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住宅装修设计
住宅装修设计规范,包含套内空间、 共用部分、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室内环境、 建筑设备等, 适用于学习室内设计的小伙伴~
编辑于2024-05-13 23:26:21住宅装修体系
1. 套内空间
1.1. 一般规定
1.1.1. 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宜改变阳台的基本功能
1.1.2. 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3. 套内装修材料
1.1.3.1. 顶棚
1.1.3.1.1. 防腐、耐久、不易变形、易清洁和便于施工
1.1.3.2. 厨房
1.1.3.2.1. 厨房顶棚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潮、防霉
1.1.3.3. 墙面
1.1.3.3.1. 采用抗污染、易清洁的材料
1.1.3.3.2. 与外窗相邻的室内墙面不宜采用深色饰面材料
1.1.3.3.3. 厨房、卫生间的墙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潮、防霉、耐腐蚀、不吸污
1.1.3.4. 地面
1.1.3.4.1. 平整、耐磨、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的材料
1.1.3.4.2. 厨房、卫生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具有防水、防滑
1.1.3.5. 隔断
1.1.3.5.1. 玻璃隔断、玻璃隔板、落地玻璃门窗及玻璃饰面等玻璃用材均应采用安全玻璃
1.1.3.5.2. 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1.1.3.5.3. 套内空间新增隔断、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声性能较好的材料
1.1.4. 套内顶棚设计
1.1.4.1. 套内前厅、起居室(厅)、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
1.1.4.2.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饰面,当局部采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1.1.4.3. 顶棚上部的空间应满足设备和灯具安装高度的需要
1.1.4.4. 顶棚中设有透光片后置灯光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1.1.4.5. 顶棚上悬挂自重3kg以上或有振动荷载的设施应采取与建筑主体连接牢固的构造措施
1.1.5. 套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
1.1.5.1. 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1.1.5.2. 底层墙面、贴近用水房间的墙面及家具应采取防潮、防霉的构造
1.1.5.3. 踢脚板厚度不宜超出门套贴脸的厚度
1.1.6. 套内地面装饰装修设计
1.1.6.1. 用水房间门口的地面防水层应向外延展宽度不小于500mm,向两侧延展宽度不小于200mm,并宜设置门槛。门槛应采用坚硬的材料,并应高出用水房间地面5mm~15mm。
1.1.6.2. 用水房间地面不宜采用大于300mm×300mm的块状材料,且铺贴后不应影响排水坡度
1.1.6.3. 铺贴条形地板时,宜将长边垂直于主要采光窗方向。
1.1.6.4. 硬质与软质材料拼接处宜采取有利于保护硬质材料边缘不被磨损的构造
1.1.7. 通道
1.1.7.1. 套内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
1.1.7.2.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1.1.7.3. 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卫生间走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宜设灯光照明
1.1.8. 固定家具
1.1.8.1. 环保、防虫蛀、防潮、防霉变、防变形、易清洁的材料,尺寸应满足使用要求
1.1.9. 套内空间协调
1.1.9.1. 装饰装修样式宜与使用功能及家具样式协调,用材、用色宜与相邻空间协调
1.1.9.2. 家具的布置应根据功能需要、平面形状、空间尺寸等因素确定
1.1.9.3. 布置陈设品和家具,提高审美效果和舒适性
1.2. 套内前厅
1.2.1. 宜设计可遮挡视线的装饰隔断
1.2.2. 套内前厅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1.2.3. 套内前厅的门禁显示屏的中心点至楼地面装饰装修完成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
1.3. 起居室(厅)
1.3.1. 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900mm
1.3.2. 起居室(厅)装饰装修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1.3.3. 局部顶棚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于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1.3.4. 不宜增加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沙发、电视柜宜选择直线长度较长的墙面布置
1.4. 卧室
1.4.1. 宜留有净宽不小于600mm的主要通道
1.4.2.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净高低予2.40m的局部面积不应大于使用面积的1/3
1.4.3. 床不宜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门,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装饰遮挡措施
1.4.4. 老年卧室
1.4.4.1. 独立卫生间的卧室或靠近卫生间的卧室
1.4.4.2. 墙面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
1.4.4.3. 地面宜采用木地板,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地砖
1.4.4.4. 宜留有护理通道和放置护理设备的空间,在床头和卫生间厕位旁、洗浴位旁等宜设置固定式紧急呼救装置
1.4.4.5. 内外均可开启的平开门,不宜设弹簧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选用安全玻璃,当采用推拉门时,地埋轨不应高出装修地面面层
1.4.5. 儿童卧室
