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思维导图,详细介绍了经济法总论、 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知识点。
编辑于2024-05-02 21:09:58经济法
税收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税收的特征:固定性、无偿性、强制性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税收法律关系 1.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核心。
税法要素
纳税9要素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单行税法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 税法要素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等 1、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纳税人): 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区别】纳税人VS负税人VS扣缴义务人 (1)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2)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和负税人不是一个 例2: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税人是一个。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规定税目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二是为了对不同的征税项目加以区分,从而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税率 概念: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意义:计算税额的尺度、衡量税负的标志。 种类: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等 4、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亦称作计税标准、课税依据、征税基数或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复合计税 起征点与免征额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是指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一次课征制 VS 多次课征制 6、纳税期限 指的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缴库期限。 7、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8、税收优惠 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与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对应征税款减征一部分 免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征 (1)起征点: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2)免征额: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部分,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计征税款。 9、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我国现行税种有18种。 (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注意】除绝大多数税收收入外,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还包括“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 (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1.征收关税、船舶吨税。 2.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国18个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税收收入规模最大的税种 价值增加所缴纳的税,是一种链条税 增值额: 例:进价5元,卖8块,价格增加了3块,这3块就是增值额,增值税就是针对这3块缴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原理(即,为啥是销项税 - 进项税) 举例:商场卖的衣服,进价150元,售价220元(均不含增值税) 则针对增加价值的70元需要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220-150)*13% 可拆分为: 220*13% - 150*13% (这也就是所谓的销项税减进项税了)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分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 特殊情况:①个人(除个体工商户外)②按照政策规定,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计税规定:简易征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2、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计税规定:执行税款抵扣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记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笔记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般情况: (一)销售货物 (二)销售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四)销售服务 (五)销售无形资产 (六)销售不动产 特殊情况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八)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投资、分配、赠送、福利等。 (十)混合销售:即产品与服务打包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产品13%税率,服务6%的税率。如何判定发票税率。 (十 一)兼营 (十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销售货物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劳务
(二)销售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PS: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因为那是员工的本职工作,算薪酬的
进口货物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保护民族产业)
销售服务
(四)销售服务 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口诀:从事交邮电的金先生建新房了) 1.交通运输服务 (水陆空管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笔记1】航天运输服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笔记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邮政服务 ①邮政普遍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等。 ②邮政特殊服务: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③其他邮政服务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3.电信服务 ①基础电信服务:a.提供语音通话服务; b.出租或出售带宽、波长等 ②增值电信服务:a.短信和彩信服务;b.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c.互联网接入等。 4.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①工程服务、②安装服务、③修缮服务、④装饰服务、⑤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①贷款服务。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③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④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①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③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④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⑤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笔记1】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笔记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⑥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笔记】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⑦广播影视服务。 ⑧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2017新增) 【笔记】代理报关服务、代理记账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⑨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①文化体育服务;②教育医疗服务,③旅游娱乐服务;④餐饮住宿服务;(吃住) ⑤居民日常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⑥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五)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包括技术(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笔记】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
(六)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多活动。 不动产,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七)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代为收取)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员工为单位)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单位为员工)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但单位将自产的货物作为集体福利发放,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界定
(八)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界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的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行为
(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单位或个体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异地移送) 北京市(销项)——天津市(进项)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比如自产的水泥用于建造仓库了。)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理解】针对4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目的是销售,应交增值税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记忆方法】自产、委托加工用于“福人”“投分送”都是“视同销售”; 外购对外(投分送)视同销售,外购对内(福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进项转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
(十)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销售行为。 【典型案例】空调的买卖与安装。 特征: (1)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 (2)涉及的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 (3)涉及的是同一个消费者; (4)交易的内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典型案例】商场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典型案例】娱乐城提供娱乐服务同时销售烟酒。
兼营
(十 一)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关键】同一纳税人的不同业务。 【典型案例1】宾馆提供住宿服务,又开设了对外营业的独立核算的小超市。 【典型案例2】商场内卖商品的同时又经营美食城 兼营--税务处理 【笔记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劳务,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笔记2】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键】分别核算,分别缴纳; 未分开核算从高纳税。 【笔记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不征收增值税业务
(十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士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分为三档; 一般纳税人(抵扣制) 基本税率(13%) 低税率(9%、6%) 零税率(0) 2、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3%、5%
税率:13%、9%、6%
基本税率(13%)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汽车租赁) 低税率(9%)——销售 【1.生存必需】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笔记】农产品指的是初级农产品:包括挂面、玉米胚芽等,不包括再加工的产品,如淀粉玉米蛋白粉、速冻食品等。 【2.第一产业】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笔记】农机指农机整机,若是农机配件还用13%税率。 【3.生存能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 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4.精神文明】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低税率(9%)——服务 1.提供邮政、基础电信、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2.销售不动产; 3.转让土地使用权。 记忆口诀:一想到买房子,就有点痛(邮、电、通) 低税率(6%) 1.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应税服务用排除法) 2.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零税率(0)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3%、5%
一、征收率(3%) (1)小规模纳税人 ①除特殊情况下适用“3%的征收率并减按2%征收、5%征收率”和“进口货物”外的一般应税行为。 ②“抗疫期间”的税收优惠(2021年新增)。 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 适用情形 1、只能3%征收率: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2、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纳税的货物 (水电生物制品加建材) ①自来水; ②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③用微生物、血液或组织等制成的生物制品 ④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⑤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的砖、瓦、石灰; ⑥商品混凝土 二、征收率(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应税项目 1、销售旧货(二手车除外,改为减按0.5%征收)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要求:(1)小规模纳税人 (2)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计算方法 含税售价 ÷ (1+3%) * 2% 【注意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注意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3%的税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 三、征收率(5%) 1、小规模纳税人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一般纳税人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且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且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 【注意】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简易计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x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x 征收率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销项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x 适用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 ÷ (1+适用税率) x 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除另有规定外,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代为收取,过路财神):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举例:甲→乙(代收代缴,过手) (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购买方支付 买价+运费 给销售方,销售方垫付运费,运输由C公司负责,C公司开发票。垫付的运费为代收代办。 【总结】考试中,以下情况一般默认为含税收入,需要价税分离: (1)价外费用。 (2)零售价。 (3)含税销售额。 【笔记1】合理的代收款项,因为不是企业的收入,不作为价外费用。 【笔记2】价外费用为含税销售额,需进行价税分离。
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成本+成本 x 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 利润/成本 * 100% 属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税额= (成本+利润)* 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消费税税额 =成本 x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x(1+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笔记】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
混合销售额和兼营销售额
(2)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额的确定 ①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和服务销售额的合计。 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均不得冲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A.一般货物: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B.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即可扣减)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将货款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直销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第一种】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 【第二种】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
包装物押金
(4)包装物押金 增值税取得时 1、白酒、其他酒:购买方取得包装物的时候,即计算增值税。(包装物视同销售掉了。因为购买者的包装物不退的) 2、啤酒、黄酒:购买方取得包装物的时候,不计算增值税;等购买者逾期未退还包装物,则视同包装物售卖,计算增值税 3、一般货物:购买方取得包装物的时候,不计算增值税;等购买者逾期未退还包装物,则视同包装物售卖,计算增值税 【笔记1】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笔记2】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不一定属于价外费用。 【笔记3】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时需要价税分离。
销售退回或折让
(5)销售退回或折让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确定
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确定 PS:营改增行业:“营”即营业税,“增”即增值税,“营改增”就是把那些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 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 A.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卖出价 - 买入价)÷ (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B.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C.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差额计税) A.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B.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差额计税) 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差额计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进项额的计算
准予抵扣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直接抵扣和凭票计算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 ④农产品销售发票。 ⑤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为这些东西链条断了,缺了销项。) 【笔记】纳税人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准予全额抵扣。(即,买的东西,我用于集体福利一部分,另一部分生产用了,则全部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③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贷款吃喝玩乐) 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笔记】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组价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许抵扣发生在境外的任何税金。(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x 增值税税率 进口一般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x 增值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x 增值税税率 进口从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计算推导方法:组成计税价格为X,如果消费税率为30%, 则消费税额=X * 30%, 剩下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30%)X X=(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 消费税比例税率 )
税收优惠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①鼓励; ②照顾; ③非经营 ④成本效益。 【提示】应对各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时,请尽量从上述四个角度进行思考,以避免死记硬背。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计划生育) 3.古旧图书。(精神文明)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科学研究)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提倡节约)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免征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殡葬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6)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以上服务取得的收入;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 第一道门票收入;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四技”合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 “自建自用住房” (14)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 发行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7)农业机耕、排灌、病电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与“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PS:为什么是即征即退而不是免征? 因为增值税是计算后面城建税和教育附件的依据条件,后面两个税不免。
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
(五)增值税的起征点 1.适用对象 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范围 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起征点 (1)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 000元至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含本数)。
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规定
