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法考】柏某㉘刑法No.20与进No.5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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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
三,集资类犯罪
总结
四,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骗保
总结
相关法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 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 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 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概念
二、保险诈骗罪 (第 198条)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获取保险金, 非法占🈶为目的, 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骗取保险人的 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认定
1.实行行为: 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 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 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例如: 将他人财产谎称自己财产进行投标,骗取保险金; 恶意复保险; 隐瞒重大疾患投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例如: 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谎称由第三人 驾驶机动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例如 :投保人、受益人,将他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替身杀害 ,骗取保险金。此时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 应当数罪并罚。
(4)投保人、被保险人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例如: 故意制造火灾事故,骗取保险金。 此时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 应当数罪并罚。
(5)投保人、受益人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此时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应当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2. 主体【身份犯】(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自然人、单位)。
(2)共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 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主观要件: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
孙子兵法
特别提示 信用卡诈骗罪是五星级罪名,涉及内容较多,需要专门讲解。 复习方法是,先展开知识点,理解模型, 最后记住三句话。
相关法条
第 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 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种行为方式“使用” 同样是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加以使用。
一,前提知识
1.行为对象。 “信用卡”。
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 ,本罪的“信用卡 ”既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
若是可透支的信用卡, 则直接被害人是发卡银行。
也包括无透支功能的储蓄卡、 借记卡。所以本罪的 “信用卡”就是指银行卡。
若是储蓄卡,则 被害人是卡主。
2.行为方式。非法使用信用卡。
按照原理 ,对人使用,欺骗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机器使用,不存在欺骗人,则构成盗窃罪。
但是,根据司法解释的 特殊规定,非法使用信用卡, 无论是对人使用, 还是对机器使用 ,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这是一刀切的规定
。做题时应按照司法解释作答。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以下情形:(
1)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2)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 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 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08年最高检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 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一律定 信用卡诈骗罪
二,行为类型
二、行为类型 法条规定了四种行为类型,考试主要考第一种、第三种、第四种。
(一) 第一种行为类型:非法取得+使用假卡
1.伪造信用卡(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使用( 定信用卡诈骗罪) =牵连犯, 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 甲在ATM机上安装了读卡器,读取到卡主乙的银行卡信息, 然后复制一张卡,这种复制卡的行为属于伪造卡,然后在 ATM 机 上取款或对人使用。 甲先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然后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罪属于牵连犯关系, 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2.以虚假身份证 明骗领信用卡(定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 +使用(定信用卡 诈骗罪) =牵连犯, 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如,甲用假身份证从银行骗领了 一张可透支消费的信用卡,然后在商场购物, 透支消费。 甲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后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两罪是牵连犯关系, 最终定信用卡诈骗罪。 (2017 年第58题, 2019年试题)
(二) 第三种行为类型:非法取得+冒用真卡
1. 非法取得行为的地位 在前文“财产犯罪的数额”中讲解过,存有3000元的银行卡 属于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普通盗 窃、诈骗、侵占、敲诈、抢夺银行卡,不使用,不构成犯罪。 但是,抢劫、特殊类型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 盗窃、扒窃) 银行卡,即使不使用, 也构成抢劫罪、盗窃罪。 既然一般的非法取得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那么只有非法使 用(冒用) 了银行卡,处分了卡里资金才构成犯罪。
2. 冒用行为的认定 冒用者是卡主以外的人, 冒用行为以违反卡主的意志为前提。
例如(2014 年第18题),甲刚进城打工,老板要求甲提供银 行卡以便发工资。 甲没有银行卡,也忘带身份证,便找到 老乡乙,用乙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存入钱,并让乙 保管该卡,未告知密码。 乙私下持身份证和该卡到银行, 声称遗忘密码,重新设置密码,然后取出存款1万元,并 拒不归还给甲。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乙是合法的持 卡人,乙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乙没有欺骗银 行人员。但是, 乙构成侵占罪。这是因为,该资金属于 甲让乙代为保管的资金。 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此外,如果甲没让乙保管该卡,而是自己保管, 乙私下持身份证挂失该卡,取出存款,拒不返还, 则乙仍构成侵占罪,因为乙属于合法持卡人, 不属于“冒用”,而且此时乙没有使用信用卡, 所以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3.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一 :诈骗、侵占、抢夺、敲诈勒索。