1.4.5.1. 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应有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
1.5. 厨房
1.5.1. 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小于600mm
1.5.2. 地柜
1.5.2.1. 地面面层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1.5.2.2. 优先采用定制的整体橱柜和装配式部品
1.5.2.3. 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1.50m的活动距离
1.5.2.4. 双排布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900mm
1.5.3. 吊柜
1.5.3.1. 吊柜底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1.40m~1.60m,吊柜的深度宜为300mm~400mm
1.5.3.2. 厨房地柜的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的相关规定。
1.5.3.3. 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1.5.4. 推拉门
1.5.4.1. 封闭式厨房宜设计推拉门,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1.5.5. 燃气
1.5.5.1. 采用燃气的厨房宜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1.5.6. 地漏
1.5.6.1. 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设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地漏
1.5.7. 装饰要求
1.5.7.1. 墙面应设防潮层,当厨房布置在非用水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防潮层
1.5.7.2.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0.30m;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装修地面1.40m~1.50m,长度宜超出洗涤池两端各400mm。
1.6. 餐厅
1.6.1. 净宽不小于900mm的通往厨房和其他空间的通道。
1.6.2. 餐厅装饰装修后,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
1.6.3. 餐厅应靠近厨房布置
1.6.4. 套内无餐厅的,应在起居室(厅)或厨房内设计适当的就餐空间
1.7. 卫生间
1.7.1. 平面组合宜干湿分区并方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和共用
1.7.2. 设施布置后应满足人体活动的需要
1.7.3.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不得直接开向厨房、起居室,不宜开向卧室
1.7.4. 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卫生间宜采用可内外双向开启的门
1.7.5. 位置、尺寸、开启方式应便于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布置和使用。
1.7.6. 非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5%,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1.5%
1.7.7. 洗衣机时,应有专用的给水排水接口和防溅水电源插座
1.7.8. 柜子宜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材料
1.7.9. 台面板宜采用硬质、耐久、耐水、抗渗、易清洁、强度高的
1.7.10. 洗面台
1.7.10.1. 洗面台上的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750mm~850mm
1.7.10.2. 立柱式洗面台外,装饰装修后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550mm
1.7.10.3. 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300mm
1.7.10.4. 卫生间洗面台上部的墙面应设置镜子
1.7.11. 马桶
1.7.11.1. 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50mm,至蹲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400mm
1.7.11.2. 坐便器、蹲便器前应有不小于500mm的活动空间
1.7.12. 浴缸
1.7.12.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450mm~600mm
1.7.12.2. 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抓杆
1.7.12.3. 只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浴器(花洒)。
1.7.13. 淋浴间
1.7.13.1. 淋浴间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门洞净宽不宜小于600mm淋浴间内花洒的两旁距离不宜小于800mm,前后距离不宜小于800mm,隔断高度不宜低于2.00m;
1.7.13.2. 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25mm~40mm
1.7.13.3. 玻璃隔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1.7.14. 卫生间防水
1.7.14.1.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300mm;
1.7.14.2. 墙面防水层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300mm的防水层;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80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得低于1.20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1.7.14.3. 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造措施
1.7.14.4. 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5mm~15mm
1.7.14.5.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1.8. 套内楼梯
