采信(未分别确认、无手势翻译)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同于没签名)
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人而未提供的
询问证人没有分别进行
需要补正
询问笔录未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代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询问未成年人,其法代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询问不同证人的
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警察出庭问题
证人身份
法庭通知;卧底警察可不出庭,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享有证人保护权
侦查人员身份
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法院自行决定通知
无证人保护权
形成
以询问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证人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准许;必要时也可要求其亲笔书写
翻供的处理
有理印证信翻证,无理印证信前证
技术侦查、调查的审查认定
使用与移送规则
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通知侦查、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未随案移送的,应通知检察院指定时间内移送;仍未移送的,法院依据在案事实作出认定
可使用,应移送
法庭查证
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可能危机有关人员安全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诶,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调查、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程序规则
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制作新的存储介质,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等信息,制作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文书规则
定案证据靠技术,裁判文书可表述;象种名称可写出(证据名称、证据种类和证明对象可以表述),其他信息不表述
安保措施
使用化名,不具体写明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和辩解的收集
证据形式
以讯问笔录方式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
请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可要求其亲笔书写
共犯口供
共犯口供仍属口供,共犯不能相互作为证人
对共同犯罪以外的事实所作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不得采信(未在场确认,无手势翻译)
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讯问未成年人,其法代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补正后采信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代等有误或存在矛盾的
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翻供处理
同证人翻供一样
物证、书证
补正后采用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无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无被收集人、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隐蔽性强的定案规则
依被告人供述、指认提取+排除串供逼供、诱供+与其他犯罪事实相互印证
不得采用
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实验条件与事件发生条件有明显差异,或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不得采信的辨认笔录
没有侦查主持、提前看见、没有个别、没有混杂、数量不合规、明显暗示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有问题,一律可以补正解释
行政证据、监察证据
行政机关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监察机关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故调查报告
可作为证据使用
涉及专门性问题意见,经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
专门性问题报告
可作为证据使用+参照鉴定意见审查认定+不出庭作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年龄证据不足的处理
关于年龄的证据不足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然规律、常识性事实、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律人应知晓的事实、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强制措施、管辖、回避、诉讼期限、认罪认罚、违反程序和法律法规
实体法事实
罪责刑、身份、附民诉讼、财产处理
证据的分类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鉴定意见+口头表达出来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属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经复制、转抄、转述、(视听材料、电子数据)提取等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既能证明事又能证明人
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事不能证明人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控方可提出无罪证据,辩方可提供有罪证据
证明责任(提供责任+说服责任 二合一)
刑事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只承担提供责任)
附民原被告:谁主张谁举证
公诉人、自诉人
强制措施
逮捕
逮捕程序
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程序启动
依职权
捕诉部门审查
侦查和审判阶段: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应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应直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其他部门移送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其他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想办案机关对应的检察院提出申请,或在2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应及时将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近亲属或值班律师+说明理由、有关材料
依建议
看守所+身体情况+建议审查
建议处理
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办案机关应在10内回复,超过10日未回复,检察院应提出纠正意见
评估是否羁押的依据
身体状况、悔罪表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进展、社会危害性等
审查方式
两查:理由和证明材料;身体状况
三听:被害方意见、被告方意见、现阶段办案方意见
审查结果
应当变更
徒刑以下、羁押超期、符合保、视,无事
审查主体:办案机关的同级检察院的负责捕诉的部门
审查结果告知:书面告知
批捕老外的程序
政全疑交案件
层报过程中,如上级(含最高检)认为不需要批捕的,应作出不予逮捕的批复,报送检察院应依此作出不批捕决定
国家政治、外交关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适用法律有疑难的案件
承办案件检察院批捕前,应层报最高检;
最高检批复前,应征求外交部意见
一般刑事案件
无需上报。批捕的检察院应在决定吼8小时内向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外事部门通报
认为不需要批捕的,可直接作出不批捕决定
批捕未成年人的程序
应审查公安提交的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无调查报告的,可要求公安提交,也可自行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调查
法院确定逮捕的,对被逮捕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被告人,法院应与教育部门互相配合,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不批捕的,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可以指定合适的成年人作为保证人
应注意是否存在被胁迫、被引诱、被教唆、传授犯罪方法及利用未成年犯罪的情形
应重点审查刑事责任年龄。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定罪的应不予批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不符合逮捕的处理
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补充侦查:须补充侦查的,应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通知通知公安补充侦查
不批捕+告知终止:抓错人、共犯部分不负刑责;应告知终止侦查
不批捕+告知撤案:刑诉16条+没有犯罪事实
漏请批捕的处理
对漏捕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如公安机关不提醒批捕,或不提请批捕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也可直接作出批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后的程序规定
公安释放被逮捕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先放人后通知)
24小时内通知家人+24小时内讯问(谁逮捕谁通知谁讯问)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无24小时)
不批捕后补侦
检察院应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
公安补侦后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告知公安重新提请批捕。公安坚持复议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逮捕后的变更、释放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哺乳怀孕
应当释放
判决不送监、押期到刑点、期满未审完
无需讯问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即使收回审查并附卷
批捕期限
已拘留:受到提请批捕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未拘留:受到提请批捕逮捕书后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20内
公开审查逮捕
对重大影响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意见的方式公开审查
应当讯问
未成精、盲聋哑;有疑问、重、难、杂;当面说、侦违法;嫌疑人认罪罚
适用主体
决定主体
检察院:自侦案件,可自行决定
法院:作出决定后,应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检察院
批准主体:检察院。一般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检委会讨论决定
执行主体:公安
基础条件:证据条件(有罪)、危险性条件、刑罚条件(徒刑以上)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程序
决定和执行
决定主体:公检法三长审批
执行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方式
金保(金保人保不同时)
保证金的处理
判决生效后,保证金属于被告人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法院,用于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诉赔偿或执行财产刑
下一个办案机关继续采取保证金的,被告人没有违反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保证金不得重复或加重收取
交纳方式
提供保证金的人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低标准:成年人: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
数额决定:由决定机关确定
人保(1-2人)
保证人责任
未履行保证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1000元---2万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人身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适用对象
未成年或年满75周岁+无能力缴纳保证金
取保期限(换机关重新算,不换机关连续算)
被取保人违反义务被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的,取保期限应连续计算
下一办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的,应重新作决定,重新计算期限
12个月
被取保人义务
法定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发生变动的,24小时内报告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他人作证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酌定义务(适用机关决定)
四不得: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人员通信或会见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无身份证)
被取保人违反义务的处理
可以①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②责令具结悔过③重新提出保证人、缴纳保证金④监视居住⑤逮捕。需逮捕的,可先行拘留,并通知公安
重新犯罪: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欧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犯罪的应当没收,过失犯罪或不犯罪的,应当返还
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对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应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安排被告人接受社会观护
监视居住
主要程序
执行场所
住处:有住处,应在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
有固定住处仍可指定居所的情形
侦查阶段,对涉嫌危害国安、恐怖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侦查机关批准,可指定居所
居所限制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费用: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期的会见
辩护律师可会见和通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辩护人会见或通信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批准前需征得法检同意
危害国安、恐怖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执行措施
可采用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督(适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人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等通信进行监控(仅适用于侦查阶段)
指定居所通知
通知时间
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通知内容
检察院:通知指定监视居住的原因
法院:通知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
公安:无内容要求
决定和执行
决定主体:公检法三长
执行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
指监刑期折抵
被判处管制的,1日折抵1日;被判处有期、拘役的,2日折抵1日
监视居住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下一机关应重办重算
检察院对指监的监督
对决定的监督
公安、法院的决定
由批准或决定的公安、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监督
检察院的决定
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监督
对执行的监督
公安、法院决定的
由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负责监督
检察院的决定
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监督
被监视人的义务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身份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住所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他人作证
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违反义务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监察留置
监察留置程序