[结论] 侵占、诈骗、抢夺、敲诈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例1,甲捡拾了乙遗失的银行卡,背面有密码。 甲在 ATM 机上取款。 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015 年第57题)
例2, 乙出国,让甲保管银行卡,背面有密码。 甲擅自在商场刷卡消费。 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3 年第 15题)
4.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二:抢劫。
[结论] 抢劫+使用=抢劫罪。 抢劫信用卡,即使不使用,也应定抢劫罪; 如果使用,根据司法解释,仍然一律定抢劫罪。
例如, 甲抢劫到乙的银行卡,逼迫乙说出密码,然后在ATM 机上取走1 万元。 甲构成抢劫罪,数额按照1万元计算。 (2006 年第53 题)
5.非法取得行为的种类三:普通盗窃。
[结论] 盗窃+(对人或机器) 使用=盗窃罪。 刑法第196 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 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首先,普通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 盗窃罪,只有使用才构成犯罪。 其次,按照原理,对机器使用,原本就定盗 窃罪。对此,第196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 就此而言,该款规定是注意规定。 按照原理,对人使用,骗人,原本应定信用卡 诈骗罪,但是第196 条第3款的结论是定盗窃罪, 这意味着将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属于法律拟制。
例1(2007 年第57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丁盗窃信用 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官方答案:该说法错误。 这是因为,该说法认为,丁盗窃信用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非法使用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后前者吸收了后者, 因此最终定盗窃罪。 然而,丁盗窃卡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盗窃罪。最终定盗窃罪 的依据不是盗窃行为,而是使用行为。 法条在此将使用行为也即信用卡诈骗罪拟制为盗窃罪。
例2(2011年第58题),下列说法是否错误:“即使没有 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 机 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官方答案:该说法正确。 这是因为,盗窃卡的行为不构成 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卡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盗窃罪。此时 ,第196条第3款属于注意规定,也即删掉该款规定,在机 器上使用卡的行为也能定盗窃罪。
例3(2017年第58题),下列说法是否错误: “刑法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 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官方答案:该说法错误。 该说法认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依据的是盗窃 卡的行为, 以此类推,侵占信用卡并使用就应定侵占罪。 然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依据的是使用行为, 而非盗窃卡的行为。
[总结] 命题套路
(1) 套路一:判断非法取得行为的性质。
例如, 甲外出几天,让朋友乙打扫房间, 乙打扫时捡到甲的一张银行卡,乙事前知道密码,便私下去 ATM机取出1万元。 由于甲还在占有自己的卡, 乙的捡拾不属于侵占遗忘物,属于盗窃卡的行为, 所以应适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以盗窃罪论处”。
(2) 套路二:共犯平台与认识错误。(2023 年试题)
例如(2019年试题),甲盗窃了丙的一张信用卡,告诉乙是捡来的,让乙在商场购 物。 乙在商场冒用该信用卡购买了3万元商品。
第一, 乙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重要, 因为乙至少认识到这是他人的卡, 自己在非法使用,对人冒用,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实行犯。
第二,甲首先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 和 帮助犯(提供卡),但是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信用卡并 使用,即使对人使用,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也拟制 为盗窃罪”, 因此最终对甲定盗窃罪。 “盗窃+使用,定盗窃罪”, 既包括亲自偷、 亲自用, 也包括亲自偷、让别人用。
(三) 第四种行为类型: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 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1.卡的范围仅限于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 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储蓄卡(借记卡)。
2. “恶意”透支,是指在透支时就有非法占有目 的。如果透支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归还 意思),就不属于恶意透支。(2017年第58题)
3. “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 不归还”是客观处罚条件。 实施完恶意透支, 便触犯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此时立法者为了 缩小打击面, 给行为人一个机会“赶紧还款” ,如果“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 月仍不归还”,则启动刑罚处罚。 该规定的 性质类似于逃税罪第4款规定的处罚阻却事由。
4.行为主体是卡主(合法持卡人)。这是指以自 己的真实身份证申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 只有卡主,才能享受“催收程序”这个机会待遇。
例1,甲捡拾到乙的信用卡, 恶意透支,定 信用卡诈骗罪, 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不属 于此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能享受“ 催收程序”这个机会待遇,因为银行不可能向甲催收。
例2, 甲盗窃到乙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 “盗窃+使用”,定盗窃罪。
三,银行卡信息资料
三、银行卡信息资料 [结⚠️论]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无论对人、 机器、网络) 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这是2018年及2009年司法解释的一刀切规定。 考试应当按照司法解释来答题。
例1, 甲盗窃了乙的信用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行(无人工参与,均是电脑系统处理),将乙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按照正常原理,这属于盗划行为, 构成盗窃罪。但是按照司法解释,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例2(2016年第17题),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 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 官方答案:该说法错误。 该题故意绕开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存折,不是银行卡。 因此,不需要遵守该司法解释,应按照正常原理处理。 由于不存在对人使用、欺骗人的问题, 因此构成盗窃罪。