1.8.1. 梯段、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1.8.2. 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平整、耐久、耐磨、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
1.8.3.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无踢面或突缘大于10mm的直角形踏步,踏面应防滑
1.8.4. 套内楼梯踏步临空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0mm,宽度不小于80mm的挡台
1.9. 储藏空间
1.9.1. 套内应设置储藏空间。
1.9.2. 步入式储藏空间应设置照明设施,并宜具备通风、除湿的条件
1.10. 阳台
1.10.1. 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为防止儿童攀爬的防护构造措施。对于栏杆、栏板上设置的装饰物,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1.10.2. 靠近阳台栏杆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装饰物
1.10.3.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宜为空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1.10.4. 布置健身设施的阳台应在墙面合适的位置安装防溅水电源插座
1.10.5. 阳台地面
1.10.5.1. 阳台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硬质、易清洁的材料,开敞阳台的地面材料还应具有抗冻、耐晒、耐风化的性能
1.10.5.2. 开敞阳台的地面完成面标高宜比相邻室内空间地面完成面低15mm~20mm
1.10.5.3. 设有洗衣机时,应在相应位置设置专用给水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洗衣机的下水管道不得接驳在雨水管上
1.10.6. 设置使用方便、安装牢固的晾晒架
1.11. 门窗
1.11.1. 室内门
1.11.1.1.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
1.11.1.2. 安装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通行位置上;
1.11.1.3. 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造措施
1.11.1.4. 门把手中心距楼地面的高度宜为0.95m~1.10m
1.11.2. 室内窗
1.11.2.1. 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1.11.2.2. 窗扇的开启把手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低于1.10m或高于1.50m
1.11.2.3. 窗台板、窗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材料
1.11.2.4. 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2. 共用部分
2.1. 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得减小门的尺寸
2.2. 共用部分顶棚
2.2.1. 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等级为A级、环保、防水、防潮、防锈蚀、不易变形且便于施工的材料
2.2.2. 出入口门厅、电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标准层公共走道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2.2.3.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吊顶,当局部设置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及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并应采用安装牢固且便于检修的构造措施。
2.3. 墙面应采用难燃、环保、易清洁、防水性能好的装修材料
2.4. 地面应采用难燃、环保、防滑、易清洁、耐磨的装修材料
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1. 装饰装修不得扩大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面积或增加层高,不得破坏原建筑基础构件和移除基础构件周边的覆土
3.2.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水、排水、除湿、防潮、防滑、采光、通风的构造措施
4. 成品保护
4.1. 基本规定
4.1.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保修期间,应对所施工的项目和相关工程进行成品保护;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时,应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成品保护
4.1.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成品保护方案,特殊气候环境应制定专项保护方案
4.1.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制定交叉作业面的施工顺序、配合和成品保护要求
4.1.4. 成品保护可采用覆盖、包裹、遮搭、围护、封堵、封闭、隔离等方式
4.1.5. 成品保护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材料规范,并符合工序质量要求。宜采用绿色、环保、可再循环使用的材料
4.1.6. 成品保护重要部位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识
4.1.7. 在已完工的装饰面层施工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4.1.8. 成品保护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1.9. 有粉尘、喷涂作业时,作业空间的成品应做包裹、覆盖保护
4.1.10. 在成品区域进行产生高温的施工作业时,应对成品表面采用隔离防护措施,不得将产生热源的设备或工具直接放置在装饰面层上。
4.1.11. 施工期间应对成品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有损坏的保护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