(六)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 季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笔记】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笔记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地点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无证明】销售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二)不得领购专用发票的情形 (都不让你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注意】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原则上自己不能用,则“不能领购”; 对方不能抵扣,则“不得开具” (四)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1.继税人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申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五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3.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最。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要,也可以开具纸质专要。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消费税
针对销售消费品的人 消费品(一共15项):烟、酒、化妆品等……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PS]消费税为一次课征制,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环节中需缴纳。 所有环节里面,只缴纳一次税,交过一次后,就不用缴纳了。 【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区别: 消费税:单一环节 价内税 抑制消费 增值税:普遍征收、链条式多环节 价外税 避免重复征税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销售消费品的人
征收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批发应税消费品。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PS:对于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PS:受托方为单位 → 受托方代收代缴 → 受托方机构所在地 受托方为个人 → 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 委托方机构所在地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1)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会计分录处理: ①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②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可抵扣: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③收回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计入“委托加工物资'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1.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零售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金银首饰包括:金; 银 ;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 铂金首饰 【PS】金银首饰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PS】视同情形: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和清洗。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备注】超豪华小汽车指的是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PS】金银首饰只在零售环节征收,超豪华小汽车是零售环节加征,本身在生产环也要征收的,也就是缴纳了两次税。
批发销售卷烟眼扫
(五)批发销售卷烟: 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批发环节)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复合计税) 【笔记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批发同行转移) 【笔记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笔记3】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厂(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 烟草公司 (批发环节加征) → 烟酒行 → 消费者
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税目——未在规定的消费品不用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 具体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包括超豪华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 场景记忆法: 高富帅(出场): 高档手表、小汽车; 开party: 烟、酒、木制一次性筷子、高尔夫球及球具 出故障: 电池; 善良的姑娘(出场): 成品油、涂料、摩托车 疯狂的追求: 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实木地板、游艇; 幸福的生活: 鞭炮和焰火; (一)烟 三个子目: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1.卷烟: 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 (复合计征:生产环节+批发环节) 【PS】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 2.雪茄烟(从价定率:36%)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烟丝(从价定率: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 1.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果木酒、药酒、葡萄酒等 ) 【笔记1】目前对“酒精“不征消费税。 【笔记2】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笔记3】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税率:15% 【笔记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围。 【笔记2】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征消费税。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征税,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王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小汽车 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 下列各项不征收消费税: 1.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2.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者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六)其他税目总结 【笔记1】鞭炮、焰火税目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笔记2】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笔记3】必须是木制一次性筷子,不要少字;竹制的不征税 【笔记4】现行消费税税目不包括汽车轮胎、酒精、气缸容量不满250毫升的小排量摩托车。
计税依据
消费税税率 1、从价定率 除适用从量计税、复合计税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x 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成黄色)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x 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
(一)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PS】销售额 :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针对销售额
从量定额
(二)从量计征 1.消费品:啤酒、黄酒、成品油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x 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界定: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③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啤酒、成品油、黄酒
复合计税
复合计税 1.复合计征的消费品:卷烟、白酒 2.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
卷烟、白酒
特殊情况
提示: 特殊情况——换抵投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换、抵、投 按最高销售价格。 提示:特殊情况——金银首饰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四)组成计税价格 一、自产自用 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x 比例税率 + 自产自用数量 x 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PS: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二、委托加工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六)进口环节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 ) ÷(1-消费税比例税率) PS:进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2)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纳税人(境内、境外)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属地 )和居民管辖权(属人)相结合的双重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注册地标准) 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 且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③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④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PS:居民企业到非居民企业的条件逐步严格。①→②→③→④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全面纳税义务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以及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有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税率:25%、20%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税率:25% ①居民企业 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 税率:20%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②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并是不完全的利润
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 ( 即需要缴纳的税款) 1.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类似于企业利润) 2.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会计利润(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收入总额
二、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注意】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收入的确认 ①托收承付(即委托银行收款):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PS:在增值税法里面,确认条件是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②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确认 ③需要安装和检验:通常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④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 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金额确定销售收入,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特殊收入的确认 1、以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先天就免)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免税收入(后天免除) 1.国债利息收入;(注意: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性活动 )
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包括: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 PS:税金里面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各项扣除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发福利就要死啦,14-要死)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保护员工的,防止员工犯“2”)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知识就是金钱,888,发发发) 三、社会保险费和保险费:(人不如物,物一般可扣,人需要注意) 1、四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给我交保险,我-5) 3、企业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准予扣除 6、商业保险:除企业依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例:给公司高管买的商业保险,就不能扣除。
工资薪金和三费
一、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不发福利就要死啦,14-要死)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保护员工的,防止员工犯“2”)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知识就是金钱,888,发发发)
职工福利:14%
职工教育:8%
工会:2%
社会保险费和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和保险费:(人不如物,物一般可扣,人需要注意) 1、四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社会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准予扣除 (给我交保险,我-5) 3、企业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扣除 5、企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准予扣除 6、商业保险:除企业依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例:给公司高管买的商业保险,就不能扣除。
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 (1)费用化:入利润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资本化:入成本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有关规定扣除。
利息费用
利息费用 1、据实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相当于民间借贷,政府不鼓励。扣除利率向银行看齐) 3、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按规定税前扣除 4、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
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 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注意】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022年新增】自 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2年新增】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022年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年度利润总额12%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千分之五)。 【注意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不受千分之五限制。) 【注意2】销售(营业)收入的判定: 一般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创投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 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实务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包括接受捐赠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创投企业例外),即实务中的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发生额60%
销售收入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除另有规定外。 记忆口诀:是我的广告。(是我,15%)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1 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PS】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捐赠、广宣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22新增】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采用如下两种扣除方法: ①在本企业扣除。 ②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销售收入15%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
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间接法计算方式
间接法:(是会计准则算出的年度利润总额,按照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冲突作出税法倾向的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PS:依据会计准则计算出来的年度利润总额,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计算方法是不同的,所以有一些项目是需要根据税法的要求来做调整的。 1、纳税调整减少额: (1)免税与不征税收入 (财政拔款) PS:举例财政拨款100万,在税法上是不征税收入,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不会变化;但是会计上,年度利润会+100,所以间接法应该调整减少100万 (2)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3)弥补5年内亏损额 2、纳税调整增加额 (1)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项目金额,已计入相关损益扣除的 (税收滞纳金、罚款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部分的金额,已计入相关损益扣除的 (业务招待费等) 例:甲公司2020年销售收入为4 800万元,销售成本为1 000万元。实现的利润总额为2 500万元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3)管理费用中赞助支出25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 【解析】赞助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所以题中赞助支出250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增250万;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0x6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上限=4 800x5%=24(万元) 两者取小,业务招待费中允许扣除的金额为24万元,所以应纳税所得额需调增50-24=26(万元) (4)合理的应发工资薪金总额为2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30万元,企业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 【解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了30万元,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允许扣除;即200x14%=28(万元),取小可扣,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30-28=2(万元)
资产的税务处理(折旧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因为这些固定资产都算别人公司的了)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⑤电子设备——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日,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注意】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形式包括: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减低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得减免
一、所得减免 (一) 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渔)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风险高,所以免征) (二)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是有大众娱乐,提高生活质量,享受类的经济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风险低,减半征收) (三) 三免三减半政策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 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 - 相关税费 (五)非居民企业减免税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支持境外对我国投资)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六)境外机构投资者免税所得 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减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调整】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实际税率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实际税率5%;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西部地区减免税【2022年调整】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 (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2022年新增】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22年新增】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醒】优惠期起算时间: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六)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和软件企业【2022年新增】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软件企业,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注意】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44 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例题】通关公司为制造业企业,2022年为研发新产品发生研发费用60万元。 【解析】(1)假设未形成无形资产,该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60x(1+100%)=120(万元) (2)假设该研发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形成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 则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 = 60x200%÷10=12(万元)。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注意】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44 号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20%在税前摊销。 【例题】通关公司为制造业企业,2022年为研发新产品发生研发费用60万元。 【解析】(1)假设未形成无形资产,该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60x(1+100%)=120(万元) (2)假设该研发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形成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 则每年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 = 60x200%÷10=12(万元)。
残疾人员
2.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应纳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换的快)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坏的快)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日。 【提示】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相关规定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的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 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 5%。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征收管理
