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法考】柏某㊱刑法No.22贪污(贿赂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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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03 12:16:05总结2024张宇琛导学和刑法授课精讲精练,做出兼三项功能:思维导图✔刑法笔记✔做题流程图✔三大件法宝,祝您2024法考必过!让您一路顺风,高分猛进,金榜题名!使用此篇💰,仅需10¥,不到一顿饭钱,就可以收获满满的一整块刑法记忆面包🍞!奥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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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PUA
1| [问题] 乙欠某国企100万元,该国企总经理甲 (国家工作人员) 对乙讲: “我来收款,你将欠款的一半打给我,我将账做平,算你还清了国企的欠款。” 乙答应并照办。 甲是否构成贪污罪?(减免债务案)
2| ,“减免债务案” 中,甲将单位的应收账款(债权,财产性利益) 变成自己所有,让单位损失了应收账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是100 万元,甲分得50万元,乙分得50万元好处。
3| 法条——第 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 保护法益
一是公家的财产权,
二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构成要件
1|
2| 行为主体的总结
公司企业中,以下四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公共管理性+是关于行政职责性
如医院院长在签订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时,属于行政职务范畴, ➡️是从事公务的,属于好国家工作人员
医院院长为患者门诊抓药时候💊,属技术性职务范畴,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1)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2) 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3) 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哪些人是国家工作人员? 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
(4)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 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 此类人不是挪用公款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包括A人大代表 B人民陪审员 C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特定公务活动 D其他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提示]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3| 行为对象
1. 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不仅包括国有财物,
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2.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债权)。例如,本节开头“减免债务案”
4| 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这里的“职务”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性,不包括纯粹的体力劳动。
2.这里的“利用”要求实质利用,不包括形式利用。 实质利用,是指利用职权发挥了实质影响力。 形式利用,是指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因工作关系易于接近作案目标, 因工作关系容易进入某些场所。(2002 年第9题)
5| 实行行为
1. 侵吞 这里的侵吞与侵古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 即将他人所有、 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在这里就是指,将单位所有、 自己依职权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例1,国有出纳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构成贪污。
例2,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构成贪污。
例3, 国家工作人员甲带着公款出公差,将公款打入自己账户,对领导谎称公款被盗,构成贪污。
例4, 国家工作人员甲将自己负责管理占有的单位财物私下赠与他人,构成贪污。
例5,动植物检疫人员甲将自己负责检验的肉品,私自割下一块,拿回家让老婆烧菜,构成贪污。
[❗注意] 由于侵吞属于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而自己能够占有财物,是依照职权、职务占有财物。将自己依照职务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表明渎职了,亵渎了职务。因此,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 例如,国有公司的出纳甲,并未使用其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利用斧头劈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构成贪污罪,而不认定为盗窃罪。(2008年第18题)。
,“监守自盗”这个成语容易引起歧义。 “监守”表明自己依照职务占有, 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构成侵占,➡️(依职务侵占→贪污罪)而非盗窃。 所以, “自盗”这个表述不准确。
2. 窃取 这里的“窃取”和盗窃罪的盗窃含义相同, 即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在这里就是指, 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这就要求盗窃的公共财物在事实上不属于自己占有。 如果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则属于上述的“侵吞”。
[注意]贪污罪的盗窃手段,要求比普通盗窃罪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对公共财物转移占有时,行为人的职权、职务发挥了实质贡献。
例1 (2019年试题),某国企公司里,财务室的保险柜须有钥匙和密码共同使用才能打开,会计甲掌管钥匙, 出纳乙掌管密码, 甲乙均是国家工作人员。甲偷看乙的密码,打开保险柜,取走现金。保险柜的财物由甲乙共同保管、共同占有。共同占有的一方,将共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属于盗窃行为。甲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例2, 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对库管员乙谎称: “公司决定给客户丙发一批货,你邮寄给丙。”实际上, 甲想将公司货物私下赠送给朋友丙。 甲有处分权,欺骗占有者乙 (乙无处分权),属于盗窃的间接正犯,具有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甲因利用了职权,构成贪污罪。
3. 骗取 这里的“骗取”和诈骗罪的诈骗含义相同, 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 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这就要求诈骗的公共财物在事实上不属于自己占有。
[注意❗] 贪污罪的诈骗手段,要求比普通诈骗罪多一个要件:利用职务便利。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在实施欺骗时,行为人的职权、权力发挥了实质贡献或影响力。受骗人之所以受骗并处分财物,是因为相信了行为人的职权、权力。所以,构成欺骗型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具有一定权力的领导。
例1, 国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甲有权管理工人工资事宜, 甲伪造工资表,会计乙基于对甲的职权行为的相信,只是形式审查,多发放了工人工资。甲构成贪污罪。
例2,某个科员甲出差,拿着假发票回到单位报销。单位的报销制度是,财务处对报销的发票和事项要实质审查其真实性,不是形式审查,不会轻易相信报账者。甲对此无权干涉,只能期待财务人员被骗。有次,财务人员被骗,给甲多报销了支出。 由于甲在报销过程中不存在发挥职权施加影响力的问题, 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诈骗罪。
例3(2014年主观题),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和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 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能够继续使用时,利用职权,制造该零件报废、需要向某五金厂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厂长丙,嘱咐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化工厂将货款打到 五金厂后,五金厂再将货款打到乙的账户。丙答应照办。 甲乙利用职权欺骗本厂其他部门同事 (如采购科、财务科的同事),其他同事之所以信以为真,是因为相信了甲乙的职权行为。所以,甲乙构成贪污罪。