4.1.12. 装饰装修工程产品竣工验收时,宜提供使用手册。使用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4.1.12.1.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1.12.2. 清洁方法及注意事项
4.1.12.3. 日常维护和保养。
4.2. 保护措施
4.2.1. 一般规定
4.2.1.1. 装饰装修工序应经检验合格、清洁后保护
4.2.1.2. 悬挂在装饰面层的物品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3. 搭设、拆除及使用施工架体时,应对相邻成品采取防护措施,重要部位应设专人看护
4.2.1.4. 装饰面层不得接触腐蚀性物质
4.2.1.5. 家具、门窗的开启部分安装完成后应采取限位措施
4.2.1.6. 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构件保护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去除
4.2.1.7. 在已完工区域搬运重型、大型物品时,应预先确定搬运路线,搬运路线地面上应铺设满足强度要求的保护层,顶面、墙面应根据搬运物品特性设置相应的防护装置
4.2.1.8. 装饰装修工程已完工的独立空间在清洁后应进行隔离,并采取封闭、通风、加湿、除湿等保护措施
4.2.2. 吊顶成品保护
4.2.2.1. 当吊顶内需要安装其他设备时,不得破坏吊杆和龙骨。吊顶内设备需检修的部位,应预留检查口
4.2.2.2. 吊顶工程的封板作业应在吊顶内各设备系统安装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后进行
4.2.2.3. 当施工人员在吊顶内作业时,受力点应在主龙骨上
4.2.3. 地面成品保护
4.2.3.1. 地面工程保护措施
4.2.3.1.1. 施工完成后应采取隔离措施
4.2.3.1.2. 养护固化期间不应放置重物
4.2.3.1.3. 在已完工地面上施工时,应采用柔性材料覆盖地面,施工通道或施工架体支承区域应再覆盖一层硬质材料
4.2.3.1.4. 临时放置施工机具和设备时,应在底部设置防护减振材料
4.2.3.2. 楼梯、踏步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2.1. 施工时应封闭楼梯通道口,并按从上往下的顺序施工
4.2.3.2.2. 每阶踏步完工后,宜安装踏步护角板;梯段完工后应将每阶踏步护角板连成整体
4.2.3.3. 石材、地砖、玻璃地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3.1. 面层铺设后粘结层固化前,应设置隔离装置和明显的禁人标识
4.2.3.3.2. 石材地面、饰面砖地面表面清理干净后,应采用柔性透气材质完全覆盖
4.2.3.3.3. 玻璃安装后地面不得拖拽、放置重物
4.2.3.4. 木地板地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4.1. 铺设完成后应及时将地板表面打扫干净;清洁时应保持干燥,不得使用尖锐的清洁工具和易腐蚀面层的化学清洁剂
4.2.3.4.2. 应采取遮光措施避免阳光直射木地板
4.2.3.5. 地毯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5.1. 地毯铺设完成后应对地毯表面进行吸尘清洁
4.2.3.5.2. 胶粘块毯在胶未固化前不应踩踏;
4.2.3.5.3. 不得碾压满铺的地毯
4.2.3.6. 油漆地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6.1.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依据材料特性及施工工艺要求确定;
4.2.3.6.2. 漆膜未达到要求前不得踩踏;
4.2.3.6.3. 不得在油漆地面上拖拽物品
4.2.3.7. 塑胶地板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7.1. 严禁60℃以上的热源或尖锐物体触碰塑胶地面
4.2.3.7.2. 在塑胶地板上堆放物品应加垫块
4.2.4. 隔墙工程
4.2.4.1. 隔墙龙骨施工期间应设置警示牌,不得在龙骨间隙传递材料和通行,不得对龙骨架和面板施加额外荷载
4.2.4.2. 多孔介质材料在施工前不应开封,当安装完成后不能封板时,应采用塑料薄膜覆盖密封
4.2.4.3. 成品墙面板安装完成后,表面易受污染、损伤的部位应用柔性材料包裹。
4.2.5. 饰面板(砖)工程
4.2.5.1. 饰面板(砖)工程中表面易受污染、碰撞损伤的部位宜先用柔性材料做面层保护,再用硬质材料围护,具体方法及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4.2.5.2. 石材、饰面砖墙柱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2.1. 石材、饰面砖在安装施工中应及时清洁表面污渍
4.2.5.2.2. 安装完工后,粘结层固化前,不得剧烈振动饰面材料
4.2.6. 木饰墙柱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1. 需现场油漆的木饰面进场后应及时涂刷一遍底漆;
4.2.6.2. 后续施工容易对木饰面产生污染的,应采用薄膜或美纹纸包裹粘贴木饰面,阳角部位安装护角条
4.2.7. 金属、玻璃墙柱面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1. 应防止碱性灰浆溅到热反射镀膜玻璃的反射膜面和金属饰面上;
4.2.7.2. 安装完成后应设置防撞警示标识。
4.2.8. 门窗工程
4.2.8.1. 铝合金门窗安装前,应对窗框的塑料保护胶带进行检查,并对已损坏的部位重新粘贴。
4.2.8.2. 已安装门窗框的洞口,不应再用作运料通道。当确需用作运料通道时,应采用抗压过桥保护门窗框。车辆通行和超长材料运输时宜有专人指挥。
4.2.8.3. 不得在安装完毕的门窗上安放施工架体、悬挂重物。施工人员不得踩踏、碰撞已安装完工的门窗
4.2.8.4. 应保持门窗玻璃内外保护膜的完整,清理保护膜和污染物时,不得使用利器,不得使用对门窗框、玻璃、配件有腐蚀性的清洁剂
4.2.8.5. 五金配件应与门扇同时安装,没有限位装置的门应用柔性材料限位并防止碰撞。
4.2.8.6. 特种门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6.1. 在旋转门上方作业时,应对旋转门的框体及门扇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利用旋转门的框架作为作业平台
4.2.8.6.2. 自动门的感应器安装后应处于关闭状态
4.2.9. 抹灰与涂饰工程
4.2.9.1. 抹灰与涂饰工程在凝结和表干前不得触碰。
4.2.9.2. 应对完工后的抹灰与涂饰工程阳角、突出处用硬质材料围护保护。
4.2.9.3. 不同材质的喷涂作业不得同时进行
4.2.10. 裱糊与软包工程
4.2.10.1. 裱糊与软包工程完工后应采用吸附式清洁,并采取适当的隔离和保护措施。
4.2.10.2. 有粉尘作业时,应对墙纸、壁布及软包饰面采用包裹保护。
4.2.10.3. 在已完工的裱糊和软包饰面开凿打洞时,应采取遮盖周边装饰面、接灰、防水等保护措施
4.2.11. 细部工程
4.2.11.1. 不得在已安装完毕的固定家具台面、隔板上放置物品,抽屉、柜门应处于闭合状态