二、按年计征与分期预缴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三、汇算清缴期限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申报 1.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货币单位与外币折算 1.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2.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算的,预缴时,按月度或季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度或季度预税款的部分,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年度内未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纳税年度最后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2.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除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审核批准,可选其主要机构、场所为纳税地点,由该机构汇总缴纳。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 1、有住所 2、无住所,居住累计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 1、无住所 2、无住所、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1.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2.居住时间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时长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PS:跨年度连续居住满183天,应该分别计算两个年度的时长,如果不满183天,则为非居民个人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所得来源确定
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征税范围和税率
综合所得与税额计算
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1.下列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者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 (2)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4)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者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5)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 (6)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 【概念】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老师、演员 1、在单位授课、演出取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2、在外授课、演出取得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 个人 1、兼职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受雇于律师个人 1、为律师个人工作取得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等) PS: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行税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PS:著作权 不包括稿酬所得 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剧本作者从电视剧、电影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额 - 60 000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年收入额
年收入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2、【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 劳特8折 以收入减除20% 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 收入 x (1-20%) 3、【稿酬所得】先8折,再7折 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减按70%计算 稿酬所得收入额=收入x(1-20%)x70%
专项扣除
二、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 (小学和初中) 高中阶段教育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高等教育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扣除标准】 (2 000元/月/人)定额扣除。(2个孩子可以扣2份) PS:2023年,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人, 父母分别扣除50%或约定由一方扣除10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 (自己提升) 扣除范围: 1、学历继续教育——4 800元/年(400元/月) 定额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定额扣除 学历继续教育扣除时间: 学历教育期间,最多扣除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时间: 取得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 000元的医药费部分 扣除标准 :80 000元/年,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时间: 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四)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12 000元/年(1 0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式: ①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②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五)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 【扣除方式】两种扣除方式 夫妻同城工作,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 夫妻异地工作,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承租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不同。 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 18 000元/年(1 500元/月) 市辖区人口>100万的其他城市——13 200元/年(1 100元/月) 市辖区人口≤100万的其他城市——9600元/年(800元/月) PS: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VS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两者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一个享受扣除。 (六)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赡养>60岁父母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其他法定赡养人:指(外)祖父母的子女已去世,实际承担对(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外)孙子女 PS: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36000 元/年(3 000 元/月) PS:2023年标准从2000提高到3000元/月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分摊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2000元/月/人 (2个孩子可以扣2份)
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 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 【注意】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经营所得与税额计算
征收范围: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符合以下情形,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1)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并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 (2)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 (3)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 PS:如果车属于租车公司所有,则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酬。
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税金 - 损失 - 其他支出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 应纳税所得额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3、【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无法出资就平均】
累进税率5%-35%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税金 - 损失 - 其他支出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据实扣除与限额扣除
税前扣除标准 (一)可据实扣除的项目 1.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按照规定标准和范围为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险一金) 3.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4.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 5.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PS: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二)限额扣除项目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工会经费:在工资金总额2%的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3、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①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②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PS:企业所得税中,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为8%; 5、公益性捐赠:除另有规定外,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PS:企业所得税中,捐赠标准为12% 6、购置研发专用设备:单价<10万元,准予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价≥10万元,按固定资产管理,计提时扣除 PS:其他扣除项目,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与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不得扣除项目
(三)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如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9.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外 ) 10.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相的税款;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如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计税依据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为20%) 二、特殊规定 (一)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征税问题 1、收购价≥净资产价 :不征税 2、收购价<净资产价 :差额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不征税 :差额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 1.持股期限≤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1个月<持股期限≤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财产租赁所得
一、征收范围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房屋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商店给购买者个人,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对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PS:也就是说商店市场价100万,开发企业80万卖,要求1年内无偿归房地产使用,则优惠的购房价款的20万为租赁所得。 二、适用税率 1.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计税依据 1.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前扣除项目: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不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增值税 (2)修缮费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可在以后月份扣除。 (3)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 (4)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4 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800] x20% 2、每次收入≥4 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 -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 x(1-20%) x20%
税率20%
财产转让所得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 ,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 退回股权的协议 ,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通过招标、 竟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20%
二、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差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1)一般情形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 - 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 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偶然所得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奖金≤800元,暂免税;奖金>800元,全额征税)。 (2)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一次中奖收入(奖金≤1万元,暂免税;奖金>1万元全额征税)。 (3)企业相关项目。 ①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肩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PS:具有折扣和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3.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税率20%
适用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 x 20%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一、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 个人通过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一般规定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特殊规定 下列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1.向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2.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3.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5.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规定 ①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不征收 ②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1.取得时,暂缓征收;2.将股份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 ③持有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2、企业对个人进行实物性质分配的征税规定 1.适用范围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具体征税规定 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 按经营所得计税 ②其他企业 → 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 →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归于企业分红) ③其他企业 → 其他人员 → 按综合所得计税 (归于薪酬)
预扣预缴计税规定
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合并计算 预扣预缴的时候是分开计算,个算个的。
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方法
一、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方法 (一)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累计减免税额 -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 - 累计免税收入 - 累计减除费用 - 累计专项扣除 -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1.累计减除费用 (1)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自2020年7月1日,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 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本期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在本年度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方法
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缴方法 (一)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4 000元 —— 每次收入- 800 每次收入≥4 000元 ——每次收入 x(1-20%) 2、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4 000元 —— (每次收入- 800 ) x 70% 每次收入≥4 000元 ——每次收入 x(1-20%)x 70% (二)预扣率 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 不超过20 000元的——20% 速算扣除数0 超过2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30% 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40% 速算扣除数7 000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计算公式 1.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x 20%
税收优惠
免税项目
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减免项目
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收项目
其他免税和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部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4)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与职工有关的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2)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 (3)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3.股票相关的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税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4)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屋相关的收入 (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 (2)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等,或依法继承的、依法受遗赠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折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5.奖金、中奖所得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则全额征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则全额征税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1.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2.自行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期限
1、汇算清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①预缴: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 ②汇算清缴: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3、没有扣缴义务人 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纳税 4、取得境外所得 取得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5、非居民个人取得2处以上工资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其他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其他——1% 【笔记】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在计算计税依据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未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x 适用税率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 1.进口不征: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口不退: 对因税收优惠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 按月或者按季计征,不能按固定期限的,可以按次计征。
税率:1%、5%、7%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 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3% 4.应纳税额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3%
税率:3%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概述 1.纳税人: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关键:自用) 3.税率:10%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三、车辆购置税计算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x 税率(10%) 【笔记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笔记2】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笔记3】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5.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改援车辆,免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3.纳税期限:60日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4.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 5.纳税环节 (1)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率:10%
关税
(一)概念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一般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我国目前对进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类。
纳税人
(二)关税的纳税人1.贸易性商品: 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注意】关税的纳税人是货物或物品的所有者,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但不是纳税人。
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征收范围
关税的课税对象 关税的课税对象: 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对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也应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税率
进口税率
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 (1)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或订立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 (2)原产地不明
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3)原产于我国