[注❗意] 有些犯罪,具备了贪污罪的B1、B2、B3要件,但缺少A 要件这个基础要件,也即缺少贪污的实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这一点请务必注意。例如, 甲夜晚盗窃国有企业的仓库,先找到该企业的保安经理乙(国家工作人员),送一条烟,请其行个方便。 乙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甲盗窃既遂。 乙不构成贪污罪, 因为没有实施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只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其他,除了上述三种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如挪用公款携款潜逃
6| 主观目的
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公家财物的目的。 该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例1, 官员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家财物送人,构成贪污罪。
例2, 甲私营公司承揽乙国有公司的一个工程项目,乙国有公司的领导王某编造一个名目,基于此将乙公司的200万元打给甲公司。王某构成贪污罪。(2022 年试题)
二,认定问题
1| 1.既遂。判断标准:
就窃取、骗取而言,要求取得控制公共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
);就侵吞而言,要求行使所有权。
至于既遂后将财物又捐赠给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2| 2.共犯与身份。这是本罪最重要的命题方式。
例1, 乙(民政局局长) 为了贪污公款,让甲帮助提供假发票。 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例2, 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 需要先成为“低保户”,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 民政局职员乙, 乙负责审核“低保户” 身份。 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 仍授予甲 “低保户” 身份。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 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1万元。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 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 做题时先找实行者。 乙实施的行为是诈骗的帮助行为,而非(贪污罪丨、诈骗罪)实行行为, 因为乙只是授予甲一种身份资格, 这是甲实施诈骗的一种前提条件。 虽然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由于缺少实行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 甲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 乙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例3, 国有保险公司经理甲和投保人乙内外勾结,骗取公司的保险金。 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乙是帮助犯。 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 甲是帮助犯。每个人均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4,村民甲欲非法获取县民政局的危房补助款,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 由甲负责虚构危房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助款批给甲。 乙事后没有与甲分赃。 乙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 甲是贪污罪的帮助犯。 甲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乙没有受骗。 甲不构成盗窃罪。甲要构成盗窃罪,就只能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但甲对乙没有支配力。
在例子一基础上多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三,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3. 罪名界限。 (1)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主体的身份: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区分:贪污罪是个人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 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四,.处罚。根据第383条,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金额单位:万 受贿/贪污:其他较重情节,[1,3) 贪污数额较大[3,20) 贪污/受贿 数额巨大:[20,300) 贪污其他严重情节:[10万,20) 受贿/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300,+∞) 贪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300) 受贿,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50,300)
2016.4.18.两高关于贪污贿赂解释
①数额较大或🈶其他较重情节→(一∞,3)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3,10)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十∞,死刑)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
挪用公款罪
PUA
[问题] 官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出公款100 万元,以本单位的名义,借给乙单位使用,私下收了乙单位5万元。对甲如何处理?(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案” 中,甲属于挪作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并罚。
第 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①行为对象是公款,也即公家的资金。
一,行为公式
➡️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
➡️使用行为是客观处罚条件
相关解释
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 只有挪出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 这是因为,如果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由挪出行为和使用行为组成,那么会带来问题: 例如, 甲挪出公款进行贩卖毒品,应定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但是由于使用行为(贩卖毒品) 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对两罪并罚, 就会导致使用行为被评价了 (处罚了) 两次,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但是,又必须对两罪并罚,为此, 只好将使用行为逐出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范围,使用行为便成为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启动刑罚的条件。亦即,虽然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但只有具备了使用行为,才能对行为人启动刑罚。
[结论]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为了归个人使用,挪出公款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该实行行为,就成立本罪。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未遂。 如果挪出来,就成立犯罪既遂。
本罪的特殊性在于,即使本罪既遂了,并不直接科处刑罚, 还要求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才予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具备客观处罚条件,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就不构成犯罪,也即客观处罚条件也属于广义的犯罪成立条件。因此,如果挪出来,但未进行违法活动,或三个月内还了,不能定犯罪中止,而是不处罚、不定罪。(2011年第54题
一般都是既遂后就处以刑罚
)➡️某女明星逃税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逃税罪既遂→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从最终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角度看)
二,"归个人使用”
(一)行为定性
(一) 行为定性 挪用公款罪,要求将公款归个人使用,也即挪作私用。如果挪作公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辨别是归个人使用(挪作私用),还是挪作公用? 总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 只要具有下面两个情形之一,就是挪作私用: (1) 个人落了人情,也即对方欠的是挪出者的人情,而不是欠挪出者单位的人情。 (2) 个人落了好处,也即谋取了个人利益。(2010年第20题)
个人利益
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
一个人的利益
少数特定人的利益
谋取个人利益
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
事先未约定但已经实际获取的个人利益情况
归个人使用情况
为人
本人
亲友
其他自然人
使用
为单位
其他单位使用
为单位使用,落下人情为以后谋利