通知家属
应在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存在毁伪串扰等有碍调查的除外。待有碍调查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家属和单位
留置时间
一般不超过3个月
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不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延长报上一级批准
留置决定主体
集体研究决定;县报市批,市报省批,省报国备
刑期折抵
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折抵拘役、有期1日
执行:监察机关自己执行。可提请公安配合
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嫌疑人,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内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执行拘留当时告知
拘留后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监察机关先行留置的,检察院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拘留
拘留期限
公安侦查案件
一般案件,不超过14日(公安7日侦查+检察院7日内批准逮捕)
流窜、多次、结伙的重大嫌疑人:不超过37日(公安30日侦查+检察院7日内批准逮捕)
检察院自侦案件:不超过17日
拘留后通知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安、恐怖犯罪通知有碍侦查以外应在24小时内家属(谁要拘留谁通知)
拘留后讯问
24小时内进行讯问;拘留不当时,必须发给释放证明立即释放(谁要拘留谁讯问)
异地拘留
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应予以配合(谁要抓人谁动手)
决定主体:公检等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法院无权适用)
拘留后送押
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
拘留证:必须出示;紧急情况先拘留后补证
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拘传(刑事拘传)
执行时间
拘传、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重复拘传,不超过24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一般不小于12小时
拘传形式
拘传应采用书面形式
传唤可以口头形式,但只适用于现场传唤
决定主体:公、检、法三长决定;法院为院长
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执行主体:谁决定谁执行
适用机关:公检法
认罪认罚强制措施的适用
逮捕的变更
应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无羁押必要的,应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社会危害性评估
应将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逮捕适用
公安:罪轻无危不提捕;检察院:罪轻无危不批捕
管辖
立案管辖
检察院直接受理
自侦案件的管辖
侦查
原则上自侦案件由市检立案侦查;基层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报市检决定立案侦查;市检可决定由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由基层检察院协助侦查
最高检、省检发现犯罪线索的,可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决定将线索交由指定的省检、市检立案侦查
提起公诉
市检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交由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对应的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
需要指定其他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与同级法院协商指定管辖;
依法应当由中院管辖的案件由市检提起公诉
可以直接立案侦查(14种)
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实施的犯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记忆口诀:虐待暴刑,徇私减刑,两押两枉两执行
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一般犯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
非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或监察委管辖
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非司法工作人员,监察委管辖
经省检以上批准的立案案件
省检应当在受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省检可决定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交由市检立案侦查
案件依法属公安机关立案
报省检以上决定
中国海警局
管辖
公民域外把罪犯,6地法院有权管,前现住入登陆点,被害前现居住点(犯罪嫌疑人:离境前和现在居住地、入境点和登陆点;被害人:离境前和现在居住地)(陷阱:没有被害人登陆地、入境地)
老外域外罪中国,5地法院不放过,登陆入境和住所,被害前现2住所(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和入境后住所地;被害人:离境前和现在居所地)(陷阱:没有被害人登陆地、入境地)
领水犯罪3地管,犯罪登陆应当管,居住地可以管(陷阱:没有被害人登陆地、入境地)
依上述规定确定的管辖地未设置海警机构的由有关的海警局协商同级检察院、法院指定管辖
条约犯罪在域外,3地法院跟上来,登陆入境抓起来
域外中船3地管,先泊、登陆、入境点
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海警机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须指定管辖的,海景机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向检察院通报,由检察院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检察监督
海警机构所在地检察院依法对还海警机构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检察院提前介入:依职权、依商请;重大、疑难、复杂;意论监督
提提请批捕、移送起诉
省局对省检、市局对市检,海警工作站对基层检察院
法院直接受理
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侵虐)
虐待罪实行自诉,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收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虐待罪、
一旦出现“暴婚死”、“虐重死”,则演变成公诉案件
轻罪案(遗伪通婚,知住伤小3)
遗弃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轻伤)及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公诉转自诉
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
检察院管辖和监察机关管辖竞合
沟通管辖
沟通期间侦查:检察院不停止对案件侦查
沟通报告: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沟通结果:全案移交、分别管辖
一般规定:应及时与同级监委沟通,一般由监察委为主,检察院协助
审查起诉: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分别管辖、全案起诉
审判管辖
指定管辖
争议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法院发生争议,应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特殊指定管辖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将有关情况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一审法院或其他法院审判
改变管辖后的案卷移送
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同级检察院,原路退回
自诉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直接移送
回避指定管辖:院长回避求上级,上一级可以管可指管
中院管辖的一审
中院管辖案件
按照缺席审判的被告在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记忆口诀:全怖没收无死刑,贪贿国恐缺席审。13最低中院,24只能中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并案审理:一上全上;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应当分案处理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向中院提起公诉后,不能退回、不能下放
移送管辖规则:只能上不能下;上级一旦决定审理,应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犯罪地:犯罪行为地、结果地;持续饭犯,犯罪行为所经过的任何地点都有管辖权
网络犯罪: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适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网络犯罪8地管:网络服务提供服务器,被害系统管理地,罪中被被用网地,被害时人在地,被害财产损失地)
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特殊审判管辖
国内列车犯罪:车内抓获:前方停靠站,必要始终站;车外抓获:车站抓获车站地,还有铁公对应地
服刑期间新罪:服刑、脱逃又犯罪,服刑地法院;犯罪地抓获现新罪,就地审新罪
国际列车犯罪:国际列车无法管,始发前停铁路院
域外中国航空器内犯罪:最初落地的法院管辖
服刑期间漏罪:原则原审院,必要服刑、犯罪院
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犯罪:主管单位、户籍地
并案管辖
已全部起诉: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
部分起诉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协商公、检、监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
二审漏罪的处理(要并案,发回审)
二审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并案管辖处理;二审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发回一审,由一审法院作出处理
辩护和代理
辩护人权利
会见通信权
通信权的限制
信件一般应及时传递,可进行必要的检查,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信件,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但对涉及国际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的除外(“三安”串毁截复删)
带翻译的规定
允许会见的,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翻译人员出具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本人身份证明
不许可的,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并通知更换
提前向办案机关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会见方式
2名律师可共同会见,也可单独会见
1名律师助理:出示律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核实其身份
侦查阶段特定案件的许可会见
国恐案+提交侦查机关批准+3日内书面许可决定+告知联系部门及人员
预约会见
看守所+网上、电话等预约+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
在场要求
不被监听+会见室不足时律师书面同意可在讯问室
证书要求: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核实证据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核实有关证据
时间要求
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超过48小时
非律师申请会见通信须经法、检许可
阅卷权
阅卷方式、内容
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对作为证据材料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查阅的应当准许
摘抄查阅复制;可带1名律师助理。应核实律师身份
不得查阅内容:合议庭审委会、检委会的讨论记录
涉密案卷处理:应当保密;可要求出具保密承诺书
阅卷时间及次数
应当当时安排,无法当时安排的,应说明理由并安排其在3日内阅卷;不得限制阅卷次数和时间
阅卷时间: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复制收费
只能收取工本费或不收费
非律师申请阅卷须经法、检许可
调查取证权
申请取证规则
口头或书面向法检申请+法检3日内作出同意决定+口头或书面答复(口对口面对面)
同意的,法检自行取证,辩护律师可在场;不同意应说明理由
申请调取规则
公、检、监未随案移送的无罪、轻罪证据,可向法、检申请调取
向被害方取证规则
经法检许可+经被害人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一般取证规则
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律师调查取证须经许可,非律师无调查取证权
人身保护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
报请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侦查机关的下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48小时内通知律所或律协
提出意见权
应当听取(主动听取)
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
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速裁程序宣判前,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获得通知权
侦查阶段
移送审查起诉,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延长羁押期限
办案机关适用强制措施
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
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
二审不开庭,宣告判决,延期审理
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代+公检法阻碍其权利行使+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应在10日内书面答复
辩护人的范围和人数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规定
绝对不能担任
有刑罚,不自由,无限人
相对不能担任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安、监察机关、人民陪审、监狱的现职人员(不含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的现职人员)
记忆:公检法,全陪狱,吊师公公无利外,监察人员同对待
被吊销律师证、公证员执业证书和被开除公职的人
无国籍人、本案利害关系人、外国人
法检担任辩护的特殊规定
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代;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时除外
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诉代;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时除外
法、检离任2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诉代
辩护人人数(1--2人),一名辩护人不能为2名以上同案犯或未同案处理的关联案担任辩护人
同一名值班律师可以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或未同案处理的关联案提供律师帮助
拒绝辩护
拒绝后的庭审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15内,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的除外
多被告案件,部分被告拒绝辩护后无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另案处理,其他被告庭审继续
无辩护人的,应宣布休庭;仍有的,可继续审理
第一次拒绝
应当提供法援的案件
拒绝后被告人5日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委托的,法院应在3日内通知法援机构另行指派
辩护人是法援机构指派的,应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
辩护人是被告人自行委托的,应当准许
其他案件
应当准许;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自行辩护
第二次拒绝
应当提供法院的案件
一般规定:不予准许
特殊规定
重新开庭时已满18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提供法援,只能自行辩护
其他案件
可准许,准许后只能自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
法定情形
盲聋哑未成精,死刑复核无死刑,法院适用缺席审
指派时间
3日内应当指派律师,并将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公检法
可以通知
法定情形以外的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
转交申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公检因该各自办案阶段24小时内转交法援机构,法院在审判阶段及时转交法援机构
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指派要求