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或地区
关税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配额与税率结合,配额内税率较低,配额外税率较高(限制进口)
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特殊货物可执行暂定税率
出口税率
计税依据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计算方法从价税是最普遍的关税计征方法,它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x适用税率 (二)从量税计算方法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x 关税单位税额 (三)复合税计算方法 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关税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x 关税单位税额 + 应税进口货物数量 x 单位完税价格 x 适用税率 (四)滑准税计算方法 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 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税收优惠
关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性减免税 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征关税的项目包括: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过境两次,只征一次)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过境两次,只征一次) (二)酌情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征收管理
关税征收管理 1.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3.存在下列情形,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①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补征)(海关的错误) 5.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追征)(纳税人的错误) 6.自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
房产税
房产相关三大税种 持有:房产税 转让:土地增值税 受让:契税
纳税人
房产税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租赁、出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注意】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不包括农村
城镇的房屋,农村的房屋不用交税
税率
房产税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一)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二)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从价计征:12%
从租计征:1.2%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计算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x (1 - 扣除比例) x 1.2%
从租计征
税率:12%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计税依据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税率:4% 1、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2、企事业单位等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x 12%或4%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PS:除了第一个都是次月,因为房屋收拾好了,也需要透透气才往外租嘛。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收优惠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有一方主体是政府,类似于一手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转让,类似于二手市场) 【笔记】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其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征税规定。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征收契税。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PS】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因为没有发生权属转移)
税率:比例税率:3%-5%
契税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 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注意】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会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以所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笔记】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谁花钱,谁交)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5.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成交价格
征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差价
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x 税率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征收管理
契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土地增值税
谁卖谁缴纳税款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出让 不征税 (国家出让交什么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征税 3、转让建筑物产权 征税 4、继承 不征税 5、赠与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坦直接赡养义务人 不征税 (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和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不征税 (3)赠与其他人 征税 6、房地产企业 (1)将部分开发房产自用或出租(产权未发生转移) 不征税 (2)出售 征税 7、房地产交换 (1)居民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 不征税 (2)企业互换 征税 8、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 不征税 (2)建成后转让 征税 9、出租 不征税 (没有发生产权转移) 10、抵押 (1)抵押期间 不征税 (2)抵押期满抵债,发生权属转移 征税 11、代建 不征税 12、评估増値 不征税
1、所有权转让
2、价值增加
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 x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x 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率、速算扣除数
增值率=(售价-原价)/原价 X 100% 300万的房子,卖了450万,增值率=150万/300万=50%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也就是第1步减第2步) 4.计算增值率,查表确定适用税率; (也就是第3步/第2步)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 x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x 速箅扣除系数 具体扣除项目 1、拿地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2、建房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明确:扣除额=利息+(①+②)x5% 利息不明确:扣除额=(①+②)x10% 3、销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城建税、教育附加、印花税 4、优惠 ⑤加计扣除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納税人(①+ ②)x20%
收入
扣除项目
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士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1.法人:房地产坐落地与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 (1)一致——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即可 (2)不一致——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房地产坐落地与居住地 (1)一致——居住所在地 (2)不一致——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
征收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
税率
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 执行从量计征。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x 适用税额
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税收优惠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士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士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士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士地使用税。 PS:看使用者是否免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 2014 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 7.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 (1)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③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上述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8.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士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 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 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牛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 1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士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士地使用税。 1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管理
次月开始交税
印花税
印花税概述 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
纳税人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立合同人 立账簿人 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
征税范围
(一)11种合同类 (二)产权转移书据类,营业账簿类 和 证券交易类 备注: (1)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3)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4)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不设立合同,但实质交易) (5)借款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6)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贴花,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看专利权是否拿到手) (7)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考试常考)
合同类(11项)
印花税征税范围 (一)合同类 1.买卖合同;2.借款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4.租赁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财产保险合同。 PS:租赁合同有两个,融资租赁和租赁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类
营业账簿类
权利、许可证照类
证券交易类
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金额、件数
税收优惠
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驻华组织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2.免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征印花税。
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缴纳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2.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3.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4.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车船税
车船税概述 1.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税目
车船税税目 一、车 1、乘用车 计税单位:每辆 计税依据:辆数 备注:9人(含)以下 2、商用车——客车 计税单位:每辆 计税依据:辆数 备注:9人以上包括电车 商用车——货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计税依据:整备质量吨位数 备注: 3、挂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计税依据:整备质量吨位数 备注: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摩托车 计税单位:每辆 计税依据:辆数 5、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计税依据:整备质量吨位数 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计税单位:整备质量每吨 计税依据:整备质量吨位数 PS:其他车辆不包括拖拉机 记忆诀窍:拉人的车按量计税,拉货的按吨位。 二、船舶 1、机动船舶 计税单位:净吨位每吨 计税依据:净吨位数 备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2、游艇 计税单位:艇身长度每米 计税依据:艇身长度 PS:有的船是给的KW这个单位,不是吨。
税率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
车船税计算三、 1.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2.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 3.新购车船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x 应纳税月份数 (新购车船自纳税义务发生当年自当月起计算)
按年/按月
税收优惠
车船税免税政策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笔记1】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商用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笔记2】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车船税其他税收优惠 1.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包括节约能源乘用车(1.6L以下)和节约能源商用车。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2.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3.车船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纳税地点: 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6.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当月就开始征收
资源税
资源税概述 1.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 【笔记】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
开采人
征税范围
资源税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类。 1.能源矿产:原油、天然气、煤等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锰等 有色金属:铜、金、银等 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岩石类、宝石类等 4.水气矿产:二氧化碳气、矿泉水等 5.盐类:钠盐、钾盐等 提示 :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应当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2.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3.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金属矿、海盐、水
税率
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提示: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 1.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 (二)销售数量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销售额、销售量
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税。
征收管理
(一)纳税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 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环境保护税
一、环境保护税概述 1.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2.纳税人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笔记】按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三、环境保护税税率及依据 1.税率:定额税率 2.计税依据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2)固体废物:排放量 (3)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税收优惠
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一)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也区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下列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4.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改纳税款。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1.概念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种税。 2.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笔记1】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上述规定的农用地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灯塔,水车) 【笔记2】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耕地占用税计算 1.税率:定额税率,有地区差别。【笔记】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 2.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定额税率
税收优惠
四、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一)下列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笔记1】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笔记2】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 1.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3.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征收管理
五、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烟叶税
一、概述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纳税人具有特定性,一般是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没有个人,收购方交,农民不交) 3.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4.征税范围: 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烟叶税计算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计税依据:价款总额。【笔记】收购金额包括: 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 应纳税额=烟叶价款总额x税率=烟叶收购价款x(1+10%)x税率 (三)烟叶税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 (一)概述 1.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2.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简称应税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简称吨税),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船舶吨税税目、税率 (详见税率表) 税目(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税率(元/净吨) 普通税率(按执照期限划分) 优惠税率(按执照期限划分) (三)船舶吨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 x 适用税率 (四)船舶吨税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五)船舶吨税征收管理 1.海关负责征收。 2.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负责人应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3.其他相关规定 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有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关系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为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的地位是不同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一旦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与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者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年满 16 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注意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 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注意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注意3: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注意4: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解决措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法给予处罚。 (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解决措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提示]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都为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①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②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提示]1个月是法定缓冲期,磨合期。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即第1个月不算,属于法定缓冲期)。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1个月x2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的效力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注意】劳动合同的生效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生效:签字或盖章; 劳动关系建立:用工之日。 2.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使其全部或部分条款归于无效。 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公平)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合法)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谁过错,谁承担。)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律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和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对象
