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幼儿园管理条例
包含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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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目的:加强幼儿园的管理
适用对象: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幼儿园目标: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设置要求: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办园主体:地方各级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管理方式: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选(地)址:安全区域,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园舍和设施:保育教育相适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工作人员
园长、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
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
保健员
高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保育员
初中毕业程度;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疾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经费来源
幼儿园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保育保教、维修园舍和设施的经费来源
登记注册
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注册不得举办幼儿园
登记(地址)
城市幼儿园
所在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农村幼儿园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原则
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招生、编班
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语言
使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语音
活动形式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根据本园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得进行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活动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制度与措施
卫生保健制度
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的流行
安全防护制度
严禁在幼儿园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
紧急救护措施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采取紧急救护,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危机管理措施
园舍和设施发生危险时,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考核审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标准
园长
负责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园长聘任,也可以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财务管理
收费标准
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权利
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
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奖励
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
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处罚
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行政处罚
未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妨碍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发展
单位或个人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罚,或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
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不服
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