符合条件的,法援机构应当指派
申请原因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
援助主体
只能是律师;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律师应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适用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指派与委派并存
指委两难全,被告定人选
适用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委托辩护的时间
自行委托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侦查阶段委托的辩护人只能时律师
接受委托的告知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被告人
随时可以委托
机关告知委托
侦查机关
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检察院
受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3日内
法院
受理案件之日3日内
告知义务
嫌疑人三种无罪证据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在犯罪现场;应告知法检
知悉“三安”犯罪
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安、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告知司法机关
值班律师
工作职责
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申请法援、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代理申诉控告
权利:会见权、阅卷权(只能看)、提出意见权
法律帮助的衔接:可以一帮到底
不能继续担任辩护人、诉代的法定情形
被拘留或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不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擅自退庭的
律师助理庭审规则
律师担任辩护人、诉代,经法院许可,可带1名助理,助理可从事辅助性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只能动手不能动口)
诉代阅卷规则
律师担任诉代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其他诉代经法院许可,也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庭后判前更换辩护人
可以不重新开庭;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应当接受
附民诉讼(直接损失,不包括机会损失)
主要程序
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民被告人经传唤,由前款行为的,可以缺席判决
并案审理
附民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民诉讼(先刑后民)
量刑考虑
应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考虑
适用法律
刑法、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民事法律
财产保全:适用民事诉讼法
诉讼费:不收取诉讼费
附民被告
确定规则
将所有人列为被告(未成年侵权人由其监护人,判决前侵权人失望的,由其继承人充当被告)
将附民原告放弃起诉的人排除,剩下的就是附民被告
将在逃或下落不明的同案犯排除
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可以对其提起附民诉讼,但已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公共共同侵权案件,法院不得追加附民原告或被告
附民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赔偿请求范围
一般规定
不包括机会损失、可能性损失或期待性利益损失
具体规定
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无残疾的:医护交工;残疾的:医护交工器具费
造成死亡的
非驾车死亡:医护交工丧;不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驾车死亡的,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附民原告
自然人遭受物质损失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代、近亲属有权提起附民诉讼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提起附民诉讼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损失
如受害单位未提起附民诉讼,检察院可以提起附民诉讼,应列为附民原告
损害公共利益提起附民公益诉讼
环保、食药安全;英雄人格权;检察院以附民原告
不予受理的情形
公检已调解并全部履行的,除非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国家人员职务犯罪的,告知可提起国家赔偿
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
精神损害赔偿
特殊情况的处理
准许撤诉的附近诉讼
可调解不可判;调不成应驳回,告知可民诉
二审提起的
可调不可判 ,调不成另民诉
审判时认定犯罪不成立
可调可判可民诉
回避
回避的理由
跨阶段
检察院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法的复核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成员不受回避规定的限制
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制审判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得好处拿人钱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租用不回避)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违规见绍推荐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代,或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违规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代
有关系
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此处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其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代有近亲属关系
本人后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有角色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代、翻译的
回避决定
主体
基本规则:谁的人谁决定,谁聘请谁决定;员由长定,长由委定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由院长定(区别于民诉与行政诉讼)
回避前诉讼活动是否有效应当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主体决定
方式
口头对口头,书面对书面
效力
作出即生效
回避程序
申请效力
侦查人员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侦查工作;其他人员应停止工作
申请方式
书面或口头;有角色有关系的,仅说明理由无需提供材料
申请主体
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当代护理)
自行回避
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
回避人员
公检法工作人员;翻译、鉴定、有专门知识的人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近亲属、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见证人以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非诉讼参与人,也非办案人员。
刑诉法中近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上下左右”
侦查机关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鉴定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诉代、鉴定人、证人、辩护人、翻译人
当事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民原被告
法院
通过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法院的正确裁判,纠正错误的裁判来实现监督(实体问题)
对管辖等程序性问题,有权决定改变(程序问题)
监督关系;不汇报不指导
检察院
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少数服从多数;检察长不同意检委会多数人意见时,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
非诉讼参与人,属于回避对象;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法律规定
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刑诉的方式:勘验检查、报告、出庭、证据审查
公安机关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海警、国安、军安、检察、监委)
期间、送达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期间由侦查机关决定,无需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算,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办案期限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补充侦查完后移送检察院或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审理期限
分论
具体诉讼阶段
审判程序
一审
速裁程序的主要程序规定
审理两认案件的主要程序
速裁案件被上诉的二审
审理方式
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理结果
发现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撤原判,发回重审使用普通程序且不再按照两认案件从宽处罚
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刑罚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
送达
不受刑诉送达期限的限制
起诉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可一并送达,并当场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
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并核实附民赔偿等情况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基层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
不得适用的情形
被告与被害或其法代没有就附民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简易不得适用情形
被告未成年
审理期限
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超过1年以上的,应在15日内审结
检察院出庭
集中审理速裁案件,检察院可集中派员出庭
公诉人可简要宣读起诉书
应当派员出庭
程序启动
检察院建议,法院自行适用,被告方申请
应当庭宣判;集中审理的,可以集中宣判
可独任
速裁程序的转化
转化情形
不犯罪、不追究、违背意愿两认、不承认指控事实
转化方向
上述4种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的但符合简易程序的,应转为简易程序重新审理
量刑建议的调整
调整时间
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当庭提出
是否程序转换
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
普通程序审理两认案件
合议庭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
调查辩论的简化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的发问可以简化
从宽裁判的原则
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般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文书可适当简化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重点核实内容
值班律师或辩护人是否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在场见证具结书签署
认罪认罚时的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是否正常
公检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听取意见
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性质及后果
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应当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对象: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告当庭认罪认罚的处理
二审当庭认
依据其两认的价值、作用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
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一审两认有所区别
按二审程序继续审理
一审当庭认
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裁判
当庭认罪的量刑建议
法院可以不再通知检察院提出或调整量刑建议
简易程序审理两认案件
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
法庭调查可以简化,但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调查质证
法庭辩论可以仅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可简要宣读起诉书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
诉审罪名不一致的处理
应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做出裁判
不予采纳的情形
不犯罪、不追责、违背意愿两认、不承认指控事实、诉审罪名不一致
不采纳的说明
不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量刑建议的调整
量刑建议不当的处理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明星不当的认定
犯罪事实、两认情况、法定刑、类案刑罚适用
检察院不调或调整后仍不当的处理
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社会评估
无评估意见的,认为可以管制、缓刑的,可判处管制、缓刑
评估意见只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管制、缓刑;委托调查或自行调查
单位犯罪的审理
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的确定范围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能担任被告单位或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的有关人员的辩护人
对被告单位采取查扣冻等措施
财产保全
为保证判决执行,法院可以查扣冻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查扣冻的限制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对被告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违法所得
尚未被依法追缴或查扣冻的,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查扣冻
诉讼代表人不出庭或不适格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担任诉讼代表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拘传到庭
下落不明的,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
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出庭,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适格的
应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被告单位在特殊状态下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则
分立合并,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所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为清算、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审理单位
撤销、注销的,不审单位审直接责任人
对检察院只按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处理
对应当按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按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援引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条款)
诉讼代表人的权利
享有刑诉规定的有关自然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的代表人席位位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庭前会议
可处理的事项
会中:可开展附民调解
会后