(一)税收征收管理主体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二)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 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三)相关单位和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既享有各自的权利,也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既享有各自的权利,也须承担各自的义务,它们共同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直接体现为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1.征税主体的职权征税主体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享有税务行政管理权。 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权主要包括: (1)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包括参与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关于税收征管的部门规章等 (2)税务管理权。税务管理权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是征税主体享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职权。 (4)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处罚权是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职权,如罚款等。 (6)其他职权。 2.征税主体的职责。 征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主要包括: (1)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4)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7)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8)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9)委托税务代理权。 (10)陈述权、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2)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3)税收法律救济权。 (14)税收监督权。 2.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及时核定应纳税种、税目。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5)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6)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概念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笔记】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 二、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3、扣缴义务人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之外)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级及以上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负责: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税务登记的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账簿和凭证管理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账簿的设置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规模小,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等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发票管理
四、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一)发票管理机关 (1)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3)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1.发票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的联次 发票的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①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②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③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三)发票的领购 领购发票的程序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3)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四)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1)开票主体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五)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4.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六)网络发票 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申报纳税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 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行申报 邮寄申报 申报时间:邮寄时间 数据电文申报 申报时间:收到信息时间 其他方式(定期定额)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主体
一、税款征收主体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款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包括确定征收方式和缴纳方式。 查账征收 查验征收 查定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扣缴征收:代扣代缴 委托征收:车船税,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
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核定和调整 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应纳税额的缴纳
四、应纳税款的缴纳 延期缴纳期限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款征收措施
五、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即提供担保人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阻止出境 关键字记忆法:宝强拿出宝 一、税收保全: 1、前提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以及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3)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强制执行: 1、前提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2、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不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职责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不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被检查人的义务
二、被检查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纳税信用管理
三、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1.纳税信用管理的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3.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采取扣分方式;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方式 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4.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的概述 (1)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2)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 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3)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五、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惩戒。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 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2)行政赔偿;(3)行政奖励;(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申请、受理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所 (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PS:听官的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认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书面审查 人员: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 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收法律责任
(一)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逃税行为,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双5原则处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S:对账簿,凭证等动手动脚 (二)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5原则处罚) PS:对财产等动手动脚 (三)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原则处罚) (四)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S:不配合的要一五一十交代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概述、工具、原则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PS:支付结算是指转账结算,不包括使用现金。 支付结算服务组织:我国的支付结算服务组织主要有中央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特许清算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 1、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负责建设运行支付清算系统,向银行、特许清算机构、支付机构提供账户、清算等服务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面向广大单位和个人提供账户、支付工具、结算等服务 3、特许清算机构:主要向其成员机构提供银行卡、电子商业汇票等特定领域的清算服务。(例:银联) 4、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主要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提供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多用速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等支付服务。 二、支付结算的工具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 三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记忆口诀:款谁垫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姓名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PS: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PS: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签章要求 1、单位签章 需要单位章+个人章 2、个人签章 个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可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金、日、收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凭证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章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签章:需要单位章+个人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签章 :个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可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②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笔记1]伪造是无中生有,变造是篡改事实 【笔记2】伪造、变造属于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金、日、收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姓名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举例 全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范化简称:银保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1~9,10,20,30),应当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11~19),应当在其前加壹 PS: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PS: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各类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各类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①提交开户申请、证明材料、预留签章卡片 ②签署账户管理协议 ③开户银行审查符合条件 ④开户手续 1.开户银行的选择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填制开户申请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就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3.开户核准与备案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企业以外的单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②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备案类结算账户包括: ①“企业”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5. 账户名称的要求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特殊情况除外。 6.银行账户的开立之日与业务办理 (1)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2)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各类结算账户的变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事项: 1、存款人名称(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等开户资料: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提供有关证明 [笔记]对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各类结算账户的撤销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变更事项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5 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其他原因: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撤销程序 (1)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2)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笔记】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概念: 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能存能取) 业务范围: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可开立的数目: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12项,除了个人以外 PS:“团级”以上的军队、武警部队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团级一下的不能开户 异地“常设”机构:临时机构不能开户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设立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概念: 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业务范围: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可存不可取 可开立的数目: 没有数量限制 【笔记]存款人应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然后才能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PS: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概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等。 使用(能否取现):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概念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年 业务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临时任务(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 使用要求 ①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开立申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后,通知 代理银行开立。 可开立的数目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要求: 1.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2.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3.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4.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特殊规定]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时: ①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②单笔>5万元的,单位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要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③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处理办法: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Ⅰ类户
I类银行账户(I类户) 用途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3)转账; (4)消费和缴费支付; (5)支取现金等 限额规定:无限额规定 开户方式 柜面+自助机具(需现场核验身份)
Ⅱ类户
Ⅱ类银行账户(Ⅱ类户) 用途 (1)存款 (2)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 (3)限额消费和缴费; (4)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 (5)存取现金业务、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 (6)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 限额规定 非绑定账户转入/出资金、存/取现金、消费和缴费: 日≤1万元;年≤20万元 开户方式 柜面+自助机具(无需现场核验身份)+电子渠道
Ⅲ类户
Ⅲ类银行账户(Ⅲ类户) (1)限额消费和缴费; (2)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3)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 限额规定 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开户方式 柜面+自助机具(无需现场核验身份)+电子渠道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因各种原因需要在异地开立各种账户。 异地存款账户可以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开立: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使用: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3.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4.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证明文件:出具书頁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 (2)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 证明文件: 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 (3) 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 证明文件: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原预留印章/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5.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种类
汇票
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作用]①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 ②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PS:现金只针对个人可以使用 银行汇票的出票 [申请]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签发]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到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PS: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1.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银行应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2.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银行不予受理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不得背书转让: (1)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 (2)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即付票据)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同时提交“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2.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3.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4.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
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笔记1]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笔记2]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申请]申请人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受理]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交付】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笔记】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银行汇票为7项。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2个月。 3.补救措施: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支票
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
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背书人: 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出票
、出票 (一)概念 出票: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两个行为:①作成票据、②交付票据 (二)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三)出票的签章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背书
背书 (一)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1、转让背书: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2、非转让背书: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例:①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②质押背书: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二)背书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笔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 3.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 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笔记]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三)粘单 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需要加附粘单。 【笔记]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四)背书连续 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继承,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五)背书的特别规定 1.附条件背书:指背书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2.部分背书: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笔记】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背书无效) 3.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禁转背书:指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兑