4.2.11.2. 窗帘盒、窗台板及门窗套安装完工后,应对有可能受到碰撞的部位进行保护
4.2.11.3. 楼梯栏杆、阳台护栏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3.1. 安装扶手时,应包裹楼梯栏杆、覆盖楼梯踏步;
4.2.11.3.2. 楼梯扶手安装完成后,宜采用柔性材料包裹
4.2.11.4. 花饰安装后应用柔性材料包裹保护。
4.2.11.5. 按工艺要求在现场油漆的木制品、金属制品等,进场后应先涂刷一道底漆。
4.2.12. 幕墙工程
4.2.12.1. 施工设备拆除时应有防止碰撞幕墙的措施。
4.2.12.2. 在与幕墙交接部位施工时,应对幕墙进行有效的保护。
4.2.12.3. 幕墙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在幕墙外侧设围挡防护,并在内外两侧设警示标识
4.2.13. 防水工程
4.2.13.1. 在防水保护层施工前应对防水层采取隔离措施
4.2.13.2. 不得在防水层上剔凿、开洞、钻孔以及进行电气焊等高温作业。
4.2.13.3. 严禁重物、带尖物品等直接放置在防水层表面,施工人员不得穿硬底鞋在涂膜防水层上作业。
4.2.13.4. 在有防水层的结构上进行埋件施工时,应根据楼板厚度和防水层位置,设置钻孔深度限位,不得破坏防水层。
4.3. 相关专业成品保护措施
4.3.1. 一般规定
4.3.1.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主体结构、设备系统等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成品;结构、设备系统施工不得损坏装饰装修工程成品。
4.3.1.2.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能明确表达设备系统末端装置位置的综合定位图,图中应明确成品上预留孔洞的形状、尺寸和位置。
4.3.1.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应按和主体结构、设备等专业协商确定的成品保护要求对施工区域内的设备、管道管线的保护措施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1.3.1. 1 保护标识;
4.3.1.3.2. 2 对有承受荷载或有外力撞击的部位采用硬质材料保护;
4.3.1.3.3. 3 防粉尘、喷涂措施;
4.3.1.3.4. 4 防潮、防水、防腐措施;
4.3.1.3.5. 5 暗敷的管道管线的走向标示;
4.3.1.3.6. 6 末端装置的保护。
4.3.1.4. 不得在设备上方进行施工作业。当确需在设备上方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在设备上方覆盖硬质材料进行防护,不得踩踏设备和管线。当设备可能承受荷载或外力撞击时,应采用硬质材料围护,并应设防碰撞标识。
4.3.1.5. 施工架体不得搭靠在管道或设备上
4.3.1.6. 末端装置的安装宜在装饰面层施工完成后进行。
4.3.2. 结构工程
4.3.2.1.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应有获得审批的设计文件。
4.3.2.2. 主体结构上吊挂物、固定物的荷载不得对主体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4.3.2.3. 施工临时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
4.3.2.4. 严禁在预应力构件上进行开凿、打孔、焊接等作业。
4.3.2.5. 不得对施工完毕的保温墙体擅自开凿孔洞。当确需开洞时,应在外保温抗裂砂浆或抹面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
4.3.2.6. 施工形成的外墙孔洞应采取避免形成冷桥的保温封堵措施。
4.3.3. 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
4.3.3.1.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给水排水与供暖工程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3.3.1.1. 1 明装管道应有包裹保护;
4.3.3.1.2. 2 给水排水管道管口、地漏等应有临时封堵;
4.3.3.1.3. 3 卫生器具应覆盖或包裹保护;
4.3.3.1.4. 4 花洒、水龙头等五金器具应包裹保护。
4.3.3.2. 1 管道刷漆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装饰层;
4.3.3.3. 2 卫生器具安装应在墙、顶、地面装饰和其他安装工程完工后进行。
4.3.4. 装饰装修工程
4.3.4.1. 不得在安装好的托、吊管道上搭设架体或吊挂物品;
4.3.4.2. 不得碰撞和踩踏各种管道;
4.3.4.3. 不得在地暖铺管区域地面上钻孔、打钉、切割、电气焊等操作施工;
4.3.4.4. 卫生器具上不得放置无关物品。
4.3.4.5. 1 电梯周边应采取找坡等防水措施,不得大范围用水作业;
4.3.4.6. 2 在扶梯上方施工时应在扶梯及人行道上铺设板材并固定牢固。若需在扶梯上方搭设施工架体,扶梯及自动人行道不得承重,施工架体不得与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接触。
4.3.5. 通风与空调工程
4.3.5.1. 1 风管的开口处应封堵;
4.3.5.2. 2 通风系统的易损部位应有防碰撞措施且设置防碰撞标识;
4.3.5.3. 3 需防水的保温材料应有防水保护。
4.3.5.4.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时,严禁在风管上放置材料及工具。
4.3.5.5.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时,控制面板宜在装饰面层施工完成后安装。
4.3.6. 电气工程
4.3.6.1. 抹灰、垫层、镶贴等工程施工前,基层内预埋的穿线盒、暗装配电箱、地面暗装插座等应做临时封堵。
4.3.6.2. 当末端装置安装完成后装饰装修工程仍需进行局部调整施工时,应重新检查作业区域内已安装完成的末端装置的保护措施。
5. 安全防范
5.1. 消防安全
5.1.1. 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和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1.2. 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进行阻燃处理
5.1.3.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灶具与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应有不小于1.0m的安全距离
5.1.4.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5.1.5.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暖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离应大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