[练习] 行为人实施下列情形,属于“归个人使用” 的有: A. 以个人名义向个人挪用√ B.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C.以个人名义向单位挪用√ D. 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谋取个人利益√ E.以单位名义向个人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F.以单位名义向单位挪用,为单位谋取利益❌
[答案] ABCD。AC,个人落下了人情。BD,个人落下了好处。
(二)行为方式
1. 内容 (1) “进行非法活动”。
第一,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3个🈷️,法条对挪用数额未作要求, 司法解释要求是3万元。
3万
第二,非法活动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2)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3个🈷️ 。司法解释规定, “数额较大”是5万元。
5万
(3)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活动, 在时间上超过3个月未还。>3个🈷️ 司法解释规定, “数额较大”是5万元。
5万
如果不进行一般活动, 而是放家里不使用,只要超过3个月未还, 也构成本罪。
此时,客观处罚条件不是使用行为, 而是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长达3个月之久。
2. 认定 由于三种行为方式都属于客观处罚条件, 因此,不以计划用途来认定,而以实际用途来认定。
例1,甲为了走私而挪出公款,但因为股市行情好就用于炒股。 对此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例2, 甲为了炒股而挪出公款 (数额较大),但因为股市行情不好就一直将公款放着没用, 超过3个月未还。对此就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3. 包容评价 三种处罚条件的包容评价。根据法益危害程度, 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2014年第62题)
例1, 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其他活动,均超过3个月未还。 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 但是,将2万元的营利活动评价为一般活动, 则一般活动为5万元, 符合“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成立本罪。
例2, 甲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如果单独看,两个行为都不构成本罪, 但是,将2万元的非法活动评价为营利活动, 则符合“数额较大(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本罪。
例3(巩固练习),甲挪用公款1万元进行非法活动,3个月内归还; 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个月内归还; 挪用公款2万元进行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 甲是否构成本罪? 答案是不构成, 因为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超过3个月未还。
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 是否具有“三性”。 即从事非法活动性、 进行营利活动性 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系
挪用公款罪是A,贪污罪是A+B,B就是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区分标准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归还意思)。两罪是包容评价关系,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当无法查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016年第11题)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就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定贪污罪。注意罪数问题:
例1, 甲挪用100万元公款, 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又携带该100万元潜逃,构成贪污罪。贪污罪吸收挪用公款罪,定贪污罪。
例2, 甲挪用100万元公款, 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又携带其中的80万元潜逃,构成贪污罪, 数额是80万元。 此时,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是100万元-80万元=20万元。 对挪用公款罪(20万元) 和贪污罪(80万元) 并罚。
例3, 甲挪用单位A账户的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 甲又贪污单位B账户的公款,构成贪污罪。 由于行为对象不同,对甲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应并罚。
2.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2008 年第92 题)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4.有能力归还公款而拒不归还。这表明,贪污罪是因主观原因 (不想还),给公家造成损失。挪用公款罪是因为客观原因,给公家造成损失,也即主观想还,客观还不了。
例如, 官员王某挪用公款 100 万元炒期货,完全亏损。王某深感无力还债,便潜逃外地。王某构成挪用公款罪。(2022 年试题)
四,挪用型犯罪的总结
例如,官员王某将救灾款转用于装修单位办公大楼,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2022 年试题)
五,共同犯罪的模型
1.甲为了贩毒而挪出公款后,乙参与贩毒。 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
2.乙为了贩毒,指使甲挪出公款, 甲明知乙使用公款会用于贩毒,而将公款挪用给乙。乙拿到款后进行贩毒。 甲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实行犯,对乙的贩毒行为也要负责,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和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并罚。
3.乙谎称为了看病需要钱,唆使甲挪用公款30万元给自己,两周后归还。甲信以为真并照办。 乙实际上拿着公款去贩卖毒品,两周后归还给了甲。 乙虽然欺骗了甲,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要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乙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过,乙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 甲属于该罪客观阶层的“实行犯”。在主观阶层, 由于甲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 因此最终不构成该罪。
4.挪用人因挪用公款,收受对方贿赂,与受贿罪并罚。
六,总结
七,公饱私囊型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八,一句话定罪
行贿罪
PUA
[问题] 王某符合晋升条件,但是为了使自己优于他人, 向组织部部长李某送5万元。 李某收受,但是因为其他领导反对,未能将事办成。王某是否构成行贿罪?(跑官买官案)(2005 年第 65 题)
法条
第 389 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构成要件
1. 行为类型有两种:
(1) 主动给钱。这种情形下,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要求是主观目的,即使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而且只要钱给出去,行贿罪便既遂。
(2) 被动给钱,也即因被勒索而给钱。这种情形下,只有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才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法条依据便是本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该规定从反面否定犯罪成立,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2010年第65题)。该规定因为有利于被告人, 因此可以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
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1) 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例如,本节开头的“跑官买官案” 中, 王某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李某构成受贿罪。
(2) 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3.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 (占有) 了财物。
例1, 甲送官员乙3万元,乙当场拒绝。 甲成立行贿罪未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例2,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家茶几底下。 乙次日发现,便立即上交。甲构成行贿罪既遂,乙不构成受贿罪。
[注意] 主动给钱型行贿罪,要构成既遂,不要求实际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例如,本节开头的“跑官买官案” 中,虽然王某最终没能升官,但是仍构成行贿罪既遂。
4.数额问题。
行贿罪是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行贿人带着行贿数额较大财物 (3万元) 的故意,实施了行贿行为。
既遂条件:将数额较大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由其客观上占有。