承兑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一)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二)提示承兑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提示承兑:票据类型——定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提示承兑期限——到期日前——出票日起1个月内 受理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保证
四、保证 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笔记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笔记2]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一)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 保证人签章; 【笔记】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票据的保证责任。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责任的承担 保证人VS被保证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笔记】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VS保证人: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效力 [笔记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笔记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权利主体]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2.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转让取得: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笔记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3.特殊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笔记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笔记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概念 票据权利的行使: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如,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如,按期限提示承兑。 2.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补救形式: 01挂失止付 02公示催告 03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适用范围]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笔记]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笔记1]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笔记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1.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本金: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利息: 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费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笔记]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造成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本金: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2)利息: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费用: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四、追索权的行使 1.获得有关证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笔记]证明: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 2.行使追索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被背书人:追索权6个月 前手:再追索权3个月 出票人:2年/6个月(支票)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 1.概念 (1)商业汇票:由出票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也可以依法使用电子商业汇票。 (2)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商业汇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笔记]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1)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笔记]单位使用:国内信用证和商业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1)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注意]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签发纸质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出票人名称; (5)付款人名称;(6)收款人名称;(7)出票日期;(8)票据到期日;(9) 出票人签章。 5.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1年;
商业汇票的承兑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1)先提示承兑后使用: 例:8.1出票- 8.2提示承兑-8.3承兑-8.10背书转让 (2)先使用后提示承兑: 例:8.1出票 一 8.2背书转让—8.9提示承兑—8.11承兑
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四、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 1.纸质商业汇票 (1)纸质票据贴现前,金融机构办理承兑、质押、保证等业务,应当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即上海票据交易所)完成相关信息登记工作。 (2)纸质商业承兑汇票完成承兑后,承兑人开户行应当根据承兑人委托代其进行承兑信息登记,承兑信息未能及时登记的,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补充登记承兑信息。 纸制票据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以纸制票据票面信息为准! 2.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基础设施。
商业汇票的贴现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贴现: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 笔记1】即付票据无贴现问题。 笔记2】分类: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商业汇票的贴现条件: ①票据未到期 ②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③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2)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必须记载: 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笔记]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 A企业(贴出人)——银行(贴入人)——A赎回——A企业(原贴出人) 3.贴现的特别规定 (1)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 (2)信息不存在/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4.商业汇票的贴现利息 同城]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日贴现率x到期日(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天)的天数 异地]贴现利息=票面金额x日贴现率x到期日(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天+3)的天数 ①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算头不算尾) ②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举例: 【例一】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4月30日 贴现期=29-6+1=24 [例二】贴现日4月6日,到期日为5月10日 贴现期=30-6+1+9=34 [注意】1~10号,算头不算尾:即1~9 共9天 10-1=9 或 9-1+1=9 5.商业汇票的贴现收款 ①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②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③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6.保证增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7.付款确认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 (1)方式 实物确认: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的连续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2)受理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3)效力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票据交易
六、票据交易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1.转贴现: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贴现叫转贴现 2.质押式回购: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票据的交易行为。A银行质押给B银行 3.买断式回购:指正回购方将票据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票据的交易行为。A银行卖给B银行。
商业汇票的到期处理
1.到期后偿付顺序 ①未付款确认+未保证增信: 承兑人→贴现人 ②未付款确认+已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贴现人 ③已付款确认+未保证增信: 承兑人→贴现人 ④已付款确认+已保证增信: 承兑人→保证增信行一贴现人 2.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2)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指出票人(公司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收款人。 2.支票的种类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PS: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即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记载事项——授权补记事项 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出票人的签章 ①单位的签章: 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两个章) 个人的签章: 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1个章) (5)禁止签发 ①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②与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注意]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票面金额5%与1000元孰高)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支票付款 1.支票属于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 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其他结算方式
汇兑
一、汇兑 汇兑: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1.适用范围 单位、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2.银行受理和汇入处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委托收款
二、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1.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 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 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概念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分类 透支功能:信用卡(可透支)VS借记卡(不可透支) 信息载体:芯片 (IC) 卡VS 磁条卡 币种:人民币卡 VS 外币卡 发行对象:单位卡(商务卡)VS 个人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丧失 1.单位卡申领条件: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个人贷记卡申领条件 (1) 年满“18周岁”,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2)填写申请表,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 (3)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3.单位人民币卡注意事项: (1)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4.注销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日后”,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5.挂失 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2.风险控制 (1)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贷记卡非现金交易享受的优惠条件 (1) 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到期还款日)和最低还款额,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2)追偿: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①扣减持卡人保证金; ②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③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④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1.自 2021 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至少提前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笔记1]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笔记2]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 2.不得收取的款项 ①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②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③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银行卡收单
四、银行卡收单 (一)银行卡收单业务概念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1.特约商户管理 (1)实名制管理; (2)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 ①可受理银行卡种类; ②开通的交易类型; ③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 ④资金结算周期; ⑤结算手续费标准; ⑥差错和纠纷处置等。 (3)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 ①特约商户为单位: 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②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可使用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三)结算收费 ①收单服务费: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 ②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发卡机构收取 借记卡:不超过0.35%(单笔收费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不超过0.45%; 【笔记]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PS:百度资料 信用卡收单同银行卡收单的过程是一样的。 收单分为:网络收单、pos收单、ATM收单。 1、网络收单 通过网络结算的形式形成的消费交易单据。 2、pos收单 通过pos机消费形成的交易单据。参与的有各收单行(如农行、工行、建行、交行等)、银联、通联、嘉联支付、数字王府井、广东汉鑫、上海杉德、拉卡拉、易生支付。 3、ATM收单 自动提款机的交易单。
银行电子支付
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网上银行,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 (1)机构概念,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 (2)业务概念,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 主要服务对象 :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 经营组织:分支型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 (二)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支付指令 (3)B2B(Business to Business)网上支付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 (4)批量支付 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批量付款(包括同城、异地及跨行转账业务)、代发工资、一付多收批量支付功能 (三)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业务功能 (1)账户信息查询 (2)人民市转账业务 (3)银证转账业务 (4)外汇买卖业务 (5)账户管理业务 (6)B2C(Business to Customer)网上支付(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条码支付
二、条码支付 1.条码支付的概念: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付款扫码: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收款扫码: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2.条码支付的交易验证与限额交易验证: 条码支付业务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进行交易验证: (1)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2)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3)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限额要求: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同,条码支付有四种限额要求: (1)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 级,即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银行、支付机构可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2)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即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 5 000 元; (3)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即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4)风险防范能力达到 D级,即使用静态条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600 元。 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收款扫码服务的,应使用动态条码,设置条码有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防止条码被重复使用导致重复扣款,确保条码真实有效。 3.商户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 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 4.风险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应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2)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管控措施; (3)对特约商户进行检查、评估,并结合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4)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采用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 (5)确保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6)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7)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 (8)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露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 (9)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支付机构非现金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
一、支付机构 概念: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1)网络支付; (2)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3)银行卡收单; (4)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支付服务的种类 1、网络支付 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 指以盈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 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提个醒】支付机构的银行卡收单以及条码支付与银行相同。
网络支付
二、网络支付 1.概念 网络支付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素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2.网络支付机构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办理网络支付业务。目前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主要有金融型支付企业和互联网支付企业两类。 3.支付账户 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凭以发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 开户要求: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4.网络支付的相关规定交易验证网络支付业务交易验证的要素与条码支付业务相同: (1)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2)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3)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限额要求 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风险防范能力的不同,支付机构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有三种限额要求: (1)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 (2)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 5 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3)采用不足两类有效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预付卡
四、预付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一)预付卡的分类 发卡人不同 1、多用途预付卡: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2、单用途预付卡: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使用 以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区分: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 区分项目: 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 是 否 单张限额 5000元 1000元 挂失 可以 不可以 赎回 可以;办卡3个月后 不可以 有效期 长久有效 ≥三年;超期可延期、激活、换卡继续使用 提供身份证 需要 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需要 使用信用卡购买及充值 不可以 不可以 转账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以上;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购买 转账充值: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三)预付卡的使用及发卡机构 (1)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 (2)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3)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4)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发卡机构的资金管理 (1)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2)发卡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需100%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