5.1.6.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及数量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5.2. 结构安全
5.2.1. 既有住宅未经技术鉴定或原设计单位许可,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在无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时,不应进行装饰装修。
5.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应在梁、柱、板、墙上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的钢筋保护层,不应在预应力楼板上切凿开洞或加建楼梯。
5.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得拆除混合结构住宅的墙体,不宜拆除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5.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得在梁上、梁下或楼板上增设柱子,分割空间应选择轻质隔断或轻质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墙等重质材料,并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认。
5.2.5. 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采用后锚固技术与原主体结构连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执行。钢结构房屋不应采用直接焊接连接。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给水
6.1.1.1.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敷
6.1.1.2. 当塑料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
6.1.1.3. 新设置的燃气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塑料给水管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400mm的金属管过渡
6.1.1.4.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200mm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6.1.1.5. 严寒及寒冷地区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结露保温层
6.1.2. 排水
6.1.2.1.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得改变原有干管的排水系统
6.1.2.2. 不得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6.1.2.3.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3次;宜将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6.1.2.4.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排气道、风道和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
6.1.2.5.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
6.1.2.6.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
6.1.2.7. 塑料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装饰装修应有防撞击构造措施
6.1.2.8.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400mm
6.1.3. 其他
6.1.3.1. 当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和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重做防水构造
6.1.3.2. 套内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宜采用太阳能或其他环保热源
6.1.3.3. 住宅应采用节水型便器、淋浴器等卫生洁具
6.1.3.4.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6.2. 采暖通风空调
6.2.1. 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器具位置,不宜擅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
6.2.2. 散热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具布置的位置
6.2.3. 对于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余热或显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6.2.4. 对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密闭性好的厨房,除设有排油烟设备外,还宜有供房间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6.2.5. 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宜布置在顶棚内,并应便于检修
6.2.6. 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送、回风口选型及安装位置应满足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的要求
6.2.7. 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封闭阳台等朝阳位置的外窗宜设有遮阳装置
6.3. 电气
6.3.1. 当装饰装修后住宅套内用电负荷大于原建筑电气的设计负荷时,应事先得到当地供电部门的增容许可
6.3.2. 装饰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60m。
6.3.3. 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6.3.3.1.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6.3.3.1.1.
