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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讲述了证券法律制度的概述、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优先股、公司债券、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制度等。
编辑于2021-08-04 22:28:50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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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英文名称:Macroeconomics)是使用国民收入、经济整体的投资和消费等总体性的统计概念来分析经济运行规律的一个经济学领域。宏观经济学是相对于微观经济学而言的。宏观经济学本质上是修正主义性质的,集合了保守哲学观念和激进政策设计。
经济就是人们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一切物质精神资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指一个家庭的财产管理,宏观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生产是基础,消费是终点。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由毛泽东倡导并在二十世纪中国革命中大范围实践的一种政治、军事、发展理论,一般认为其为马列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共产党认可毛泽东思想是其取..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 01 :《 证券法 》 的适用范围 (★)( P224)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 发行和交易 , 适用 《 证券法 》 。
【 解释 】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 《 证券法 》 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2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适用 《 证券法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解释 】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债券的 发行 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 ,地方政府债券的 发行 适用 《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 募集 适用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3 .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 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 《 证券法 》 的原则规定。
考点 02 : 证券市场(★)( P227 )
1 .公开发行的界定
( 1 )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 ( 2 )向 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累计 超过 200 人 ,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解释 】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反而言之,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2 . 公开发行 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 . 非公开发行 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 解释 1 】 目前,我国有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系统”)。 【 解释 2 】 2021 年 2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中小企业板合并。目前,中国的交易所市场(场内市场),由三个板块(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构成。其中,科创板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设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 解释 3 】 目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主板继续实行核准制。
4 .区域性股权市场
根据 《 证券法 》 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 非公开 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我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表现为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相关规定如下:
( 1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2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3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 4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 5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 6 )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考点 03 :证券的承销(★★)( P254 )
1 .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2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3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聘请承销团承销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4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 5.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6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7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70 % 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考点 04 :投资者保护制度(★★★)( P239 )
1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 1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2 ) 普通投资者 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投资者保护机构
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在表决权征集、证券纠纷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面履行相应投资者保护的职能。
( 1 )表决权征集
除了上市公司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之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相关链接 】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2 )证券纠纷调解
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 普通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 3 )证券支持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 )股东派生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 《 公司法 》 规定的限制 。
( 5 )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50 名以上 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 解释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50 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登记(只要登记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均发生效力),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否则就默认参加。
3 .先行赔付
发行人因 欺诈发行、虚假陈述 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主板上市公司
【 解释 】 根据 《 证券法 》 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 )具有持续 经营 能力; ( 3 )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 01 :在主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P247 )
根据中国证监会 《 首发管理办法 》 的规定,公司在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主体资格
(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 ( 2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3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4 )发行人 最近 3 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 5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 .规范运行
(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 2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3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4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 5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6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 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7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以 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 .财务与会计
( 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 2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 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 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 5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 6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前 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解释 】 中国证监会根据 《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 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①项、第⑤项规定。
( 7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 8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项 。
( 9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 10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 持续盈利能力 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 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 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 .发行程序
( 1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2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 6 个月内 发行股票;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 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 3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 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 计算。 ( 4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 3 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5 .老股转让
根据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持有时间应当在 36 个月 以上。
考点 02 :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 P256)
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 1 )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 2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 3 )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 《 公司法 》 第 147 条、第 148 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 36 个月 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 12 个月 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公司法 》 第 147 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公司法 》 第 148 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1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2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4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 5 ) 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
2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 1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 2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 3 )现有主营业务或者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者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 4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 12 个月内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5 )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者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 6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 7 )最近 24 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 50 %以上 的情形。
3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 2 ) 最近 3 年及 1 期 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 3 )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4 )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 3 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 5 ) 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 。
4 .上市公司 最近 36 个月内 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 1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3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 2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3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4 )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 5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 3 ) 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8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1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 2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 12 个月内 发行证券;超过 12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考点 03 :主板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 P257 )
上市公司配股,除了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 30 %。 2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 .采用 代销 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 70% 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考点 04 : 主板上市公司增发的条件(★★)( P257 )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了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 .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 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或者 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考点 05 :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P257 )
1 .发行对象
( 1 )发行对象 不超过 35 名 ,即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 35 名。 (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 ( 3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 认购。 ( 4 )发行对象为 境外战略投资者 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2 .发行价格
( 1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 。 ( 2 )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一般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3 .锁定期
( 1 ) 18 个月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 境内外 战略投资者。
【 解释 】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 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合同。
( 2 ) 6 个月
发行对象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 3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且尚未解除; ( 4 )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5 )上市公司或其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6 ) 最近一年及一期 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 7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5 .股东大会决议
( 1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 2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 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三、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考点 01 : 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P250 )
1 .科创板定位
根据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 1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 计算。 (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 最近 2 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最近 2 年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 4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 最近 3 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 .注册程序