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法院可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控辩双方没有新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异议的,法庭可在活命庭前会议情况和处理决定理由后,依法予以驳回
参加人
应当参加主体:应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被告应参加的情形
就证据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准备就证据问题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
多名被告的,视情决定参加会议的被告
证据疑问的处理
认为存在非法证据的,检察院应当就收集的合法性作说明;需要调查核实耳朵,在开庭前进行
经庭前会议审查的证据,有异议的庭审重点查,无异议的可简化
不清不足案件的处理
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撤回起诉
申请开会
控辩双方说明理由+审查后有必要+应当召开;不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
会议笔录签名
应制作庭前会议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达成一致意见事项的处理
庭前虽一致,开庭须确认,无理反悔不再理
会议方式
一般不公开。可采取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针对事项
证多案大、影响重大、事证争议
主持人
审判长或审判员
简易程序的主要审理程序
审理程序
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及量刑问题进行
无异议的证据,可仅就证据名称及其所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有异议的,应举证质证
判决宣告前,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对被告的发问可以简化甚至省略
公诉人可摘要宣读起诉书
送达
起诉书副本
普通程序开庭前10日送达,简易程序无限制
开庭通知
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书面通知;简易程序开庭前,可采用简便形式,但应记录在案。
程序选择
开庭前、开庭后都应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的意见确认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应征求被告及其法代、辩护人意见
申请建议:被告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被告及其辩护人
建议简易: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
辩护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通知其出庭
公诉人出庭: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庭
宣判: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
需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同意,但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检察院补充证据后,法院应通知辩护人、诉代查阅、复制、摘抄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罪漏人
法院建议
可以建议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应当建议
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需补充侦查的,应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立功、坦白、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而检察院未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应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补充侦查的主体
检察院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未移送补充证据的处理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的,法院可依据在案的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
辩护人、诉代扰乱法庭
辩护人、诉代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继续担任辩护人、诉代
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属于应当提供法援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
具体情形
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的,可暂扣相关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审判长
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院长
情节较轻,应当警告制止;也可进行训诫;审判长
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
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审判长
不服罚款、拘留的救济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证人出庭
证人保护
决定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应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可使用花名等方式
辩护律师经许可查阅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况的,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拒绝出庭的制裁
训诫:审判长决定
10日以下拘留:法院院长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可不出庭的规定
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
居所远离开庭点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
可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作证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
应当出庭的条件
对证言有异议+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强制出庭
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法警执行,可商请公安协助
拒绝出庭的后果
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作证补助
交通、就餐、住宿等费用,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发问顺序
谁申请谁先问,法院通知法院定
有权不出庭主体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规则
无法出庭后果: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拒绝出庭后果:经法院通知后不出庭,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应出庭条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
发文顺序:谁申请谁先问
专家辅助人出庭规则
出庭条件:控辩一方申请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
出庭人数:1--2人。有多种鉴定意见的,可相应增加人数
法律适用:适用鉴定人有关规定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比较
事由
延期审理
新的证人、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
检察院需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申请回避
中止审理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代的
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不能抗拒的原因
被告人脱逃的
计入审限问题
延期审理
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判的,重新计算审限
被告人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其他事项一律计入审限
中止审理:不计入审限
时间、次数
延期审理:补侦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个月;其他无限制
中止审理:无次数、无时间限制
是否强制
延期审理:可以延期
中止审理:可以中止
暂停方式
延期审理:决定
中止审理:裁定
一审结果
有罪判决
指控罪名不当的,应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证形式辩护权。必要时,可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讨论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
就新事实和补查补证通知检察院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需要补查补证的,应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补充侦查
检察院不同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则
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休庭
未在指定时间内提出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裁定
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法院应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必备条件
基层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不得适用情形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被告认罪但经审理可能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盲聋哑、半疯傻
有重大社会影响
举证质证规则
根据案件和庭审的情况,法庭可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方式进行指引
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可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举证质证可按照庭前会议确定的方式进行
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必须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意见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可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缓刑的一般应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附有委托调查函,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可对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中程序转换问题
独任转合议
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
简易转普通
条件:不犯罪、不负刑责、不承认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简易程序审判组织与审理期限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独任,审限20日
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的,应当合议,审限45日
被害人众多的处理
不属于附民范围的,可推选若干代表参加庭审
审判监督
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向法院申诉
一般案件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处理。但是,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死刑案件审查法院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审查后应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被驳回的救济
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书面)
上级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被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提出新理由符合申诉条件或原审被告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审查后处理
申诉不具有法定重新审判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对附民申诉的处理
仅就附民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附民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最高院再审裁判或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向检察院申诉
申诉人救济
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受理。申诉经两级检察院办理且省级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诶除外
审查主体
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依法办理。直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嗯,上级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决定抗诉的程序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对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撤诉的处理
撤回抗诉
检察院在开庭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检察院接到派员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照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撤回申诉
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程序审理
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审判法院和组织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原盘踞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有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再审;由原审法院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由原审法院再审的应当重新组成和一桶金星
再审效力
原则不停止原裁定判决执行
可以停止执行
条件
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接满的
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的
要求
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方式:由再审法院决定停止执行
再审不加刑
除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的刑罚
审理程序
法庭调查:谁要再审谁先说
法庭辩论:谁申诉抗诉谁先辨论;既申诉又抗诉,检察院先辩论
缺席审判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可以缺席审判
再审重点
再审并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再审重点是理由
再审发现漏罪的处理
漏罪在一审,一般应并审,宜分可以分
被告不在案的处理
不到庭中止审,过2年终结审
适用审级:一是一,二是二,提是二
强制措施的决定
谁要再审谁决定
审理期限:6个月
再审后的处理
可发回可改判
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应纠正并维持
定罪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应改判
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国家赔偿
再审改判后被宣告无罪的,应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更正信息
仅被告人信息有错误的,可通过裁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应当维持
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和审判委员会: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
最高检和其他上级检察院:除最高检外,只能上抗下
最高法和其他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提审
申请异地审查制度
最高法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终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被指定的法院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最高院或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申诉主体(只是提供材料或依据)
