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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5-27 17:46:57民事诉讼证据
概述
概念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特征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能力
无证明能力,便无成为证据的资格
虽无证明能力,但审判人员经审查判断,认为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者已无必要的,也不得采纳诉讼上的证据
证明能力
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的作用大小、强弱、分量与程度
作用
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理论分类和法定分类
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通过第一来源的途径直接获得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程而形成的二手以上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的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实物证据:指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明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明的证明力
本证与反正
本证,指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事实主张,提出能够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法定分类
当事人陈述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特征
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记载的思想内容,容易被常人理解,容易被伪造、篡改
能够客观的记述和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真实性强,往往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分类
处分性书证
报道性书证
公文书证
非公文书证
一般书证
特殊书证
文书提出命令和文书提出义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书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物证
概念
以形状、规格、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证明方法不同
书证具有一定思想,并以此证明案件真实
物证本身不具有思想内容,而以其存在、外形、质量等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形式要求不同
法律对有些书证要求有特定形式,只有具备特定形式要求的书证才能起到证据的作用
法律对物证无特别要求
质量要求不同
书证只要保存完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可以起到证明作用
物证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有变质、损毁、灭失的可能
视听资料
概念
指利用录音、录像、收音机、录音带、录像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
概念
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网络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硬盘、光盘等载体的客观资料。
范围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证人证言
概念
证人就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向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特征
不可替代性
虚假、失实的可能性大
具有较好的证明效果
范围
自然人
中国人
外国人
无国籍人
单位
资格
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
必须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不能作为证人的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成为证人
诉讼代理人
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作证获准
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权利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补充、更正笔录权
受到保护权
获得补偿权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
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
义务
按时出庭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
健康问题不能出庭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其他正当理由
如实陈述的义务
保守秘密的义务
鉴定意见
概念
法院依据其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由鉴定人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问题
特征
专门性、科学性
只能就法庭据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而不能对法律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证人一般在诉讼之前了解
鉴定人一般在诉讼之后
能否发生回避不同
证人不回避
鉴定人如果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能否具有可替代性不同
证人不具有可替代性
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
向法院提供信息不同
鉴定人提供的是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证人提供的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描述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鉴定人的产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专家辅助人由当事人单方聘请
发挥作用不同
鉴定人所做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所提出的意见,作当事人陈述
选任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权利
有权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进行现场勘验
有权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独立的提出鉴定意见,不受其他人干涉
如果认为对委托其鉴定的事项不具有鉴定能力,可以拒绝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劳动等,有权要求给付报酬
义务
不能接受他人的贿赂或者委托
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提交鉴定书,并出庭作证
在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签署承诺书,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
惩罚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且无正当理由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鉴定,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退还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不仅应当退还鉴定费用,法院还应当对这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当事人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真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重新鉴定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勘验笔录
概念
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特征
较强的客观性
必须在勘验过程中当场制作
除用文字方式制作外,还可以辅用拍照、录像等方式
法院制作勘验笔录情形
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制作
法院认为必要时依职权制作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收集证据
法院收集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
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涉及身份关系的
涉及(民诉法)第58条规定诉讼的,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证据保全
类型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指在提起诉讼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方法
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效力
双方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均可加以利用
保全的证据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已保全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仍应在辩论中予以陈述
证据一经保全,在效力上相当于法院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就是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已为法院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相应的提供证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