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唐朝审判制度之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这是一篇关于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的思维导图,展示的是中国历史上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大理寺作为古代中国的最高法院之一,负责审理国家级的诉讼案件。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即负责审理涉及国家级的诉讼案件,并详细审查与刑罚相关的事宜。大理卿、大理少卿、大理正等职位分别负责不同的审判环节,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这是一篇关于地方审判机关(两级)的思维导图,展示的是一个关于“地方审判机关(两级)”的组织结构图。从高级别到低级别列出了各级职位和对应的职责。每个职位都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限,如县令需要“躬亲狱讼”,即亲自处理狱讼案件;县尉则负责“掌狱讼”,即管理监狱和狱讼事务;而主簿和录事等职位则负责文书和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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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大理卿 (长官)
职“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定判案件
大理少卿和大理正 (通判官)
少卿负责案件的详审和复核 大理正负责审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评议法律的适用是否正确
大理丞 (判官)
取掌“分判寺事”,凡有案件,则根据诉状所告内容依法定罪判刑
府史 (主典)
承办案件的审查和受理,并将案卷移送判官鞫问(审讯)
主簿和录事
勾检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