( 1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 2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 3 个月内形成 审核意见 。 ( 3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 4 )中国证监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 5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内 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 6 )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 ,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 解释 】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 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与科创板类似, 2021 年教材未列明其具体内容。
考点 02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P259 )
【 解释 】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1. 上市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 3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 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 5 )除金融类企业外,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
2.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 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 1年 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 3年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 2 ) 最近 1年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 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 3 )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 4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 3年 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 ) 最近 3年 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 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3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 发行注册程序
( 1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 ( 2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 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3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 20% 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4 )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 5 )中国证监会的予以注册决定,自作出之日起 1 年内 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证券,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解释】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注册程序与科创板类似(不尽相同),万幸的是, 2021 年教材未列明其具体内容。
四、优先股
考点 01 : 优先股的发行(★★★)( P264 )
1. 发行主体
( 1 )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 2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而非上市公众公司只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 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 1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50 %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 50 % ,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 2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 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 1年的股息 。 ( 3 )上市公司最近 3 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 4 )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公开发行 优先股,最近 3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最近 1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 5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3.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 1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 最近 12月内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3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4 )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 尚未消除 ; ( 5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 尚未解除 ; ( 6 )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 7 )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 8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考点 02 :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P265 )
1.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1 )其普通股为上证 50 指数成份股; ( 2 )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 3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 解释 】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上述第( 1 )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除了应满足“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1 ) 上市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 2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最近 12个月内 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 3 )除了上述“不得发行优先股”的情形外,上市公司 最近 36个月内 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3.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 1 )采取 固定股息率 ; ( 2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 3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 4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解释】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上述第( 2 )项和第( 3 )项事项另行约定。
考点 03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 P177.196 )
1. 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2.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 1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 2 )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 10% ; ( 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4 )发行优先股; (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 公司法 》 和 《 证券法 》 相关条款的适用
计算股东的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1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2 )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五、公司债券
【解释】 2021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由于时间关系, 2021 年教材未能及时更新。经慎重考虑,本书是按照最新的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编写的。
考点 01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P239 )
1.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 ,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考点 0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P268 )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 ) 最近 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2 )违反 《 证券法 》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3.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可以参与认购:
( 1 )发行人最近 3 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 2 )发行人最近 3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 1 年利息的 1.5 倍 ; ( 3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 250 亿元; ( 4 )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 3 期,发行规模不少于 100 亿元; ( 5 )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4. 募集资金的用途
(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 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 ( 2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 弥补亏损 和非生产性支出。
【相关链接】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5.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 注册 。 6.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 7.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考点 03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P270 )
1. 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
( 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 2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 承销机构 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 提供担保的机构 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 3 )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 自己的名义 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2. 债券持有人会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者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 1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3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4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 5 )发行人 减资 、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 6 )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7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 8 )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 9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 10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 11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解释】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 10%以上 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 公司债券的担保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 1 )第三方担保; ( 2 )商业保险; ( 3 )资产抵押、质押担保; ( 4 )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 5 )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 6 )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者抵押主要资产; ( 7 )设置债券回售条款。
考点 0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P269 )
1.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 专业投资者 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人 。 2.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 专业投资者 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人 。
【相关链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 5 %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 转让。
【相关链接】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 (而非中国证监会)报备。
考点 05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P272 )
1. 发行条件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除了应满足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2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 ( 3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 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3. 担保
( 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的公司除外。 ( 2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 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 3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 连带责任担保 ,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 4 ) 证券公司或者上市公司 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 上市商业银行 除外。
4. 转股期限
( 1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不少于6个月 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2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 次日 成为发行人股东。
5. 转股价格
( 1 )上市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 向上修正 。 ( 2 )上市公司向 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和 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 向下修正 。 ( 3 )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 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 4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6. 上市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 1 )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同意,持有发行人可转债的股东 应当回避 ; ( 2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 20 个交易日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7.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 1 )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 2 )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 不得转让。
8.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 1 )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 2 )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9.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 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考点 06 :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P273 )
1. 发行条件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 )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 ; ( 2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 ( 3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但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的除外; ( 4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 % 。
2.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 1 年 。
考点 07 :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P273 )
1. 发行条件
(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2 )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 ( 3 )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解释】 除上述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和情形。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2.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 2 )违反 《 证券法 》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六、上市公司收购
考点 01:收购人(★★★)( P284)
1. 实际控制权( 2018年案例分析题)
收购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 的控股股东; ( 2)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超过 30% ; (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 半数以上 成员选任; (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对收购人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 2)收购人 最近 3年 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 3)收购人 最近 3年 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 种情形”。
3. 一致行动人 的界定( 2014年案例分析题、 2016年案例分析题)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7)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9)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解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考点 02:权益变动披露(★★★)( P285)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2016年案例分析题) 2.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解释 1】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解释 2】 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3.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 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 协议转让
