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汉朝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汉朝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汉朝的法律制度相较于前秦和逃亡政权混乱时期的法律制度有了显著的发展和完善。以下介绍了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帮助学习者理解和记忆。
这是一篇关于债(合同)概述的思维导图,概念: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经济法绪论的思维导图,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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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转变
法家思想——过于严苛,存在僵化趋势
黄老思想
内容:假借黄帝、老子之名,结合法家、道家等思想,兼采阴阳学说等
核心:休养生息,无为而治(并非不作为,而是顺应自然,不违背规律)
困境:后期地方诸侯尾大不掉,匈奴频繁入侵,黄老思想不适用
儒家思想
封建正统思想确立(董仲舒——新儒家)
内容:天人三策
天人感应,君权神授 推崇孔子,罢黜百家
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律
为汉高祖刘邦统一天下奠定法治基础
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背景:三章不足以御奸,派萧何制定九章律
内容:在盗、贼、囚、捕、杂、具基础上再加户、兴、厩三篇
户:土地、户籍、徭役征发 兴:军队调动、土木兴建 厩:仓储、驿传、运输等(官府牲畜饲养管理)
傍章
规定相关礼仪制度
越宫律
规定宫门警卫,保卫皇帝安全
朝会正见律(朝律)
皇帝&诸侯、诸侯之间的相互礼仪
文景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
废肉刑
并未废除死刑/宫刑
墨→髡钳为城旦舂
割鼻子→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世刑
定刑期——改变原来的不定期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饰杀人
景帝改革
背景:文帝改革有一定缺陷
重点:减轻笞刑的痛苦
减少笞数量
制定《箠令》:确定受刑部位;中途不得换人
行政法律制度
限制诸侯权力,加强中央集权
完善郡县制(西周初期:郡国并行制→郡县制)
酎金夺爵: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酎金成色、分量)
左官罪:不在中央任职而到地方诸侯国任职→治罪
阿党附益罪
监察制度
中央
专门监察机构
汉初:御史大夫
汉武帝时期:御史中丞
东汉:司隶校尉(御史台)
行政监察机构
御史中丞——专门检查百官
隶属丞相
特别监察机构
监察丞相
地方
刺史
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设一名刺史
职能
监察地方行政长官——郡守(两千石)
检查地方豪右强宗
只能行使监督职能,不能干预地方行政司法
演变
权力异化增大
后演变为一级行政区划
督邮
监察地方官员、逮捕罪犯
选官制度
察举制
自下而上推举
孝子——孝顺尊长
廉吏——为官清廉
征辟制
自上而下选拔
征聘——皇帝亲自面试
辟除——中央/地方官府自主选任
任子制
高官子弟可以继承官位
刑事法律制度
刑事责任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对于老年人、儿童、妇女等生理上的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不满7周岁/80周岁以上犯罪——从轻/减轻处罚
上请
对于官僚贵族犯罪,不能直接决断,要上报廷尉/皇帝
即使司法官决断正确,也要受到处罚
对贵族官僚的特殊保护合法化
亲亲得首相匿
夫妻小家庭/直系亲属之间相互包庇
卑幼包庇尊长——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上请廷尉,其余皆可包庇
先自告除其罪
自首减轻或免除处罚(谋反罪除外)
主要罪名
危害中央集权
左官罪——不在中央做官而到地方诸侯国做官
阿党附益罪——中央官员与地方诸侯国相互勾结
漏泄省中语罪——泄露朝廷秘密
出界罪——擅自越过封国国界
非正罪——不是以嫡长子继承封地(国家收回封地)
事国人过律罪——要求民众服徭役已超过规定限度
危害君主专制
失阑罪——看守门卫者没有尽到看管职责,使没有凭证者进入宫门
阑入宫门罪——无凭证者擅自进入宫门
左道罪——以歪门左道危害统治
首匿罪——包庇大逆不道的罪过
针对群众
大逆无道罪
群饮罪——易造成群体性事件
通行饮食罪——为盗贼提供饮食、指引道路
见知故纵罪——见人犯法不举报而包庇(一般针对官员)
刑罚
死刑——腰斩、弃世刑
肉刑——笞刑、宫刑
劳役刑
髡钳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罚作——轻罪者服一年劳役
负作——赦免后在犯罪者只需服满本罪刑期
顾山——女子出钱,官府派人代替其服劳役
赎刑
禁锢——终身不得为官(赘婿/贪官/商贾)
夷三族——三族受牵连(父母/妻子/同产)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所有权——主要规定拾得物归属(无人认领)
数额较大——归于官府
数额较小——归于拾得者
债权
买卖契约——券书(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
借贷契约——禁止高利贷
婚姻家庭
一夫一妻多妾制
丈夫单意离婚情形——七去
继承
封地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诸子均分(特指儿子)
司法制度
皇帝——掌管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
廷尉——中央最高专职司法官
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
地方上报的不能决断的重大疑难案件
会审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商讨
地方行政长官兼理(无专职司法官)
郡——有死刑执行权
郡下设觉草原——辅助司法
司法程序
告劾——提起诉讼
辩告——司法官告知双方相关法律要求
复讯——在得到口供3天后重新审讯(口供是古代司法中最重要的证据,保证证据准确性)
逮捕
普通人:接到诉讼后可直接逮捕
官僚贵族:上报皇帝后方可逮捕
断狱:审判过程
读鞠:宣读审判结果
乞鞠:申请复审/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