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合同通则
这是一种个合同通则的思维导图。介绍了债与合同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并对其做了详细的阐述。希望梳理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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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行政组织理论
民法—合同通则
债与合同概述
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
债权
特征
请求权
相对权
任意性
非排他性
平等性
权能
请求
保持受领
保全
处分
债务
特定性
期限行
履行的强制性
分类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债之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可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可以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
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之外,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而产生的协助,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事实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是两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VS 无名合同:以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为标准
要式合同VS 不要式合同:是否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
单务合同VS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VS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以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订立为标准
主合同VS 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合同的解释
广义解释
1⃣️确定合同成立与否
2⃣️确认合同之性质
3⃣️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
4⃣️明确合同条款含义
狭义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债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条件
特殊成立条件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概念: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必须是也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内容应具体确定
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以对话形式作出:自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
数据电文形式
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自受要约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生效后,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承诺
概念: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作出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特殊情况
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
1⃣️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竞买人的应价(或报价)行为构成要约
3⃣️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构成承诺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1⃣️招标为要约邀请
2⃣️投标为要约
3⃣️定标为承诺
强制缔约:受要约人进行承诺是法定义务
预约合同: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与“本约合同”相对,在订立预约合同后,订立本约合同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只要本约合同未订立,预约合同就没有履行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合同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其表现为合同条款
形式
口头
书面
行为默示(推定形式)
格式条款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特殊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
3⃣️下列情形,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无效事由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对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原则上是承诺生效时
地点:通常为承诺生效的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适用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
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该保守的秘密
违背其他诚实信用原则
构成要件
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
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有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费用
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效力
有效要件
合同效力的概念:已经成立的合用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有效要件
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
特别生效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生效
合同欠缺一般有效要件的后果
无效
可撤销
效力待定
特别规则
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