在协议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权达到或者超过 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 达成之日起 3日内 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解释】 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考点 03:权益披露的内容(★)( P287)
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但 未达到 20% 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 ( 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 3)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 4)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 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 5)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6)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该公司股票的简要情况; (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2.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0年案例分析题)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 %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 2)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 3)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 4) 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 ( 5)前 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考点 04: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P290)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 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
2. 协议收购
( 1)等于 30%时踩住刹车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 2)未踩刹车直接超过 30%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其收购协议。 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 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 30%或者 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 全面要约 ,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 间接收购( 2018年案例分析题)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 全面要约 ;收购人预计无法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或者 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考点 05:免于发出要约(★★★)( P291)
1.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 同一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且收购人承诺 3 年内 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 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
2. 免于发出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 1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 ( 2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 ( 3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投资者承诺 3 年内 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 股东大会同意 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 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4)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 的 , 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1 年后 ,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 的股份。增持的不超过 2 % 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 2014 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5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 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 6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 %,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 5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 % 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2015 年案例分析题) ( 6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 %,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 9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
考点 06 : 要约收购(★★★)( P288 )
1.采取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 。
2 .提示性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3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 不得少于 30日,并不得超过 60日 ;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 不得撤销 其收购要约。
5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1 ) 降低 收购价格; ( 2 ) 减少 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 3 ) 缩短 收购期限; ( 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 ,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相关链接】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3 个交易日内 ,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7 .要约价格(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1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 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 2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 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 6 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 6 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8 .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
9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10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11 .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12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 1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 日内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 2 )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13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 董事 不得辞职。(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14 .收购期限届满后 15 日 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15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
考点 07 :协议收购(★)( P293 )
1 .过渡期安排(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 1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 ( 2 )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 3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 2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考点 08 :管理层收购(★)( P294 )
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 达到或者超过 1/2 。 2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3 .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 2/3 以上 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 通过。 4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 公司法 》 第 148 条规定情形,或者 最近 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七单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考点 01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 P296 )
1 .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所谓“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 ”,包括: ( 1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 2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 3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 4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 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 《 重组办法 》 。
2 .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标准(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1 )购买、出售的 资产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 ; ( 2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 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 。 ( 3 )购买、出售的 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
3 .指标计算
( 1 )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 ,其 资产总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营业收入 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资产净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但是,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 控股权 的,其 资产总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营业收入 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 资产净额 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 2 )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 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但是,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 控股权 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解释】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时,与“成交金额”无关。
( 3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 较高者 为准。 ( 4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4 .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
(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2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3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4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 5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 6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 7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考点 0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P298 )
1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 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2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要求
( 1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 2 )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 及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 3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 满 3年 ,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 4 )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 .发行价格(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 % 。 ( 2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 1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相关链接 1】 主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 。 【相关链接 2】 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或者 前 1 个交易日的均价。 【相关链接 3】 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和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相关链接 4】 主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认购邀请书发出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和 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下修正。
5 .股份转让的限制(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
( 1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
(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3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不足 12个月 。
【解释 1】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 借壳上市 ”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者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 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 内不得转让。 【解释 2】 如果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者 强制要约 收购义务等。
考点 03:借壳上市(★★★)( 2015年案例分析题)( P296)
1. 上市公司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个月内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1)购买的 资产总额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 ; ( 2)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 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 ; ( 3)购买的 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 ; ( 4)为购买资产 发行的股份 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 100 %以上 ; ( 5)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上述第( 1)至第( 4)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 发生根本变化。
2. 借壳上市除应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规 定:
(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解释】 在主板首发上市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 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 2)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
( 2)上市公司及其 最近 3年内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者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 12个月 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考点 04:公司决议(★★★)( P299)
1. 公司决议( 2015年案例分析题)
(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 3)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 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 4)除上市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 5)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 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 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6)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 次一工作日 公告该决议。
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 借壳上市 申请或者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2015年案例分析题)
第八单元 信息披露制度
考点 01 : 定期报告(★)( P235 )
1 .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 1 )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2 )中期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 解释 】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1 )发行人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 意见。 ( 2 )发行人的 监事会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考点 02 : 重大事件(★★★)( P236 )
1 .股票
根据 《 证券法 》 第 80 条 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 (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 )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 监事或者 经理 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 8 )持有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 )公司分配股利、 增资 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解释 1 】 公司的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释 2】 上市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公司债券