刑诉申诉有两种:生效的不起诉决定、生效的裁判文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均可以申诉或代为申诉
二审
上诉不加刑原则
例外
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自诉和反诉并存的案件,两种诉的被告都上诉
具体规定
适用情形
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嗯,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对刑罚产生不利影响
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终身监禁
原判对被告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只有被告放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中的不加刑
原判刑罚不当,应当适用缓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原判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审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二审发回重审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二审审理方式
可以不开庭
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可发回重审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此种情形,原审法院重审后再次被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发回重审
应发回重审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此种情形,原审法院重审后再次被上诉抗诉的,二审法院再次发回重审
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速裁程序判决上诉
审理方式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应当开庭
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上诉案件,被判处死缓的被告没哟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
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抗诉案件
法庭辩论
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
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法庭调查
上诉案件上诉人或辩护人宣读上诉书,抗诉案件由检察院先宣读抗诉书
既有抗诉又有上诉的,先宣读抗诉书,再宣读上诉书
审判员宣读一审裁判书
全面审查原则
仅对民事部分上诉
一审刑事部分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民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刑再审民上诉,再审审民诉)
应当送监执行的一审刑事被告人是二审附民诉讼被告人的,在二审附民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刑民被告同一人,二审附民缓送行)
只有附民诉讼当事人及其法代上诉的,一审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效力
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并无不当,只需就附民部分作出处理
审查范围的特殊规定
法庭调查应重点围绕新证据、事实及一审有异议的曾局、事实进行;对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刑上抗民生效,再审民二审刑)
二审发现一审判决或裁定中已生效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部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共同犯罪上诉人死亡的处理
上诉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对其他同案犯仍应作出判决、裁定
二审的审理结果
直接改判
应当改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
可以改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发回重审)
程序违法(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说明理由、依据)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违法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维持原判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部分发回的规则
有多名被告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神法院重新审理
原审法院重新做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二审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共同犯罪的二审
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同案被告人要求出庭,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辩论和调查
对未被申请出庭或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出庭的的未上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
二审宣判和送达
二审法院可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裁判书。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二审法院
委托宣判的,二审法院应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二审裁定、判决是终审裁定、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二审附带民诉
一审附民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一审附民被告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先调解,调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通知检察院阅卷
二审决定开庭审理后,应通知检察院阅卷。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阅卷时间不就审理期限
死刑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
仅未被判处死刑同案犯或附民原告上诉的死刑(死缓案件)
仅未被判处死刑同案犯上诉
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仅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上诉的,高院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仅附民原告上诉
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仅附民原告上诉,高院应适用二审程序对附民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
律师意见
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
复核期间辩护律师提出遇见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讯问被告人
高院、最高院都应当讯问被告人
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的,应在判决、裁定生效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事实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之后交付执行
检察监督
复核期间,最高检可以提出意见,对于提出意见的,最高法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检
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全面审查
刑事责任能力,事实证据,情节后果危害,适用法律,有无从减免情节,程序是否合法
报请方式
逐级上报、一案一报、全案上报、主动上报(上诉、抗诉期满后10内)
审查辩解和辩护意见
复核死刑案件,应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无需死刑复核的情形
审判、复核由同一法院时不用复核
审判组织:3名审判员
最高法发回重审的程序
未经二审
高院按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最高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院重新审判的,高院可以依照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经过二审
发回二审重审的特殊规定
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一级法院按照二审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或判决,不得再发回重审。但是一审严重程序违法的除外(238、239条)
合议庭
原则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事实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除外
审理方式
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不需要开庭审理
重审法院
最高法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二审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当事人权益保障
辩护律师提交手续及证据等材料
最高院作出复核裁定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受委托辩护手续
手续、辩护意见及证据等材料,可由高院随案移送,也可寄送至最高院
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0内交手续,45日内交意见
委托律师的告知
高院向被告人送达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告知其有权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
复核裁定送达辩护律师
最高院复合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提供
高院对死缓的复核(以不存在二审为前提)
3人合议庭不开庭;应讯问被告人;死缓复核不加刑
复核结果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被告人死缓执行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原审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准许,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其他情形: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依法改判
原判事实、法律、量刑、程序完美的,应当裁定核准
最高院复核后的处理
应当核准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可以核准
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纠正后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
最高院核准中的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依法改判
概述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庭评议
发言顺序
承办法官介绍相关法律、证据规则;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最后审判长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委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不能参与表决)
人民陪审员数量和参加陪审的案件
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
10年有期以上、无期、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
依民诉、行政诉讼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申请人民陪审
一审申请人民陪审的,法院可以决定组成混合制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
法官担任审判长,3人庭或7人庭
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法律工作失信者,刑罚惩除陪审者,吊师公证除公者
法律工作者、失信者,受刑罚、因惩戒免除陪审员职务,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开除公职者
陪审员权利
3人合议庭,不能担任审判长,其他权利与法官一致
7人合议庭,不能担任审判长。对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权参与表决
问题清单制作
7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要求
年满28周岁+高中以上+基层法院遴选+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
直接审理
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始终在场、专心听讲;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依法在场
直接采证
审判人员必须亲自调查证据,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
言词原则
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人
一旦开庭审理不得更换审判人员
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由庭内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并继续审理。场内无人可替换的,应在庭外指派其他审判人员重新审理
不间断
延期审理较长时间的,应重新审理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集中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
不换庭
同一审判组织审判;案件审结前不允许审理其他案件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合议庭
基层、中级法院
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
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或7人(4陪3官)
高院
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5人、7人
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3人或7人
最高院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5人、7人
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组成,3人或5人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员3人
公开审判原则
转化型不公开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及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决定转化为不公开,或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
依职权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
依申请不公开
商业秘密案件
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职的规则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
依法更换合议庭成员,重新开庭审理
评议后宣判前
在不改变原评议结论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本案的其他审判人员宣判,裁判文书上签署原合议庭成员姓名
独任庭的适用(仅限基层法院)
可以独任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查起诉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
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指导意见)
听取意见
起诉前听取意见
应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单位、案发地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和群众
应当同步全程录音录像
庭审期间调整量刑建议听取意见
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期间调整
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
被告人无异议的,检察院可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
无法达成一致或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休庭,依法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量刑建议采纳的检察监督
法院采取量刑建议后上诉案件监督
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对法院不采纳的监督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检察院调整,检察院不予调整或调整后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的,应依法提出抗诉,或根据案件情况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进行监督
对法院未履行调整量刑建议告知义务的监督