结算纪律和结算法律制度、责任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
一、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5万/没有: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是1000元 2.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000元; (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3)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总结】 变更违规:罚1000: 伪造、变造登记证及开立、撤销违规:罚1万 使用违规:罚 5000-3万 2.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和事项 变更: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警告,1000元 伪造、变造:警告,(4除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伪造、变造、私自即制开户登记证 使用违规:警告,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 一般: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 万~20 万元罚金 严重:5~10 年有期徒刑;5 万~50 万元罚金 特别严重:10 年以上有期或无期;5 万~50 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口诀】小五220,大五550,大十550. 2.有下列情形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万-10万元罚金 数量巨大/严重:3~10 年有期徒刑;2 万~20万元罚金 【口诀】小三110,大三220。 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一般: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 万~20 万元罚金 严重:5~10 年有期徒刑;5 万~50 万元罚金 特别严重:10 年以上有期或无期;5 万~50 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口诀】小五220,大五550,大十550.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意】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客体: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计法》 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适用范围
二、会计法律制度适用范围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事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具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负总责) 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1】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 ①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负责人(非法人)。 【注意2】负责≠事必躬亲
总体介绍
会计核算与监督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 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注意】 1.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①真实性: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相一致。 ②完整性: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 (3)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 ①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无中生有,以假充真 ②变造 : 涂改、挖补等手段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篡改事实、歪曲真相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可比性)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注意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注意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中文+民族文字) 【注意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中文+外文)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软件、电子会计资料、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PS:没有规定计算机操作系统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二)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资金运动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1.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四)记账本位币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邦尼对比】 记账文字可以中文或者中文+其他文字: 记账本位币只用一种货币就可以(财报需要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的含义和分类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凭证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必备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 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④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⑥经济业务内容; ⑦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接收要求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③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④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注意】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原始凭证的外借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原始凭证遗失的处理 ①有证明的: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等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②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1、记账凭证的含义 记账凭证并亦称传票,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的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 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通用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①填制凭证的日期; ②凭证编号; ③经济业务摘要; ④会计科目; ⑤金额; ⑥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⑦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般规则 (1)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2)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3)填制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特殊事项要求 (1)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几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禁止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3)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以及费用分摊情况等。
错误更正
记账凭证错误的更正方法 1、未登记入账 重新填制正确记账凭证即可,错误记账凭证作废 2、已登记入账 ①当年发现错误的 会计科目错误: 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会计科目无误,金额错误: 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②发现以前年度错误的 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PS:会涉及到一个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凭证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 (1)总要求: 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原始凭证: (1)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2)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看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盖章
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总账:根据会计科目开设,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 订本账和活页账 明细账:根据总账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明细资料 活页账 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采用订本账 其他辅助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也称备查账簿。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担保、抵押备查簿 2.启用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①基本要求: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②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③启用订本账的要求: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④启用活页账的要求: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①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②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③适当书写: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④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登记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PS:使用红墨水记账的情形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⑤连续登记: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⑥结出余额: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 【注意】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⑦过次承前: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补充】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5.结账 ①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②结账前,要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③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未余额。 ④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⑤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账簿的错误更正方法
4.账簿记录发生错误的处理方法 对于登记账簿中发生的账簿记录错误,不得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应该采用正确、规范的方法予以更正。 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 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记账凭证无误登记账簿错误: 划线更正法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宇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 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已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会计报表(四表)、会计报表附注(一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权益变动表。 【注意1】按时间分: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 【注意2】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注意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 ①企业负责人: ②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 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签名并盖章。 PS:整个第二章,唯一的“签名并盖章”其他都是“签名或盖章” (2)提供报告 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3)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保密义务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注意1】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2】重点说明事项: ①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②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③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④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⑤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
财产核对和财产清查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①账证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 ②账账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 【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 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总账与日记账核对、 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③账实核对: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联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资产,往来款项的清查。
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了解)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条。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意】不属于会计档案: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 2.归档要求 (1)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保管时间:年度终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经档案机构同意,可最长推迟3年)期满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3)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电子档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来源真实 ②电算化系统完善,设定必要审签程序 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善 ④可以防止被篡改 ⑤建立备份制度 ⑥不属于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注意】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还需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会计档案的移交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移交档案的要求 ①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②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3)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PS: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可以复制
保管期限及销毁
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两类 )①永久 ②定期(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注意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注意2】企业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所列名称不相符合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10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30年: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账簿)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永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特殊: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记忆口诀:五年固定,十度银行纳税表,账证移清三十年,年鉴保销到永久。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1)谁来鉴定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鉴定结果 ①仍需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②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①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列明拟销息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 ②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③清点核对: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 ④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电子档案:+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⑤销毁后:在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 (2)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处理】 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记忆口诀:五年固定,十度银行纳税表,账证移清三十年,年鉴保销到永久
特殊情况档案处理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 (1)原单位存续: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 (2)原单位解散: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 (3)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兰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合并 原各单位仍存续: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移交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移交前:移交单位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移交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社会监督 政府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 1.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 四个明确: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联系】待处理财产损溢、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单位内部控制原则 单位(一般企业):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适应性原则 (记忆口诀:全重衡成适) 小企业:风险导向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适应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记忆口诀:风成适实) 内部控制措施 1、企业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 2、行政事业单位: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会计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 单据控制;归口管理;信息内部公开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 VS 业务经办 VS 会计记录 VS 财产保管 (授权批准VS监督检查)(业务经办VS稽核检查)
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监督主体(中介机构+单位、个人) (1)会计监督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这也属于会计监督的社会监督的范畴。 (2)委托方责任 ①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委托方提供资料)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委托方不得无理要求)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穿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分类: 1、标准审计报告:不含有①说明段、②强调事项段、③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意】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2、非标准审计报告:带②强调事项段或③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就是有问题) 举例: 无保留意见:各方面考察,这男人不错; 保留意见:偶尔喜欢喝点酒,除此之外都不错; 否定意见:黄赌毒沾了个遍,没法要; 无法表示意见:根本查不出来这个男的哪儿有问题,没有证据,但就是不对劲,不敢要。
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概念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其他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按照职责和法律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査 2.财政部门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注意1】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无冻结、划扣)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注意2】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会计职能相关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
一、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经营管理的要求) 1.有机构——设置会计机构 2.无机构有人——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没有机构也没人——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 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中介机构≠会计兼职)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PS:会计师是指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以上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专职从业人员:【注意】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注意】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义务 1.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合同应明确的内容。 ①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②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③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④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⑤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3.双方义务 一、委托方(单位) ①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受托方(代理记账机构) ①遵守法规,按委托合同办理业务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③对委托人要求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等非法要求,予以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四)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3.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1)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3)其他情形。