6.3.4.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1.80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6.3.5.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宜大于600mm
6.3.6.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6.3.7. 可能被溅水的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溅水型插座
6.3.8.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6.3.9. 无顶棚的阳台的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2.40m
6.3.10. 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0.1. 导线(含护套线)不得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
6.3.10.2. 敷设在顶棚内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塑料导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
6.3.10.3.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6.3.10.4.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卫生间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2区内
6.3.10.5. 当电气线路与采暖热水管在同一位置时,宜敷在热水管的下面,并应避免与热水管平行敷设,且与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6.3.11.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装饰装修不得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
6.3.11.2. 1、2防护区内,不得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得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置电源插座(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6.3.11.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600mm。
6.4. 智能化
6.4.1. 当弱电工程增加新的内容时,不应影响原有功能,不得影响与整幢建筑或整个小区的联动
6.4.2. 每套住宅应设置信息配线箱,当箱内安装集线器(HUB)、无线路由器或其他电源设备时,箱内应预留电源插座
6.4.3. 信息配线箱宜嵌墙安装,安装高度宜为0.50m,当与分户配电箱等高度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00mm。
6.4.4. 当电话插口和网络插口并存时,宜采用双孔信息插座
6.4.5. 套内各功能空间宜合理设置各类弱电插座及配套线路,且各类弱电插座及线路的数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相关规定。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照明
7.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天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7.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天然光色温的光源
7.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7.1.4. 住宅室内照明应合理选择灯具、布置灯光,灯光设计应避免产生眩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1.4.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7.1.4.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饰装修材料
7.1.4.3. 家具和灯光布置后,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使用者的眼睛
7.1.4.4.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80
7.1.4.5.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相关规定
7.2. 自然通风
7.2.1. 装饰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7.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设施
7.2.3.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
7.3. 隔声降噪
7.3.1.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7.3.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装饰装修应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7.3.3.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7.3.4.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7.3.5. 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到楼盖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7.4. 室内空气质量
7.4.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
7.4.2. 装饰装修材料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的相关规定
7.4.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
7.4.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采用既能防腐蚀、防虫蛀,又能起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
8. 细部设计
8.1. 装饰装修界面的连接
8.1.1. 1 当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衔接;
8.1.2. 当同一界面上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对接处可采用离缝、错落的方法分开或加入第三种材料过渡处理
8.1.3. 当同一界面上两块相同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宜使对接处的花纹、色彩、质感对接自然
8.1.4. 当同一界面上铺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尺寸的饰面材料时,宜选择大尺寸为小尺寸的整数倍,且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宜与小尺寸材料的其中一条边对缝;
8.1.5. 当相邻界面上装饰装修材料成角度相交时,宜在交界处作造型处理
8.1.6. 当不同界面上或同一界面上出现菱形块面材料对接时,块面材料对接的拼缝宜贯通,并宜在界面的边部作收边处理
8.1.7. 成品饰面材料尺寸宜与设备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
8.2. 不规则界面宜做规整化设计
8.2.1. 1 不规则的顶面宜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调整,并宜使中部顶面取得规整形状;
8.2.2. 不规则的墙面宜采用涂料或无花纹的墙纸(布)饰面,并宜淡化墙面的不规整感
8.2.3. 当以块面材料铺装不规整的地面时,宜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非等宽的块面材料作收边调整
8.2.4. 不规则的饰面材料宜铺贴在隐蔽的位置或大型家具的遮挡区域
8.2.5. 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8.2.6. 不规则的小空间宜进行功能利用和美化处理
8.2.7. 当过道内设置两扇及以上的门时,门及门套的高度、颜色、材质宜一致
8.2.8. 侧面突出装饰面的硬质块材应作圆角或倒角处理
8.3. 套内各空间的地面、门槛石的标高宜符合表8.0.8的规定
8.3.1.
9. 无障碍设计
9.1. 装饰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住宅共用部分无障碍设计,不应降低无障碍住宅中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过道及共同部分的要求。
9.2. 无障碍住宅的家具、陈设品、设施布置后,应留有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并不宜采用醒目的厚地毯
9.3. 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15mm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9.4. 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0.60m~2.00m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0.40m以下设护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