一般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起诉前签署具结书
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字,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辩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起诉后签署具结书
开庭前,被告自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组织听取意见,达成一致的,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
提出量刑建议的证据规则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可出示、宣读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促使认罪认罚。言词证据需公示的,应注意选择合理的内容和方法
有罪无罪、罪重罪轻、从严从宽的证据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遂案移送的,应通知侦查机关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判处财产刑的,应通知侦查机关收集并随案移送财产证据
未收集的量刑证据,可退回侦查也可自行侦查
量刑建议书的制作
必要时可单独出具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通过起诉书载明量刑建议的,可以在起诉书中简化说理
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主刑、附加刑、缓刑;理由和依据)
对案情简单、量刑情节简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在起诉书中载明量刑建议
量刑幅度
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
6月以上1年以下的,幅度不超过2个月
1年以上3年以下的,幅度不超过6个月
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不超过1年
10年以上的,幅度不超过2年
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幅度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量刑建议调整的限制
无新事实新证据+犯罪嫌疑人未反悔+检察院不得撤销或变更量刑建议
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悔罪、不履行具结书中的义务,不得提出加重刑罚的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报告和讨论
具体情形
与同类案件或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量刑建议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应向不部门负责人报告或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量刑建议的种类
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应以犯罪情节为依据,考虑嫌疑人缴纳附近的能力提出确定的数额
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应明确主刑适用刑种、刑期和是否适用缓刑
建议判处拘役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应当提出附加刑的类型
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特殊案情量刑建议方法
数罪与立功、累犯的量刑
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整个罪基准刑,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分别列明)
再依法提出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建议
附条件量刑建议
检察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刑事和解、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提出相应条件下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与辩护人对待犯罪认识不一致的处理
被告认罪认罚而辩护人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检察院应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严从宽的情形(或不予从宽)
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性质后果特别严重
危害国安、恐怖、黑社会的主犯、首要分子
罪行较轻但属于累犯、惯犯等恶劣情节的
性侵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
提出量刑建议原则
宽严相济;依法建议;客观公正;罪责行相适应;量刑均衡
品格证据的价值
品格证据不定罪,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提起公诉
起诉书的要求
应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可单独制作也可在起诉书中写明
量刑建议的提出
量刑实施:一看情节。是否有法定量刑情节,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二看阶段。侦查阶段,在减让基础上适当放宽,审判阶段在减让基础上适当缩减
非监禁刑量刑建议(管制、缓刑)的,可委托那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in行调查评估,也可自行组织调查评估
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等,也可提出幅度刑建议
应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
提出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量刑考虑因素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
在场人员(检察人员不签字)
一般刑事案件:三方主体(检察人员、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
未成年人案件:四方主体(检察人员、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代或其他合适成年人)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的具结书
盲聋哑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
未成年嫌疑人的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条件
认罪+认罚+同意程序+应当在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签署场所
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
审查起诉阶段反悔的处理
处理方式
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无需判刑,可维持不起诉决定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非常6+1:撤相对作绝对
起诉前反悔
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失效,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反悔表现:不承认、不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
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审查重点
犯罪嫌疑人
是否真诚悔罪、是否自愿、是否理解认罪认罚、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侦查机关
是否告知诉讼权利听取意见、是否写明“两认”情况
听取意见
内容
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
认罪认罚后案件的审理程序
从减免的建议
对象: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检察院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适用
应当不起诉
认罪认罚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以不起诉
认罪认罚无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权利告知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必要时可充分释明
告知内容: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
告知对象:犯罪嫌疑人
不起诉(检察长决定)
酌定不起诉
刑法规定
自首、从犯、域外犯罪受处罚、盲聋哑、预备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胁从犯、自首后立功的
刑诉规定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院可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
退1不足不诉:认为没有必要退回侦查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排非不足不诉: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退回补侦)
两认不足不诉: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退回补侦)
退2不足不诉: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定不起诉(非常6+1)
审查起诉的程序
期限
认罪认罚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超过1年有期的,可延长至15日
一般规定:公安、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疑难可延长15日
补充侦查、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嫌疑人无事的处理
抓错人: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公安并建议公安重新侦查
自侦案件:捕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案处理
公安机关非常6+1: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补充侦查
应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也可自行组织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无次数限制,但需要在审查起期限内完成
退回补充侦查,最多2次,每次超过1个月
改变管辖
改变后的检察院认为须退回补充侦查的,可经原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协助,直接退回补充侦查
漏罪漏人未移送的处理
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提起公诉
退侦2次发现新罪的处理
新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依法提起公诉
应当阅卷: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审阅案卷资料,必要时制作阅卷笔录
应当讯问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
管辖错误的处理
检察院认为属于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委管辖,应及时商请监察机关案例;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复合起诉条件,可直接起诉,不清不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之间管辖错误,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无不同意见的可直接起诉;有异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经检察长决定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需指定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不起诉决定的送达、效力与救济
救济
被害人: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服申诉结果可再起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7日内向原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先复议后复核
送达
被不起诉人、其辩护人以及其所在单位
被害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代
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效力
检察院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自侦案件的不起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
社区矫正的解除
撤销缓刑假释
撤销主体
其他:社区矫正机构应向原审法院或执行地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并将建议抄送检察院
发现新罪或漏罪:审理该案件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社区矫正机构
“其他”指:违反禁令、迟到脱监个月、治安处罚不改正、两次警告不改正
送交执行
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
裁定不予撤销缓刑假释的,对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立即释放
提请逮捕
批准主体:社区矫正机构i请法院决定
批准期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裁定期间
法院受到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30日内作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检察院
听取意见
应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和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非辩护律师)
监外执行对象的收监
执行收监的主体
由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
决定期间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受到建议书后30日作出决定,将决定书送啊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院
决定收监主体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检察院
执行程序
监外执行矫正对象的移送执行
法院决定的监外执行
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
由监狱或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至社区矫正机构
决定机关通知、送达
决定机关在文书生效之日5日内通知,10内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决定地和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检察院、公安机关
管、缓、假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
应在法院文书生效之日10内自行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执行地
决定机关
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院
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即省以上监狱机关、市公安局)
特殊规定:利于矫正、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
一般规定: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
矫治期间成年的执行
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执行
分别矫治
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身心特点的人参加
监护人的责任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拒不履行,通知有安部门处理
就业服务
年满16+就业意愿+可以协调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信息保密
司法机关办案需要外,不得透漏
离开或变更执行地的程序
离开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简化批准程序嗯方式
变更执行地
因迁居等原因需变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
提出和抄送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向执行地中院以上法院提出,并将建议书抄送同级检察院
裁定:法院自收到建议书30日内作出裁定
电子定位装置的使用
适用情形
违反禁止令、无理离开市县、拒绝报告被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
批准主体: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信息管理: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
使用期限:每次3个月
死立执的执行
执行前的会见
会见未成年子女:应经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可采取视频通话方式安排会见,且监护人在场
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应准许,并及时安排。拒绝会见的,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近亲属,必要时进行录音录像