例1,甲故意买了一幅赝品 (价值1万元) 送给官员乙,声称价值50万元。这表明,甲没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构成行贿罪。 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是指诈骗对方财物, 甲没有骗取乙的财物,只是骗乙办了件事。ノ☀
例2,甲花了50万买了一幅名画,送给官员乙, 声称价值50万元。实际甲被卖家骗了,该画是赝品,只值1万元。 甲具有行贿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和行为,构成行贿罪,但是客观上没有行贿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构成行贿罪未遂。 乙构成受贿罪未遂。
[注意] 行贿数额=受贿数额。
例如,局长甲为乙办过事。 甲装修房子,装修公司报 价100万元, 乙对甲说: “你只需出40万元,剩余的你不用管。” 甲答应。 乙对装修公司老板丙讲:“我给你30万元,我以后给你介绍个大工程,剩余30万元能不能免掉?” 丙答应。 甲获得的财产性利益是60万元, 受贿数额是60万元。 基于此, 乙的行贿数额也应是60万元。 在此不能以乙实际支出的30万元来计算,不能认为 “乙的行贿数额是 30万元”。
二,认定问题
2.罪数问题。“谋取不正当利益”若构成犯罪,则存在罪数问题。
(1) 原则上,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应与行贿罪并罚。
例1,甲送给国有电力公司经理乙3万元,让乙为其盗窃电力,乙利用职权为其照办。甲盗窃了电力,价值10万元。 甲构成行贿罪和盗窃罪,并罚。 乙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电力),并罚。
例2, 甲送给税务局局长乙3万元,让乙为自己逃税了50万元。 甲构成行贿罪和逃税罪,并罚。 乙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并罚。
(2) 如果出现重复评价,应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得数罪并罚。
例1,甲力劝官员乙接受自己的贿赂,乙接受。 甲构成行贿罪,不再定受贿罪的教唆犯。
例2, 甲送给警察乙3万元,让乙为自己办理一个假户口。 甲构成行贿罪,不再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 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一般情况下,双方同时成立犯罪。
例外情况下,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具体情形有:
(1)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成立受贿罪。
(2)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 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 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 但国家工作人员拒绝的,不构成受贿罪。
三,排除犯罪性事由
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
总结
详参㊳㊴修十二
2009年真题,
是否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个
所有的行贿罪➡️5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两个受贿罪
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否
谋取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
三个
普通的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
普通受贿罪
PUA
[问题] 老板乙有求于官员甲,某个暑假,安排官员甲全家去欧洲旅游两星期,所有花费 (20万元) 均由乙支出。甲是否构成受贿罪?(免费旅游案)
第 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保护法益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点与贪污罪有重大区别。
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受贿罪本质上是渎职犯罪。
实行行为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 用钱买权,用权收钱, 二者形成交易关系(对价关系、条件关系)。
卖方是国家工作人员,
出卖的是服务(职务行为);
买方是请托人
,用钱财购买职务行为。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例如, 官员儿子结婚,老板赠送巨额礼金。如果查不出来,该礼金是官员某个职务行为的对价,则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例如, 官员给老板办事时没有收钱意图(受贿故意),办事后索取报酬,老板给钱。基于已办成的事来收钱,形成对价关系,成立受贿罪。 有人认为,办事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办事时没有受贿故意,行为与故意不是同时存在,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实际上,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图示
一,交易标的
(一)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一、交易标的 (一) 请托人的财物 (贿赂) 贿赂,是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 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例1,为官员提供房屋装修、 出国旅游等, 存在财产性利益。本节开头“免费旅游”案中,甲构成受贿罪。
例2,官员在色情场所嫖娼, 由请托人支付费用的, 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 存在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
但是,请托人自己直接为官员提供性服务的, 不存在财产性利益,不是受贿。
例3,为官员写论文、作业,不是受贿。
例4,为官员谋取晋升机会,为官员的子女找工作,不是受贿。
(二)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二) 自己的职务行为 (办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 换取请托人的财物。
1. “职务”。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例1,甲是公立大学科研处处长(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知识为某公司研发产品,获取报酬,不构成受贿罪,无罪。
例2, 甲是公立医院副院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医药代表5万元, 承诺在坐诊看病开处方时多开该医药公司的药品。坐诊看病是纯粹技术劳动, 不具有行政职责性,不是公务活动, 因此不构成受贿罪,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也即此时甲的身份性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甲承诺 “本医院采购科 会多采购 该医药公司 的药品”, 则甲构成 受贿罪。
2. “利用”。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交易关系)。这是一种“无 A则无B” 的必要条件关系,也即,请托人如果不是看中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是不会给钱的。如果“办事”与“收钱”之间,由于时间长、数量小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难以认定存在对价关系,则不认定为受贿。
3.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4.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办事),所谋取的利益的受益人,既可以是请 托人本人,也可以是请托人指示的第三人,均属于为请托人办事。
例如,乙欲获得晋升,又不宜直接向大领导丙行贿,于是将实情告知商人朋友甲,甲提出由其向丙行贿并请托。丙接受财物,并为乙办了事。 丙构成受贿罪。 甲乙成立行贿罪的共犯。
二,交易方式
(一)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二、交易方式 (一) 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这是指办事之前就有交易约定。
1. 索取贿赂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成立受贿罪。在此,不要求官员许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既遂条件:要到了钱。至于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2. 收受贿赂 (1)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 许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司法解释规定:①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给予财物时不拒绝,就是暗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 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017年第62题)
(2) 受贿罪的既遂条件:官员收了钱。
第一,至于官员有无实际办事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2007年第65题) 第二,官员收受请托人的钱财,既可以亲自收, 也可以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 既包括让第三人转交给自己(官员), 也包括让第三人自己占有。 也即,官员对贿赂的非法占有目的, 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结论: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第三,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例如,老板甲要给官员乙送钱, 乙让甲送给丙(乙的情妇), 乙让丙自己留用。乙构成受贿罪。 若丙知道钱的来路,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二)事后型交易(事后受贿)