例3(2019年试题),乙在工商银行领取银行卡及相配套的 U盾, 【等同于其他银行🏦的电子密钥】银行大厅经理甲(非国家工 作人员) 在假意指导乙如何使用U盾时偷换了乙的U 盾,并骗乙 : “只能在一周后使用U盾。” 乙信以为真。次日, 甲使用乙 的U 盾将乙网上银行账户内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网上银行账户。 甲盗窃了乙的U 盾,就盗窃了乙的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 银行,将乙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 按照司法解释,对甲 定信用卡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甲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第 177条之一), 与此后的信用卡诈骗罪 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1. 盗用他人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 微信、支付宝账户不等于银行卡账户,微信、 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料。 因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 特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结☠︎论⚠️] 盗用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取得主人账户 内资金,一律定盗窃罪。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
例1(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 甲破解了乙手机上 微信的支付密码。
第一种情形,盗划, 也即将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 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二种情形, 盗刷, 也即消费掉 乙微信钱包的1万元。
甲的 盗划行为、盗刷行为, 一律定盗窃罪。
🛰️🚧可能有同学问:若对人(收银员) 使用,为何不定诈骗罪? 张明楷教授认为,使用银行卡时,一般需要使用人签字,表明 收银员对使用者的身份有审核义务。 而使用微信、支付宝,都是扫二维码,一般不需要使用人签字, 表明收银员对使用者的身份没有审核义务。 没有审核义务,就不存在受骗问题。(2020年试题) ➡️不定诈骗罪
例2(微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 甲破解了乙手机上微信的支付密码,发现乙的微信钱 包中没钱,但是乙的微信绑定了乙的一个银行卡账户, 该账户里有1万元。
第一种情形,盗划, 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码将该银行账户内的 1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第二种情形,盗刷,也即甲用微信支付密 码消费掉这1万元。
关于 甲的 盗划行为、盗刷行为:
观点展示
(1) 多数说认为,定盗窃罪。 理由:虽然1万元 是银行账户的资金,但是甲非法使用的是微信 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不等于银行卡信息资 料,因此在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特 殊规定(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2) 少数说认为,定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既然使用微信支付密码能够取出银行 卡里的资金,那么微信支付密码便等同于银 行卡支付密码, 因此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的 特殊规定,定信用卡诈骗罪。 (2022年主观题、2023 年客观题)
2. 蚂蚁花呗 这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透支消费的借贷服务, 申请 开通后,可获得数万元的消费透支额度,先消费,后还款。 刑法界主流观点认为,虽然花呗的这种透支消费服务类似 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服务,但是花呗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 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可以透支的信 用卡是由发卡银行发行的,而蚂蚁金服公司不属于银行。 张明楷教授也认为花呗不等同于信用卡,】 因此,花呗的 信息资料不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对此不需要适用2018 年司法解释(一律定信用卡诈骗罪)。 消费信贷也是贷款行为。蚂蚁金服公司虽然不是银行, 但属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诈骗罪保护其他金融机构 。因此,盗用他人名义,向蚂蚁金服公司申请消费类贷 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结⚠️论] 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取得蚂蚁公司的垫付资金, 一律定贷款诈骗罪。这是张明楷教授的新观点。
例如(2019年试题),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 宝密码,使用里面的“花呗” 在商场购买了3万元商品。 甲盗窃手机, 构成盗窃罪。✔ 甲冒用 “花呗”,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题时,若答“定诈骗罪”,也给分;✔ 若答“定信用卡诈骗罪”,不给分。✘ 甲的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3. 蚂蚁借呗 这是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一款借贷服务,行为人申请贷款, 蚂蚁借呗批准后,将款项打入行为人的指定账户,行为人 日后还款。借呗与花呗均属于向蚂蚁金服公司借款,然后 还款。
二者区别在于, 借呗将出借款项打入行为人的账户 ;
花呗将出借款项(垫付款) 打入商家的账户。
借呗🆚花呗
⚠️( ̄(●●) ̄)注意借呗的借贷服务中,不存在信用卡的问题, 因此不需要适用2018年司法解释,按照正常原理处理。
[结论] 冒用他人蚂蚁借呗, 取得蚂蚁公司的放贷资金,一律定贷款诈骗罪。
例如, 甲偷到乙的手机,破解了乙手机上的支付宝密码, 使用里面的“借呗” 申请贷款2万元,蚂蚁公司审核批准后, 将款项打入甲的指定账户。 甲盗窃手机,构成盗窃罪。✔ 甲冒用 “借呗”,构成贷款诈骗罪。✔ 甲的盗窃罪与贷款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 注意, 如果甲让蚂蚁公司将款项打入乙的支付宝账户, 甲再从乙的账户划走该资金, 那么, “让蚂蚁公司将款项打入乙的支付宝账户”这一步 不构成犯罪, 因为资金还在乙的账户里; “甲再从乙的账户划走该资金” 这一步构成盗窃罪。✔
背诵卡片
一,贷款诈骗罪
总结
非法占🈶的目的
贷款诈骗罪
携带 贷款潜逃
贷款之后肆意挥霍
用贷款事实违法犯罪行为,如贩毒
🈚非法占🈶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
高利转贷罪
概念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认定
1.实行行为: 使用欺诈方法, 诈骗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欺诈方法”: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④使用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 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贷款诈骗罪同所有 诈骗类犯罪一样, 都需要遵循如下模式, 达到犯罪既遂:
行为人实施 欺骗行为——金融机构 工作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 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 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 财产损失
因此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 欺骗行为 ,但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没有陷入 错误认识, 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将贷款 发放给行为人,行为人 成立贷款诈骗罪未遂。