应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无法会见的,应告知罪犯;罪犯提出留遗言的,可以准许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正当理由+确保安全+可以准许
会见由法院负责安排,一般安排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暂停的处理
接到最高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下级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停止执行死刑的理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至最高院审核释义。裁定执行死刑后,下级法院不是重审,而是调查核实理由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层报最高院,由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可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处理
确有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最高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存在其他影响死刑执行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回原判发回重审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
应暂停执行法定情形
其他同案死刑犯被暂停或停止执行的,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其他同案犯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罪犯漏罪、怀孕
执行主体
最高法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院交付一审法院执行
死缓经核准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执行
监督主体
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3日,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监督
减刑假释
审理规则
审理地点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居住地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审理
报请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等不符合要求
黑社会性质、金融类、职务类犯罪
公示期收到不同意见
因重大立功报请减刑
检察院有异议
书面审理
可以调查核实、听取意见
假释应当提讯罪犯,减刑可以提讯罪犯
公示
立案后5内将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日
审判组织
应采用合议庭,可实行人民陪审员
参与审理的主体
应通知: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检察监督
应在2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法院应在1个月内另行组成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定。检察院认为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的,应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新漏罪的处理
在假释考验期内出现新罪漏罪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裁定撤销原假释裁定,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管辖
死缓、无期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院裁定
其他刑罚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院裁定
特殊假释(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
中院---高院---最高院/高院----最高院
最高院不核准的,应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裁定
评估报告
提请假释的,应当负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居住地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裁定公示
减刑假释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裁定。裁定书应向社会 公布
罚金、没收财产和附民诉讼执行
执行方式
刑事审判或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扣冻,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扣冻,法院续行查扣冻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扣冻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扣冻的财产,法院执行中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书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扣冻的事实
罚金执行
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可申请延期缴纳、减免罚金(提供证明材料),法院应在1个月内作出裁定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追缴的,任何时候有财产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已处罚款的,法院执行时应当扣除
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
执行财产的保留
按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须费用
执行主体
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期限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执行顺序
先民后刑
医疗费用-----担保债权--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赃物追缴(财物及孳息)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应当追缴
对执行违法异议的处理
参照民诉法规定执行
没收财产的执行:立即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
可适用情形
被判有期或拘役的罪犯
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由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出生后1年内)或怀孕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被判无期罪犯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出生后1年内)或怀孕的妇女
决定主体
交付前执行:由法院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检察院意见
交付执行后
执行主体是监狱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执行主体是看守所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
收监执行
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由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执行
效力
监外执行已经决定或批准,立即生效,不得复议或复核,并应当实行社区矫正
死亡处理
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看守所
逃跑处理
社区矫正机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
不得适用的情形
自伤自残的罪犯
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
执行主体
由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抄送对象
决定或批准机关应将决定抄送检察院
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处理
核准死刑
如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院报请最高法核准
期间计算与备案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四星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备案不影响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
最高法经备案审查,认为原判不予执行死刑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执行机关
看守所: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代为执行
法院: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于刑事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宣告缓刑、假释
公安: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监狱:死缓、无期、有期
侦查
勘验、检查
人身检查
侦查实验
基本要求
应当录音录像并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人员签名
禁止一切伤风化、辱人格、有危险的行为
参加人员:可要求有关专业人员、证人、嫌疑人被害人参加
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
勘查记录
应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重大案件,还应当录音录像
采集生物样本
被害人死亡的,应通过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身份
采集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目的:嫌疑人、被害人的特征、生理状态、伤害情况
对妇女的检查:应由医师或女工作人员进行
见证人
一般规定
与案件无关的公民
无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时,应录音录像,并在笔录材料中注明
不得担任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
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具有辨别能力或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尸体解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主体:2名以上侦查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
证件要求:勘查现场,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技术侦查
技侦中秘密侦查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隐匿身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危害社会安全或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物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可在实施控制下交付
技侦材料的管理
批准使用技侦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可向法庭展示
可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暴露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方法
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适用案件
检察院:利用职务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重大案件
公安、国安的案件:黑毒恐怖危害社会
被追捕批捕的在逃犯
适用期限
每次3个月。有效期内变更措施或适用对象的,应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的人
技术措施
记录监控、通信监控、行踪监控、场所监控
决定机关
地级市公安或国安批准决定;检察院决定
执行机关
地级市的公安或国安的技侦部门
适用时间:立案后
讯问嫌疑人
讯问方法
应分别进行;第一次讯问应问明其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等
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让其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而后提问
讯问特殊对象
未成年女性,女工作人员在场(不要求女工作人员进行)
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参加
未成年人,法代或合适成年人参加
盲聋哑,懂手势的人参加
讯问地点
关押讯问关押地;不押办案住所地;紧急现场讯;病残不便孕,医住均可讯
讯问时间
一般不超过12小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超过24小时
录音录像
黑毒伤亡、职死无期(每一次讯问均要求)
讯问人数
2名以上侦查人员,不要求每次人员相同
辨认
辨认规则
限制辨认
辨认尸体场所:尸体场所或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时,无数量限制
辨认物品
混杂同类物≥5件;照片:≥10张(公安);≥5张(检察院)
辨认嫌疑人
人≥7人;照片≥10张
保密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辨认前要求
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不能提前见
见证辨认:应有见证人在场
单独辨认
辨认对象
嫌疑人、尸体、场所、文件、物品
辨认主体:嫌疑人、证人、被害人
撤销案件和终止侦查
应当撤案或终侦
程序
撤案告知:3日内告知,双方+移送机关
终侦告知:3日内告知+只告知嫌疑人
批准主体: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撤销案件:非常6+1(无犯罪事实+刑诉16条)
终止侦查:抓错嫌疑人、放过部分人
重新立案侦查或继续侦查
撤案后有新事实或证据,需追究刑责,重新立案
终止侦查后有新事实或证据,需追究刑责,继续侦查
可以撤案
实体条件: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或利国
程序条件: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检核准撤案
询问被害人、证人
询问特殊人
未成年人,法代或合适成年人参加,同步录音录像
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参加
未成年女性,女工作人员进行
盲聋哑,懂手势的人参加
询问地点
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出示询问通知书
侦查机关:书面、电话、当行通知
现场:出示警察证
询问主体:不得少于2人
搜查
搜查证件
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签发
执行拘留逮捕时,紧急情况,可在搜查后24小时内补办
见证人
有被搜查人或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
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间
立案
立案监督
控告人
找检:
检察院不立案的,10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公安不立案的,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查部门申请立案监督,认为需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找公:原机关复议、上一级复核(7日申请,30日决定)
找法:自诉(公诉转自诉)
检察院监督
通知后15日内立案;超期不立案的,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饭哭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先要求说理(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成立的,应在10日内将不立案的证据和理由告知立案监督申请人
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立案或撤销案件
立案前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实施:可依法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查取证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人对象人身、财产性权利的措施
批准主体:发现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材料来源
举报:任何单位个人知罪知人但事不关己,无救济权;不立案决定应告知实名举报人
报案:任何单位个人知罪不知人,无救济权;专门机关无告知义务
控告:被害人知罪知人,有救济权;专门机关告知义务
自首
特别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审判程序
程序要求
审理后的处理
检察院申请启动
有能力(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能力)就驳回
法院自行启动
一审判决不负刑责同时决定强制医疗,检察院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二审应按二审程序一并审理
不负责不强制医疗,判决无罪或不负刑责;造成危害的,责令家庭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有能力普通程序继续审
法庭调查程序
检察院申请
先检察院人员后被申请人
先暴力行为、后是否属于不服星泽的精神病人,最后查是否由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自行启动
法官先读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公诉人、被告方依次发表意见