① 早前观点认为,事后型交易不成立受贿罪, 理由是,成立受贿罪要求遵守“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而国家工作人员办事时没有受贿故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不是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办事,而是凭借职务行为与他人的财物进行交易,交易行为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凭借已经办的事与他人的财物交易时,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因此成立受贿罪, 在此并不违反“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这一点,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二) 事后型交易(事后受贿)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办事时,没有收受财物的意图,办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办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结论] 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例如,税务局局长甲公事公办, 为乙的公司办理了业务。 事后, 乙欲感谢甲, 甲说: “我是公事公办, 不是图你们的钱。” 乙说: “正因如此, 更要感谢您!” 便送甲4万元,甲予以接受。 甲成立受贿罪。
注意❗离职问题
[注意] 离职问题 1.❗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 这是因为,约定就是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成立受贿罪。不能认为只有收钱行为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如果离职后没收到钱,则构成受贿罪未遂。 2.❗⚡📈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此时的收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但是此时行为人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了。 (2003年第38题,2007年第65题, 2009 年第64题)
交易行为是受贿罪实行行为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2007,7,8两高关受贿案件问题
七种
三、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例如,房地产公司老板甲求官员乙办事,向乙出售房屋。 市场价是200万元, 甲以50万元卖给乙。 甲构成行贿罪, 乙构成受贿罪。
2.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的,成立受贿罪。 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 如果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实际股份分红计算。(2020年试题)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 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出资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 的数额。
5.以赌博形式输给官员, 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 真借用还是假借用, 判断因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等。
注意❗两点
[注意]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1)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依然构成受贿罪。→❌→构成受贿罪
(❗2) 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这种行为不构成受贿罪。→⌛0
例1,老板甲将银行卡塞进官员乙家的沙发缝隙里,乙1个月后发现,及时上交。→⌛→0
例2,老板甲送官员乙一盆兰花,声称价值只有100元。2个月后乙得知该兰花价值5万元,及时上交。→⌛→0
四,既遂问题
概念
四、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详参
1.客观接收,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例如,甲悄悄将银行卡塞到官员乙家沙发缝里。 乙一直不知道。 乙不构成受贿罪,更不构成受贿罪既遂。 但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2.受贿罪的既遂, 只要求在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例1(2014 年第54题),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50万元,行贿给官员甲,并告知密码。 甲收下该银行卡。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甲收下卡就是受贿罪既遂。虽然从名义上看, 乙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甲构成既遂。 乙取回50万元,构成盗窃罪。不能认为乙是卡的名义人,就认为乙不构成盗窃罪。 乙前面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例2, 甲送官员乙一套房, 虽然没有过户,但只要乙收下,就构成既遂。
3.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结论。
例1, 官员收受了他人的转账支票,没有提取现金的; 收受购物卡后,没有购物的,都不影响既遂结论。收到银行卡, 即使是定期存款, 即使没有使用存款,都构成既遂。(2006 年第 19 题, 2015年第5题, 2022 年试题)
例2, 官员收受贿赂后,将贿赂用于公家事务、公益事业,不影响既遂结论。
例3,官员收受贿赂后, 向对方回赠财物的,不能从受贿数额中扣除回赠的数额。
4.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而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例如,甲请国税局两位副局长乙丙共同解决漏税问题, 乙丙收取10万元,乙分得4万元, 丙分得6万元。 乙丙的受贿数额都是10万元。
五,财物数额问题
概念
第一档3万
第二档20万
第三档300万元
基本原理:由于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作为收受的对象,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 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 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由此导致如下误解。
总结
注意❗两点
[注意1] 违禁品的价值数额。 违禁品(假币、毒品、淫秽物品) 具有财物价值(消极价值), 在不法分子手里能够卖钱。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 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①
① 有人可能认为, 对违禁品可以按照情节轻重来论, 不需要计算价值数额。
但是,第一,如何判断情节轻重,需要考虑价值数额。 例如,官员收受10公斤毒品和收受10克毒品,在情节上必然有区别。
第二,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到数额较大(3万元) 的财物。 为了判断是否既遂,需要衡量违禁品的价值大小。
例1,老板答应送给官员2公斤海洛因,官员收到。经过评估,2公斤海洛因价值 10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官员构成受贿罪既遂。
例2,老板答应送给官员50万元,将大袋子塞给官员,然后离去。 官员打开发现是50万元假币。经过评估,50万元假币的价值有3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官员构成受贿罪既遂。如果官员打开发现只有1000元假币,则构成受贿罪未遂。 (2009年第60题)
例3,老板答应送给官员两张淫秽光盘,官员收到。官员不构成受贿罪。
[注意2] 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数额),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
例如,老板甲向局长乙行贿, 送乙一套房,根据当时市场行情价,价值100万元,但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 乙将房屋用于出租, 出租了一年,获得房屋租金10万元。 此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到乙名下。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是120万元。 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受贿数额是100万元。租金10万元和涨价的20 万元属于犯罪所得的收益。
六,罪数问题
一,受贿罪🆚渎职罪
渎职罪详参No.23讲
行为模型
行为模型:收钱(构成受贿罪) +办事(构成渎职罪)
公式总结
由于成立受贿罪,不要求官员为请托人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因此,实施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 基于此,实施办事行为若构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渎职罪), 与受贿罪属于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原则上应数罪并罚。 总结:受贿罪+办事行为(渎职罪) = 数罪并罚。
举例