会计岗位设置
三、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岗位设置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岗位一般可分为: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收入、费用核算、成本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 (7)资金核算; (8)总账; (9)往来款项核算; (10)稽核; (11)财务报告编制; (12)会计机构内部档案管理等。 PS: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总会计师等岗位 2.会计岗位设置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 3.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4.建立轮岗制度“人挪活,树挪死。 (二)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人员主体: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 1、单位负责人 (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回避) 出纳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PS:总会计师是会计人员,但不属于会计岗位。 (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一般会计人员: (1)遵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解释】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中层领导人)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 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 VS 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 助理会计师 初级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 中级 会计师 中级资格 全国统一考试 副高级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正高级 高级会计师 高级资格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参加人员及时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 3.学分管理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 2/3。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4.考核与评价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总会计师
(六)总会计师 1.概念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注意不是会计岗位),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工作内容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3.设置情形 ①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 ②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 ③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PS: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重叠的副职。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也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会计工作交接类型 1、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会计工作交接 (1)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交接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相关人员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3)相关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撤销时会计工作的交接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参照上述规定 (二)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会计工作交接时的相关要求 1.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监交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监交人——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交接时的相关规定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四)会计工作交接后的相关要求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会计“人”
会计法律责任
记忆口诀: 公司三番五次的不好好做账,经理就是个二货, 被抓后一五一十的说自己三番五次的对会计资料动手脚, 最后鸣鸣(五五)的哭着说千万别指使别人干坏事儿啊! 违法事项: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 (不好好做账) 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罚3000元-5万元 直接负责人:罚2000元-2万元 国家工作人员:上述处罚+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一般违法——5年内; 犯罪——终生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动手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动手脚) 单位:通报; 罚款5000-10万 直接负责人:通报: 罚款3000-5万 国家工作人员:上述处罚+并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一般违法——5年内; 犯罪——终生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违法行为 (指使别人干坏事) 单位:无 (不涉及单位的事) 直接负责人:罚款5000-5万 (不构成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上述处罚+并予以撤职、降级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人员:无 (不涉及)
经济法总论
法律基础
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剥削阶级社会是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指全体人民。 PS:我国的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的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三是三不是 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不是所有阶级; 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PS: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的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 3、规范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利益导向性) 【概括性】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可预测性) 明确(法的可预测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的普遍适用: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记忆口诀:国强规明普
法的分类和渊源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1、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 和 普通法 例:宪法VS其他法 记忆口诀: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内-内容,小-效力,子-制定, 2、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 和 程序法 例:民法典 VS 民事诉讼法 记忆口诀:内容很诚实——内-内容,诚-程序法,实-实体法 3、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 和 特别法 例: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VS 保险法中合同规定 记忆口诀:小三长的特别一般——小三-三个效力,特别-特别法,一般-一般法 PS:在普遍规定约束的法律上,对于某一类事又进行了特殊规定的情况和法律。 4、依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 和 国内法 记忆口诀:祖国——祖-主体,国-国际法,国内法 5、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 和 私法 例:划分标准不一;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还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 记忆口诀:目的是为了开公司——目的-运用的目的,公-公法,司-私法 6、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 和 不成文法 成文法: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 PS: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时候,习惯和判例中的内容不能成为法律。 记忆口诀:创法成不成——创-创制方式,法-发布形式,成-成文法,不成-不成文法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
简单聊一聊国家的两个机关: 一、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PS: 法律的效力和级别要看看是哪个部门制定的!!! 1、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权力机关) 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益 2、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权力机关)——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命名: XX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法规-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行政机关); 命名: XX条例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是一种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法的形式 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机关:地方人大 及其 常委会(权力机关) 命名: XX地方XX条例 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4、规章——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部、委、署、行、直属机构)(行政机关) PS: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命名: XX办法 XX条例实施细则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PS: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命名:XX地方XX办法 权力对比: 人大(权力机关)>国务院(行政机关) 一级部门>二级部门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命名记忆口诀: 确认法律看某法: 行政法规看条例 地方法规看地名 部门规章找其他。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亦称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对什么人有效。 (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生效方式:①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②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终止方式:明示终止;默示终止 ① 新法取代旧法,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②完成一定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③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 ④新法优于旧法,旧法自动终止效力; 【解释】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①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 ②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①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驻外使馆、境外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②由于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不同,其效力范围也有区别,一般分为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两个方面。 域内效力: 全国范围适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局部地区适用: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域外效力: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 保护本国利益和公民权益的精神和原则; (3)法的对人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①属人主义原则:根据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凡是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一律受本国法的约束 ②属地主义原则: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不管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③保护主义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一律受本国法律约束 【我国】我国法律采用结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要遵守中国法律,也要遵守居住国的法律 对外国人的效力:我国法律既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查处其违法犯罪行为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3.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1)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一般原则, 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③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产生冲突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举例】 《仲裁法》—— 一般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别法 (2)解决法的效力冲突的特殊方式 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谁制定,谁裁决) 法律 VS 法律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 VS 行政法规 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同一机关制定,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常设裁判:国务院) A.别人家的小孩和自己家的小孩 (别人家的孩子对)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自家的孩子对)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自家孩子闹矛盾 (不同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关系
定义: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主客内” 例:我(主体)对我的衣服(客体)有所有权(内容)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举例】夫妻关系、合同关系是法律关系,同学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提示】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务,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PS:一方的权利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物:自然物(土地、森林)、人造物(土地、建筑)、货币和有价证券 PS:物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天然气、电力,权力(股权) ②人身、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PS: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而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③智力成果: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④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指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⑤行为: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意识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是人的意识的活动。 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主客内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分别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是,则为法律行为; 不是,则为法律事件。 例:自然灾害、 一、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1)地震、洪水、台风等 (2)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战争、重大决策的改变等。 【注意1】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注意2】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作为)行为 消极(不作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意思表示行为——订立合同;非意思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 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意】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法是什么
法律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四类)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或者分为三类:自然人、组织、国家 【特别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自然人
(一)自然人 1.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 有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 无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其他证据: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注意】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也可以成为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 处例如《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 【注意】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PS: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人,也就是自然人的定位。
法人
(二)法人 1.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③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分为: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①营利法人:公司制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②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国家出资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各类协会等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③特别法人:具有行政、权力性质的组织 机关法人——各级国家机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 PS:注意权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分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2.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代表 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国家
(四)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 在国际上,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特别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法律主体的资格
法律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依法亨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或者说,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它是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有没有 法人: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自然人: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能不能 法人: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一致的) 自然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与认定 (根据年龄划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8岁,(≥8岁的,但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形: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年龄<18周岁 (年龄≥18岁,但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形:1)独立实施(①纯获利益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2)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追认)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18周岁 (视为:16周岁≤年龄<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情形:独立实施 注意: (1)认定标准主要看“年龄智力健全程度”与肢体残疾无关。 (2)以上VS以下VS不满 ①以上:包含本数,如8周岁以上,即≥8周岁; ②以下:包含本数,如8周岁以下,即≤8周岁; ③不满:不包含本数,不满8周岁,即<8周发;
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指民事主体违反了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 详细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对外 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 ——对内 对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 法律依据:《刑法》 主刑: 管制 (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监督。3个的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 (剥夺短期的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 (剥夺一定期限人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劳动改造) 死刑 (立即执行、缓期2年执行)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注意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易错易混点】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罚金、没收财产、拘役 【注意2】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比如驱逐出境)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 (1)年龄≥16周岁; (2)14周岁≤年龄<16周岁,犯8种特别严重罪过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12 周岁≤年龄< 14 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犯罪的; (5)醉酒的人 从轻/减轻处罚 (1)12 周岁≤年龄< 18 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年龄≥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处于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负刑事责任 (1)年龄<12周岁: (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注意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注意2】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解释】“应当”是法律强制必须做,“可以”则由法官自由裁量。
犯法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