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行为: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
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
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
例如:
将工业用酒精勾兑成散装白酒出售给他人;
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给他人的,
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
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例如:行为人将自己打捞的有毒鱼虾
拿到市场上出卖,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
可以成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成立本罪:
①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
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
食品的;
②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
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
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
③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
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注意1】
判断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注意对于“有毒、有害”的理解,关键在于非食品原料和禁用。
只要掺入的物质是不能用做食品的原料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在
食品中使用的,则属于“有毒、有害”,至于该物质对人体究
竟有多少直接损害,并不是定罪需要考虑的问题。
【注意2】
关于“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该药品
或者使用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
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
以本罪论处。
明知是使用该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
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成立本罪。
即使用“瘦肉精”不能喂猪、不能卖猪、不能杀猪。
【注意3】
“食品”不要求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也完全可能是活着的动物。
例如:
行为人将自己打捞的有毒鱼虾拿到市场上出卖,
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
2.结果:
本罪是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有
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既遂)。
如果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本罪
法定刑升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