根据 《 证券法 》 第 81 条 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 ; (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 ; (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 的重大损失; (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 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 . 重大事件的披露 (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1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解释 】 “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但是,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考点 03 : 信息披露的要求(★)( P237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 同时 披露。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5.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8. 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9. 当应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第九单元 内幕交易
考点 01 :内幕信息(★★★)( P307 )
1. 内幕信息的范围(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2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 解释 】 《 证券法 》 第 80 条、第 81 条所列重大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
2. 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 1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 2 )内幕信息的形成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 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 3 )内幕信息的公开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考点 02 : 内幕交易行为(★★★)(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2019 年案例分析题、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P308 )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1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持有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5 )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 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2. 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 1 )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 2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 近亲属 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关系密切 的人员,在内幕信息 敏感期内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 明显异常 ,且 无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 3 )在内幕信息 敏感期内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联络、接触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 明显异常 ,且无 正当理由 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 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2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 3 )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4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5 )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解释 】 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 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情形
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内幕交易行为: ( 1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 2 )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 3 )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 4 )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5.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解释 】 上述行为俗称“老鼠仓”行为。“老鼠仓”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区别:( 1 )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行为的主体特定,主要是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的主体不仅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 )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行为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而内幕交易利用的是内幕信息。
考点 03 :短线交易(★★★)( 2018 年案例分析题)( P309 )
1.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2. 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解释1】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解释2】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从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从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例如,董事王某在 2 月 1日、 2 月 10 日分别买入本公司股票 5 万股和 10 万股,在 8 月 4 日全部卖出,则 2 月 10 日买入、 8 月 4 日卖出的 10 万股,未超过 6 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2 月 1 日买入、 8 月 4 日卖出的 5 万股,已经超过了 6 个月,不构成短线交易。
考点 04 :股份转让的限制(★★★)
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 (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不超过1000股 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25 %的比例限制。 (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解释】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 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 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 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 内。
4.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5.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 1 ) 18个月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2 ) 6个月
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6.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 内不得转让。
(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36个月 内不得转让:
①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③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不足12个月 。
【解释】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借壳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者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个月 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24个月 内不得转让。
7.5 %+ 5 %
( 1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 2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8. 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18个月 内不得转让。
9.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 内不得转让。
第十单元 虚假陈述
考点 01 :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 P301)
【解释】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1. 证券服务机构(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 《 证券法 》 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 50 万元的,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1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 证券法 》 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 的规定 ( 2013 年案例分析题、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
( 1 )上市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 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 ( 2 )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解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使 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3 )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②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③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 4 )任何下列情形,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考点 02 :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P303 )
1. 因果推定( 2016 年案例分析题、 2017 年案例分析题、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释1】 虚假陈述实施日: ( 1 )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 2 )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解释2】 虚假陈述揭露日: ( 1 )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 ( 2 )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其揭露行为的时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解释3】 虚假陈述被揭露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了一个 警示信号 ,提醒投资者重现判断股票价值,进而对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印发的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认为,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 民事赔偿责任(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1 ) 无过错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 ) 过错推定责任
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3.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 1 )投资者的单独诉讼 ( 2 ) 普通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 3 ) 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 50名以上 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
考点 03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P310 )
1.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 1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4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5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6 )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7 )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 8 )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 04 :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 2020 年案例分析题 )( P301)
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第十一单元 上市与退市制度
考点 01 : 上市条件(★)( P276 )
1.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对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股票上市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主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 2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3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4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5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 以上; ( 6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7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8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解释1】 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 【解释2】 《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和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规定了与主板不同的上市条件,万幸的是, 2021 年教材并未收录。
02 : 主动退市(★)( P277 )
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 1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 2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3 )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4 )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5 )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 6 )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 7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 8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2. 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考点 03 : 强制退市 (★)( P278)
1. 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 《 股票上市规则 》, 强制退市分为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等情形。
2.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 1 )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 2 )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
【解释】 根据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于知悉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当日,及时披露有关内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停牌 1 天,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 1 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其股票简称前冠以“* ST ” 字样。
3. 退市整理期
(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 2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3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4. 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强制退市公司应进入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而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第十二单元 非上市公众公司
考点 01 :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 P242 )
1.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1 )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 超过200人 ; ( 2 )股票 公开转让 。
【解释】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发行和交易服务。
2. 向特定对象转让
( 1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后股东未超过 200 人的,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 超过200人 的,应当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 3 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 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3. 股票公开转让
( 1 )只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不论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该公司均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 2 )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已经 超过200人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 3 )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 未超过200人 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 4 )如果 公开转让后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则构成“公开发行”,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4. 向特定对象发行
( 1 )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 超过200人 的,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 2 )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但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 不超过200人 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考点 02 :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 (★)( P244)
1.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必须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2.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考点 03 : 转板(★)( P283 )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公布的 《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 ,在新三板精选层连续挂牌 1 年以上的 精选层 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科创板或者创业板上市。 2. 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3. 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 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 ,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