例1 (2013年第56题),官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钱, 将国家秘密提供给该组织, 甲构成受贿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例2,官员甲收受老板乙的钱, 为乙的公司徇私舞弊不征税款 ,甲构成受贿罪与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例3,狱警甲答应犯人家属请求, 私自释放犯人. 收取家属钱财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例4,官员甲收受乙的钱, 为乙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 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例外
[例外]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四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法条
第 399 条第4款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 有前三款行为的(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中的“收受贿赂”既包括收受贿赂,也包括索取贿赂。
二,受贿罪🆚贪污罪
1,二者的区分
区分标准:看财物的来源属性。
受贿罪收受的财物是行贿人的个人钱财。
贪污罪贪污的是公共财物。
例1, 甲的民办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 甲向民政局申请该补助。局长乙称:“申请的人很多,我优先考虑你,可以给你批10万元,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 甲答应。 甲领到10万元,然后送给乙4万元。 乙构成受贿罪, 数额是4万元。甲构成行贿罪,虽然甲符合条件,但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就4万元而言, 乙不构成贪污罪。因为甲符合补助条件,10万元是甲的合法所得。乙将10万元批给甲是符合规定的,乙不是非法将公款转移给甲及自己占有。
例2, 甲的幼儿园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依规定可申请10万元补助。甲向民政局申请该补助。局长乙称: “你可以申请14万元,我批给你,但你拿到钱后分我4万元。” 甲答应。 甲领到14万元后,将4万元送给乙。 乙构成贪污罪,数额是4万元。 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注意:就4万元而言,表面上看甲是行贿, 乙是受贿。但是,这4万元是乙非法将公款转移给甲,让甲先代管。 甲只是帮助乙过了一下手,为乙的贪污提供了帮助。
[总结]变相贪污。模型:国企官员甲与私企老板乙勾结,伪造一个国企与私企的项目合同, 甲让国企向私企打款,然后私企将款项打给甲。 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 乙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2014年主观题)
例3, 甲的幼儿园不符合财政补助的条件。甲带着非法占有目的, 向民政局申请10万元补助,为办成此事,送局长乙4万元。 乙明知甲的幼儿园不符合条件,仍给甲批了10万元补助。 甲构成行贿罪, 乙构成受贿罪(→自己的钱💰4万元)。 乙还构成贪污罪, 数额是10万元。 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相应地,贪污行为既包括将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也包括转移给第三人占有。 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最终,对甲以行贿罪和贪污罪(共犯) 并罚, 对乙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实行犯)并罚。
2,二者的联系
(1) 想象竞合犯的情形。结论: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例如,副乡长甲想升职, 有求于县长乙,乙要求甲从乡财政中拿出30万元给自己。甲照办,事后也没归还30万元。 甲将公款送人,构成贪污罪; 送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乙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和受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 吸收犯的情形 :减少债务行为。 行为模型: 请托人是公家的债务人, 欠债10万元。 官员收受了请托人的3万元, 给请托人免除了10万元债务。
首先,官员构成受贿罪(3万元)。请托人构成行贿罪(3万元)。
其次,官员也构成贪污罪(10万元)。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家的财产性利益(债权)。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将公家的财物送人,构成贪污罪。将公家的应收账款免收了,也构成贪污罪。免收请托人 10万元债务,让公家损失了 10万元财产性利益,让请托人占有了10万元财产性利益。 官员构成贪污罪。请托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最后,罪数问题。请托人给官员的3万元,实际上是公家的财产性利益(10万元)中的一部分(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即,请托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10万元好处,只获得了10万-3万=7万元好处,3万元的好处给了官员。 换言之,受贿款实际是贪污款中的一部分,因此对受贿罪与贪污罪不需要并罚, 应重罪吸收轻罪,最终定贪污罪。
例如(2014年第21题), 交警甲对超载司机丙讲: “只交罚款(1000 元) 一半的钱(500元), 就可以开车过去。” 丙答应照办。 甲收了500元, 放进自己腰包, 放丙通过。 该案件事实其实就是, 丙送给甲500 元, 甲免收丙1000 元罚款。 首先, 甲构成受贿罪, 数额为500元 (暂时不考虑数额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丙构成行贿罪, 数额为500元。 其次,甲构成贪污罪, 数额为 1000 元。 丙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最后, 贪污罪吸收受贿罪,定贪污罪
。①① 提示一:当年官方答案认为, 交警甲仅构成受贿罪,不构成贪污罪。 这种做法遗漏评价了 国家的应收罚款的损失(1000元),是不合理的。 第一,当年官方答案认为, 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导致国家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这表明,官方答案承认国家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 这个财产损失仅仅用滥用职权罪评价是不够的。 这是因为,滥用职权罪的保护法益是 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执行, 并不包括国家的财产。 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保护财产法益。 第二,在2008年四川版卷二第62题、 2015年第88题中, 官方答案均评价了国家的应收款项的损失, 认为对国家的应收款项构成盗窃或贪污。 因此,当年的答案已经失去参考效力。
提示二:有人认为,行政罚款不是国家财产, 因此不应构成贪污罪。 这种说法不准确。 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罚没财物罪, 是指司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 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 这是单位犯罪。如果个人私分罚没财物, 以贪污罪论处。 有人认为,交警如果将罚款私吞了, 构成贪污罪, 但是本案中交警尚未将罚款罚到手, 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然而, 首先,这笔罚款已经是确定的, 属于国家的应收款项, 是一笔财产性利益。 其次,交警先罚到手, 再返还司机,肯定构成贪污罪。 交警直接免收, 相当于将两步走合成一步,没有本质区别。
三,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结论
(三) 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结论]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举例
例1, 甲的公司有违法行为。 官员乙威胁甲, 不给30万元,就立案调查。 甲很害怕,被迫给付。 乙没有立案调查。 乙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甲构成行贿罪, 因为虽被敲诈勒索,但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②②甲一方面是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另一方面构成行贿罪。这并不矛盾。 在程序上,先将30万元退还给甲, 然后由于是贿赂款,再没收掉。 或者直接没收即可。
例2, 甲欲办理某项不正当业务,有求于官员乙。 乙索要30万元,否则不予办理。 甲予以给付。 乙构成受贿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为索要行为不会使甲产生恐惧心理, 不属于恐吓行为。 甲构成行贿罪。
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结论
(四) 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结论] 二者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中立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提示
[提示] 受贿罪中的许诺既可以是真心实意,也可以是虚假承诺,也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
举例
例1,老板乙向官员甲送钱,甲收下钱后,乙提出要办的事情,甲表示会给乙办事。 实际上, 甲是虚与委蛇,敷衍了事,并不想真心实意办事。 甲构成受贿罪。 但是,甲不构成诈骗罪, 因为甲是在乙给钱后作出虚假承诺。(2017年第62题)
