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与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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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诉讼时效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来>,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发生不能履行的客观障碍,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类型,适用范围,概念性质。
法考知识点思维导图,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与效力瑕疵的详细解释,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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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与住所
宣告失踪
条件
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原则上。为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失去音信的次日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次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的次日
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宣告申请
身份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被申请人的代位继承人
对被申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财产利害关系人
原则:与被申请人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为利害关系人。
例外: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力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法院公告<法院收到申请,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3个月>
失踪宣告:公告期满,下落不明法院做出失踪判决。
法律后果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由监护人代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
财产代管人违反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代管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
实体条件:失踪人重新出现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后果<财产代管人应及时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
宣告死亡
自然人持续下落不明
原则上,下落不明满4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满2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需要时间经过
配偶、父母、子女
对被申请人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被申请人的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为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
原则。与被申请人具有财产权力义务关系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不是
例外。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的合法权益。
法院公告
原则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and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公告期为3个月
死亡宣告
原则上,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婚姻关系的终止、遗产继承的开始
未死亡的处理
本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撤销
撤销前,宣告死亡的判决依然有效。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不会自动发生。
不自动发生对宣告人的财产返还
不自动发生被宣告人婚姻关系的自动恢复
被宣告人依旧按照“活人”对待
被宣告人的人身、财产依然受到保护
死亡宣告期间,被宣告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宣告死亡的撤销
实体条件:被宣告人并未死亡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
财产返还
返还义务人<依据继承法继承的应以返还。直接取得、间接取得>
返还范围:返还原物<实体or价值>,无法返还给予补偿
婚姻关系<原则上自宣告日自行恢复>
例外:配偶再婚的
例外: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
恶意陷人于宣告死亡的侵权责任<撤销后,应返还所继承的遗产以及孳息,对损失给予赔偿>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不告不理原则
都告,符合死亡判决死亡
住所
原则上,自然人的住所为户籍所在地
自然人在迁移户籍时,任以原户籍地为住所
户籍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住所。<主观上:有长期居住的意思。客观上:连续居住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