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