例2,老板乙求官员甲办事, 甲表示,要办事,需要给钱。 乙给了钱。 实际上,甲是虚假许诺,并不想给办事。 甲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带着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对乙实施了欺骗, 使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不过,不能因为甲构成诈骗罪, 就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 甲能欺骗成功,是因为甲基于职务便利。 甲亵渎了职务,所以甲同时构成受贿罪。和诈骗罪。 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斡旋受贿罪
法条
第 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概念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模型
一,基本要点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1)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主体 (3)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即不是100%属于你的利益! (4)索取或收受⬅️贿赂;
“便利条件”: ①与本人的职务、地位有关; ②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一定影响; ③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行改隶属关系,即不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如果 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相当于利用自己 的职务之便,不属于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
,如果 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下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相当于利用自己 的职务之便,不属于斡旋受贿,而是普通受贿。
二,行为方式
1. 事前受贿 犯罪成立条件:许诺为请托人办事,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2023年试题) [注意❗] 只要求许诺实施斡旋行为, 不要求实际实施了斡旋行为, 不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不要求终端办事人办成事。 这是因为,请托人花钱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而非终端办事人的办事行为。
三个不要求, 不要求终办人许诺
例如, 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 乙许诺,并收了甲的钱。 之后, 乙并没有向丙说情,或者说情了,丙拒绝了,或者丙答应了,但没办成事。 这些情形下, 乙均构成受贿罪既遂。 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2. 事后受贿 犯罪成立条件:斡旋者实施了斡旋行为,基于此索取或收受财物。收到财物,犯罪既遂。
例如,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请为甲的公司非法减免税款(至于丙是否许诺办事,不作要求)。此后, 乙基于此,向甲索要或收受财物。 甲给乙钱。 乙构成受贿罪既遂。 甲构成行贿罪既遂。
3. 间接斡旋 例如, 甲请财政局局长乙向税务局局长丙说情,为自己公司非法减免税款。 乙许诺,收了甲的钱。 乙找到市场监督局局长丁,请丁向丙说情。 乙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这种情形下,有两个中间人乙和丁。 丁如果知道乙收了钱,还许诺办事,则与乙构成斡旋受贿的共同犯罪。
三,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概念
如果斡旋者是办事人的上级,具有隶属、制约关系,则不构成斡旋受贿,而属于普通受贿。 这是因为,斡旋行为是指游说,请求给个面子。→斡旋受贿罪 而上级给下级发话,就不是游说,而带有命令要求意味。→普通受贿罪
举例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主管税务的副县长或主管公安的副县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 向税务局局长丙告知此事,丙答应照办。 乙属于普通受贿,构成受贿罪。 ❗注意:上级领导既包括直接主管者,也包括非直接主管者,但必须是同一辖区的领导。 ❗如果乙是隔壁县的副县长,则不属于普通受贿,而属于斡旋受贿。
[总结] 上级找下级,是普通受贿;
上找下, 普通受贿罪
同级找同级,是斡旋受贿; 下级找上级,是斡旋受贿。
除了上找下都是 斡旋受贿罪
四,共犯问题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并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 丙收了钱,或者,没收钱,但知道乙收了钱,仍许诺办事。 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受贿罪的收钱, 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乙构成普通受贿的共犯。乙同时构成斡旋受贿。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的共犯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里乙是[中&国🌟 丙是[终&国=
五🖐🏻,不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不是100%属于自己的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整体模型
类型一
类型二
(一)行为主体
1,行为主体🈶叁种
1.主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2.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影响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需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注意❗
关系密切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 其中的利益关系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可以包括其他利益,
例如,情人关系、前妻关系、秘书、司机等。
其中的利害关系包括制约关系,如握有国家工作人员把柄,依此来制约国家工作人员。也即“关系密切人”(不等于)≠“关系好的人”。而斡旋受贿的中间人不能对终端办事人有制约关系,否则就是普通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斡旋受贿罪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中间人受贿,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者的区别: (1) 主体身份不同。 前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叁种)。 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对价关系不同。 前者是终端办事人(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 后者是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 的职务地位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
(3) 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关键区别)。 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端办事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 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 如果两种影响力均有,则二者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非法减免税款,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税务局局长的情妇) 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找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 乙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行为方式
1.一个中间人模型:请托人(甲) →中间人 (乙) →终端办事人(丙)
例1,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 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许诺办事(不要求办成事)。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如果乙未实施游说行为,或者实施了游说,但丙拒绝办事,则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是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 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结论:成立本罪, 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 (2020年、2023年试题)
关键词:许诺 要求终办人许诺
例2,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已经离职的原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丙许诺办事。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两个中间人模型:请托人(甲) →中间人 (乙) →斡旋人(丙) →终端办事人(丁)
参类型壹图示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丁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 向财政局局长丙游说,请丙找丁, 丙答应,找丁,丁许诺办事。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 丙若收钱,或知道乙收了钱仍办事,则丙构成斡旋受贿。[中&国 丁若收钱,则构成普通受贿[终&国。(2009 年第 64 题)