法院审理时应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院审理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出庭
要出庭,先审身体和精神状态。可以发表意见
决定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审判组织
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地或居住地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但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处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处理方式:决定
强制医疗的解除
解除的送达与执行
法院应在作出决定的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强制医疗的人和检察院。
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解除的审查
被强制医疗人申请,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嗯,申请人可申请法院调取。必要时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强制医疗机构申请,未附评估报告的。应要求其提供
应当审查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报告。
检察监督
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接触强制医疗确定不当,应在自收到决定书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申请
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及时提出解除意见
再次申请
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解除主体
应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由其决定是否解除
被强制医疗人申请
被强制医疗人就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解除
审判组织
合议庭1个月内作出处理
程序启动
检察院启动
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检察院应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7日内审查完毕)
法院自行启动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在判处被告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也可发回重审
临时约束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性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将其送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执行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救济
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医疗的执行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刑事和解程序
和解主体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位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属于无限人,其近亲属、法代可代为和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代为和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履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代可以代为和解
和解的限制
不得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检法职责的适宜进行协商
程序规则
适用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
刑事和解协议
和解执行
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提起附民赔偿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及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民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方又提起附民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检规定: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赔偿,在被害人同意并提出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履行
最高法规定: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赔偿
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安部规定:应当及时履行
和解协议对法院裁判的效力
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结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
共同犯罪案件 ,部分被告与被害人和解,谁和解谁从宽
共同受害案件,被告人与部分被害和解,有和解就从宽
判处法定最低刑仍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
达成和解协议的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叙述
主持机关
公检既不签名也不盖公章;法院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公章
适用条件
真诚悔罪+获得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不能曾在5年以内故意犯罪
案件范围
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缺席审判程序
诉讼权利
救济权利
上诉。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普通程序,近亲属须经被告人同意才能提起上诉)
抗诉。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的,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执行
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交付执行前,法院应告知其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罪犯在生效到案的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
近亲属参加诉讼规则
申请参加诉讼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关系证明,多名近亲属的,应推选1--2人参加诉讼
无最后陈述权
传票、起诉状送达
应通过有关国际条约或其他方式送达被告人
应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近亲属,告知其权利,敦促被告人归案
辩护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判决书送达
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适用范围
应当缺席审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中院)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在审法院)
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中院)
可以缺席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在审法院)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再审法院)
不符合缺席审起诉罪名的处理
经审理不属于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
涉案财产的处理
适用缺席审的案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缺席审变更为非缺席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应当重新审理
未成年人案件刑诉程序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审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秘,不得向外泄露,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
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犯罪不满18,审判已满18),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适用对象
犯罪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及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含附条件不起诉)后,应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解封条件
发现新罪或漏罪,且新罪或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以上刑罚
封存期间的查询
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可以查询,应当提供查询的理由和依据
封存主体
公检法
社会参与原则
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人民陪审、安置帮教等
控辩双方提出判处管制、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
少年法庭受案范围
可以
立案时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应当
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或其他涉未刑事案件
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合适成年人在场
讯问和开庭时,通知法代到场法代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也可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可以就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意见、参与法庭教育工作
开庭时已满18不满20周岁的,一般应通知其近亲属到场
全面调查原则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
调查报告作为办案的参考,应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公检法(+辩护律师)、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
未成人遭性侵或暴力案件询问被害人证人规则
应同步录音录像,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规则
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分案处理原则
原则分案 处理,相互了解量刑平衡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原则
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附条件不起诉
指定保证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主要程序
到案后处理
审理过程中到案的,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可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没收裁定生效后到案并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按以下方式处理
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处
原裁定错误,应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法院公告
公告期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应当公告的平台
国家级报纸、网络媒体和最高院的官网刊登、发布,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
可以发布的平台
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请没收的不动产所在地
公告期的起诉
公告最后被刊登、发布、张贴的日期为公告日期
张贴公告的程序
应采取按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委托诉代参加诉讼
委托诉代申请参加诉讼,且违法所得或其他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提出意见予以支持的,法院可以准许
诉代权利参照利害关系人的诉代的规定行使诉讼权利
二审主要程序
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没有争议,二审法院可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检察院和利害关系人
二审法院应就上诉、抗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申请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错过,二审参审,发回重审
利害关系人公告期内申请+提供关系证明或财产证明
利害关系人公告期满申请+合理原因+提供证明
审理期限
一审(3+3+X)、二审(2+2+X)。公告期和刑事司法协助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应开庭审理;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审判组织
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没收对象
范围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益
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
没收前的处理
可以查扣冻
适用范围
逃匿案件
贪贿国恐案、“金”“网”“信”三骗、黑私洗毒犯
死亡类
涉外诉讼与司法协助
涉外刑诉程序司法
境外证据的审查
官方渠道证据
检察院应随案移送有关材料的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供时间等情况的说明,可作为定案依据,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郭建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额度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
当事方提供
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观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我国使领馆认证或与该国订立条约中规定的有关证明。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探视、会见在押外国籍被告人
近亲属、监护人申请会见的,可向受理案件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依照规定提供与被告人有关系的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可以批准
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应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声明的,应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录音录像
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可向受理案件所在地的高院提出
告知联系会见、通信和翻译
应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指派监护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援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应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
诉讼文书文本
以中文为母本,附外文译本
拒绝翻译、外文文本的,应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的,应记录在案,必要时录音录像
应当告知驻华使领馆
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缓裁决下达后执行前
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
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
宣判的时间地点
申请旁听
公开审理嗯案件,驻华使领馆官员申请旁听的,可向高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
司法协助程序
法院---高院审查---最高院审核同意---外国
外国---最高院审核同意----有关法院办理
通知法院
由审理的法院层报至高院,由高院通知
司法协助的方式
所在国法律准许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的,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对中国籍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准许或经所在国同意,可委托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传电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向代表、分支机构送达(仅适用于向外国单位送达)
向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向诉代送达(仅限于自诉人、附民原告送达)
条约送达
外交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