2.主体:自然人
【❗注意】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单位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对组织、策划、实施的自然人定本罪。
3.主观要件: 故意, 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相关法条
一、贷款诈骗罪 第1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四)两头骗,虚假担保问题
模型1, 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乙的汽车 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贷款到期, 银行未能收到本息,便向乙行使质押权, 获得了追偿,挽回了损失。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 甲对银行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主要看银行有无财产损失。
(1) 多数说: 银行有财产损失 ,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理由: 第一,根据个别财产说,银行放贷的目的 是为了到期收回本息。因此,财产损失的认定时 间应以贷款到期时为准。此时银行未能收到本息 ,就有财产损失。 至于事后银行追偿,那是挽回损失。挽回损失 以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
第二, 银行能否顺利行使质押权,存在风险, 因此 银行至少存在损失风险。 在罪数上,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 目的行为, 二者是牵连犯关系, 择一重罪论处。
(2) 少数说: 银行没有财产损失,甲对银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理由: 根据整体财产说,财产损失的认定时间应以追 偿后为准,看最终有无财产损失。 既然银行获得了追偿,便表明最终没有财产损失 。(2022年主观题)
模型2, 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 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 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 贷款到期,银行未能收到本息,行使质押权, 获得追偿。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 多数说认为,甲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 两罪并罚。 (2019 年主观题)
(五)共犯问题
模型1, 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勾结,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 并核准贷款。 甲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和 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 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 勾结, 欺骗下级部门审核人员丙, 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 虽然丙受骗,但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芹菜问题导入
1.元宝将伪造的信用卡当做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出售给刘某,骗取刘某的财产,元宝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而构成诈骗罪
2.元宝捡到李某丢失的手机,发现李某的微信支付软件与储蓄卡绑定。 元宝猜出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支付,将李某储蓄卡中的3万元资金转 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元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客观题一律定盗窃罪
命题视角
【命题视角】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那一刻,是否使用了信用卡信息资料, 如果没有使用,根据命题人观点, 一律定盗窃罪。
真题躲坑
陷阱:对于行为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不能忽视在事实上可能存在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复盘
信用卡💳诈骗 罪的认定
1.实行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第一部分: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 卡诈骗罪的具体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①“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 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 利用。将伪造的信用卡予以出售的行为不属 于使用。
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 )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注意】罪数问题
①如果先伪造信用卡,然后使用, 触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属于牵连犯,择一重定信用卡诈骗罪。
②如果先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然后使用骗领的信用卡的, 触犯妨害信用 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择一重定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
“使用”,同样是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加以使用)(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 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 的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包括 :①拾得他人 信用卡后使用的
;②骗取他人 信用卡后使用的;
③窃取、收买、 骗取或者以其 他非法方式获取 他人信用卡信 息资料, 并通过互联网、 通讯终端等使用等。
例1 (2019):乙在某银行领取银行卡及配套的U盾,U 盾中有银行卡信息资料。银行大厅经理甲假意指导乙 如何使用U盾,偷换了乙的U盾,并欺骗乙:“只能在 一周后使用U盾。”乙信以为真。后甲利用乙的U盾, 在网上将乙银行卡账户内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卡 账户。
① U盾实质是就是 装着信用卡信息 资料的U盘, 甲偷换可乙的U盾, 其实就是盗窃了乙的 信用卡信息资料, 通过互联网使用,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 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 定为恶意透支。“
有效催收”,需 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透支超过 规定限额或者 规定期限后进行;
②催收应当采用 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 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 避催收的除外
;③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④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例2 (2019):甲伪造身份证,身份信息是虚假的,用 该身份证申领了信用卡,持该信用卡到商场透支消费4万元, 立即还款。银行误以为甲信用良好,遂将甲的信用额度提高至10万元额度。 甲透支消费10万元后,立即注销电话号码,后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
② 甲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属于“恶意透支”。
张宇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