(三)共犯问题
(三) 共犯问题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税务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 乙答应, 向税务局局长丙游说。 丙收了钱,或者,没收钱,但知道乙收了钱仍许诺办事。 丙构成普通的受贿罪(受贿罪的收钱,既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乙是受贿罪的共犯。同时,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这里乙是[中&非⭐ 丙是[终&国=
二,对🈶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一)概念
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二)行为模式
针对在职的
【注意❗】在类型一中,需要注意下列几种情形:
1.行为人将财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收受贿 赂并不知情, 则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收受贿赂知情, 则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 行贿罪。
概念
本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犯。
总结
中间人的角色
模型1:转交。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 将50万元交给丙的司机乙,只是请其转交给局长丙。 乙将钱转交给了丙。
第一, 甲构成行贿罪,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而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和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第三,丙构成受贿罪。
第四,如果乙私吞,拒不退还给甲, 多数说认为乙不构成侵占罪, 因为钱的性质变了,甲没有返还请求权。
模型2:送给中间人。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丙的司机乙50万元, 让乙占有,请乙办此事。 乙答应并办成。
第一, 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模型3:不明说。 例如, 甲为了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 将50万元交给丙的司机乙,不明说钱到底是给谁的, 让乙全权处理。 乙给局长丙40万元, 自己留10万元。
第一,甲有概括故意, 同时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想象竞合。
第二, 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是 10万元),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数额是 40万元),想象竞合。
第三,丙构成受贿罪(数额是40万元)。
第四,如果丙拒绝收钱,也拒绝办事, 那么,乙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要构成该罪,要求终端办事官员许诺。 此时甲仍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既遂, 同时构成行贿罪未遂, 想象竞合。(2013年主观题)
三,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典型真题
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62题)① 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 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 收取他人财物的, 构成受贿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 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 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D.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命题躲坑🕳️
关于行贿罪命题躲坑🕳️
是否🈶行贿罪?受贿罪❓
行贿与受贿的数额,既遂还是未遂❓
例2: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赵某的公司因运营不良,无法扭亏为盈。甲明知该情况而 向该公司投资500万元,后该公司破产。(2021) 解析:赵某的公司运营不良,无法扭亏为盈,向该公司投资具有极大血本无归的可能 性,甲仍然奋不顾身投资,其实就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
2.判断行贿与受贿的数额以及既遂还是未遂。 例1: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给了乙一张空白支票,支票最高金额为999万元, 甲账户上也有千万余额,直至案发时,乙也没有填写支票上的数字。(2020) 解析:甲有行贿的故意、乙有受贿的故意。甲客观上已经将999万元的支配权(空 白支票)交给了乙,乙事实上获得了999万元的支配权;甲主观上对行贿金额有概括的 故意,乙主观上也知道自己对该999万元有支配权。因此,甲的行贿金额为999万元, 乙的受贿金额为999万元,尽管乙没有填写数字,不影响受贿999万元既遂的认定。
例2: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甲带了100万元现金去乙的办公室,乙对甲说:“钱 先放你那里吧。”甲遂将现金带回并放进自己的保险箱里,直至案发时也没有移动。(2020) 解析:甲、乙之间行贿受贿行为已经完成,虽然100万元现金在甲保险箱里,但乙形 成对100万元现金的控制,实质上已经认可、收受了该100万元,甲、乙之间的权钱交 易已经完成。甲行贿100万元既遂,乙受贿100万元既遂。
关于贿赂的中间介质🈯什么❓
【命题角度】 “贿赂”,仅指财物,
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如货币、物品)、
无体物(如 热能)
以及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 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例如:请托人甲女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元宝提供性服务的,元宝是否构成受贿罪? 解析: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我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不包 括非财产性利益。
没用直接用金钱交易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色情场所嫖宿或者接受其他性服务,由请托人支付 费用的,或者请托人支付费用雇请卖淫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 示上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
直接用金💰钱进行交易的
【❗注意】“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受贿罪在内的三种受贿类犯罪
贪污贿赂罪判定流程图
一句话定罪
【重点复盘】 1.【一句话定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成立受贿 罪;
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 受贿罪;
普通受贿罪
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A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丙收受请托人 财物,成立受贿罪,即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斡旋型受贿罪
2.【一句话定罪】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A的近亲属,通过A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乙作为离职 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B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乙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
3.【一句话定罪】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A以财物,数额较大,成 立行贿罪。
4.【一句话定罪】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A以财物,数 额较大,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行贿罪
普通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条
第 395 条第1 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1.前提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前提条件。
2. 实行行为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也即,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
3.认定问题:
(1)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应认定为本罪。
(2)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只要在一审判决前,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就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认定为本罪。(2012 年第63题)
(3) 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是非法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